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处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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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建设,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对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
第三条:纪律处分是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教育的必要手段,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实现教育目标的必要保证。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第二章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学生的纪律处分根据其违纪程度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个档次。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表现差的或者继续违犯纪律的,根据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可酌情缩短察看期,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策划、组织、参与有碍社会安定的活动,视情节和认错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进行非法宣传,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印刷、复制、贩卖、传播非法刊物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建立非法组织或者黄色、反动网站,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者,做如下处理:
一、在校园内聚众滋事,干扰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或者在上课、自习、就寝时间吹拉弹唱、故意制造声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乱倒垃圾、乱泼脏水、随地便溺者或者从教室、宿舍楼窗口向楼外扔垃圾等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住校生不得晚归宿或者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不得私留外来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违者一经查实,立即将外来人员清除宿舍,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学院或者系(部)宣传橱窗或者尚在发生效力的布告、通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在校期间禁止酗酒,违者首次给予警告处分,再次给予记过处分,对酗酒闹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威吓、辱骂、围攻或者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允许男生进入女生宿舍楼或者女生进入男生宿舍楼,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九条:对策划或者参与打架斗殴者,做如下处理:
一、策划者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给予警告处分;引起打群架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策划并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怂恿他人打架,引起打架后果者,按该事件中最重一级给予处分。
三、受他人指使、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打架中持械但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为他人提供器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持械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视情节给予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打架事件处理过程中出具假证,未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以处分;参与打架者,给予该事件中最重一级处分。
十、参与打架累计达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打人致伤者,除受处分外,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有关妨害治安的罚款等。不如数按期交纳上述款项者,加重处分。
十二、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对结伙斗殴者,对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禁止玩麻将,经查实,对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对围观者或者提供玩麻将条件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者,无论赌资多少,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赌博累计达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物者,但未达到公安机关行政、刑事处罚的,做如下处理:
一、作案价值较小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一次作案价值较大或者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确认为撬窃者,未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已遂的按前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冒领他人钱物者,视情节、数额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故意破坏公物者,做如下处理:
一、在墙壁、桌椅、门窗等处涂抹、刻画者,应当对公物进行赔偿,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公物情节严重或者两次以上损坏公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对妨碍安全稳定者,做如下处理:
一、在宿舍内发现电炉子、电热器、酒精炉、煤油炉、煤气罐等影响防火安全的器具,拥有者不能证明其未在以上场所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教室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煤气罐、点蜡烛等明火,没造成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根据损失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教室使用电炉子、电热器等影响用电安全、防火安全的电器者,除没收电器按电业管理有关规定处罚外,首次给予警告处分,再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允许搬动、毁坏消防器材、安全通道标示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因违规用火、用电引起重大火灾的,按《消防法》等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举止不雅生活作风不端或者有流氓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者,做如下处理:
一、涂写、勾画、传播淫秽书画、观看黄色音像制品、浏览黄色网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容留异性在学生寝室就寝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以获利为目的,参与陪唱、陪舞、陪酒等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严重影响大学生形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