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建信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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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建信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23
•【文号】证监许可〔2020〕465号
•【施行日期】2020.03.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建信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465号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建信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建信基金报〔2019〕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令,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建信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香港),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等值港币。
建信香港的注册登记等事项,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备的外汇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系统,依法办理外汇资金进出相关手续。
三、我会对张军红担任建信香港董事长、徐静担任建信香港总经理无异议。
四、建信香港应当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与金融无关的业务;不得从事放债或类似业务;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在境内从事经营性活动,为境外子公司提供后台支持或辅助等我会认可的活动除外。
五、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境外办法》的要求,做好建信香港及其下属机构有关事项的报备、报告等工作。
六、你公司应当充分履行股东职责,依法参与建信香港的法人治理,健全对建信香港的风险管控,形成权责明确、流程清晰、制衡有效的管理机制。
七、你公司应当督促建信香港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八、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建信香港的注册登记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九、建信香港组建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你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