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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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简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简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篇一: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对行政执法起着指导性作用的核心准则。

它反映了行政执法的客观规律,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根本宗旨,适用于行政执法的一切领域。

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权利救济原则主体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依据合法: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程序合法:行政程序必须合法依法成立,享有外部管理职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必须在其行政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能够承担行政执法带来的相应责任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必须有法律依据。

就某一方面的执法活动而言,已有法律的,应当有相应法律的具体条文作依据。

我国法律基本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示,判例在我国不能成为法律渊源,所以法无明文规定,是不能进行处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唐朝法律制度)、印度法系(古代印度)、伊斯兰法系(政教合一,最高领导人是宗教领袖,伊朗)、大陆法系(法、德,成文法)、海洋法系(英、美,不成文法/判例法)这里所说的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方式和步骤所构成的行政执法过程。

由于行政执法行为有不同种类,因而也就有不同的程序。

比如说,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行政许可有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实施某种执法行为时,要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

从目前情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较为普遍,总以为,既然有违法事实,有法定依据,我进行处罚,也开了处罚单,就是对的,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因为程序违法也会导致执法行为的违法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案例:2005年2月28日某城管执法局以申请人占道经营为由,暂扣了申请人路旁准备出售的自行车,未出具证据保存通知书,至2005年3月7日前一直未作出处理决定。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

一、行政处罚法1.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种类(1)人身自由罚。

即短期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此类处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

(2)行为罚(能力罚)。

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责令从事违法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停止生产、停止营业。

(3)财产罚。

即行政机关强制限制或者剥夺从事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财产权益,主要形式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产。

(4)声誉罚(申诫罚)。

即行政机关通过某种形式使违法者的名誉、声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限制或贬损,以使其不再违法。

主要形式有警告。

3.行政处罚权的设定(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处罚 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 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处罚法定原则:这意味着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必须是明确且法定的,任何行政处罚措施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且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且在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上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2.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同时,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和结果都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3.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不能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

4.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遵循正当的程序,包括告知、听证、申辩等环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进行重复的处罚。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这些原则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提供了指导原则和框架,确保行政处罚在合法、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并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试题培训资料

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试题培训资料

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试题(若发现试题有误,请及时与市农业局法规科或执法支队联系)一、个人必答题1、行政处罚无效的要件是什么?答案: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2、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答案:法定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3、实施行政处罚的真实目的是什么?答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哪两项行政处罚?答案: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5、规范性文件能设定行政处罚吗?答案:不能。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怎样处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答案: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7、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应注意什么?答案: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8、违法行为的追溯期规定是多少?答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9、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哪些事项?答案: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0、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人数有什么规定?答案: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是,执法人员不行得少于两人。

11、在哪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答案: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12、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在几日内上交?答案: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13、《行政处罚法》何时通过、实施?答案:《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14、受行政处罚可否免除相对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答案:不能免除。

因为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15、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有何规定?答案: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6、行政处罚的三大程序是什么?答案:听证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的关系辨析

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的关系辨析
·208·
2019 年 05 月( 下) 法制博览 法 制 园 地
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的 关系辨析
王君鸽 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浙江 衢州 324100
摘 要: 在当今的整个社会中,行政处罚是一种很常见的处罚方式,当然,不能否认,它给生活做了很多的贡献。本文首先介绍了有关
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以及过罚相当原则,而后又对它们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具体如下文所示。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同时兼顾行政目 标以及相对应的人的权利,不能轻易影响人们的利益, 如若出现了影响人的权益的这种情况,那么就需要将 这种可能性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使两者之间保有良 好的比例关系,这就是通常所讲的比例原则。
( 二) 广义比例原则的要求
除了简单的比例原则之外,也有一些人开始引入 较为广义的比例原则。当行政机关进行工作时,如若 实施行为不能达到行政目标,又对行政相对应人的权 益不利,则不能展开实施行为。任何时候,当行政机关 进行工作时,都要先考虑好利益分配问题,且一定要保 证进行利益衡量,并且确保所产生的公益大于私益,只 有这样行政行为才可以顺利实施。
当然,很多时候我们也必须知道,很多行政程序的 次级程序,主 要 是 以 实 现 其 自 身 内 在 价 值 为 目 的,所 以,我们可以接受程序的确有着较强的工具性,但并不 否认其存在很大的内在价值。若换个角度来看,则可 以将“行 政 成 本”,“行 政 效 益 ”与 比 例 原 则 所 考 虑 的 “个人权益”以及“公共利益”作类比,并得出比例原则 适用于行政程序的结论,且它能排除很多行政程序的 任意性。
就行政程 序 自 身 来 讲,它 其 实 也 是 很 重 要 的,当 然,从法律程序这种角度上看,行政程序本身就是实现 外在目标的一种手段,并且只有当目标实现时,它才具 有重大意义。不能否认的是,明确制定实体法对于有 效进行控制社会关系很有必要,但显然,仅仅依靠实体 法,并不能保证实施,还需要一项维护实体法的依附性 法律,即程序法来促进其实施。所以,我们可以清楚的 了解到,法律程序本身其实并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它 主要是用来促进实体法实施的,仅仅是一种手段。

