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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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有哪些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有哪些导读:行政处罚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

5、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有哪些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设定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尤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或者适用原则。

这些原则一般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的总则中,或者贯穿法律的全文。

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2、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处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即公正的原则。

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实施依据等及行政处罚政的有关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有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

4、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处罚法》内容除总则、附则外,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等。

除此以外,我国还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有关行政处罚的特别法律、法规等。

其特征是:1、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主体实施。

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应由行政机关行使。

2、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

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为目的。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设定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尤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或者适用原则。

这些原则一般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的总则中,或者贯穿法律的全文。

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2、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处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即公正的原则。

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实施依据等及行政处罚政的有关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有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
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这包括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法定、实施主体及其职权法定、处罚的依据法定、类型法定、内容和程序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受处罚行为应是法定的。

2.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
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要求“过罚相当”,不能畸轻畸重,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公开就是要增强处罚行为的透明度,包括处罚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终极目标是无
人违法、无行政处罚。

除了惩戒违法者、弥补社会损失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违法者的惩戒对其本人及社会公众产生教育效果,以减少甚至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
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这些原则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提出了总体要求,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原则应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处罚 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 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处罚法定原则:这意味着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必须是明确且法定的,任何行政处罚措施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且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且在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上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2.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同时,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和结果都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3.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不能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

4.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遵循正当的程序,包括告知、听证、申辩等环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进行重复的处罚。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这些原则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提供了指导原则和框架,确保行政处罚在合法、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并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行政处罚法课件

2024年行政处罚法课件

行政处罚法课件一、引言行政处罚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行政处罚法,本课件将从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原则、程序和执行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二、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1.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主体给予的制裁措施。

2.行政处罚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三、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即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据、程序和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不偏不倚。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不仅要制裁违法行为,还要教育违法者改正错误,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4.处罚与违法所得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违法所得相当。

四、行政处罚程序1.立案: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依法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法事实。

3.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做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送达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处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五、行政处罚的执行1.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

2.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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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为了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1.1 法定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执行行政处罚。

1.2 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公开,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3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不得歧视任何单位或个人。

1.4 证据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根据。

1.5 程序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应当合法、公正、公开、及时。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及适用范围2.1 警告: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发出的书面警告。

2.2 罚款:对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2.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对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执照却未取得或者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许可证、执照的单位或个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执照。

2.4 强制停产停业: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措施。

2.5 没收违法所得:对从违法行为中取得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物予以没收。

2.6 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3.1 立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立案,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3.2 调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明事实。

3.3 告知、听证: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向涉案单位或个人告知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3.4 审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依据,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审查。

3.5 决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6 公告和执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决定作出后,将决定公告,并依法执行。

四、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4.1 行政复议: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2 司法救济: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 与适用
•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 (一)地域、级别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 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三)移送管辖:如果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行政处罚机关应移送 移送司法机关 移送 • 注意,行政处罚与刑罚能否并存?可以并存,但 功能相同的要折抵(拘留可以折抵拘役和有期徒 刑,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
• 答案:C •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 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 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 注意,(1)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 处罚;(2)法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已经 设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具 体规定。
• 86.运输公司指派本单位司机运送白灰膏。由于泄 漏,造成沿途路面大面积严重污染。司机发现后 即向公司汇报。该公司即组织人员清扫被污染路 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A.路面被污染的沿途三个区的执法机关对本 案均享有管辖权,如发生管辖权争议,由三个区 的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 B.对该运输公司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 • C.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 • D.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和司机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 五、职能分离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 与实施机关分离;行政处罚的调查人员与 决定人员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与收 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 任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 • 六、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培训教材PPT(共 6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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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罚 (2)暂停或者取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
6. 行政拘留
(1)人身罚(自由罚) (2)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其他的行政处罚种类。
(三)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第9,10,11,12,13,14条)
1.行政处罚的创设权 2.行政处罚的具体化
2. 行政处罚的罚款和执行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第8条)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方式
1.警告
(1)是一种申诫罚 (2)可以单处,可以并处 (3)法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书面
2. 行政处罚的具体化
(1)上位法已经对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下位法只能 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 规定,而不能超过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 范围。
(2)法律效力等级排位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思考题:
受委托的组织
(3)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一定要求(合法、有人、 有物) ---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如果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有条件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 定
(4)不得再委托。 (5)书面委托(建议)。 (6)加强监督。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对象 (第25,26,29条)
1. 行政处罚的创设
1. 行政处罚的创设
(1)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创设,限 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不仅限于行政拘留。 (2)地方性法规不得创设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 行政处罚,但是可以创设吊销个人营业执照, 也可以创设吊销个人和企业的其他许可证或执 照。 (3)规章可创设的罚款数额。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管理,其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了解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处罚法的管理至关重要。

