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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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6日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发展,保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适龄儿童)设立或招生,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具体包括:(一)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校外培训机构。

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事业单位,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前述学科知识培训和素质教育培训活动的,需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我省举办高水平的校外培训机构。

国外教育机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与我国教育机构合作,并应遵守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外商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法享有各项优惠鼓励政策。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厅(教委):为进一步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民办学校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详见附件)。

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不含行政区划。

民办学校的行业表述由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习惯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的,名称中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

民办幼儿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的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三、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学校授权,且使用该学校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该学校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明确的,可以不经授权。

四、民办学校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民办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2 -一、本《承诺告知书》编号(审批机关)〔年〕第号。

二、告知承诺主体(一)告知方1.单位名称: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法人代表:4.地址:5.联系人:6.联系方式:(二)承诺方1.拟举办学校名称:(须经相关部门预登记批复确定)2.拟举办学校地址:3.拟举办学校性质:非营利性□;营利性□。

4.拟举办学校培训工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5.举办者性质:社会组织□;个人□。

6.单位法人或个人姓名:7.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号:8.单位法人或个人联系方式:三、告知方应告知事项(一)办理事项: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3 -(二)办理事项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宏观规划。

”(三)举办者须熟悉了解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遵守的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207号)。

9.各级各主管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相关要求。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1.社会组织办学的,举办单位法人应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个人申请办学的,申请人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 4 -不少于3年。

有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理论教室应有4间标准教室(60人/间),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并达到 2.5平方米/人标准。

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浙教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规〔202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当前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协同治理。

强化省地(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压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职能,形成监管合力,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依法许可、分类规范。

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知识培训,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

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严禁任何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标本兼治、疏堵结合。

强化学校育人主体,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为,不断提升中小学教育教学水平。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河北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2018年9月26日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托幼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机构所在地党组织指导和管理。

四川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期刊名称】《四川政报》
【年(卷),期】2018(000)013
【摘要】川教[2018]63号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等三部委印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总页数】6页(P15-20)
【作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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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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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渝教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渝教发〔2023〕2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科技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委,市场监管局,体育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决策部署,按照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及我市“双减”工作方案要求,市教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经市教委2023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积极稳妥做好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体育局2023年2月1日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决策部署,按照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及我市“双减”工作方案要求,促进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依法审批、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流程。

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告知书

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告知书

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告知书一、审批流程申请人向社会事务科提出申请→勘查勘验科现场初验→同意举办、申请人准备资料→材料齐全、勘查勘验科组织评估验收→验收通过后汇总材料报主管局长→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拟制批准文件、签发办学许可证→社会公布、通知举办人。

二、设置标准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办学经费来源稳定,能够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培训机构应当按照1:20的师生比配备教师,所聘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并签订聘任合同。

三、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2、办学章程;3、筹设批准书(初勘后由社会事务科出具);4、筹设情况报告;5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6、申请验审表(社会事务科出具);7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8办学场地使用权与所有权证明;消防、食品卫生合格证明文件;9、学校首届决策机构及组织机构名单;10、党组织设置情况及教职工党员名单;11、拟任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12、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

四、办理时限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起30日给予办理答复。

五、注意事项1、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其中,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市场服务科进行法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在社会事务科进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要求,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贵阳市教育局、贵阳市民政局、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税务局关于贵阳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教育局、贵阳市民政局、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税务局关于贵阳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教育局、贵阳市民政局、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税务局关于贵阳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教育局,贵阳市民政局,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8.28•【字号】筑教发〔2019〕84号•【施行日期】201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贵阳市教育局、贵阳市民政局、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税务局关于贵阳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的通知筑教发〔2019〕84号各区、市、县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根据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QFGD-2019-16008黔教民办发〔2019〕8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现有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自主选择(一)2016年11月7日前审批的现有民办学校,根据民办学校自主选择申请,可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未分离的完中、十二年一贯制)不得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

(二)申报资料1.非营利性学校:学校选择分类登记的申请、学校决策机构决策文件(学校决策机构成员签名、学校盖章的决议、会议纪要等)、学校修改后的章程及其它印证资料。

2.营利性学校:学校资产清算报告、学校选择分类登记的申请、学校决策机构决策文件(学校决策机构成员签名、学校盖章的决议、会议纪要等)、学校修改后的章程、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或相关工作措施承诺等。

二、审批程序(一)非营利性学校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审核并同意其进行选择性登记,正式发文批复;2.民办学校接到批复后到同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二)营利性学校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审核并同意其进行选择性登记,然后至属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浙工商企〔2017〕21 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转发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企〔2017〕21 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局:现将《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登记、核准机关按照《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应表》确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管辖按照现行公司登记管辖规定执行。

