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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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是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实施行政处罚为基本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有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自由罚等,无论行政机关实施何种处罚,对行政相对人来说,都是其自身权益的减损。因此,实施行政处罚一定要客观、公正,做到过罚相当。
一、过罚相当原则的法规要求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就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时,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过重罚,也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明确行政处罚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适度适当。《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要求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通过处罚既应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应起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只有过罚相当,才能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必须责令改期其违法行为,不是单纯的处罚,不能简单一罚了事。
真正行而有效的监管,不是以处罚案件的多少、处罚数额的多少来评判,而是以引导规范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形成良好法治秩序为目的。过罚相当原则既是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执法监管部门具体执法行为的客观要求,更是立法本质的内在要求和立法目的的具体体现。“法无禁止即可为”,企业的天性是逐利,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是不够的;对于执法监管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必须依法监管,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施以适度的处罚,既能纠正违法行为,又能使违法者自我反省,同时还能教育其他公民自觉守法。如果处罚过度,非但起不到教育的作用,反而会使被处罚者产生抵触心理,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拖延或抗拒执行处罚,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也影响行政处罚的公信力。
二、行政处罚不同情形的区分
行政处罚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有明确规定。
一是不予行政处罚的几种情形: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中,“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三是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选择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上限或者接近于上限进行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是考虑到行政违法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往往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往往散见于各个具体行政法律法规之中,在具体执行时,区分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给予不同的处罚。
三、“过罚相当”原则的把握
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实现过罚相当原则,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弄清事实。要全面了解有关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成年、精神是否正常);弄清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的各种情节,如目的、动机、违法经营的时间、范围、金额及违法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等;认定违法后的主观态度,是否认错、是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有无立功表现等;然后还要正确认定违法行为人违法的性质,是否有主观故意、是初犯还是累犯等,充分收集证据材料,切实弄准违法事实,为准确行使行政处罚提供充分依据。
二是处罚法定。要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应当适用甲法的不能适用乙法,应当适用甲条款的不能适用乙条款。执法监管部门要找准案由,弄清违则,依据罚则,准确定性定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三是公平公正。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行政
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如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是合法合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内,依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自行决定处罚标准。我们强调的过罚相当,就是要把握好“相当”的标准。“相当”与否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评判,需要一个客观标准。这个客观标准是从一般自然人的认识出发,以“一个理性的普通人的认识水平”为判断标准,以社会生活为基础,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还要根据当时的形势(如新冠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和当地的有关政策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最适当的处罚幅度。
近年来,许多部门都制定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规范行政处罚,防止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要依据自由裁量基准进行准确定量把握,既起到震摄和制止违法行为的作用,又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