下面的主要对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一定的分析,请阅读下文。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主要有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 贯穿整个行政处罚法的始终。

它是现代行政管理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 它是现代行政管理区别干古代社会人治化行政管理的一个基本标志, 现代行政管理本质上是一种法制化管理。

在行政处罚中,实行处罚法定是法制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是行政管理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

为此, 行政处罚法在总则第三条以及在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管辖、适用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中, 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处罚法定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主要有三层含义:首先, 处罚主体必须是法定的。

其次, 处罚依据必须是法定的。

最后, 处罚程序必须是法定的二、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标志, 也是我国制定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包括公正和公开两个原则。

所谓公正原则, 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 要贯彻和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精神。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台的原则。

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处罚是指教育主管部门对违反教育行政法规、政策、规章的行为进行的一种惩罚措施。

其目的是维护教育法制的权威性,保护教育资源的公平性,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教育行政处罚是教育主管部门履行教育监管职能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教育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教育行政处罚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随意进行。

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处罚时,必须明确违法事实和依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2.公正原则:教育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

教育主管部门在处理教育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平等对待,不偏不倚,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教育惩戒与教育重建相结合原则:教育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戒和教育,并通过教育手段对被处罚人进行帮助和引导,使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实现教育的效果。

4. 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教育行政处罚时,应尊重当事人的自愿意愿,引导其自愿接受处罚,并通过教育手段促使其自觉遵守教育法规。

二、教育行政处罚的类别和具体措施教育行政处罚的类别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扣减/停发补贴资金、暂停/解除教育许可证、责令停职/降职、开除学籍等。

具体的处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

在教育行政处罚中,警告是旨在警示和提醒被处罚人注意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以防止犯错的类别。

罚款是一种经济处罚措施,对于恶意违法行为应予以适度的罚款处罚以示警戒。

扣减/停发补贴资金主要针对接受补贴资金的机构或个人,对于违规使用或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应予以相应的惩罚。

暂停/解除教育许可证是对违规办学行为的一种重要处罚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或解除违规办学者的办学资格,以维护教育市场的正常秩序。

责令停职/降职是对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一种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法、失职失责的行为应予以相应的惩罚和警告。

开除学籍是对违反学校纪律、严重损害学校形象的学生进行的一种最严厉的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法的行政惩戒

行政处罚法的行政惩戒

行政处罚法的行政惩戒引言:行政处罚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的一种强制性处罚措施。

行政惩戒作为其中的一种形式,是对违法行为者的一种特殊惩罚措施。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惩戒的特点和行政惩戒的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阐述,探讨行政惩戒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是一项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律体系,其在行政惩戒中的运用必须符合一系列的基本原则,以确保行政惩戒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 合法性原则:行政惩戒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制定和执行处罚标准和幅度,必须依法行使权力。

2. 公正性原则:行政惩戒应当公正平等,不论是国际组织、国家机关还是公民个体,在法律面前应当一视同仁。

3. 适当性原则:行政惩戒的方式和程度应当适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不能过度或不足。

4. 公开性原则:行政惩戒应当公开透明,对被惩罚者和社会公众应当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以维护社会公信力。

5. 效率性原则:行政惩戒应当及时、高效,避免拖延甚至滥用行政权力。

二、行政惩戒的特点1. 特殊性:行政惩戒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的特殊惩戒措施,通过行政手段对行为人进行制裁,强调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效力。

2. 衍生性:行政惩戒的决定和实施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委托和授权,行政机关不能凭空设定处罚标准,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

3. 社会性:行政惩戒是社会管理的一种手段,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

4. 强制性: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行政惩戒是强制性的,如果违法行为者不服从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罚执行。

5. 多样性:行政惩戒措施可以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和行为人的情况进行选择,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

