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有哪些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有哪些导读:行政处罚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
5、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有哪些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设定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尤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或者适用原则。
这些原则一般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的总则中,或者贯穿法律的全文。
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2、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处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即公正的原则。
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实施依据等及行政处罚政的有关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有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
4、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简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简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篇一: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对行政执法起着指导性作用的核心准则。
它反映了行政执法的客观规律,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根本宗旨,适用于行政执法的一切领域。
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权利救济原则主体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依据合法: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程序合法:行政程序必须合法依法成立,享有外部管理职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必须在其行政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能够承担行政执法带来的相应责任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必须有法律依据。
就某一方面的执法活动而言,已有法律的,应当有相应法律的具体条文作依据。
我国法律基本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示,判例在我国不能成为法律渊源,所以法无明文规定,是不能进行处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唐朝法律制度)、印度法系(古代印度)、伊斯兰法系(政教合一,最高领导人是宗教领袖,伊朗)、大陆法系(法、德,成文法)、海洋法系(英、美,不成文法/判例法)这里所说的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方式和步骤所构成的行政执法过程。
由于行政执法行为有不同种类,因而也就有不同的程序。
比如说,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行政许可有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实施某种执法行为时,要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
从目前情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较为普遍,总以为,既然有违法事实,有法定依据,我进行处罚,也开了处罚单,就是对的,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因为程序违法也会导致执法行为的违法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案例:2005年2月28日某城管执法局以申请人占道经营为由,暂扣了申请人路旁准备出售的自行车,未出具证据保存通知书,至2005年3月7日前一直未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法202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3解读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这是对行政处罚的定义。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惩戒。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关事实和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是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
不同的行政处罚具有不同的惩罚力度和效果,适用于不同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这是对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适用本法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适用本法一、前言行政处罚是国家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处罚中,基本原则的遵守是确保行政处罚合法有效的关键。
二、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由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即: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凭空捏造或超越法定权限进行。
2. 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执行。
即: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相同的处罚措施,并且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3. 公开性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公开透明。
即:对于已经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4. 独立性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独立自主,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干扰。
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不得受到上级机关、同级机关或者其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
5. 适用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适用法律,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即:行政处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6. 限制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
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进行,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7. 效率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高效、快捷地执行。
即:对于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且确保执行效果明显。
三、结语以上七种基本原则是行政处罚工作中必须遵守的重要准则。
只有在这些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才能够确保行政处罚工作合法有效地进行。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一定要牢记这些基本原则,并且始终坚持贯彻落实。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行政规范的行为主体进行制裁的行为。
行政处罚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处罚方式,即对特定在互联网上的使用进行处罚。
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所采取的处罚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必须符合法律的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必须确保自身的行为合法合规,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二、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不能滥用行政权力或者对被处罚主体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合理的判断,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取证工作,确保处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比例原则行政处罚的力度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合理确定处罚的种类和程度,避免因处罚不当导致公平性和合理性的问题。
四、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应当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保持公正、客观、中立的立场,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不能滥用职权,必须坚持法治原则,确保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五、程序正当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经过适当的程序进行,包括事先告知、听证、申辩等程序。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给予被处罚主体充分的机会进行申辩和辩护,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及时告知处罚决定及其理由。
以上所述的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遵守这些原则,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和效果,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提高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处罚法概念

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处罚法概念准备国考的同学们对于行测定义判定这个专项都不陌生,基本上属于必考的题型,而且它所触及的范畴非常广,像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都会有所触及。
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处罚法概念。
公务员行测考试行政处罚法概念1.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动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根据。
(2)公平公布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守公平、公布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法。
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动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证当事人陈说权益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
(5)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动,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种类(1)人身自由罚。
即短时间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此类处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情势。
(2)行动罚(能力罚)。
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动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撤消、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责令从事违法行动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停止生产、停止营业。
(3)财产罚。
即行政机关强制限制或者剥夺从事违法行动的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财产权益,主要情势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产。
(4)名誉罚(申诫罚)。
即行政机关通过某种情势使违法者的名誉、名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遭到一定限制或贬损,以使其不再违法。
主要情势有警告。
3.行政处罚权的设定(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管理,其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了解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处罚法的管理至关重要。
下面的主要对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一定的分析,请阅读下文。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主要有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 贯穿整个行政处罚法的始终。
