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税法考试习题讲义大全-第26讲_税务行政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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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考点一、税务行政处罚【多选1】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的有()。
A.罚款B.加收滞纳金C.停止出口退税权D.税收保全【答案】AC【解析】选项BD属于税款征收措施。
【单选2】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
A.不得超过1000元B.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C.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D.不得超过10000元【答案】A【单选3】我国对公民和法人的违法案件适用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处罚标准分别是()。
A.50元以下,1000元以下B.50元以下,5000元以下C.100元以下,1000元以下D.100元以下,5000元以下【答案】A【解析】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适用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单选4】某国有企业因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被税务机关处以8000元的罚款。
假定该企业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9年3月1日,则该企业4月5日缴纳罚款时总金额为()。
A.8000元B.9200元C.13040元D.16640元【答案】C【解析】该企业在2019年4月5日缴纳罚款时总金额=(16+5)×8000×3%+8000=13040(元)。
【单选5】下列案件中,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是()。
A.对法人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B.对公民作出1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C.对法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处罚的案件D.对法人作出停止出口退税权处罚的案件【答案】A【解析】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多选6】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A.合理原则B.程序正当原则C.信赖保护原则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答案】ABCD【解析】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1)合法原则。
(2)合理原则。
(3)公平公正原则。
(4)公开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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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有哪些?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
申诫罚什么是申诫罚?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
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
申诫罚适用范围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
财产罚什么是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
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财产罚的适用条件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
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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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及依据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及依据第一章概述1.1 引言本旨在详细介绍税务行政处罚的标准和依据,包括税务违法行为的分类、罚款金额的确定方法以及处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通过本的阅读,您将了解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依据,并能够正确合规地开展税务工作。
第二章税务违法行为分类及罚款标准2.1 逃避税款2.1.1 偷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偷税行为的纳税人,可以处罚款,并可以追缴其应纳税款。
2.1.2 报税不实罪涉及虚假设立企业、虚假登记、虚假报税等情况,视情节轻重可处以罚款,并追缴其应纳税款。
2.2 税收违法行为2.2.1 逃税罪对未按照国家规定,不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其应纳税款。
2.2.2 偷税罪涉及虚构、出售、购买假发票等行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缴其应纳税款,并处以罚款。
第三章罚款金额确定方法3.1 算术平均法按照行政处罚的新修订规定,对小额税款的追缴标准,可根据纳税人过去三年度的纳税情况,计算其税务滞/误纳金额的平均值,作为处罚标准。
3.2 违法所得法对于超过法定范围的逃税、偷税所得,根据追缴逃税、偷税所得的金额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规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处罚种类和处罚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4.2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
4.3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税务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独立决定罚款数额。
4.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税务行政处罚提供了具体依据。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3.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处罚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偷税罪:指故意不将应当纳税的全部所得或者部分所得据实申报或者不申报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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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税务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和国家财政秩序。
为了维护税收秩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税务法规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旨在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促进大家遵守税法。
一、偷税漏税罪偷税漏税罪是指纳税人有意通过伪造、隐匿、篡改、销毁账簿、票据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国家对此类违法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处罚措施:1.罚款:根据偷税漏税数额的大小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国家对偷税漏税罪会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罚款额度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如偷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罚款金额通常在欠税数额的3倍左右。
2.追缴欠税:无论偷税漏税数额多少,国家都会要求纳税人追缴相应的欠税金额,同时要求纳税人缴纳逾期纳税款的滞纳金。
3.刑事责任追究: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中,国家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最严重的偷税漏税罪行可追究刑事责任,涉案人员可能会受到刑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纳税人无实际交易,而虚构或故意伪造购买、销售等虚假交易票据的行为。
国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1.罚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般会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罚款金额通常是虚开发票金额的2倍以上。
2.追缴增值税税款:国家要求纳税人追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同时要求缴纳逾期纳税款的滞纳金。
3.刑事责任追究:对于严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国家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涉案人员可能会受到刑罚。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国家对欠税的追缴行为。
国家对逃避追缴欠税罪采取了以下处罚措施:1.罚款:逃避追缴欠税罪一般会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罚款金额通常是逃避追缴欠税金额的2倍以上。
2.追缴欠税和逾期纳税款:国家要求纳税人追缴相应的欠税金额,并要求纳税人缴纳逾期纳税款的滞纳金。
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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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2011年5月8日,接群众举报A县某宾馆采取 发票开大头小尾方式进行偷税。该县地税局遂立 案检查,5月9日县地税局派人对宾馆依法实施 了检查,查实其偷税4500元的事实。A县地 税局遂于5月15日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 纳金及处以所偷税款4倍罚款的决定。宾馆不服, 于5月20日依法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6 月10日,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具体 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本题不考虑发票违法行 为的处理)
