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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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1、法律优先。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位阶关系,因而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适用的时候按照“法律优先”的原则,在同一违法行为当中,如《公路法》对一个违法行为能够全面评价的,不再适用位阶较低的法规及规章。
2、法律保留。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如路政在许可超限车辆的时候,决定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无关的资料。
2、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
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公平公正。概括说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始终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面对行政执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具体说就是针对一个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中同样申请资格的两个申请人先后申请,办案人员因为前者说话态度不好,而给后申请先行办理如此不妥。
2、平等对待。其基本内涵应当是“相同的案件相同处理、不同的案件不同处理”如同一程度的违法案件,因为相对人的背景及身份不同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
3、正当裁量。应当符合两点一是目的适当,如在办理公路穿跨越许可的时候,不能要求申请人自来水公司解决单位的偏远驻地自来水问题;二是相关因素,例如某建设项目涉及到民生问题且迫切等待解决,此时应当考虑该相关因素。
4、比例原则。例如公路管理机构作出一项关于民生行政许可,但申请人在实施该许可的时候超越许可范围,但吊销其许可会严重影响到公共利益,故按照比例原则可以采取其他的处理措施。
3、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1、行政公开。例如路政公路公开治超范围的行政处罚主体、依据、自由裁量标准、监督单位、监督电话等。
2、公众参与。一是听取意见。一般而言在做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给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一个发表意见或辩解的机会,让其参与到行政程序当中,如对超限车辆作出处罚决定前询问其是否需要进行补充、申述、申辩,再如许可某天然气管道时召开听证会议,听取临近村民的意见及建议。二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和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按照现代行政法的管理方向,行政相对人不能当作纯粹的管理客体,通过行政程序的双向或多项性,从而保证行政行为的准确性、正确性。如告知相对人具有听证、复议、诉讼的权
利,从而贯彻“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的思想。
3、回避。如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未向路政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4、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行政效率。如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便利当事人。如作出出处罚决定时当事人因在外地不能前来领取,路政部门要求其必须前来,拒绝邮寄送达。
5、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1、诚实。如某执法单位公开的上级监督电话为本单位的内部电话。
2、信用。如路政部门作出对超限车3万元的罚款,因当事人在媒体上曝光,将处罚决定撤销。
6、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1、行政效能。如公路法赋予公路管理机构部分行政执法权及执法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
2、行政责任。如路政部门错误作出其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及时撤销其措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