它是现代行政管理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 它是现代行政管理区别干古代社会人治化行政管理的一个基本标志, 现代行政管理本质上是一种法制化管理。
在行政处罚中,实行处罚法定是法制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是行政管理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
为此, 行政处罚法在总则第三条以及在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管辖、适用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中, 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处罚法定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主要有三层含义:首先, 处罚主体必须是法定的。
其次, 处罚依据必须是法定的。
最后, 处罚程序必须是法定的二、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标志, 也是我国制定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包括公正和公开两个原则。
所谓公正原则, 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 要贯彻和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精神。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台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这些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包括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两个方面,可以概括为:(一)处罚法定原则这项原则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的第三条规定,其具体要求有四:第一,对公民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第二,行政处罚必须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设定,并以法定的程序制定、公布;无权的,不得设定;有权的,也不得越权设定;不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案例《经两级审判维持的行政处罚错在哪里?》);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授权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才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
【案例《经两级审判维持的行政处罚错在哪里?》】基本案情:1997年10月17日(赶场天)罗某乘坐公交车运两筐仔鸡170只到某地销售。
刚下车,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市场管理人员即要罗某缴付市场管理费,罗称出行时带的钱除购买人乘车的车票外,又没有料到鸡筐占地方也被要求购票,所以身上无钱,待卖鸡后缴付,工商所人员不信,发生争执,"当即责令当事人到工商所接受调查",工商人员都关门走了,让当事人单独坐等数小时(没有吃中饭)其后作了询问笔录,要罗取钱来接受处罚,"最迟不能超过15点半",并将鸡暂扣,罗拒绝在询问笔录及暂扣通知上签字。
罗一去不回。
当日下午四点工商所动笔写报告,送往约十公里的县城,经局长审查同意将鸡变卖。
下午五点四十分在暂扣清单上注明,"下午五点半处理结束。
"10月20日经办人报请立案,21日批准立案,10月25日呈报处罚意见,26日领导批准同意处罚。
10月27日给当事人处罚告知,当事人拒绝签收,10月28日通过邮寄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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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_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内容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它包含三层意思:(1)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
(2)处罚依据法定。
(3)处罚程序法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结合该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是为了更好的教育,不教育单纯处罚是****,但是仅仅教育往往达不到预期目的,辅助以处罚,让违法者感受到痛苦,就会促使其避免或者减少违法行为。
处罚和教育都是手段,在行政处罚中应当灵活掌握。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据此,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中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予以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确定是宪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行政处罚实施中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多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法理,又会出现重复处罚即“一事二罚”的问题。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防止滥施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此,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界定为: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类(罚款)处罚。
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
但是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分别按照违反的法律进行处罚,但处罚的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折算。
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是指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处罚法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行政处罚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义的行政处罚法泛指一切有关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
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法律效力仅次宪法。
法律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是法律。
中国许多现行法律都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法规涉及到各个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
大多数行政法规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最广泛的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对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
因此,地方性法规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规章是特定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部委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员会依法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
规章作为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大量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
如《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因此,规章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行政处罚法除了以专门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形式表现以外,大量的是以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和行政处罚专章的形式存在的。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1.人身自由罚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
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
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由《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人身自由罚形式,主要是对妨害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
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劳动教养。
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作为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的行政拘留,在执行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如,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八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 2.行为罚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
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由于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应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暂停生产或经营的行政处罚。
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
责令停产停业的特点:第一,这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处罚,适用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
这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利资格,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
第二,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暂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改进工作。
被处罚人在停产停业期间通过进行整顿,纠正违法,改进工作,从而达到恢复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一种行政命令,不剥夺相对人行使权利的资格,相对人可以在继续生产或经营的同时进行整顿改进。
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指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
暂扣许可证、执照,表现为行政机关暂时或在一定期限内,收缴扣留相对人的证照,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与临时性强制措施很相似,但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强制措施。
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缴销违法相对人的证照,剥夺已获得的许可权利,终止其继续从事该证照范围内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财产罚,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违法相对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措施,适用于对有经济收人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以及以牟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1)罚款。
罚款,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让其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行政处罚形式。
其特征是:罚款是增加被处罚人的财产义务或财产负担,并通过货币形式加以实现。
罚款数额由行政法规规定,一般规定具体的数额或幅度,行政处罚主体只能在法定幅度内决定处罚数额。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
没收,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剥夺被处罚人违法获得的财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处罚形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或生产等所获得的利益。
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违禁品等。
没收非法财物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所作的谴责与告诫,防止其继续违法的一种处罚措施。
训诫罚的主要形式是警告。
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但又应予处罚,未造成具体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
其特征是:警告是以损害被处罚人名誉权为内容的处罚形式,不涉及被处罚人的其他权益,具有对被处罚人谴责和告诫双重作用。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2.通报批评。
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
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