行政处罚的定义和原则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行政处罚的定义和原则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行政处罚的定义和原则的内容是怎么样的?行政处罚,就是对于自然人,我国的公民等所做的一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一些公共秩序等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但是如果轻易的就这样放了他们又起不到惩罚的效果,所以有了行政处罚。

关于行政处罚的定义和原则的内容是怎么样的?行政处罚,就是对于自然人,我国的公民等所做的一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一些公共秩序等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但是如果轻易的就这样放了他们又起不到惩罚的效果,所以有了行政处罚。

关于行政处罚的定义和原则的内容是怎么样的?▲一、行政处罚的定义和原则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1]2、“从轻从旧”原则,这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①b所谓从轻从旧,包括如下含义:第一,新的法律实行以前的行为,如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法律;第二,第二,当时的法律和新的法律都认为是违法,但规定不同处罚的,依照当时的法律给予处罚。

但如果新的法律不认为是违法或处罚较轻的,依照新的法律。

所以从轻从旧,“从轻”是主要的,“从旧”要服从于“从轻”。

但“从旧”并非可有可无,“从旧”是从不溯及既往引发来的。

3、不溯及既往原则。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溯及既往是法的通则。

但在有关行政处罚的立法中很少明文规定,实践中却常常有所谓新帐旧帐一起算的说法,直接溯及既往。

这是不符合处罚法定原则要求的。

要溯及既往,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法律要使当事人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这是法的本质要求。

4、过罚相当原则。

指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人的过失相适应。

这是行政法上适当、合理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体现。

罚重于过,无以服人;罚轻于过,难以达到震摄和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

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的关系之辨

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的关系之辨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4(2017)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的关系之辨杨登峰 李 晴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过罚相当原则并非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另一种表达 (一)比例原则是制约行政裁量的基本原则 (二)过罚相当原则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 (三)小结:行政处罚中过罚相当原则并非比例原则的另一种表达三、行政处罚实体裁量中比例原则是过罚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之一 (一)过罚相当原则本身无法提供相当性的判断标准 (二)比例原则可以为过罚相当原则提供相当性的分析工具 (三)比例原则用于过罚相当性判断具有规范体系上的自洽性 (四)小结:行政实体裁量中比例原则是过罚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之一四、结论摘要 比例原则是制约行政裁量的基本原则,而过罚相当原则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缘起不同,功能不同。

但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均可以用于约束行政处罚实体裁量。

在行政处罚的实体裁量过程中,过罚相当原则本身无法提供相当性判断标准,比例原则则可以进行过罚相当的分析。

可以将比例原则引入过罚相当原则的判断,在考量过罚相当原则所包含的违法行为构成要素的基础上,通过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要求来分析判断过罚是否相当。

关键词 行政处罚 比例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实体裁量·9·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清华大学法学院2017级博士研究生。

一、问题的提出自1988年比例原则第一次进入中国公法学者的视野之后,〔1〕比例原则备受中国学者青睐。

尤其是2000年以后至今,比例原则被认为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2〕更有学者提出比例原则应当成为“审查所有裁量性行政行为的统一基准”。

〔3〕但我们同时也注意到,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中的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种行政手段。

在进行行政处罚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其中之一就是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程度应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且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

过罚相当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坚持触法必究、宽严相济,既要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又要确保行政处罚不超过适当的范围,避免对个人、企业的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具体如何运用过罚相当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依法精确衡量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在行政处罚中,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科学评估,可以更准确地判断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

