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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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移送函法律依据(3篇)

行政案件移送函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移送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依法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的行为。

行政案件移送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以下是关于行政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供参考。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原则是什么

⾏政处罚的管辖和适⽤原则是什么⾏政处罚的管辖和适⽤1.管辖(1)⾏政处罚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为发⽣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具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管辖。

(2)两个以上依法享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如对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政机关对该案件的医`学教育⽹搜集整理管辖发⽣争议,双⽅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政机关指定管辖。

(3)违法⾏为构成犯罪的,有管辖权的⾏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2.适⽤(1)适⽤条件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为,且该违法⾏为违反了⾏政法规范;⾏政相对⼈具有责任能⼒;⾏政相医`学教育⽹搜集整理对⼈的⾏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违法⾏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2)适⽤⽅式不予处罚:①不满⼗四周岁的⼈有违法⾏为的,不予⾏政处罚;②违法⾏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政处罚;③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为时有违法⾏为的,不予⾏政处罚;④如违法⾏为轻医`学教育⽹搜集整理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政处罚。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政处罚的当事⼈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胁迫有违法⾏为的;③配合⾏政机关查处违法⾏为有⽴功表现的;④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有违法⾏为的。

⾏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在⾏政处罚中,公平原则⾏为要求⾏政主体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做到同样的违法⾏为受到同样的处罚,不同的违法⾏为,不应受到同等的处罚。

3.处罚与违法⾏为相适应的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这⼀原则是指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医`学教育⽹搜集整理受到⾏政处罚,其违法⾏为对他⼈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要素

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要素

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要素(一)案件的管辖权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首先要明确案件的管辖问题,通俗地讲,所要查处的案件有没有权管。

1、管辖的基本原则。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机关管辖。

这个规定确立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域管辖基本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对垄断行为的管辖,《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省级相应机构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除外规定。

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首先要看办案机关是否有管辖权,只有具备管辖权才能继续办理。

衡量有无案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八看:一看有无职能管辖权;二看有无地域管辖权;三看有无级别管辖权;四看有无时效管辖权;五看是否属于不予处罚范围;六看有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七看有无达到追诉标准需移送司法机关;八看是否违反指定管辖规定。

(二)关于立案掌握线索、发现案源,是各级办案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和先导。

要办案就必须首先重视掌握线索,发现案源。

要善于通过初查、分析、筛选、排队,对一个个线索按轻重缓急作出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促使其尽快进入立案程序。

关于立案应注意以下方面内容:1、立案期限:从发现案件线索之日起7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2、立案前取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问题:一是案件线索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初步调查);核查(初步调查)只要取得的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要求,就可以作为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是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3、告知制度:适用于有投诉、举报和申诉的案件(1)不予立案告知:对不予立案的,经负责人批准后,要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处理结果告知:对于立案的案件,应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2)

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2)

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四、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二)行政处罚的管辖(P54)(★★★)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提示】税务行政处罚由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例题·单选题】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机关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A.必须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B.必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管辖C.必须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的海关管辖D.可以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管辖【答案】D(三)行政处罚的适用1.不予处罚(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解释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解释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例题·多选题】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适用的规定包括()。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操作指引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操作指引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操作指引目录一、一般程序操作指引二、听证程序操作指引三、简易程序操作指引四、送达程序操作指引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操作指引六、约谈告诫操作指引七、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第一部分一般程序操作指引邮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一般程序实施流程一、管辖(一)管辖的原则邮政行政处罚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的任一个阶段被发现的地点,包括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主要解决违法行为具体应当由哪一级邮政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两个方面:1.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的认定(1)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比如涉案金额大小);(2)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轻重(比如处罚的种类);(3)实施处罚在本辖区、领域内的影响程度;(4)案件发生跨区域,是否需要上级邮政管理部门查处等。

2.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有“重大、复杂”情形时,再研究是否报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确定管辖。

(三)移转管辖1.上级办理下级部门管辖的案件“必要时”一般是指:在上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亦属重大、复杂的,如存在用户邮件或者快件数量巨大、涉案金额较高、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需要与更高级别的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等情况;在上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媒体专题报道、舆论广泛关注的;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基于客观事实不能行使管辖权,如发生自然灾害、存在不可抗力,需要由上级邮政管理部门管辖。

具体步骤:步骤一:上级邮政管理部门通知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向其移转案件管辖;步骤二: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填写《案件移送函》,并将涉案物品按照《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以及已经取得的案件证据材料一并移交给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已经对涉嫌违法的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向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步骤三:接收移送案件的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有关通知、《案件移送函》等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关键词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有何规定?

