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交易市场管理落实市场经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取缔无证经营的布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取缔无证经营的布告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取缔无证经营的布告(1983年11月1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精神,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取缔违法活动,维护消费者利益,特布告如下:一、凡从事工商业、饮食业、运输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凡需占用道路的要先经公安机关批准),方可经营。
无证经营者,一律取缔。
二、农民和外地的有证个体商贩,入市出售自产自销的和政策允许贩运的农副产品及三类日用小商品,必须到经批准设立的农村集市和城市农副产品(工业品)市场出售,也可进入货栈交易,并按章纳税和缴交管理费。
不准随街摆卖、场外交易。
外地来市从事修理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原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出外经营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到本市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办理手续,并在指定地点经营。
三、所有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进行经营。
市区内的合作经营和个体工商业户,不准招聘非本市户口人员和本市在职、在学人员作帮手和学徒。
所有经营业户一律要亮证经营。
严禁出租、顶让营业执照和档位。
四、合作经营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国家税收和物价政策,服从市场管理。
不准乱搭乱建。
保持食品卫生和营业现场的整洁。
所有出售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
严禁向零售商业单位套购牌价商品转手加价出售。
五、国营、集体工商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供应政策及规定,不得向无证商贩提供货源,防止无证商贩及投机违法分子套购商品。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生猪屠宰场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生猪屠宰场管理
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工商屠[2009]7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2.24
【实施日期】2009.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生猪屠宰场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穗工商屠〔2009〕79号)
各分局:
从2月21日起,我局派出工商执法人员对全市三大生猪批发交易市场实行24小时驻场管理,控制了已查明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地区(湖南省冷水江市、涟源市、湘潭市、新化县、衡阳县)的生猪进入交易市场销售。
但检查中发现,镇级屠宰厂(场)还存在对“瘦肉精”检测不到位的情况,以及猪肉质量安全监管还存在一些隐患:一是问题生猪化整为零,销售到镇级屠宰厂(场)屠宰加工;二是问题生猪送到佛山市等周边地区生猪批发市场销售,经我市镇级屠宰厂(场)猪肉配送商购买后进入我市屠宰加工(2月21日,花都区狮岭屠宰场发现3头含“瘦肉精”的生猪);三是周边地区屠宰厂
(场)屠宰加工后白条猪进入我市销售。
为切实加。
广州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工商屠[2006]55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11.06
【实施日期】2006.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11月6日穗工商屠〔2006〕555号)
各分局、屠管执法支队,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工作,全面推进放心肉上市,现将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一、坚决贯彻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代宰制有关价格规定。
代宰制总费用不得超过70元/头,包含屠宰加工费、税费、检疫费、运输费、病死猪风险费及服务费等,其中运输费包括生猪和生猪产品的运输费,病死猪风险费由肉品零售业户和肉品配送商各承担50%。
严禁以任何名义额外收
取运输费、风险费等费用。
(二)总肉批发制有关价格规定。
总肉批发价=生猪购进价×1.36(此价格为最高上限价格,不能高出此价格),总肉批发价应根据生猪时价及时调整,严禁只升不降。
病死猪风险由肉品配送商负责。
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农业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5•【文号】商运发[2007]437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免疫规划正文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农业、卫生、工商主管部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各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了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的管理,对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保证猪肉质量安全、引导居民消费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较好效果。
但各地证章管理实施不平衡,存在证章不统一、内容不一致、使用不规范、管理不完善等问题。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等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的重要意义实行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制度,是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规范生猪屠宰企业经营行为,建立生猪产品可追溯制度,落实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商务、农业、卫生、工商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的规范化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制度地方各级商务、兽医主管部门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把生猪定点标志牌、动物防疫合格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等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京工商发[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工商发〔2008〕136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市局对自建局至2007年12月31日发布的305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经市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保留572件,废止533件,失效1305件,修改15件,不属于此次清理范围的352件。
此外,由其他委办局主办,联合我局会签的文件282件,正在清理之中。
具体清理情况如下:(一)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72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6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70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2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1)。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33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18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5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39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20件(详见附件2)。
(三)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05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655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54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8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17件(详见附件3)。
(四)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4)。
二、工作要求(一)市局法制处会同信息中心,将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以及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北京工商”网站和市局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穗府[2002]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穗府〔2002〕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深化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市场秩序,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牲畜屠宰管理方针,保障市民群众肉食卫生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商品流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现结合我市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流通的实际,提出如下改革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有关牲畜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和加强肉品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根据我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渠道通实际,深化我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结合整顿肉品流通市场秩序,理顺营销关系,优化市场环境,规范经营行为,强化依法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定点屠宰及肉品流通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肉食卫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与整顿,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定点屠宰企业生产运营和肉品流通经营规范的良性发展机制;建立健全肉品市场秩序规范与建制管理相统一,打击违法经营与保护守法经营相结合,确保人民群众肉食卫生的肉类流通市场管理体系。
