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与政治(2015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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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的指导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 2、从实际出发 3、贯彻民主精神 4、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5、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 (三)立法程序
二、任免权
(一)任免的范围 1、全国人大的任免权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 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 委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委员。 全国人大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 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 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 人员的人选。 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的提名,决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 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一)决定权的范围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a可以 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 家计划,b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 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c审查和 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 行隋况的报告;d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 政工作的实施计划等。
三、决定权
• (一)决定权的范围 • 4、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权 • 这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权力机关充分行使地方 自主权的体现。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主要包括: • (1)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 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 工作的重大事项; • (2)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 (3)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 (二)行使决定权的程序
第一章 导 论
主要内容
一、政府与政治的涵义 二、现代西方政府与政治的基本原则 三、中国政府与政治的历史演进 四、中国政府与政治研究的方法与意义
一、政府与政治的涵义
• (一)政府的涵义 • 1. 政府的定义及其特征 • 政府是一个国家为维护和实现特定的公共 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则组织起来的,以 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组织。 • 广义政府即指一个国家内行使国家权力的 全部组织体系。 • 狭义政府专指一个国家政权体系中依法享 有行政权力的组织体系。
(一)决定权的范围
• 3、地方各级人大的决定权 • 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 其常委会的决定权只作了原则规定。 • 第一,县级以上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本行 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 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 第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 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 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 • • • • • • •
二、预备会议 三、会议开幕 四、会议的基本形式 (一)主席团会议 (二)大会全体会议 (三)代表团会议 (四)小组会议 (五)大会期间的专门委员会
• ①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 ②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 项。 • ③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 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 • • • • 四、监督权 (一)监督权的主体和客体 (二)监督权的内容 (三)监督权的构成 (四)评价 五、其他权力
第四节 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
• • • • • • • • • 一、会议准备 (一)组织准备 1.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2.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3.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4.组织代表团。 5.审查代表资格。 (二)文件准备 (三)会务准备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2.人民代表大会对党的法律监督
首先,党的一切决议、决定和指示都不得违反宪法 和法律。 其次,党对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对国家的领导应尽量 以法律的途径实现。 再次,党要自觉地守法。


• •
(三)民主集中制与“议行合一” (四)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
(二)任免程序
• 1、党组织推荐 • 2、选举和表决人选程序
三、决定权
• (一)决定权的范围 • 1、全国人大的决定权 • a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 行情况的报告; • b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c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 d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 的设立及其制度; • e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一)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途径 (二)是政府权力合法性源泉 (三)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有效组 织形式 (四)是联系群众、反映民意的重要渠道 (五)是保证国家稳定的重要机制
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与组 织体制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 性质;2. 组成; 3. 任期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 性质; 2. 组成; 3. 任期; 4. 组织机构 委员长会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办公厅;工作委员会
四、中国政府与政治研究的方法 与意义
(一)研究方法 1、比较研究 2、历史研究 3、规范研究 4、实证研究 (二)研究意义
第二章 中国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
思考题:
• • 1. 中国为什么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色与优 势是什么? • 3. 中西议会制度的比较。 • 4. 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主权原则
1.主权在民原则的提出
2.主权在民原则的逻辑基础 (二)代议制原则 1、代议制的含义 2、代议制的起源 3、代议制的发展 (三)分权与制衡原则
现代西方政府与政治的基本原则
(四)法治原则 (五)政治自由原则 (六)公民权力保障原则
三、中国政府与政治的历史演进
1.工农民主政府 2.抗日民主政府 3.人民民主政府 4.新中国建立后的政府 5.改革开放后政府体制的发展
2、地方各级人大及县以上人大常委会 的立法权
(1)具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具体的立法权限 • 第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 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具体规定的事项。 • 第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事项。
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就以下 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3、地方各级人大的任免权
• 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 选举本级政府的领导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 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 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 副镇长); • 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必须 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 准; • 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乡级人大有权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参考书目
• 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述 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与组织体制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人民大表大会的会议
第一节 人民大表大会制度概述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1. 中国共产党对人大的领导 • 第一,党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方针政策,人民代 表大会贯彻执行。 • 第二,党就国家的重大问题,直接向全国人大提出建 议案。 • 第三,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实行工作领导。 • 第四,党的组织领导。
(一)决定权的范围
•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 • 现行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 • a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 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 • b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 c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 d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 e决定特赦; • f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 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 g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 h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 I根据总理提出,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 J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 ①国家主权的事项; • 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 生、组织和职权; • 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④犯罪和刑罚; • 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⑥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 ⑦民事基本制度; • ⑧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 度; • ⑨诉讼和仲裁制度; • ⑩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 项。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
•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 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 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 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 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 查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组成 (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三)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会议 (四)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立法权 (一)立法机构及其立法权限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 全国人大的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 a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b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 法律; c部分补充和修改法律,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d解释法律。
人大主席团构成
• (1)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中共中央领导、国家主席、副主席、 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 • (2)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爱国人士; • (3)中央党、政、军机关有关负责人和人民团体负责人; • (4)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 • (5)工、农、兵等方面的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和知识分子方面 的代表和知名人士; • (6)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少数民族的代表; •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解放军代表团 负责人。
政府的特征
• • • • 权威的广泛性 来自员的非自愿性 暴力垄断性 权力的合法性
(一)政府的涵义
• 2. 政府的起源 • 3. 政府的目的 • 4. 政府的分类
(二)政治的涵义
• 1、中外历史上的政治观 • 2、中外近现代的政治观 • 3、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
二、现代西方政府与政治的基本 原则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 免权
• 决定本级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 • 在本级政府或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人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 级政府或法院、检察院的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 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 根据本级政府正职领导人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秘 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 案。 •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法院副院长、 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检察院副检察长、检 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检察院检察长;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 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法院院长的任免,根 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检察院分院检察 长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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