关键词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有何规定?

关键词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有何规定?关键词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有何规定?在中国,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主体进行的强制措施,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作为一种行政手段,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地域管辖的法律依据、地域范围的划定以及管辖层级的界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在中国,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依法进行。

这意味着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原则上受限于行政区域的划定。

二、地域范围的划定行政区域是划定地域管辖的基础。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分为省级行政区、市级行政区和县级行政区。

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个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由该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地域范围的划定可能会产生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跨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可能需要由涉及的多个行政机关进行联合处罚。

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具有广泛社会危害性、需要统一调查的情况,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由其直接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三、管辖层级的界定除了地域范围的划定外,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还涉及到管辖层级的界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按照层级分为两级,分别为一级行政机关和二级行政机关。

一级行政机关划定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二级行政机关划定在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

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个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由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而对于一级行政机关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由二级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这样的划定可以保证行政处罚在不同层级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提高行政处罚的效力和公正性。

然而,对于一些具有重大影响和广泛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由其直接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这样的决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处罚的管辖二、行政处罚管辖的原则1、由于行政管理活动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因此,在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为了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分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为管辖的基本原则。

2、解决了级别管辖问题。

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县级政府。

3、对职能管辖作出规定。

为了使行政处罚更准确,体现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精神,行政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2、证据种类(第23条)
A:物证 B:书证 C:证人证人 D: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 E:当事人陈述: F:鉴定结论 G: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 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3、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法定方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总局第28号令 )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二是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当事人-----时间——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 内容——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有关单件,不得少于两人
四是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应当表明身份---一般着工商制服
并应出示执法证
五是委托调查应出具委托调查函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3、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的经营者哄抬 3、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的行为—电
物价案件—物价部门
力监管部门
4、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规定 4、对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药品监督管理部
的案件。

5、城乡集贸市场出售中药材以外的 药品—药监部门
6、经销未经审定的种子案件—农、 林部门
7、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 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 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为传销 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处罚权—公 安、电信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28号令第二章(5-15条)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一)地域管辖(《程序规定》第五条 )
1、一般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 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理解—广义、狭义
贩卖假酒
甲 地 制 造

丙 地
丁 地
地 贩 卖

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是什么⾏政处罚是指⾏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给予⾏政制裁的具体⾏政⾏为。

实施⾏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政主体的⾏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是什么⾏政处罚法管辖权是对⾏政机关和⾏政处罚实施组织实施⾏政处罚的权限进⾏划分,明确其分⼯的重要措施,是解决⾏政处罚主体在⾃⼰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主要依据。

明确规定⾏政处罚主体对⾏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防⽌处罚主体越权处罚或者重复处罚,同时也可以对哪些有管辖权⽽不认真⾏使职责的处罚主体进⾏约束。

使⾏政机关和其他委托或者授的组织能够尽职尽责任⾏使权⼒,使⾏政违法⾏为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从⽽提⾼⾏政机关的⼯作效率,保障⾏政机关有效地实施⾏政管理,保护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佥权益。

管辖问题是规范⾏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之⼀,它是正确实施⾏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明确对⾏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才能有效地对⾏政违法⾏为给以制裁,同时有利地监督⾏政机关依法⾏政。

由于⾏政处罚的管辖是⼀个复杂⽽⼜重在的问题,因此《⾏政处罚法》第20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以解决⾏政处罚过程中由于管辖权不清⽽带来的种种问题,这⼀规定包涵了⾏政处罚管辖权的多项原则,也包括了⾏政处罚的地域管辖、职能管辖以及级别管辖等⼏⽅⾯的内容。