三、行政惩戒的适用范围行政惩戒是行政处罚法中的一种惩罚方式,是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的一种惩戒手段。

行政机关在行政惩戒中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

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一、行政处罚法概述1.1 行政处罚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是调节行政行为的一项法律,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处罚法还有以下基本原则:•法定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罪刑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合法、合理、公正、公平;•刑事处罚优先原则:如果涉及刑事处罚的,应当优先适用刑事法律;•程序正义原则: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在处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1.2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可以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6种。

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行政法规、制度的行为。

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是指针对涉及卫生领域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规范处理的过程。

其基本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2.1 线索收集和初步核实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检举、投诉、举报等线索后,需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

如果线索核实属实,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正式备案,并对涉案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2 立案调查如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核实结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需要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出具询问笔录、调取相关资料、实地勘查等证据材料。

2.3 调查结果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在对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后,需要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

处理方式可能包括下列几种:•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取消卫生许可等。

2.4 过程中的申辩权利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涉案人员均享有申辩权利。

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向涉案人员告知其申辩权,并充分听取其陈述和辩解意见。

同时,涉案人员也可以提供相应证据进行抗辩。

2.5 审核把关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卫生行政部门还需进行审核把关。

部门审查负责人需对行政处罚的决定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公正。

三、结语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是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正规处理的重要环节。

行政处罚的处罚原则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处罚原则有哪些

Don't complain when you encounter difficulties. Since you can't change the past, try to change the fut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行政处罚的处罚原则有哪些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知道行政处罚的原则大致包括了七个,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6、一事不再罚原则;7、过罚相当原则。

1. 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

其基本内涵就是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

《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根据这一规定,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处罚设定权法定。

处罚设定权法定是指哪些法律规范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及其设定哪些种类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第二,行政处罚依据法定。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受处罚行为是法定的。

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均不受处罚。

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否则,行政处罚是违法的,应属无效。

行政主体对于法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定处罚种类和内容进行处罚。

处罚要求实体合法。

第三,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权力,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不得行使。

另外,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者滥用权力。

第四,行政处罚程序法定。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章行政处罚法

第五章行政处罚法

【案例】
某县计量局在对辖区内的加油站进行计量检 查时,发现某加油站的加油机存在加油数量 短缺现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决定给予加油站罚款l 000元的行政处罚 。并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收缴了罚款。
[案例思考] 1.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2.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哪些?
[分析要点] 1.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于违法事 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较轻处罚所适用的 比较简单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 定根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 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据此条规定可知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三个方面:(1)违法事实确凿;(2)处罚有法定依据 ;(3)适用于小数额罚款和警告处罚,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 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只有这三个条件 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必须具备下列 方式和经历以下步骤:(1)表明身份,即出示有效的必要证件,表明当场 处罚行为的人员合法的执法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即 必须有证据认定违法事实,并向被处罚人员说明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 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5)备案,即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 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②违法行为: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
• ③损害的现实性和必然性。即损害是现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
1. 法定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即不能凭空制定处罚标准或处罚决定,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2. 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能任意歧视或偏袒。

3. 适用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适用的种类和程度。

4. 限制性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量刑和强制执行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定权力。

5. 效率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不能拖延或走过场。

6.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必须公开透明,当事人有权知道和参与处罚过程,同时社会公众也有权了解相关信息。

7. 免罪原则: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被认定为无罪的不应受到处罚。

这些基本原则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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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项不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A. 公正原则
B. 公开原则
C.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 平等原则
答案:D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哪些权利?
A. 陈述权
B. 申辩权
C. 申请行政复议权
D. 提起诉讼权
答案:A、B、C、D
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哪一项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A. 警告
B. 罚款
C. 没收违法所得
D. 行政拘留
答案:D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此规定体现了什么原则?
A.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B. 公正原则
C. 公开原则
D. 处罚法定原则
答案:A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后的多少日内举行?
A. 3日
B. 5日
C. 7日
D. 10日
答案:C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A. 责令停产停业
B. 吊销许可证
C. 警告
D. 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答案:D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A.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C.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D.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答案:A、B、C、D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
A. 罚款
B. 没收违法所得
C. 吊销许可证
D. 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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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这些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包括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两个方面,可以概括为:(一)处罚法定原则这项原则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的第三条规定,其具体要求有四:第一,对公民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第二,行政处罚必须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设定,并以法定的程序制定、公布;无权的,不得设定;有权的,也不得越权设定;不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案例《经两级审判维持的行政处罚错在哪里?》);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授权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才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

