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案例分析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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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பைடு நூலகம்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董某故意滋事,挑 起事端,且殴打原告骆某致伤;第三人范某当众用专指妇女生理 特征的极其污秽下流语言及手势,公然对原告骆某进行侮辱,情 节严重。根据第三人董某、范某的违法事实,被告天津市公安局 予以罚款处罚,显失公正。第三人陈某殴打他人,情节一般,给 予罚款100元处罚,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变更被告天津市公安 局的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对第三人范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变更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治安处罚申诉裁决,对第三人董某 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三)维持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对第三人陈某 罚款100元的治安处罚申诉裁决。
【评析】
天津市公安局的申诉裁决显失公正,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其理由是: (一)董某、范某、陈宝运三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有以下特征: 1.情节恶劣:范某当众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语言和手势对
骆某进 行侮辱、谩骂,内容十分下流污秽;范某、董某对骆不仅 侮辱、谩骂,还行揪打,属两种违法行为。
董某与范某系母子关系,范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董某、范
某、陈某与原告骆某系同院邻居。双方平素关系不睦。2005 年7月15日晨8时许,骆某将自家门前的雨水向院内地漏清扫, 董某见状便将骆某扫向地漏的雨水往回扫,范某也帮其母往回扫 雨水,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此时,董某的丈夫范恩某用污秽下流 语言辱骂骆某。范恩某离开现场后,范某继续当众用专指妇女生 理特征的极其污秽下流的语言和手势对骆进行侮辱。骆某在此情 况下,打了范某一记耳光。范某、董某、陈某便共同对骆进行撕 打,范某踢伤骆的腹部,被群众拉开后,董某、陈某阻止骆离开 现场,继续揪打骆某,致其当场昏迷。经医院诊断:骆某“脑外 伤综合症”,“双手挫伤,左中、下腹部挫伤”,住院治疗15天。 董某“左手软组织挫伤、右前臂表皮挫伤”。董某、范某、陈某的 行为引起了在场围观群众的公愤。
区金钟河后街。 • 第三人:范某,男,31岁,汉族,天津市工人俱乐部职工,住址同上。 • 第三人:陈某,女,30岁,汉族,天津市第二印染厂干部,住址同上。
对此,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分别以“殴打他人”为理由, 给予董某拘留十五日处罚;给予陈某拘留十日处罚;以“公然 侮辱妇女”为理由给予范某拘留十五日处罚。董某、陈某、范 某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天津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天津市公 安局经复议认为:董、骆两家此次纠纷,双方互有责任。依 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 以“殴打他人”为理由,对董某改裁罚款200元;对陈某改 裁罚款100元;以“侮辱他人"为理由,对范某改裁罚款2 00元。骆某对申诉裁决不服,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2.后果严重:骆某被董某、范某、陈某三人揪打后,当场昏 迷,致使其患"脑外伤综合症"、"双手挫伤,左中、下腹部挫伤", 住院治疗15天。骆某的身心健康受到很大损害。
3.社会影响很坏:纠纷发生过程中,有数十名群众围观,对 董焕芝一家人的蛮横行径愤慨不已,董家的言行已造成很坏的社会 影响。
根据以上情节,一裁机关对董、范予以拘留处罚是正确的;二 裁机关又改为罚款处罚,实属显失公正。
(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 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显失公正与一般的不公正不仅具有程度上 的差别,而且具有性质上的变化。显失公正的处罚,畸轻畸重, 违背了社会公认的公正原则,它意味着对行政职权的滥用。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虽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但自 由裁量权并非任意裁量权,也不是不受监督的权力。行政主体应 该根据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社会环境、社会影响和 群众情绪等实际情况,依照公正合理原则和行为与处罚相称原则, 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正确的裁决。如果任意裁量,必须导 致显失公正。对此,人民法院依法有权予以变更。
相对人参与原则
【案例:《行政机关妨碍举证行政处罚被判撤销》】
据2003年10月15日《法制日报》报道: 在行政诉讼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被告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其中
有一部分是对原告极有利的,被告为掩盖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违法问题, 只出示对其有利的证据,拒绝向法院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例如,广东省高级 法院在审理何希光诉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上诉案中,被告以 原告何希光随身携带38736元美金和15800元港币和原告供述这些美金和港元 是用于倒卖的证据,认定何希光随身携带38736元美金和15800元港币进行倒 卖。但何希光在一审、二审中多次向法庭陈述,其收容审查期间,被告先后 提讯其21次,只有最后一次他承认其携带的美金和港币是用于倒卖的,前20 次均未承认是用于倒卖的,而是说,这笔外汇是其父从新加坡托人带回家乡 建房用的,或说其母从香港多次带入境内,准备在深圳购房用的。法庭到其 收容审查地查到提讯记录登记表上明确记载了被告提讯原告21次。被告只提 供最后一次提讯笔录,拒绝提供前20次提讯笔录,并且未说明任何理由。法 庭以此推定原告前20次提讯中均未承认其随身携带的美金和港币是用于倒卖, 并由此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
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
-----案例分析
处罚公正原则
骆某诉天津市公安局对侵犯其人身权 利人治安处罚显失公正案
• 【案情】
• 原告:骆某,女46岁,汉族,天津市第二印染厂干部,住天津市河北区金 钟河后街。
• 被告:天津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宋某,局长。 • 第三人:董某,女,59岁,汉族,天津市第二印染厂工人,住天津市河北
一审判决后,被告天津市公安局、第三人董某、范某、陈 某均不服,分别以法院判决干涉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和认定事 实不符为理由,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中级 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上诉人 董某、范某、陈某的行为虽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 的行为,但被上诉人骆某的作法也有不妥之处。上诉人董某、 陈某、范某共同殴打被上诉人骆某致伤,上诉人范某用专指妇 女生理特征的极其下流的语言和手势当众公然侮辱被上诉人骆 某,情节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原审法院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确认上诉人天津市公安 局对上诉人范某、董某的罚款处罚显失公正,并无不当。该院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行 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6年8月14日 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