二、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当通过浙江省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或到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经相应的名称预核准后,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申领筹设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并凭办学许可证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支持各地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通过“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等平台,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从事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类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关教育培训活动。

艺术特长类(如古筝、舞蹈、绘画等)、体育竞技类(如球类、棋类等)培训机构不纳入教育部门前置审批,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四、从事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类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民办学校执行,名称中所含行政区划与具体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层级相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宏观指导,原则上不审批民办中小学、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称统一核定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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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辽人社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现将《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三章设立第四章变更和终止第五章教学组织管理与能力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进一步提升培训质效,服务全省技能人才队伍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辽政发〔2022〕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本省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应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教育公益性,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教规[2013]3号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教规[2013]3号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教规〔2013〕3号)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教育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2013年12月17日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促进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教育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设立财务账户,领取机构代码证,刻制公章,方可办学。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审批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后告知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悬挂于办学场地明显位置,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党群组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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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2•【字号】宁政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部署,是新时代发展公平优质基础教育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我市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升学”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学生成长发展规律,对基础教育良好生态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切实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体系,构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要求。

遵循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聚焦面向中小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效监管,构建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动立德树人和发展素质教育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2024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4篇)

2024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4篇)

2024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旨在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管理和监督要求,确保其依法办学,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本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不得使用财政性经费或捐赠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秉承立德树人的理念,强化对受教育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应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将培养高素质人才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置于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参照国家规定的同类学校标准,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筹设期间,学校不得招生。

筹设期届满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按照高水平、有特色的原则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严格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和条件核定办学规模。

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注册资本应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货币资金应能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求。

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信用良好,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合法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4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15日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本市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使校外培训机构成为学校教育的补充,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做到标本兼治。

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教育、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二、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一)修订设置标准。

市教委要按照《意见》的相关要求,完成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修订,明确校外培训机构标准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消防、环保、卫生要求;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而且每一学科专职教师不少于1人;要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以各种方式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外籍教职工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明确办学宗旨、培训内容、决策程序、资金管理、教学保障和服务承诺等事项。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6.19•【字号】教政法〔2014〕536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教政法〔2014〕53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5月19日,郑州市管城区民办搏强新观念生活培训学校,发生两名女生戒网瘾受训期间一死一伤事件,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对该校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人员任教以及在训练学生过程中不当行为等进行了报道。

事件发生后,学校所在辖区的郑州市十八里河公安分局立即出警,将包括副校长在内的4名涉案人员进行控制并刑事拘留。

6月17日,死亡学生的尸检鉴定已出:死者头部与质地较硬的物体(如地面)接触(如摔磕)致颅脑损伤而死。

另一名受伤的学生已经治疗康复后出院。

该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相关嫌疑人已被批捕。

郑州市管城区教育体育局已对搏强新观念生活培训学校做出收回办学许可证、勒令其立即停止办学的处理。

搏强新观念生活培训学校已按照相关处理意见,停止办学行为,对所有学员进行退费分流,由家长接回,对学校教师通过解聘分流等途径合理安置。

为从此次事件中认真吸取教训,严防这类事情再次发生,现通知如下:一、分清职责,把好源头。

严禁乱审批、乱发办学许可证。

对包括民办在内的各类培训机构的审批,要分清职责:1、对经营性、营利性类的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让其到工商等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注册。

2、对属于其他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审批。

3、对非经营性、非营利性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应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其场地、师资、设备等符合办学条件,不存在安全隐患。

二、加强检查、严格管理。

对已经教育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办学行为、安全隐患、教师资格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存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办学。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鲁人社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职业培训领域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43号)要求和我省实际,决定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方式,现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延续、终止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本通知所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类培训机构。

二、审批部门及审批权限冠以“山东XX职业培训学校”“山东XX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称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审批机关负责,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由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三、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等规定的办学条件。

四、申请材料清单(一)《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报告》(见附件2)一份;(二)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一份,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一份;(四)《山东省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诺书》(见附件3)一份。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0.19•【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对2012年印发实施的《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民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本科院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由云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和管理的民办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教育机构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行署)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9年6月11日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学科类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为儿童或学生提供托管及看护服务的其他机构。

第二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法人条件。

(二)具有合法的举办者。

(三)具有党的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五)具有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七)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八)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九)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十)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实施方案及教材。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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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告知一、审批条件:1.举办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

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社会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2.决策机构: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

决策机构设负责人一人,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监督机构: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教职工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只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4.校长: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的校长。

5.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董事长)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