【案例《经两级审判维持的行政处罚错在哪里?》】基本案情:1997年10月17日(赶场天)罗某乘坐公交车运两筐仔鸡170只到某地销售。

刚下车,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市场管理人员即要罗某缴付市场管理费,罗称出行时带的钱除购买人乘车的车票外,又没有料到鸡筐占地方也被要求购票,所以身上无钱,待卖鸡后缴付,工商所人员不信,发生争执,"当即责令当事人到工商所接受调查",工商人员都关门走了,让当事人单独坐等数小时(没有吃中饭)其后作了询问笔录,要罗取钱来接受处罚,"最迟不能超过15点半",并将鸡暂扣,罗拒绝在询问笔录及暂扣通知上签字。

罗一去不回。

当日下午四点工商所动笔写报告,送往约十公里的县城,经局长审查同意将鸡变卖。

下午五点四十分在暂扣清单上注明,"下午五点半处理结束。

"10月20日经办人报请立案,21日批准立案,10月25日呈报处罚意见,26日领导批准同意处罚。

10月27日给当事人处罚告知,当事人拒绝签收,10月28日通过邮寄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11月11日核审机构核审同意处罚,当日打印处罚决定书,于11月13日下午三时送达当事人。

(应先审核,再报局长批,再告知)处罚决定书陈述"两箩筐小鸡未按行规(归)市要求摆放在……菜市内出售",认定"出售的小鸡没有畜禽检疫证明,其行为属于《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属违章行为",并根据该条"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出售未经检疫的家禽。

(已变价处理,"责令停止出售"无实际意义)2、处以罚款450元"。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向县工商局申请复议。

12月15日,县工商局复议决定维持工商所原处罚决定。

当事人仍然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当事人又上访,二审人民法院再次裁定驳回。

两审人民法院驳回的理由都是不应将工商局作为被告。

当事人改以工商所为被告起诉,98年元月5日一审判决维持工商所行政处罚。

98年10月15日,当事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并提出申诉,同日,最高人民法院致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请认真接谈,依法处理。

1998年12月17日,经县工商局申请县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黑白电视机、电吹风机、洗发液、铁火炉等各种物资,可折价合贰仟余元。

存放于工商局,并认为当事人态度不好,给予拘留10天。

1998年12月18日,当事人亲属到省政法委反映,政法委致函省工商局,将原印函的"请酌情处理"专门改为"请妥善处理"。

随即,反映人持函来到省工商局。

听了陈述,看了交来的材料,省工商局立即电话通知:1、立即通知县局撤销处罚决定;2、由县工商局与法院联系,请其立即放人(因与工商处罚、申请执行有关);3、其他问题以后再议,(调卷复查)。

经几次催督,方才与法院联系,当事人实际被拘押七天。

本案的主要问题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是查处畜禽检疫问题的执法主体。

《贵州省集贸市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出售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的,责令停止出售补检补验,视情节可并处三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进行处罚,而该规定的第五条则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集贸市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集贸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这条规定说明,虽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集贸市场中发生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即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有权查处。

但集贸市场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并不是都由工商部门查处,否则就没有必要作第二款规定。

法规规定由其它部门查处的工商部门就不能查处,这才叫依法行政。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为理由,错误地认为可以查处集贸市场的一切违法违章经营行为,是断章取义,不符合规定的本意。

当事人提出,江泽民主席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案发时该法尚未施行,凭什么对其处罚。

其实,既不能用后来施行的动物防疫法衡量当事人当时的行为,也不能用该法衡量工商所当时的处罚行为,而应该适用当时的有效法规。

1985年2月14日国务颁发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明确,农牧渔业部门是畜禽防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处以罚款,但没有具体处罚规定。

该条例的实施细则明确农牧部门的职权之一是负责"处理"防疫检疫违章案件,"处理"包括"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1986年贵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检验(疫)实施办法》则明确规定,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检验(疫)人员和兽医监督人员的任务之一是对违反条例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有权给予批评、制止、直至罚款,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这些规定充分说明,农牧部门才是畜禽检疫违章行为的执行主体,工商部门不能对此行使处罚权。