这样可以更好地确定行政处罚的力度,确保罚款、罚款金额的大小与违法行为相匹配。

2. 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行政处罚的幅度行政处罚的幅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在行政处罚时,应当考虑到所处的行业特点、地区差异等因素。

同样的违法行为,在不同的情况下所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行政处罚的幅度也应该因地制宜。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有权提供相关证据、辩解自己的行为,并享有合法申诉的途径。

行政机关在决定处罚时,应全面考虑当事人的情况,审慎权衡利弊,避免因行政处罚产生的过度惩罚。

4.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公正和有效,需要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处罚的事实、理由以及规定的处罚内容,案件文书的发放应当透明、及时。

对于不当使用行政处罚权力的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并追究相关责任。

5. 提高行政执法的专业水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只有具备良好的执法能力和职业道德的执法人员,才能更好地运用过罚相当原则,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

总之,过罚相当原则在行政处罚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轻过重罚,也不能重过轻罚,避免处罚过当。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都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它们都涉及到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权利的保护。

过罚相当原则强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能过度惩罚或者惩罚不足。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与实现行政目标的需要相适应,不能过度行使行政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总的来说,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它们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过罚相当原则的探析-开题报告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过罚相当原则的探析-开题报告

学科分类号
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过罚相当原则的探析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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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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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区队:
指导教师:
二○一六年五月
湖南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本科毕业论文作者签名:(亲笔签名)
二○年月日(打印)
说明: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此报告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生填写,将作为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考查的重要依据,经导师审查后签署意见生效。

行政处罚的定义和原则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的定义和原则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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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从轻从旧”原则,这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2、不溯及既往原则。

3、过罚相当原则。

指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人的过失相适应。

4、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就是对于自然人,我国的公民等所做的一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一些公共秩序等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但是如果轻易的就这样放了他们又起不到惩罚的效果,所以有了行政处罚。

关于行政处罚的定义和原则的内容是怎么样的?一、行政处罚的定义和原则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1]2、“从轻从旧”原则,这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①b所谓从轻从旧,包括如下含义:第一,新的法律实行以前的行为,如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法律;第二,第二,当时的法律和新的法律都认为是违法,但规定不同处罚的,依照当时的法律给予处罚。

但如果新的法律不认为是违法或处罚较轻的,依照新的法律。

所以从轻从旧,“从轻”是主要的,“从旧”要服从于“从轻”。

但“从旧”并非可有可无,“从旧”是从不溯及既往引发来的。

3、不溯及既往原则。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溯及既往是法的通则。

但在有关行政处罚的立法中很少明文规定,实践中却常常有所谓新帐旧帐一起算的说法,直接溯及既往。

这是不符合处罚法定原则要求的。

要溯及既往,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法律要使当事人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这是法的本质要求。

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的关系之辨

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的关系之辨

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的关系之辨一、本文概述行政处罚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种重要制裁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在行政处罚的实践中,如何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一直是法律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作为行政处罚中的两大基本原则,对于指导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与实现行政目的相适应,不能超越必要的限度,体现了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

而过罚相当原则则强调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社会评价和对公正处罚的追求。

然而,在实践中,比例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的关系并非简单明了,而是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和重叠。

本文旨在通过对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的理论分析,结合行政处罚的实际案例,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和差异,以期为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辨析,我们期望能够推动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更好地实现法律公正和社会和谐的目标。

二、比例原则的内涵及其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领域的重要原则之一,起源于德国行政法,后被许多国家广泛采纳和应用。

其核心思想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符合行政目的或宗旨,同时行政行为所采用的方式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比例原则主要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三个子原则。

适当性原则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达到该目的;必要性原则则指在众多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措施中,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措施;均衡原则则强调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符合比例或相称,即行政机关不得采用过度的方式来实现行政目的。

在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的应用尤为重要。

四川高院案例:过罚相当原则的把握

四川高院案例:过罚相当原则的把握

四川⾼院案例:过罚相当原则的把握【裁判要点】公安机关依法对⾏政相对⼈实施⾏政处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使⾃由裁量权,实施⾏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所科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导致⾏政处罚结果严重不合理的,应依法纠正。

