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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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本单位特殊要求,经省级政府批准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制度
参加政府采购具备条件
履行合同必须设备和技能
依法缴税和社保记录
参加采购前3年内,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记录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关联方

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方式
招标人员,以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主要方式,不得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招标委员会评标,成员≥5人,专家≥2/3总人数
不得违法设置限制条件
按事先规定条件选定合格供应商或承包商,接到邀请才可参与投标
邀请招标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内选择供应商
供应商
禁止事项
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供应商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联合体身份参加采购
联合体响应

联合体各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低资质供应商确定等级
不得单独或组团参加同一合同采购
人员回避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利害关系回避
签订合同2个工作日内公告
按采购合同,采购人支出采购资金

签订之日+7工作日内备案
合同履行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方可依法分包 分包履行,中标方就采购、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商就分包项目负责
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内容,不改变合同条款前提下,可签补充合同
追加采购≤10%原合同采购额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
询问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3工作日内答复
公开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投标截止日,≥20日
对已发出招标文件修改
符合条件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
影响公正违法行为
废标情形

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
废标
招标采购
重大变故取消采购
废标后,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取消采购外,应重新招标
保证金≤2%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保证金
非现金形式提交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5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者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5工作日内,退还中标者保证金
履约验收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评审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按采购合同规定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
履约保证金≤10%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合同签订
中标通知书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
知道或应知+7个工作日
质疑

收到质疑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书面通知
投诉
答复期满15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监督
监管主体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若公开招标,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比例过大
根据采购需求,直接要求3家以上供应商分别1对1谈判确定
招标后无供应商,无合格标的,重新招标未成立

竞争性谈判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范围
招标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采购人直接从某供应商采购货物、服务、工程
单一来源采购
范围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2020.06.05
政府采购概述
使用财政资金采购
一般要求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不包括国企)
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服务

军事采购
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情形
涉及国家安全采购 不可抗力实施的紧急采购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当事人
原采购一致配套性要求,添购资金总额≤10%原合同采购额
询价
向符合资格3家以上供应商发询价通知书,报价比价确定 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
政府采购程序
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
确定被询价名单
确定成交供应商
成立谈判小组
竞争性谈判
制定谈判文件 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
确定供应商
财政部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公告,商业秘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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