三、改革的范围。
深化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体制的具体实施范围包括:越秀、东山、荔湾、海珠、白云、天河、芳村、黄埔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深化屠宰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定点屠宰厂(场)管理。
一是调整定点屠宰厂(场)规划设置申办政策。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工商办字〔2017〕205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工商总局对截至2016底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认真清理,对照国务院改革决策和根据国务院改革决策已修改的法律、法规,决定废止26件与“放管服”改革政策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现将工商总局决定保留继续有效的306件和决定废止失效的2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工商总局2017年11月8日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市场规范管理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3〕115号 2003.9.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工商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169号 2009.8.2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56号 2010.3.2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创建文明集市示范标准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227号 2010.11.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10号 2011.5.2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工商市字〔2011〕111号 2011.5.2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1〕248号 2011.12.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87号 2012.5.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2〕156号 2012.8.3110.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拍卖活动备案管辖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3〕91号 2013.6.1811.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203号 2013.12.1912.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 2013.12.2513.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34号 2014.2.2714.工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07号 2014.5.2815.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工商市字〔2014〕144号 2014.7.3016.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14〕180号 2014.9.2917.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90号 2014.10.2918.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29号 2015.2.2619.工商总局关于指定湖北省工商局管辖于云波等涉嫌侵权案件的批复工商市字〔2015〕32号 2015.3.320.工商总局对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表述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35号 2015.3.421.工商总局关于工商部门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中职责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92号 2015.6.2322.工商总局关于网络拍卖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136号 2015.8.2523.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178号 2015.10.3024.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工商办字〔2015〕183号 2015.11.625.工商总局对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行为定性处罚的意见工商市字〔2015〕212号 2015.12.1026.工商总局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暂行)工商网监字〔2016〕2号 2016.01.0827.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68号 2016.04.2128.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72号 2016.04.2729.工商总局关于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告工商市字〔2016〕118号 2016.06.2730.工商总局关于依企业申请撤销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公告工商市字〔2016〕166号 2016.08.2931.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上海市长宁区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批复工商网监字〔2016〕220号 2016.11.1532.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江苏省宿迁市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批复工商网监字〔2016〕255号 2016.12.2833.工商总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6〕257号 2016.12.28(二)竞争执法、打传规直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292号 1994.10.2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利性保龄球场馆举办高额奖励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386号 1996.12.4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128号 1997.5.7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信用合作社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170号 1997.7.7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256号 1997.10.28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257号 1997.10.28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实施强制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320号 1997.12.3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等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321号 1997.12.3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55号 1998.4.2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8〕109号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09号 1998.6.12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应用解释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43号 1998.7.14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267号 1998.11.2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79号 1999.4.5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170号 1999.6.22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信局对不从该局购买手机入网者多收入网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190号 1999.7.27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4号 1999.10.2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供电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5号 1999.10.26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邮政企业强制他人接受其邮政储蓄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6号 1999.10.26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电信部门强行向用户收取话费预付款、话费抵押金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7号 1999.10.26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铁路运输部门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及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8号 1999.10.26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具有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9号 1999.10.26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310号 1999.11.29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313号 1999.12.