确⽴⾏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是以有利于⾏政机关实施⾏政处罚权,有利于及时有效地纠正⾏政违法⾏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前提的。

由于⾏政管理活动是以⾏区划为基础的,在通常情况下,⼀般的⾏政违法⾏为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管辖。

社会⽣活是错综复杂的,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实施有效的⾏政管理,世界各国按照本国的⾏政管理的需要设置多个不同的⾏政管理部门对不同的⾏政管理,世界各国都按照本国的⾏政管理的需要设置多个不同的⾏政管理部门对不同的⾏政管理活动⾏使⾏政管理权。

行政处罚管辖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管辖包括哪些

一、行政处罚管辖包括哪些(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

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这里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有权进行指定的机关,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上一级行政机关。

因为指定管辖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依行政领导权所做出的一种决定,在两个涉及管辖争议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同属于一个行政机关时,由该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指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当两个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不是同一行政机关时,上一级行政机关显然无权对此作出决定,就必须由对两个行政机关都有行政领导权的行政机关做出决定,这也就是“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三)职能管辖职能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所作的分工。

违反了哪个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就应当由对该行政管理事项享有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这是行政管理专业化的要求。

(四)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种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地域分工。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行政处罚管辖包括哪些二、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1、行政机关。

其特点在于:(1)单独实施: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

此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实施状态。

(2)相对集中实施:也称为行政处罚的综合执法,是指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有哪些?【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亦称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

行政处罚是对触犯我国的刑法的人的一种触发方式,一般情况下,只有当地的警察局和行政机关有权利对当地的行政案件进行处理。

那么,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应当如何界定呢?小编搜集了一些有关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行政处罚常识:行政处罚的管辖1.级别管辖。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上的分工和权限。

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亦称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

目前,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管辖原则的特殊规定主要有:(1)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2)由最先查处的行政机关管辖。

3.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机关就必须遵守执行。

4.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处罚法讲义

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处罚法讲义

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处罚法讲义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1、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2、行政处罚是制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3、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主要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权利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的主体法定、处罚的依据法定、处罚的程序法定。

(2)公正公开原则一是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当。

二是公开原则又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处罚的法律法规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法律法规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第二个方面:给予行政相对人的处罚要公开,不能秘密进行,使受罚者本人及人民群众对处罚能够了解,以便于人民群众监督。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要同时发挥两个作用:一是强制制裁作用。

二是促进认识转变的作用,通过行政处罚使被处罚者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承担因违法而带来的不利后果,使被处罚者不再危害社会和自觉守法,这就是认识的转变作用。

防止将处罚变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简单机械的报复。

(4)当事人权利保障原则行政处罚法是通过赋予当事人权利的方式,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如果当事人行使了这些权利就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那么行政处罚法都赋予了当事人哪些权利呢:主要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与请求国家赔偿权等共计14项权利。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行政相对人正当、合法的行使权利还可以阻却行政机关不正当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

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

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原创实用版)目录一、行政处罚法的定义和作用二、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权限四、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五、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执行六、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正文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处罚法的定义和作用行政处罚法是指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主体给予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即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合理性原则,即行政处罚必须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行政处罚旨在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行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权限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归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等。

行政处罚的适用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

对于涉及食品、食用农产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以及操纵股价、内部交易、虚假陈述、非法集资等金融领域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应当从严适用。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执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

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对于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主体,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六、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等。

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

行政处罚类型分为几种

行政处罚类型分为几种

一、行政处罚类型分为几种(一)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二)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六)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类型分为几种二、行政处罚的特征(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读制定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

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有效地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正,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第二次修正作出修改内容为:“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规定行政处罚审核制度,全国各行政部门都应遵照执行。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一部重要法律,所确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改革行政机关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对加强法治建设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行政处罚概述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的原则有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适应违法行为原则,结合教育原则,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申诉和赔偿原则,处罚追究时效原则等。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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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管辖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为什么要规定这样一个行政处罚管辖原则呢?
行政处罚法管辖权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实施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进行划分,明确其分工的重要措施,是解决行政处罚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主要依据。