【裁判⽂书】四川省⾼级⼈民法院⾏政判决书(2017)川⾏再13号申诉⼈(⼀审原告,⼆审上诉⼈)任恒全,男,1963年8⽉10⽇出⽣,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申诉⼈(⼀审被告,⼆审被上诉⼈)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光华⼤道三段2009号。

法定代表⼈陶旭东,局长。

委托代理⼈蔡霄,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作⼈员。

原审上诉⼈任恒全因诉原审被上诉⼈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以下简称温江公安分局)治安⾏政处罚⼀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民法院于2012年3⽉14⽇作出(2012)成⾏终字第44号⾏政判决,已发⽣法律效⼒。

任恒全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3)川⾏监字第9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王彬如仍不服,再次向最⾼⼈民法院申诉,最⾼⼈民法院于2015年1⽉19⽇作出(2014)⾏监字第186号⾏政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听证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任恒全不服,向最⾼⼈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审和⼆审判决维持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对任恒全作出的拘留12⽇、并罚款500元的⾏政处罚决定,可能存在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情形。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指令四川省⾼级⼈民法院再审本案。

温江公安分局答辩称,温江公安分局对任恒全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法律正确,处罚内容适当,请求驳回任恒全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处罚的基 本原则。(1)选项AB:税务机关作出 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同于警告,不是税 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2) 选项CD:行政机关未责令当事人改正 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即作出行政处 罚的,虽然违反行政处罚的法律原则, 但并不直接导致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不会导致行政处罚行为的无效或撤销。 (3)选项E:《税收征收管理法》规 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总结】口诀:简易程序一人去,事实清楚依据 明;警告百姓五十下,法人组织一千下;口头告 知书面定,当场交付和决定。

【例题· 多选题】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简 易程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该执法人员 及行政机关签章 B.对当事人认错态度不好,无理强 辩的,应加重处罚 C.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 场交付当事人,或在7日内将决定书交 付当事人 D.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报 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执法人员应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的适用

【例题· 多选题】我国《行政处罚法》 关于行政处罚适用的规定包括( )。 (2007年)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 次违法的,不予处罚 B.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C.被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 同一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D.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 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处罚的简 易程序。选项A说法错误,行政处罚 决定书无须行政机关加盖印章,仅须 有执法人员签章。选项B说法错误, 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且不因申辩 加重处罚。选项C说法错误,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选项E说法错误,执法人员不一定当 场收缴罚款。

第五章行政处罚法

第五章行政处罚法

【案例】
某县计量局在对辖区内的加油站进行计量检 查时,发现某加油站的加油机存在加油数量 短缺现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决定给予加油站罚款l 000元的行政处罚 。并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收缴了罚款。
[案例思考] 1.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2.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哪些?
[分析要点] 1.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于违法事 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较轻处罚所适用的 比较简单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 定根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 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据此条规定可知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三个方面:(1)违法事实确凿;(2)处罚有法定依据 ;(3)适用于小数额罚款和警告处罚,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 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只有这三个条件 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必须具备下列 方式和经历以下步骤:(1)表明身份,即出示有效的必要证件,表明当场 处罚行为的人员合法的执法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即 必须有证据认定违法事实,并向被处罚人员说明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 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5)备案,即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 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②违法行为: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
• ③损害的现实性和必然性。即损害是现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总则
为确保山东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行政处罚,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适用
2.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和严肃性。
二十六、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
1.移送程序:对于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信息沟通:建立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案件信息的及时共享和交流。
五、行政处罚的听证与救济
1.听证:当事人对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后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救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行政处罚的公开与记录
1.公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记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对社会公布。
七、跨区域违法行为处理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2.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税务⾏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处罚法定原则税务⾏政处罚涉及到税务征收管理权,涉及到纳税⼈和其他税务当事⼈的权利,应当采⽤法定原则。

税务⾏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四个⽅⾯:第⼀,处罚设定权依据是法定的。

纳税⼈和其他税务当事⼈的⾏为,只有税收法律、⾏政法规规定应予税务处罚的,才受处罚,否则不受处罚。

第⼆,实施税务⾏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

税务⾏政处罚由有权⾏使税务⾏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税务⾏政处罚权的⾏政机关不得⾏使税务⾏政处罚权。

第三,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政处罚,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

