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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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的责任:
1、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养殖场(户、小区)的督导检查,乡镇兽医站负责养殖场(户、小区)的日常监管工作。
2、依法对养殖场(户、小区)进行畜产品安全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小区)建立完善畜禽养殖档案。
3、做好检疫工作,严把动物进出检疫关口。
4、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小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5、监督养殖场(户、小区)兽药使用情况,督促殖场(户、小区)合理安全用药,做好用药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二、动物养殖场(户)主的责任:
1、动物养殖场(户、小区)必须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违禁兽药及兽药残留抽样工作。
2、动物养殖场必须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设施。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养殖档案中兽药使用记录完整。
3、若需购买或引进畜禽,必须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购买和引进,并按规定申报检疫。出售畜禽前3天、购进畜禽后3天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
4、动物养殖场应严格兽药管理,严禁使用违禁兽药,不用人药兽用,严格执行休药期。
5、不得出售病死畜禽,对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6、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畜牧兽医、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严格把好畜禽产品质量关,安全生产,诚信经营。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安全义务。否则,自愿接受相关职能机构的依法处理,属违法行为的,自觉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兽医站和动物养殖场(户、小区)各一份。
监管单位(盖章):乡镇兽医站(盖章):
动物养殖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