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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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 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在我方留存的复样中,也发现生锈,说明我方式按照买方提供的样品生产,生锈了的才是符合卖方要求的

•案例: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供出口羊绒衫10000件,价值100万美元。

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表明“100%羊绒”。

当对方对我方公司出口羊绒衫进行检验后,发现羊绒衫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万美元。

最后我方公司赔偿数十万美元结案。

•在合同中没有用品质机动幅度
•案例:我某出口公司在某次交易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公吨,每公吨USD275FOB中国口岸。

但我方公司在签约时,合同上只笼统地写了10000吨,我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

后来,外商来证要求按长吨供货。

如果我方照证办理则要多交大米公吨,折合美元为美元。

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应采用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
•案例:我某公司出口布匹以信用证结算,买方银行来证规定,数量大约为5000码,每码1美元,但金额注明为不超过总额5000美元,则我某公司如何掌握装运数量
•大约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4500~5000
•案例: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

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后,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另问:若该例黄豆不是用袋装而是散装,则结果又如何
•合理,把黄豆改成散装,在5%的增减幅度内,则无须降价赔偿
•《UCP500》第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及呢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记数时不适用
•案例:某公司出口自行车800辆,合同规定用木箱装,来证也成为PACKED IN WOODEN CASE。

但在CASE之后加有CKD三个缩写字母,我所有单据按来证照打,结果货到目的港被海关罚款,并多上税,因而买方向我方索赔。

请问我方有无责任
•根据来证的意见我方应将自行车拆散后装入木箱(CKD),我方没弄清对方意图,也没有要求对方改证,造成货证不符,使买方被海关罚款,整件税率又高于散件的,买方被征较高关税,我方应赔偿
•案例:某外贸公司出口水果罐头一批,合同规定纸箱包装,每箱30厅,共80箱。

但业务员在发货时将其改为每箱24厅,共计100箱,总厅数没变。

•运输包装
•案例:某出口公司销往加拿大一批货物,价值15万美元。

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求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

但出口公司实际交货改用了其他包装,并只使用了英文的贴头。

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更换包装和贴头,之后向该公司提出索赔。

•运输包装,运输标志
•案例: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永久”自行车1000辆。

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

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分析: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一般可以接受。

但是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

如果我方一时还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

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易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案例:我某公司与南美商人按CIF条件达成一笔花生酥糖交易,我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由于货轮陈旧,船速太慢且沿途到处揽活,结果航行4个月到达目的港。

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全部软化,难以销售。

外商就此向我方提出索赔
•拒绝外商提出的索赔,CIF只负责到目的港之前的保险费用,但不承担风险,风险已在越过船舷就转移给买方•案例:我某出口公司向港商出口一批货物,CIF条件成交,港商又将该货转售日商。

货如期到达香港后,港商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因时间紧迫,仍将原货转船至日本。

其后,港商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日本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我方提出索赔
•港商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但是将原货转船日本,说明自动放弃了索赔权,接受了该货物,由日商提供检验证书,无效,我方无法确定货物是否在香港到日本的途中才造成了质量问题,所以我方不能接受索赔
•案例:某公司向坦桑尼亚出口一批货物,目的港为坦塥。

国外来证未明确可否转船,而实际上从新港岛坦塥无直达船。

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国外改正加上“允许转船”字样
•不必,只要信用证没有禁止转船字样,即可视为允许转船,但应出具全程运输提半日
•案例: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伙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
•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单独海损b、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共同海损
•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共同海损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共同海损
•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案例:有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1000元。

该货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损失1000元。

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案例: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

为使船舶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

船修好后继续航行,不
久又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

•问:以上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投保何种险别德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与赔偿
•计算题:某货主在货物装船前,按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了货物投保手续,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

该批货物以CIF 成交的总价值为万美元,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费率合计为%。

问:1、该货主应缴纳的保险费是多少2、若发生了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导致货物全部灭失,保险
•案例:我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

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

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是多少
•案例:我某公司与欧洲某客户达成一笔圣诞节应季礼品的出口交易。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为2006年12月1日前,但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

卖方于2006年11月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L/C,经多次催证,买方于11月25日将L/C开抵我方。

我方于12月5日将货物装运完毕,当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时遭到银行拒付。

问(1)银行拒付有无道理为什么(2)此案例中,我方有哪些失误
•案例:国外开来不可撤销L/C,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6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7年1月15日。

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1月4日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

问:银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有,因为《UCP500》规定,如果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拒绝接受提单日后21天提交的单据。

•案例:某公司出口一批冷冻鱼,7月16日接到通知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简电通知。

简电通知中表明了L/C号码、商品的品名、数量和价格等项目,并说明“详情后告”。

我公司收到简电通知后急于出口,于7月20日简电通知中规定的数量装运出口。

在货物装运后制作单据时,收到了通知行转来的一张L/C证实书,证实书中规定的数量与简电通知中的数量不符。

问:我方应按信用证证实书的规定还是按简电通知书的规定制作单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应如何处理
•案例: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L/C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按照L/C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

问:两家的做法是否妥当他们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案例:某国一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商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有沙门氏细菌超过合同标准
•2、收货人实际收到998箱,缺少2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缺少60公斤
•问:根据上述案情,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
答:.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

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案例:有一份合同,印度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黄麻。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印度政府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

A公司因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而无法向美国B公司出口黄麻,遂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
除合同。

问:印度公司能否主张这种权力为什么
•案例: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2006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一半以上的出口家具被烧毁。

我企业遂以不可抗力为由要
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

我方经多方努力,于2007年1月初交货,而美方以我
方延期交货为由提出索赔。

问(1)我方可主张何种权力(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
复。

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

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

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

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
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

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

•案例: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

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

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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