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防止处罚主体越权处罚或者重复处罚,同时也可以对哪些有管辖权而不认真行使职责的处罚主体进行约束。

使行政机关和其他委托或者授的组织能够尽职尽责任行使权力,使行政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从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佥权益。

管辖问题是规范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明确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才能有效地对行政违法行为给以制裁,同时有利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由于行政处罚的管辖是一个复杂而又重在的问题,因此《行政处罚法》第20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用以解决行政处罚过程中由于管辖权不清而带来的种种问题,这一规定包涵
了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多项原则,也包括了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职能管辖以及级别管辖等几方面的内容。

确立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是以有利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及时有效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前提的。

由于行政管理活动是以行区划为基础的,因此在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我们首先考虑到地域管辖问题,规定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同时为了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有效地、及时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又对级别管辖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在通常情况下,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及时地发现违法行为并便于对违法行为的进一步调查和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为了使行政处罚更准确,体现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职的精神,行政处罚法还作出了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

这实际上对对职能管辖作出的规定。

社会生活是错综复杂的,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世界各国按照本国的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置多个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同的行政管理,世界各国都按照本国的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置多个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同的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管理权。

我国的行政管理活动也是如此,各行政机关都是在法律赋予的职权的范围内,行使
各自的职权。

行政处罚权是的行使行政权的一部分,它具有行政权的特征,因此,行政处罚权利的行使也必须依职权进行。

但需要指出的上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又有的不同,有行政管理权的机关不一定都有行政处罚权,同时对此种行政违法行为要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就不一定有处罚权,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行政违法行为要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了行政管理专业化的特点,有利于行政机关管理,有利行政处罚的准确,同时更有利于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确定管辖的原则,是指研究管辖或者立法中确定管辖时所遵循的一般准则。

行政处罚管辖错综复杂,与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活动程序等诸多问题交织在一起,只有明确反映行政处罚管辖的行政目标和基本价值,即行政处罚管辖的原则的问题,才能把握问题的实质,使行政管辖建立在比较科学的基础之上,从我国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的实践来看,确定行政处罚管辖应遵循以下原则:
1.效率原则。

效率应该是行政的蛭训价值,没有效率就没有行政。

行政处罚作为与行政权相联系的一种制裁措施,而对大量的、经常性的违法行为,必须合法、高效才能一挥其能。

讲究效率应是行政处罚中应有之举。

从总体上看,保证行政处罚实现效率的环节很多,如程序、时效等,但管辖也是重要方面。

我们这里讲的效率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管辖
的确定,应当便于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迅速、及时发现并制裁违法行为。

迅速、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是指实施处罚的机关或者组织能很快掌握违法行为的信息,既要使检举方便、及时,也要使日常的行政管理有关情况能及时反馈。

因此,根据这一原则,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应主要根据行为发生地来确定。

2.兼顾行政机关的分工与案件性质的原则。

我国的行政机关是按层级组成的,不同级的行政机关分工是不同的,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层次越高,其职能中中的决策、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内容就越多,行政机关层次越低,其职能中的执行内容就越多,处理具体案件和其他事务的任务就越重。

根据这一特点,大多数行政处罚的实施就应由级别较低(如县级)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来管辖。

同时,考虑到案件简单和繁杂,大案和小案,以及案件性质不尽一致,因此,应规定一些行政机关分工的均衡。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管辖是一种权力的分配,应该具体、明确确,责任清楚,既不发生管辖重重,也不出现管辖空白。

但是,行政处罚的管辖非常复杂,而且行政管理中的变化因素很大,确定管辖又不可做到滴水不漏,一一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在确定管辖时,既要明确定职权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使大量的管辖,都有明确的实施主体,也要一些行政机关在管辖上的机动权,使管辖能适用各种变化
的性况,真正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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