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48号 2000.3.17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抽签等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61号 2000.3.3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62号 2000.3.3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提供保价运输服务是否排挤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公平竞争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96号 2000.5.17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134号 2000.6.25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力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143号 2000.7.6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用户购买碘盐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200号 2000.9.13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旅游服务机构滥收费用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245号 2000.10.17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311号 2000.12.26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38号 2001.2.9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52号 2001.6.13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供电部门强行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75号 2001.7.6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79号 2001.7.1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211号 2001.8.6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有线电视台强行向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285号 2001.10.12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54号 2002.3.1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火车站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49号 2002.10.15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60号 2002.11.13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78号 2002.12.17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电力局在农网改造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及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滥收费用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87号 2002.12.31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39 号 2003.3.17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烟零售协会文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80号 2003.6.18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85号 2003.6.25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查处非法拆解、拼装报废汽车活动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91号 2003.7.17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网站在提供网上购物服务中从事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4〕46号 2004.3.17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155号 2005.10.19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办学校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6〕90号 2006.5.15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出租房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是否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直字〔2007〕189号 2007.9.6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07〕212号 2007.9.24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7〕220号 2007.10.17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7〕263号 2007.11.28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8〕7号 2008.1.8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8〕198号 2008.9.12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9〕77号 2009.4.14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函字〔2009〕125号 2009.4.23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11〕214号 2011.11.393.工商总局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者指定交易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3〕70号 2013.4.2694.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13〕166号 2013.10.2395.工商总局关于为传销人员提供委托见证属为传销提供条件的答复意见工商直字〔2014〕87号 2014.4.2896.工商总局关于查处机动车检测企业收取拓号费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4〕183号 2014.10.14(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管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9号 2000.1.13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26号 2005.2.5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74号 2006.4.13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 2007.5.29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26号 2007.6.21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247号 2007.11.16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8〕18号 2008.2.4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自然人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0〕39号 2010.3.2105.工商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问题的批复工商个字〔2013〕101号 2013.7.2106.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加强个私协会会员入会和会费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45号 2013.9.25107.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63号 2013.10.18108.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 2013.12.18109.工商总局关于为无照经营提供场地违法所得计算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个字〔2014〕86号 2014.4.21110.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宿迁市开展个人网店登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批复工商个字〔2014〕226号 2014.12.22111.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 2015.4.1112.工商总局关于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组织开展“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6号 2015.4.1113.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09号 2015.7.17114.工商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新形势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17号 2015.7.27115.工商总局关于同意江苏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63号 2015.10.8116.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64号 2015.10.8117.