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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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对行政执法起着指导性作用的核心准则。它反映了行政执法的客观规律,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根本宗旨,适用于行政执法的一切领域。当前,我国行政执法应当着重把握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为以及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执法的首要原则,是行政执法合理性的前提条件。该原则的确立是中国宪法的实施、民主和法制的运作以及依法治国思想深化的必然结果。行政执法合法与否,将影响行政主体的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因此,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是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项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的具体要求为:(1)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置,并有组织法的根据;行政主体的职权来源于法律的授予,法无明文规定则行政主体不可为,但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的行为人有时是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或者是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因此其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代表行政主体,具体表现为是否取得执法资格、接受指派或者委托;(2)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如果行政主体超出了自己的权限范围,即构成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3)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然后经行政首长签署的,才能视其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主体合法,否则,视为行政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内容合法。(1)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以事实根据为前提,而且这种事实必须证据确凿;(2)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必须正确;(3)行政执法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3、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行政执法程序与行政执法实体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是确保行政执法实体实施的前提,同时也是行政执法合理、公正的保障。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应当把握:(1)行政执法符合法定方式。行政执法既要符台国家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中通常规定的程序规则和制度,又要符合行政实体中规定的具体程序、规则和制度;(2)行政执法符合法定步骤、顺序规则;(3)行政执法符合法定时限。法律对行政执法时限的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行政效率,同时又是一项附条件的法定步骤。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是行政执法合法性的基础,行政主体只有严格执法程序,才能保证行政主体管理社会经济秩序的权威性。
二、合理性原则
行政执法的合理性,是指法律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方式、程序只规定一定的范围和幅度,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选择,采取适当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的合理性是随着行政执法合法性的强化,基于行政主体拥有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更高要求,是合法性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延伸和发展。行政执法的合理性,主要是通过行政主体行使裁量权而反映出来的,行政执法是否合理将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的公正体现,其从实质方面对自由裁量行为提出了要求,即要求其内容合理。
合理性原则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其具体要求是:(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3)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合乎情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在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遵从合理性原则,应当理解:
1、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受法律约束。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严格行政执法,但是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与多变性,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将行政主体的每一个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范围、方式、幅度都予以详细规定。因此,法律授予行政主体享有一定的裁量权,行政主体才能合理、科学地进行行政管理,
履行行政职能。行政主体的这种裁量权并不与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截然对立,行政主体执行法律更不是机械、被动地适用法律,而应当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灵活地行使裁量权,使行政执法行为趋于合理。法定的裁量行为要求行政主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象做出不逾越法律的合理、公正的选择和判断。
2、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应遵循社会公理。由于行政执法的行为人主要是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或者是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因而对行政执法合理性的趋向,会受行政执法行为人主观动机和目的的影响,行政执法行为人在实施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当遵循:(1)正当性。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主观善意和目的的正当性;(2)平衡性。行政主体在选择做出某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和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3)情理性。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符合情理性。情理是指实施的发生所导致的结果,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台客观规律、合乎情理和常理。
3、坚持行政执法的合理性,保障相对人权利义务。政府的权力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其权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强制支配的作用。所以,权力的行使具有主动性、强制性,且有自我膨胀的自然倾向,而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则带有被动性,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往往依赖于政府的自我约束和司法救济。因此,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应当自律行政裁量权,使行政执法的合理性真正成为协调政府与市场两者之间的亲和剂,进而保障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把握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关系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并列共同构成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做到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行为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产生行政行为不当。
1、行政合理性原则要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
在行政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相对关系上,前者居首要位置,后者以前者为前提。这是由法治原则所决定的。在我国,行政执法上的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具有以下特点:(1)以根本大法《宪法》为基础;(2)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为指导;(3)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4)是依法治国思想和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