(4)审查 审查机构收到调查报告及案卷材料后,应对其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 行审查。同时,审查机构还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①调查机构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适用的处罚种类、依据是否正 确; ②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③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 ④听证人、当事人听证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 审查机构应在自收到调查机构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终结,制作审 查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 (5)决定 审查机构作出审查意见并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应当在收到审批 意见之日起3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以下处理决定书并报送税 务机关负责人签发: ①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予以行政处罚; 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执行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 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 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 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 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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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共22项)1、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0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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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共22项)1、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0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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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享有的权利--是否应下达事项告知 法享有的权利--是否应下达事项告知 -- 书? ♦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听取当事人陈述、 ♦ 填写处罚决定书 ♦ 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 将处罚决定书报所属的行政机关备案 注意: 注意:简易程序不等于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九、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立案; ♦ 立案;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处罚的实施者。 ♦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处
罚权的各级税务机关,由当事人税 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管辖。 (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管 辖) ♦税务机关作为处罚实施主体并具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 罚款(第60-73条及发票管理办法) ♦ 没收违法所得、财物(第71条) ♦ 停止出口退税(第66条) ♦ 收缴或停售发票(72条) ♦ 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 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权 ♦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
♦ 追溯时效:追究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
♦ 第五条
税务机关的调查机构应当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陈 述、申辩情况进行记录或制作《陈述申 辩笔录》。
调查终结,调查机构应当制作调查报 告,并及时将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 审查机构。 ♦ 移交的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 (三)告知情况; ♦ (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 (五)处罚建议; ♦ (六)其他。
♦ 第七条
♦ 第八条
审查机构应对案件下列事项进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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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行政处罚法》第52条)
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
(一)《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征管法》第74条)
(二)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自行决定。(《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5条)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税务行政处罚概述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类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
1、对行为发生或终了之日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时效为两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2、对行为发生或终了之日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时效为五年。(《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
七、当事人的罚款缴纳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第46条)
四、税务行政处罚具体标准方案
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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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第一章总则1.1 为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维护税收秩序,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合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理扣缴义务人、代征义务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3 行政处罚应当以惩罚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教育和警示纳税人为原则,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和规范的原则。
1.4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制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处理各类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乱罚款、乱收费现象。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2.1 警告警告是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其主要目的是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2.2 罚款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其主要目的是惩罚和制止违法行为。
2.3 暂扣或者吊销税务登记证暂扣或者吊销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对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其主要目的是彻底制止违法行为。
2.4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税务机关对侵占国有财产、逃避缴纳税款等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其主要目的是挽回国家经济损失。
2.5 其他行政处罚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还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改正、限制出境等。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3.1 税务机关应当实行集中管辖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机制。
3.2 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3.2.1 立案调查:税务机关接到投诉、举报等消息后,应当即将组织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立案。
3.2.2 事实认定:事实认定是行政处罚的关键环节,税务机关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2.3 处罚决定:税务机关根据事实认定结果,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3.2.4 复议申请:对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并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税务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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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处罚程序有哪些⼀、税务⾏政处罚是指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的违法⾏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政处罚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定的制裁措施。
⼆、税务⾏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没收⾮法所得、停⽌出⼝退税。
三、处罚程序(⼀)简易程序:适⽤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较轻且具有法定依据应予处罚且处罚较轻,对公民处50元以下和对法⼈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案件。
由税务⾏政执法⼈员当场做出处罚决定:1、向当事⼈出⽰税务检查证或其他税务执法⾝份证件;2、告知当事⼈受到税务⾏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3、听取当事⼈陈述申辩意见;4、填写正式的税务⾏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
5、税务⾏政处罚决定书包括:1、税务机关名称;2、编码;3、当事⼈姓名(名称)、住地等;4、税务违法事实、依据;5、税务⾏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6、做出税务⾏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7、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8、缴纳罚款期限;9、逾期缴纳是否追加罚款;10、当事⼈不服税务⾏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11、税务⾏政执法⼈员签字或者盖章。
(⼆)⼀般程序:适⽤除简易程序外的其他税务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前都须经过下列程序:1、⽴案与调查⽴案是指通过税收管理或群众的举报,发现当事⼈税务违法⾏为,再经过计算机或⼈⼯归类采集的案源进⾏选取,以确定具体的调查对象。
调查是税务机关对当事⼈的税务违法⾏为经过检查、勘验、鉴定等⼿段获取证据、查清事实的过程,为正确适⽤法律规范提供坚定的事实基础。
2、告知与听证税务机关在对当事⼈的违法⾏为调查终结后,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及时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当事⼈发出《税务⾏政处罚告知书》,包括:1、当事⼈违法⾏为事实证据;2、所触犯的法律规范;3、违法⾏为应受的⾏政处罚;4、拟给当事⼈⾏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标准;5、当事⼈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如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权等。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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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共22项)1、 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0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1)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 关备查的;(4)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 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 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90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1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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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制裁的措施。