工商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监管体制建设三项综治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86号 2015.11.10118.工商总局关于同意重庆市永川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90号 2015.11.13119.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91号 2015.11.13120.工商总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的公告工商个字〔2015〕208号 2015.12.1121.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224号 2015.12.28122.工商总局关于汇总发布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名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39号 2016.3.11123.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99号 2016.5.31124.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2016.8.29125.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 2016.9.26126.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升级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246号 2016.12.13(四)广告监管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 2007.7.25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集邮票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8号 2007.9.17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8〕85号 2008.4.23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参加国际广告赛事活动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42号 2008.11.19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9〕85号 2009.4.22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26号 2012.2.9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48号 2012.3.26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工商广字〔2012〕60号 2012.4.11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78号 2012.4.24136.工商总局关于违法广告案件线索移送程序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4〕150号 2014.8.8137.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15〕42号 2015.3.24138.工商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15〕106号 2015.6.30139. 工商总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认定广告经营者广告费金额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5〕221号 2015.12.28140.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61号 2016.4.13141.工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6〕107号 2016.6.8142.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16〕148号 2016.7.26143.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6〕194号 2016.10.9144.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 2016.12.28(五)消费者权益保护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201号 2000.9.6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0〕148号 2010.7.26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1〕113号 2011.5.30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工商消字〔2011〕217号 2011.11.14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1〕222号 2011.11.18150.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13〕108号 2013.7.15151.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3〕197号 2013.12.17152.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文书参考式样的通知工商消字〔2014〕43号 2014.3.4153.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工商消字〔2014〕51号 2014.3.12154.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体系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4〕91号 2014.4.30155.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4〕233号 2014.12.29156.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5〕9号 2015.1.14157.工商总局关于明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措施文件效力的答复意见工商消字〔2015〕18号 2015.1.27158.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36号 2015.3.4159.工商总局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消字〔2015〕105号 2015.7.13160.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189号 2015.11.12161.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16〕204号 2016.10.19(六)商标注册管理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24号 1996.1.16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7〕71号 1997.3.13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3〕99号 2003.8.8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2007〕15号 2007.1.24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159号 2009.8.12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182号 2009.9.1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函字〔2009〕291号 2009.11.9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扶持措施》的通知工商标字〔2010〕129号 2010.7.7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关于印发食品经营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落实全覆盖全运行指导意见地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关于印发食品经营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落实全覆盖全运行指导意见地通知各工商所、检查大队:现将《关于食品经营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落实“全覆盖、全运行”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XX年X月XX日抄送:市局市管合同科,本局领导,存档.XX省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年月日印发关于食品经营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落实“全覆盖、全运行”地指导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地特别规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地指导意见》及相关地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省工商局确定地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化台账管理“全覆盖、全运行”目标在我区范围内按期实现,按照省市工商局工作布置,结合我区实际,经局领导同意,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电子化台账监管概念及完成期限(一)食品批发企业:是指食品批发销售到终端零售食杂店地经营户,包括从事批发地个体户及批零兼营地经营户.(二)食品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酒类、茶叶、粮油、冷冻食品、糕点、保健品等. (三)“全覆盖”地要求及完成期限:一是食品批发企业必须全部配置电子设备终端,并安装有电子台账软件.二是食品批发企业索证索票制度确已建立,内容完备,符合国家工商总局《指导意见》地要求.三是食品批发企业必须向购货方提供电子打印地工商部门统一规范地纸质或磁介质供货凭证.市局确定我局为落实电子台账管理试点单位,要求在月底实现“全覆盖”.通过倒查食杂店经营台账,发现营业执照是食杂店却从事食品批发地经营户,要求安装省局开发地“XX”电子台账软件,实现电子打印供货单.(四)“全运行”地标准:是在“全覆盖”地基础上,全部食品批发企业均按要求实行电子台账管理,辖区内预包装食品零售商基本上做到货源于批发企业,票使用电子单据,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不存在“三无”及过期食品.月底实现“全运行”.食品经营户进货纸质台账做到月底,从月份开始进货台账按要求由电子打印地供货单作为进货台账凭证.二、食品批发企业实行电子台账管理有关要求(一)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实行索证索票及进销货电子台帐管理,建立并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台帐制度.