二、未经当事人同意,将鸡变价处理,违反行政处罚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在办案过程中,"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先行处理。

"活鸡不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即使看成类同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也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才能先行处理。

否则违反行政处罚程序,有人提出问题: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先行处理,结果鸡死亡造成损失由谁负责?当然,这要根据过错责任来确定,当事人确实违法,应由工商部门对其行使处罚,不先行处理物品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己负责;当事人不违法,或者其违法行为不该由工商部门行使处罚,不先行处理物品造成的损失由查处该案的工商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三、弄虚作假,编造材料。

阅卷发现,很明显,有些材料是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如为应付行政诉讼),也不论材料内容是否如实,没有原始文字材料而补编原始材料,补编行为就是弄虚作假,编造材料的内容不实,就更为严重,轻言之,为职业道德所不容,重言之是执法违法。

何以见得有些材料是编造的?1、经详细反复询问案件审理过程,当事人陈述只有案发当天有一次询问笔录,而案卷中有两份询问笔录。

第二份笔录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记录格式不规范,通篇不是了解案情,而是回忆和"协商"解决办法,意在为工商所的行为作解释、美言,如工商所长说"我没吓你,没有吼你,是不是?""今天我在这里是不是私设监狱?"当事人答"今天我们是协商解决问题,不叫私设监狱。

"用语也有漏洞,如:有一次"当事人未到,是她家交亲来的",直接面对当事人谈话,怎么用"她"来表示?有一份"情况经过",陈述10月17日案发到11月13日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全过程,其中并未提到10月28日的谈话。

案卷装订编号作了涂改,证明此材料是后收编进去的。

2、关于变卖鸡的问题,有多份材料,其中必有伪证。

下午四点开始写报告,送往十公里的县城找局长审批同意变卖,然后请物价局派员去估价,出具估价结论书,加盖物价局印章,日期仍为10月17日,其中"7"字明显涂改,不仅有擦痕,而且笔迹颜色与其他字迹颜色不一。

再找畜牧站给158只鸡补检(注明死亡12只),出具"准予出售"证明,也加盖了公章,再请法律事务所到现场,出具"见证书"(未盖章,复印件),证明卖给三人,又分别与其中两名买鸡人谈话,作两份"见证笔录",内容涉及工商所变卖鸡的起因,经过,包括当事人不交管理费,超过限定时间不回去接受处理等等,这就隐含着,先将情况告诉买鸡人,再由买鸡人说出来制作笔录(也是复印件),到"下午五点半处理完毕",前后只一个半小时,来不及完成这么多工作量,有人辩解说,用汽车接送人。

断言用汽车也来不及,则辩解说,通过电话联系行不行?真是不打自招。

尤其两份"见证笔录",询问人相同,记录人相同,时间完全相同,一分钟不差,可见是弄假见拙。

诸多联想此案引发诸多联想,现择要讲述几点浅见。

一、需要理顺审核、审批、复议三者的关系。

案件审核是法制机构对本单位办案机构所办案件的一种监督制度,称之为同级审核制度。

案件审批是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所办案件在正式处理前的监督制度。

案件复议是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所办案件在处理后的监督制度。

如果是工商所具体经办,而以县级工商局名义行使处罚的案件,工商所处于办案机构地位,由县级工商局法制机构审核,仍属同级审核。

而本案是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处罚,也经过县局法制机构审核,已超出同级审核的范畴,又不是代表县局审批,复议的具体工作也由该法制机构办理,决定维持原处理。

当然,对审核同意处罚的,复议中思维模式与审核时一样,就不易发现存在的问题,即使发现了,没有极大的勇气和正确的态度,也就不能正视、承认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复议就成了走过场,起不到监督、纠错的作用,因此,工商所办理的案件不宜由县局法制机构审核,而由工商所法制人员审核,需要报批的,由县局业务对口机构签署意见或代县局审批为好。

二、经人民法院审判维持的行政处罚,如果确有错误,能否撤销?如何撤销?回答是肯定的,应予撤销,也能撤销,当然,行政机关无权撤销人民法院的判决,只能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错误行政处罚(然后,人民法院据此撤销其判决)。

有错必纠,这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贯原则,对错误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复议期间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可按行政复议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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