6.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安保人员。

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7.教师队伍: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所配备教师与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专兼职教师结构合理,数量充足,并与所聘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其中,每个专业的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在培训机构网站及办学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机构应向外国专家管理部门申请开通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系统账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8.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和符合规定的培训教材,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入学前应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培训班额不得高于《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班额要求(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高)中每班不超过50人。

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不得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不得对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实施小学化教育。

9.办学场所与设备设施: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建筑、仓储物流建筑,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同一培训教室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提供寄宿的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生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

其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后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 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 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10.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举办者申请筹设、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缴存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

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数额应当与办学形式、办学规模相适应,应不低于4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分支机构)增资数额应不低于20万元,存入培训机构基本账户,作为流动资金使用。

二、批准流程(一)筹设环节材料及流程1. 举办者到民办教育审批机关同级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

(a.先致电教体局咨询拟用机构字号是否可用,然后携带证明到即墨区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管局窗口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b.名称核准时需携带证明:个人办学的携带身份证原件,社会组织办学的携带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原件,同时报备股东注册资金出资额;c.经青岛市工商局核准名称后,举办者到大厅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机构名称格式:青岛市即墨区+字号+专业范围+培训(专修)学校有限公司教体局咨询电话:88529701;市场监管局咨询电话:87567917注:专业范围一般为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中小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

2.举办者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向即墨区政务服务大厅教体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包括:①举办申请表(内含申办论证报告、举办者名称及住地和资质、拟设培训机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纸质1份);②举办者资质证明。

a.举办者是个人的:举办者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培训机构的决定书纸质1份。

b.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办学的决议。

(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③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原件1份;④名称预先核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⑤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

经办人不是举办者本人或社会组织法人代表的,须持举办者本人或社会组织法人代表签署的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⑥信用承诺书1份。

3. 即墨教体局根据申请,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考察论证后,同意培训机构筹设,制发筹设批准书。

筹设期限一般为6个月,到期未完成的,需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延期培训机构名称,同意后持名称延期核准书到教体局申请延期筹设,最多延期6个月。

4.举办者在筹设期内进行校舍装修、师资招聘、组建决策机构、筹措资金、完善审批材料等工作。

上述工作完成后,向教体局提报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相关材料。

(二)正式设立环节材料及流程正式设立材料目录: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2.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原件3份,纸质);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a.举办者是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培训机构的决定书;b.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社会组织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办学的决议。

(复印件3份)4.管理人员资格证明。

包括培训机构法人代表、校长学历证书、身份证;其他管理人员学历证书、身份证。

(查看原件,复印件3份)5.任课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明、身份证。

(查看原件,复印件3份)6.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明、合法的房屋租借合同、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或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

其中关于消防手续说明: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由当地消防中队进行现场勘察并出具合格证明。

1998年9月1日以后建设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需要提供有关消防手续。

(查看原件,复印件3份)7.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原件1份,复印件2份)8.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

经办人不是举办者本人或社会组织法人代表的,须持举办者本人或社会组织法人代表签署的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复印件1份。

正式设立环节流程1.举办者将《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电子版发送教体局社办科邮箱:,进行网上预审,合格后回复举办者。

2.举办者将《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打印三份,并附齐“正式设立材料目录”中要求的各项证明材料。

3. 举办者将上述审批材料报送即墨区政务服务大厅教体局窗口。

4.教体局组织相关人员审验纸质审批材料并进行实地勘查,合格后制发办学许可证。

特别提示:现场勘查事项清单(1)培训机构门口悬挂按批准的校名全称制作的校牌(竖式铜牌);(2)制作教师信息公示公示栏(照片、姓名、任教学科、教师资格证号码);(3)课程设置及上课时间公示(内容同审报材料);(4)收费标准公示;(5)各教室设置明确标识牌,如:初中三年级英语班。

当不同年级和学科在不同时段使用该教室时,应设置成活动标识牌,用于不同时段使用;(6)安全制度建立情况:A建立培训机构安全制度并成立安全领导小组上墙公示;B编制各种应急预案(防火、防楼梯踩踏、反恐防暴、防震、防食物中毒等)并定期演练,保存演练影像资料;C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并定期排查,做好记录;D有伙房的需到食药监部门办理餐饮经营许可,并落实食品安全有关制度;(7)安全消防器材与设施配备: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标志、防暴警械、室内监控、与公安联网的一键报警系统;(8)是否存在其他方面的安全隐患,如:用电、用火、储物间、宿舍、通道、玻璃门(窗)等危险方面及部位;(9)教学设施及活动场地能否满足开班需要;(10)制作温馨提示牌并悬挂在培训机构醒目位置,内容见下面红色字体,尺寸:50cm*80cm,原则上为泡沫写真材质,颜色自选。

5.举办者持办学许可证到大厅市场监管局窗口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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