(二)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在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在有效期地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并索取各品种食品地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仔细查验后及时扫描到电子台账建档备查.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地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要及时进行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各品种食品地检验报告,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对进口食品(如进口酒),每批次都要向供货商索取有效商检证明、海关证明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三)食品批发企业应将每次购入食品地商品条码、商标品名、包装规格、单位、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及时、如实地录入到电子台帐中,并将进货凭证按时间顺序分类装订成册. (四)食品批发企业向零售商供货时应当做到电子开单,并向零售商提供省工商局确定地标注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示:该供货凭证可作为进货台帐,请注意保存年”字样地统一格式地供货凭证,并加盖批发企业印章或者经营者签名,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供货凭证内容应当如实填写,不得漏填或不填.(五)食品批发企业应自觉主动向进货商(仅指从事批发地进货商)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六)食品批发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电子台账保质期管理地有关提示,定期检查,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地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发现不合格食品,要立即通知零售商停止销售并召回未出售地食品,同时报告辖区工商所.(七)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将所索取地各种证、照、检验报告及进货凭证及销售凭证等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年.(八)食品批发企业应当主动接受工商部门地检查监管,积极为工商部门食品电子信息采集提供数据.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统一电子台账管理有关要求(一)肉品批发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蔬菜批发市场和水果批发市场地开办单位应当建立食品电子台帐管理,安装食品安全管理软件,负责录入批发企业地进货信息并为批发企业开具统一格式地电子供货凭证.(二)市场内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台帐制度,进货时要向供货商索取有效证照及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各种证、照、检验报告及进货凭证等要按月整理归档保存二年备查,有条件地可扫描到电脑,市场开办单位要负责督促,并将食品安全管理“六项制度”上墙.(三)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严格审查入场经营者地经营资格,督促入场批发户持证持照经营.(四)市场开办单位应当督促场内批发企业建立进货商品查验制度,首次购入某一食品地要严格审验供货商地经营资格,并向供货商索取有效地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五)猪肉批发户每次购入生猪时,还应当及时向供货商索取动物检疫证明,并按照动物检疫部门地要求进行检疫,并做好记录. (六)水产品、水果、蔬菜批发企业,在进货时要索取能证明产品来源地凭证.(七)批发市场开办单位及批发企业应当主动接受工商部门地检查监管,并向工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四、商场、超市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管理有关要求(一)应当实行食品电子台帐管理,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台帐制度,并做到食品安全管理“六项制度”上墙.(二)首次购入某种食品要严格审验供货商地经营资格,仔细查看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以后向同一供货商购进同一商品地只须向供货商索取供货凭证,各种食品地检验报告,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各类证、照及检验检测报告等要按时分类整理归档保存二年,有条件地可将其扫描实行电子管理.(三)各商场、超市向批发企业进货时,应当索取统一格式地电子打单地供货凭证.(四)每次购入进口食品时,要及时向供货商索取有效商检证明、海关证明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五)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地连锁店(或连锁超市),可以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各连锁店(或连锁超市)可以凭总部统一配送单作为进货凭证,自行采购地食品,应当按照总店地标准自行索验相关证、照、票,并整理归档.(六)各商场、超市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地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定期检查食品地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地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食品地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七)各商场、超市要积极为工商部门提供商品信息有关数据,并主动接受工商部门地监管检查.五、食杂店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管理有关要求(一)首次购入某种食品时要严格查验供货商地经营资格,并向供货商索取在有效期限内地营业执照复印件,确保供货主体资格合法(本辖区内地已向工商部门备案过地实行电子台账管理地批发企业可不必向其取证照).(二)每次进货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电子打单地供货凭证,并仔细核对食品地商品条码、商标品名、包装规格、单位、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与食品标识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应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供货凭证.(三)进货时应仔细查验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查看食品包装是否有破损,生产日期是否过期.(四)妥善保管好进货凭证,将进货凭证按月或按季装订成册.保管期限自该品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年.(五)定期检查食品地存货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地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地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六)对未能提供电子打单地供货凭证地食品应加强质量监管,在书式台账中如实记录,同时要求供货商提供该批次商品地检验检疫报告,对不能提供地则不能接受该批次食品,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辖区工商所报告. (七)主动接受工商部门地监督检查. 六、工商所食品监管有关要求(一)督促食品批发企业、零售商、市场、超市(商场)建立索票索证制度和进(销)台帐制度.(二)督促食品批发企业按照规定向供货商或生产厂家索取有关证、照及检验检测报告等. (三)督促食品批发企业实行电子台帐管理,定期检查批发企业是否使用省工商局制定地统一格式地供货凭证,是否电子打单,供货凭证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四)定期检查超市、食杂店地进货台帐,查看台帐是否按规定装订、是否索取全省统一格式电子开具地供货凭证、内容是否完整等.发现未按要求建账地,应及时要求整改,同时要立即追查批发企业.属于本辖区内地批发企业,由辖区工商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教育;若批发企业非本辖区地,由工商所将有关情况向区局市管合同股报告,由市管合同股通报该供货商所在地地工商所进行处理;若批发企业非本区范围地,由区局逐级上报进行处罚.(五)严格督促批发市场开办单位做好电子台帐管理,各工商所每周必须对场内经营户进行现场抽查,若发现未使用全省统一格式地供货凭证地,要追查批发市场开办单位地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对批发市场开办单位及经营户进行处理.(六)定期采集食品批发企业地商品经销数据,抽检并导入到“商管系统”中.(七)定期对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台账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要立即依据有关规定下发停止销售通知书等,并依法进行查处.(八)巡查中发现地上级通知或报刊、广播等媒体刊播不合格食品,应立即通知有经销该食品地批发企业、零售商停止销售,对该批发企业、零售商进行检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封、下架、追回不合格食品,并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肉品批发和市场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1998]2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肉品批发和市场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肉品批发和市场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5月27日穗府办〔1998〕2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肉品批发和市场供应交易秩序,稳定市场,保障供应,保证市民吃肉卫生。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市人大公布实施的《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定点屠宰厂(场)的肉类批发商(行)必须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和对口供应管理的通知》(穗府〖1997〗2号)以及市牲畜屠宰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规定的,市场范围批发拱应肉品即:海珠区市场由广州肉联厂供应,东山区中山路以南市场由广州肉联厂供应,东山区中山路以北市场由天河肉联厂供应,越秀区、荔湾区、芳村区和白去区的石井、同和镇及松洲、同德、三元里、矿泉、景泰街由茅山肉联厂供应,天河区、黄埔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天河肉联厂供应,未经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跨越供应区域,违者按照《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口销售管理条例》处罚。