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限制或剥夺,或者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质。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涉及到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机关包括以下几个: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因此,这类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设定原则并不矛盾,是有效的,是可以执行的。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1、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税务执法资格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第四章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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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税务行政处罚概念和种类概念: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者的一种惩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的相对人,依法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处罚法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税务所、省级以下税务局稽查局)要求:1不得逾越税务机关的主管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不是税务机关的职权);2不得逾越法律的特别授权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税务所有权实施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3不得逾越管辖权实施行政处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1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2实施处罚应严格遵循法的规定来实施,不能逾越法的规定实施处罚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者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情节相适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只是手段,通过行政处罚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税法才是真正目的。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树立以教育为目的的理念在处罚实施中要体现教育的目的(存在需要行政相对人改正事项的,要责令当事人限时改正;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一定都要实施处罚)监督、制约原则1税务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2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3司法监督;4社会监督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申诫罚、财产法、行为罚、人身自由罚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等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等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税务行政处罚罚款(最常见,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主要针对发票违法行为)停止出口退税权(主要针对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纳税人)设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税收征管法》,最主要设定文件国务院制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制定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及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务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和处罚相对人主体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机关(县以上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处罚相对人及其权利知情权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相对人有权知道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条款、应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实施税务检查时,税务干部应告知相对人自己的身份,出示自己的检查证在询问纳税人和相关人员时,应告知被询问人有关的权力和义务在对相对人的银行存款实施冻结时,应将冻结的决定和实施情况告知存款人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并不等同于行政机关要受制于其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权税务机关对处罚相对人的罚款金额,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达到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达到1w元以上,处罚相对人都可以依法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拒绝不正当的检查和处罚权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如果不给被处罚人出具合法的罚款收据,被处罚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其他法定权利回避申请权、提供证据的权利、检举控告权等管辖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通常是由本辖区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不同级别的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级别划分,以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机关的级别职能划分为准税务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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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 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1、人身自由罚 ◆主要形式就是行政拘留。 (1)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 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 (2)人身自由罚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 (3)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行政拘留的决定由县、 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 (4)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项以上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 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 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 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 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与刑罚行政处罚刑罚制裁性质行政制裁刑事制裁适用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规触犯刑律惩罚程度较轻严厉制裁机关行政主体人民法院处罚形式管制拘役等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制裁对象违法公民法人组织隶属机关及职员行为性质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制裁原则行政违法职务违法或违纪惩罚范围和程度人身财产资格荣誉职务资格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由他人代为履行以达到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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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业务学习 2009-03-11 10:56:10 阅读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税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
一、申诫罚
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
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
二、财产罚
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
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
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
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
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
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三、能力罚
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
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
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
(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
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二)责令停产停业。
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
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
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
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引文来源 [08-10-08] 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 财税案例 - 正视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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