电子商务法课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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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
(一)单项选择题
1.A 2.A 3.D 4.A 5.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ACD 4.ABCD 5.AB
(三)判断题
1.×2.√3.×
(四)简述题
1.答:电子商务的基本参与对象有:(1)计算机网络;(2)电子商务用户;(3)CA认证中心;(4)物流中心;(5)网上金融机构。
2.答:电子商务法的特点有:(1)技术性;(2)安全性;(3)程序性;(4)开放性。
3.答:电子商务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有:(1)电子商务基本法律制度——①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②电子认证法律制度;③电子合同法律制度;④电子支付法律制度。(2)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①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②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③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④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⑤电子商务安全与网络犯罪法律制度;⑥电子商务司法管辖权与争议解决机制。
第二章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A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题
1.×
2.×
3.√
(四)简述题
1.答:(1)使用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应当遵从意思自治原则。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2)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描述。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即在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情况下,不能以该文书中某项信息或签名采用了电子形式作为否定其法律效力的唯一理由。
(3)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范围。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了本法的适用例外,包括:①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②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③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同时,为了使本法在实施过程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其他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做出规定。
2.答: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特点包括:(1)技术问题复杂,但法律问题相对简单;(2)具有很强的国际统一趋势;(3)采取了“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
第三章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题
1.√
2.×
3.×
(四)简述题
1.答: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责任范围;(2)作业操作规范;(3)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2.答: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1)过错赔偿责任——①电子认证机构属于过错责任主体;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赔偿责任。(2)违法提供电子认证业务的法律责任——①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②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按规定报告的法律责任。第四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题
1.√
2.×
3.×
(四)简述题
1.答:电子合同对传统合同法提出的挑战有:(1)合同的书面形式和签名问题;(2)电子合同的成立问题;(3)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2.答:在B2C的交易方式下,判断消费者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比较困难的,即使是消费者一方使用了数字签名的技术,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只能了解消费者的年龄而无从知晓其精神状况。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因此,主张合同无效只得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其代理人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合同有效。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一方已知购买方的购买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在能够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则应催告代理人追认,在不能通知的情况下应主动撤销合同。
第五章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2. ABCD
(三)判断题
1.×
2.√
(四)简述题
1.答:电子支付,现今多数是指B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支付方式,所以电子支付系统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消费者、在线企业、在线银行、认证中心、信用卡公司。
2.答:电子银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返回本金,支付利息。如果原
资本金划拨未能及时到位,或者到位资金未能及时通知网络交易客户,银行有义务返还客户资金,并按照原定利率返还利息。(2)偿还余额,补足差额。如果接收银行到位的资金金额小于支付指示所载数量,则接收银行有义务补足差额;如果接收银行到位的资金金额大于支付指示所载数量,则接收银行有权依照法律提供的其他方式从收益人处得到偿还。(3)赔偿相关损失。银行对由于自身过错而造成的客户的相关损失,在应当预见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3.答:网上银行的种类有:(1)个人网上银行;(2)企业网上银行;(3)网上支付。
4.答:(1)消费者在电子支付中的权利。消费者在电子支付中的基本权利是:有权要求接受指令的网上银行按照指令的时间及时将指定的金额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如果接受指令的网上银行没有按指令完成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消费者在电子支付中的义务。消费者在电子支付中的基本义务包括以下几项:①签发正确的支付指令,并按照接受金融机构的程序,检查指令有无错误和歧义,并有义务发出修正指令,修改错误或有歧义的指令。②支付的义务,即一旦向接受银行发出指令后,自身也受其指令的约束,承担从其指定账户付款的义务。③在符合商业惯例的情况下接受认证机构的认证义务。④不得设置容易被其他人识别的个人识别码或其他密码的义务。⑤挂失和通知的义务。消费者在知晓下列情况时应当立即通知发行者或发行者授权的人:其一,电子支付工具或电子支付工具使用方式丢失或被窃;其二,其账户上出现未经授权的交易记录或者其他异常情况。
第六章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5.A
(二)多项选择题
2.AB 3.ABCD 4.CD 5.ABD
(三)判断题
1.×2.√3.√4.√5.√
(四)简述题
1.答: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网上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依法履行以下几方面的义务:
(1)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即网上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2)保障网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即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3)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即网上经营者须对自己的信息做出详细的披露,使消费者对其进行充分的了解。
(4)不做虚假宣传、不得从事不公平交易和不合理交易的义务,即保证其以广告和商品介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的质量状况与商品实际的质量状况相符,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5)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
(6)保护网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这一义务是由电子商务活动的特殊性决定的,它要求网上经营者不得滥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保证这些信息的安全2.答:首先,应对经营者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信息的披露范围予以扩展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