二、肉类批发商(行)必须按规定进行市场批发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不得混级抬价、以次充好,不得强制推销品质与价格不相符的肉品,不得违反规定或采取不正当手法争占市场。
违者,由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减其原划给的市场供应配额。
情节严重,蓄意扰乱市场供应秩序,或参与私宰和其他违法经营肉品行为的,取消其批发商资格。
三、各肉类批发商(行)要向市场作出保证购进生猪货源和品种、质量以及从应服务质量责任承诺,与肉品零售市场或肉单位签订供应交易协议(合同),并自觉履行协议(合同)条款,做好肉品供应服务。
活畜及农畜产品综合交易市交易规则及管理办法
卓尼县木耳镇活畜及农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交易市场长久性键康发展,根据《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交易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交易市场场内经营者,是指在交易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在辖区范围内交易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交易规则第四条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二)违反规定的,根据《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分别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市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的,根据《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建立种畜登记、拍卖机制,实现种畜优质优价公平交易。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粤府[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加快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着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社会共治格局,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转变监管方式。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和完善监管方式,凡是应由生产经营主体自主负责、社会组织自律管理以及事中或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事项,原则上取消行政审批;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审批,原则上只保留准入审批,取消相关的评价、评级审批。
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激励机制和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约束制度,增强企业对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自主性和主动性,加快构建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体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注重建立健全执法监管体系和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的制度、体系、机制、标准等建设,切实解决监管不力或以审批代监管等问题,确保主要力量用于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检查,实现工作重心从以事前审批为主向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根本转变。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最新公司管理制度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集团公司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系统、长效的管理机制,使企业内部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同时督促和指导全体员工遵章守纪,保障集团公司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公司员工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制度中的相关条款,同时享有本制度所规定的权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餐饮业和机团单位肉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餐饮业和机团单位肉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穗府办[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餐饮业和机团单位肉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07]1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餐饮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下称机团单位)采购、使用肉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肉品管理的责任感。
加强餐饮业和机团单位肉品管理工作,是政府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市餐饮业和机团单位用肉索证索票制度不规范、监管制度不落实、执法工作难以到位,为“私宰肉”销售提供了可乘之机,成为“私宰肉”的主要销售渠道和生猪屠宰管理的薄弱环节。
因此,餐饮业和机团单位及其行政主管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肉品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主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大力加强肉品管理工作。
二、餐饮业和机团单位肉品供应商要依法取得有关证照,保证自身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餐饮业和机团单位的肉品供应商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主体资格,自觉接受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做好销售台帐登记,按要求报送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并签订《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与采购方签订《广州市分割肉配送服务协议书》,同时报采购方属地工商所备案。
肉品供应过程中,要使用封闭、有低温保鲜设备的运载工具运输肉品,向采购方出具市工商局监制的《广州市分割肉销售凭据》,保证所配送的肉品经检疫、检验合格,对分割和配送环节出现的问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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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全文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201X年2月17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X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X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X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X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X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骨、脏器、血液、头、尾、蹄、皮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政府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以及下列分工,履行管理职责,负责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相关工作:(一)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生猪及生猪产品的防疫、检疫,组织对违禁药物含量等进行检测;(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以及食堂采购、使用生猪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屠宰场所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占道经营生猪产品行为的查处;(四)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肉制品加工的经营者采购、使用生猪产品的监督管理;(五)公安部门负责对抗拒、阻碍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执法、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扰乱生猪产品流通秩序和强买强卖的行为,以及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中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的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六)规划、国土、环保、物价、税务、经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2024年农贸市场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农贸市场管理规定一、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制度(一)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商品,市场经营者应确保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亦应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需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确标注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肉类及肉类制品管理(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必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严禁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上市。
肉品经营者需在摊档显著位置展示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三、禁售商品规定(四)市场经营者严禁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应确保所售生熟食品不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