第四,受处罚的⾏为法定。

即法⽆明⽂规定不受罚。

⼆、处罚公正、公开与过罚相当原则公正是指给予税务⾏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处罚。

给什么处罚,要依据税务⾏政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定,不得滥罚。

公开,⼀是指有关税务机关⾏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布,使纳税⼈和其他税务当事⼈事先了解。

如果不公布,纳税⼈和其他税务当事⼈不知道,不得作为税务⾏政处罚的依据。

⼆是指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税务⾏政处罚决定要公开,这样便于纳税⼈和其他税务当事⼈进⾏教育。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税务⾏政处罚的程度、种类应当与当事⼈违法⾏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适当。

三、⼀事不再罚原则⼀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政相对⼈的⼀个违法⾏为,不能给予多次的处罚。

⾏政处罚以惩戒为⽬的,针对⼀个违法⾏为实施了处罚,就已达到了惩戒的⽬的,如果再对其进⾏处罚,则是重复处罚,违背了过罚相当,有失公正。

《⾏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的同⼀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政处罚。

”这⼀规定就是⼀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体现。

⼀事不再罚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针对⼀个违法⾏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的⾏政处罚:1、针对⼀个违法⾏为,⼀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

行政处罚六个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六个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六个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六个原则如下:
1、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不应当是一个简单的开罚单的过程。

处罚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在说明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处罚,让被处罚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和承担责任的必然性。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这些实体权益,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赋予当事人一系列程序性权利。

5、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适用行政处罚,必须使处罚后果与违法结果相适应,不能重过轻罚或轻过重罚。

6、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形式的行政处罚,不能重复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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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是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实施行政处罚为基本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有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自由罚等,无论行政机关实施何种处罚,对行政相对人来说,都是其自身权益的减损。

因此,实施行政处罚一定要客观、公正,做到过罚相当。

一、过罚相当原则的法规要求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就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时,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过重罚,也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明确行政处罚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适度适当。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要求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通过处罚既应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应起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

只有过罚相当,才能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违法行为”。

在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必须责令改期其违法行为,不是单纯的处罚,不能简单一罚了事。

真正行而有效的监管,不是以处罚案件的多少、处罚数额的多少来评判,而是以引导规范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形成良好法治秩序为目的。

过罚相当原则既是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执法监管部门具体执法行为的客观要求,更是立法本质的内在要求和立法目的的具体体现。

“法无禁止即可为”,企业的天性是逐利,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是不够的;对于执法监管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必须依法监管,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施以适度的处罚,既能纠正违法行为,又能使违法者自我反省,同时还能教育其他公民自觉守法。

如果处罚过度,非但起不到教育的作用,反而会使被处罚者产生抵触心理,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拖延或抗拒执行处罚,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也影响行政处罚的公信力。

二、行政处罚不同情形的区分
行政处罚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有明确规定。

一是不予行政处罚的几种情形: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其中,“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三是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选择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上限或者接近于上限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是考虑到行政违法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往往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往往散见于各个具体行政法律法规之中,在具体执行时,区分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给予不同的处罚。

三、“过罚相当”原则的把握
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实现过罚相当原则,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弄清事实。

要全面了解有关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成年、精神是否正常);弄清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的各种情节,如目的、动机、违法经营的时间、范围、金额及违法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等;认定违法后的主观态度,是否认错、是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有无立功表现等;然后还要正确认定违法行为人违法的性质,是否有主观故意、是初犯还是累犯等,充分收集证据材料,切实弄准违法事实,为准确行使行政处罚提供充分依据。

二是处罚法定。

要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应当适用甲法的不能适用乙法,应当适用甲条款的不能适用乙条款。

执法监管部门要找准案由,弄清违则,依据罚则,准确定性定案。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三是公平公正。

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行政
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如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是合法合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内,依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自行决定处罚标准。

我们强调的过罚相当,就是要把握好“相当”的标准。

“相当”与否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评判,需要一个客观标准。

这个客观标准是从一般自然人的认识出发,以“一个理性的普通人的认识水平”为判断标准,以社会生活为基础,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还要根据当时的形势(如新冠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和当地的有关政策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最适当的处罚幅度。

近年来,许多部门都制定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规范行政处罚,防止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要依据自由裁量基准进行准确定量把握,既起到震摄和制止违法行为的作用,又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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