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非营利组织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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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非营利组织治理

第一节非营利组织治理机制一、非营利组织治理的基本模式

二、非营利组织理事会治理

(一)非营利组织理事会制度

理事会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制度规定和组织实体。

治理机构的一般形态是:大会构成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构成最高领导机构,秘书处构成核心办事机构,理事长或会长、秘书长构成领导核心,专门职员构成组织运转的日常部件,会员是非营利组织的基础力量。(二)理事会职能

1、决定组织的宗旨和使命:宗旨和使命的确定,调整和变化

2、选择和评估执行主席(会长):评估,更换,薪酬

3、决定战略规划:长期发展战略,重大决策

4、审核和监督:内部审核,重大筹款、财务、资产经营、服务,日常运营监督。

5、筹集资金:制定筹资战略、指导开展筹资计划、反馈筹资结果一直到对战略进行调整。

6、协调公众关系: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和双赢。

7、自我评估:对理事会的整体运作效率以及理事个人的评估考核,理事会成员的培训。

(三)理事会类型

1.权威型理事会:制定战略,授权,监督干预,决策。(掌控组织重大决策权并对组织发展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2.咨询型理事会:规模增大和运营复杂性的提高,需要更多的专业技术顾问和人员来协助其制定和执行战略并进行相应的监督。(不拥有组织重大决策权,只在决策时提供相应参考意见)

3.管理型理事会:类似企业董事会和经营层合一。决策与执行机构的重叠,适合中小型的(理事会成员中大多数也承担组织的日常运营工作)

4.橡皮章型理事会:(依法律要求而设,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象征意义)名义上的权利都归属于非营利组织的发起人或执行机构,成员绝大多数属于社会知名人士等外部理事,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组织的战略决策和监督管理,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

(四)次级委员会的设置

1、执行委员会(常务理事会)

衔接理事会和管理层的衔接和纽带作用,理事会定期开或者一年一次,作为其特设机构,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大决策

2、审计委员会

帮助理事会非审计委员会成员更好地理解与会计审核相关的诸多事项。

3、提名委员会

提供理事任职资格条件,符合组织要求的理事人选,理事人选议案,对理事构成、机构设置提供参考意见,对历史个人的行为和表现进行考察

4、筹资委员会

特有机构,负责制定组织筹资战略、监督筹资活动计划的拟定和执行、对筹资职能进行评估和反思。

5、财务与投资委员会

支持理事会完成其资产投资责任,整体投资政策,进行监控,防止投资收益与组织个人收益发生不当关联。

三、非营利组织治理的基本特点

治理,实质是指组织的厉害相关者对组织的监督和制衡机制。非营利组织治理的基本功能是配置责权利,通过一定正式及非正式的制度来协调非营利组织与所有厉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最终目的是实现非营利组织决策的科学化,实现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和各类主体整体利益的最大化。非营利组织治理的基本特点有:1、所有者缺位

许多非营利组织,当其发起人或者捐赠人完成捐款行为后,即与非营利组织的资产脱离了所有权关系,导致无法找到明确的人格化所有者。

2、出资和受益角色的分离

非营利组织特别是公益性非会员制,出资人(捐赠人)与受益人的角色是分离的,一旦完成捐赠行为即丧失其控制权。所有权、决策权、控制权、经营权“四权分离”。

3、更广泛的利害相关者

与营利组织一样,也包括出资人、债权人、理事会、管理层、组织员工、受益者、供应商、行业协会、政府与社区,但其目标、宗旨、使命更具社会意义,更为深远的社会影响和更为泛化的公众服务对象,利害相关者更多。

四、非营利组织治理基本机制

1.协调机制:非营利组织与其周围环境中的诸多结点存在着协同作用,无法依赖自身的造血功能来实现各类资源的供给,网络化程度更高。

2.决策机制:指决策权在非营利组织利害相关者之间的配置方式。所有者缺位现象凸显出理事会决策机制的重要意义。

3.监督机制:非营利组织的利害相关者针对组织经营结果、行为或者决策所进行的一系列客观而及时的审核、监察和督导的行为。内部监督:基于组织章程等规章制度的监事会监督、理事会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有政府监督、独立第三方监督、行业监督、媒体监督、捐赠人监督、公众监督。

4.激励机制:为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关系的动力问题的机制。即委托人如何促使代理人采取适当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增加委托人的效用。薪酬激励作用的弱化是非营利组织成员激励机制设计中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和困境。

五、非营利组织治理的问题(非营利组织失灵)

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所出现的突出治理问题包括广为诟病的商业化倾向、利用公共权力、产出的数量和质量难以衡量、服务的间接性导致信息不对称、所有者缺位等。中国NPO治理过程中主要问题有:

1、决策机制的空洞化与失衡性

绝大多数理事会只扮演花瓶的角色,几乎不参与重大决策制定过程,真正决策权力落在少数人手中,大多是业务主管机构任命的行政指派人员、政府退休官员或者非营利组织的发起人。

2、信息披露制度和外部监督制度虚化

大多非营利组织拒绝社会公众检查其财务状况,导致对其不信任和不了解。同时民政部门的年检、审计部门的审计、央行对基金会的核查等外部监督很多流于形式,存在暗箱操作的共谋局面。此外,非营利组织还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即组织的领导人或实际运营者对内形成权力垄断,在重大决策上独断专行,对外逃避捐赠者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实行高工资、在职消费甚至侵占组织财产等行为。

3、低效率

非营利组织自身工作人员老化、素质不高,尤其受政府的高度干预,演变成退休人员尤其是退休官员的养老之地。此外,非营利组织自身的运作成本不断加大,以至于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甚至出现用于公共服务的支出小于在募捐和管理上的花费的状况。

4、地区垄断和限制特征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允许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非营利组织。不允许进入其他行政地域设立分支结构,妨碍了竞争的出现。

5、营利化倾向与官僚化倾向

第一,营利化倾向。非营利组织将愈来愈多的精力投放于销售、投资等营利性活动之中以扩充资金来源和赚取更多的利润。不断增加的收费性项目成为组织收入的主要来源,组织内部领薪职员的比例也逐渐扩张。大量营利性手段的运用使得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发生了潜移默化的改变,公益目标面临被遗忘的危险。

第二,官僚化倾向。这主要指的是政府力量对非营利组织独立性的侵蚀。一方面,政府通过资金和人事的控制影响非营利组织的决策和活动,使其成为自己履行职能的工具;另一方面,长期依赖政府资源使得非营利组织产生惰性,作风越来越官僚化。

6、身份与角色的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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