(七)市场经营者严禁销售腐烂变质食品,包括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及腐烂去皮的瓜果。
四、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
对于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需配备防尘、防蝇设施、冷藏器具及消毒设施。
五、农贸市场经营者责任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履行以下责任:(一)依据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并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等行为。
(三)实行商品明码标价,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人为破坏其准确度、伪造数据。
(四)严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虚假产地、假冒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不得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表示,贬低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
(六)确保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禁止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分割肉销售采购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分割肉销售采购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穗工商联[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分割肉销售采购管理的通告(穗工商联〔2007〕85号)为保证人民群众肉食品消费安全,维护生猪产品市场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决定加强对分割肉销售和餐饮服务、肉制品加工经营者及食堂采购分割肉行为的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分割肉,专指餐饮服务、肉制品加工经营者和食堂购进用作生产(加工)原料的生猪产品。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分割肉应当使用广州市工商局监制的《广州市分割肉销售凭据》(以下称“销售凭据”)。
三、在市场外加工配送分割肉的经营者,应当于2007年4月15日前,凭《营业执照》和分割肉加工场所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向市工商局申领电脑打印版的“销售凭据”,并办理电脑联网出票手续。
四、市场内生猪产品经营者,凭《营业执照》向属地工商所申领手写版“销售凭据”。
五、从事餐饮服务、肉制品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食堂采购分割肉,应当向供应者索取“销售凭据”,并保留3个月以备查验。
建立进货查验和登记台帐制度,如实登记所采购生猪产品的品种、数量和供应者名称等。
采用供货商配送方式采购分割肉的餐饮服务、肉制品加工经营者以及食堂,应当查验供应者的《营业执照》及分割肉加工场所的有关证明。
六、对无照经营和采购、销售、使用《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禁止经营的生猪产品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出具销售凭据、出具虚假销售凭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9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市场秩序,提高肉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对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骨、血液、头、蹄、皮等。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现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
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要尽量利用现有符合要求的屠宰设施和条件,防止重复建设和扩大污染源。
第五条省、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防疫,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和省的规划要求,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内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经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19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10-10【生效日期】1997-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条例(1996年8月29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1997年10月10日公布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确保肉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牲畜,是指活的猪、牛、羊;肉品是指屠宰牲畜的鲜胴体与脏器。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区内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多渠道经营。
第五条第五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是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屠宰管理第六条第六条广州市城区肉品销售所需的牲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大型屠宰厂负责屠宰,其余地区肉品销售所需的牲畜,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镇屠宰厂(场)负责屠宰。
第七条第七条屠宰厂(场)应按合理布局、促进生产、方便群众、有利流通、便于管理,符合卫生防疫、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
第八条第八条设立屠宰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二)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三)屠宰加工区和员工生活区分开设置,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四)设有牲畜待宰圈、病畜隔离圈、屠宰间、内脏整理间、急宰间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地面、墙裙用无毒材料铺设,无渗水;(六)备有麻电、屠宰、吊挂、照明设备、专用容器和运载工具;(七)备有检验设备、检验工具和消毒设施;(八)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以及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屠宰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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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交易市场管理落
实市场经营者责任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穗工商屠[2009]23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5.11
【实施日期】2009.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交易市场管理落实市场经营者责任的通知
(穗工商屠〔2009〕236号)
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流通管理,规范生猪经营行为,确保生猪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生猪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
(一)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办公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市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应当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职务分工、市场管
理制度以及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二)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经营合同,就市场的生猪质量安全责任、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猪购销纠纷解决途径、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责任以及解除合同条件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三)市场开办者应协助场内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手续,督促场内经营者持照、亮照经营,不允许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生猪经营者在市场内经营,不允许场内经营者擅自转租档位或营业执照。
(四)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工商、农业(畜牧兽医)部门递交《生猪质量安全承诺书》,与场内生猪经营者签订《生猪质量安全责任书》,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诚信经营、文明经商。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积极配合驻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落实生猪进场查验、检疫制度,协助检查入场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和《生猪违禁药物自检报告书》,对未提供有效证明的生猪,不得准入市场。
(六)市场开办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做好生猪进货和销售台账登记;按照生猪交易信息化监管系统的要求,将进场生猪的来源和销售情况录入生猪交易信息化监管系统;凭《生猪销售单据》为生猪采购者出具电脑打印的《生猪销售凭证》。
(七)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检测室,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和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其他有害物的检测仪器设备,组织和开展对进场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自检,发现不符合质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