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农民建房管理和环保工作会议讲话稿

农村土地确权、农民建房管理和环保工作会议讲话稿
农村土地确权、农民建房管理和环保工作会议讲话稿

农村土地确权、农民建房管理和环保工作会议讲话稿

同志们:

今天的会议是一次极其重要会议,既是土地确权的启动会,也是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部署会,还是环保工作的推进会。经过县委、县政府研究,将土地确权、农房管理、环境保护三会合一,主要是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中央近年来一直运用土地政策、信贷政策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大最严格的手段,对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实行经济宏观调控。从自然法则来看,万事万物都是相关联的,我们通常会这样讲一个地方的生态环境——粮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人,人的命脉在土地。今天的三个会涉及到土地和环境,所以放到一起开。二是切实精减会议,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所倡导的精简会议要求,让大家能有更多的时间去谋发展、有更多的精力去抓落实。三是这三项工作,都和乡镇有关联、有关系,一并开会更有利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统揽全局、统一部署、统筹推进。

刚才,可跃、结云同志对相关工作做了说明,有关乡镇和部门也做了很好的表态发言,特别是县委常委响龙同志、县委常委、副县长鹏飞同志,分别就土地确权、农房管理、生态环保三项工作,作了详尽、详实、详细的安排部署,讲得很好,我完全同意,请同志们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希望大家在落实这三项工作中,比斗志、比干劲、比业绩、比稳定,掀起加快推进、加速赶超的新高潮。下面,就扎实推进这三项工作,我再讲三点意见,也就是“三个化”:

第一点意见,要深化认识,用“重中之重”的程度来对待这三项工作

虽然土地确权落实起来很艰难,但却是一件管长远的大事,必须见成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连续6年的中央1号文件,对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任务书、路线图和时间表。对我们这样一个农业大县,尤其是我县农民人口多、农村面积大、农业占比重,而且农户承包地块零散、地类多样、地貌复杂,再加上集体与国有、村组与部门、村组与村组之间的权属争议等问题,土地确权压力很重、难度很大。但是,这项工作事关长远,再难也要做好。正如汪洋副总理指出:“这不是一件可干可不干的事,而是非干不可、必须干好的事”。只有把承包地真正落实到农户,权属清了、面积准了,农民的心才能稳了,才能实现农业繁荣、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虽然农房管理执行起来很艰辛,但却是一件利长远的好事,必须出绩效。从当前情况看,我们农民建房管理的乱象令人担忧,无序乱建、违规搭建、想建就建,折射出农房管理当中的缺位、失位、错位,各种矛盾交集、关系交织,在全市排位滞后。从2013年开始,国家和省市将农民建房用地监测等同于城市项目用地监测,这意味着我们违法用地比例很有可能超过17%的警戒线,意味着将面临巨大的问责风险。现在,我们必须行动起来,以最大的决心,最大的力量,用铁的纪律认真整治,铁的手段严格整理,铁的心肠全面整顿,严厉处置违规占用宅基地、违规建房行为,为城镇化建设赢得宝贵时间和空间。

虽然环境保护推进起来很艰巨,但却是一件谋长远的要事,必须有实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将生态文明作为“五个文明”写进报告,将生态文明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今年1月9日的国务院环保工作会议指出,要毫不放松抓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并制定了措施、下达了任务、落实了责任。特别是今年,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文涛同志对我们军山湖水质保护非常重视,相继做出几次专门的重要批示,要求高、措施严、力度大。我们在环境保护这项工作上,必须全力以赴,严格监管,为子孙后代留一脉青山、一湖碧水、一片晴空、一个永续发展的空间。

第二点意见,要细化举措,用“好上更好”的标准来落实这三项工作(一)土地确权要抓稳抓牢不软手。土地确权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基础性工作,法律有要求、中央有政策、省市有部署、农民有期盼。推进这项工作必须要坚持审慎、可控、平衡、稳定,扎实推进、稳妥推进、加快推进。重要就是突出“四扇门”:

第一,摸准实情登家门。就是要上门入户开展确权调查工作,查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确保每一宗土地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确保做到不遗不漏、不假不虚。这里要做到“三个四”:一是四个统计,认真做好耕地面积尤其是农田标准化改造面积的统计、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统计、新型农业生产服务组织的统计和农业管理体系人员的统计。二是四个座谈,开好新型经营主体座谈会、村民代表座谈会、村干部座谈会、乡镇干部座谈会。

三是四项权力,要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做到尊重群众意愿,倾听群众的呼声,满足群众需要,符合群众期待。第二,调处争议入户门。就是要到群众家中调处争议。一是坚持两条底线,一条是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结果,都要得到群众的认可,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还有一条就是要化解二轮承包以来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二是把握三个依据,以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准,以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为基石,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合情合理地化解矛盾。三是发挥五老作用,引导村里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战士、老模范,组成“理事会”、“监事会”、“议事会”等组织,形成村民内部的约束力、监督力、调解力。四是突出三个重点,对于权属一时无法确定、争议一时无法调处的,可以先搁置、冷处理,或争取政策支持。难以确权的,可以采取确地确股的方式解决。特别是政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应该依法务实,尊重农民意愿和智慧,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

第三,阳光操作开大门。就是要公开、公平、公正操作。围绕“确实地、赋真权、准登记、颁铁证”的目标,在清查、丈量、确权、登记的每个环节都进行民主协商,不能因为赶时间、抢进度,而人为简化程序、弱化手续、违规变通、违法操作。一是四签,开会通知要签收、参加会议要签到、表决投票要签名、通过方案要签字;二是四公示,即摸底调查、工作方案、勘界确权、土地发证全部张榜公示;三是四相符,

即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相符;四是五到户,即承包地块位置、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第四,土地流转更专门。就是要在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推动土地流转。一方面,各乡镇要以农经站为载体,以便民服务中心为依托,畅通土地流转信息,建设专门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另一方面,土地流转还要明确三个方面:一是干什么。土地流转就是要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的基础上,发展高产、高效、高值、高质的现代农业。像我们的下埠油茶、前坊果业、李渡蔬菜、钟陵花卉、张公药材等都可以借势、借机做大。二是谁来干。农村土地就是要适度向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合组织等新型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增强带动力、辐射力。三是谁操作,土地流转中,县乡做指导、做规划、做配套,主体还是村组。

(二)农房管理要抓细抓紧不松手。按照“无条件叫停,无隐瞒摸底,按分类处理,大力度拆违、联审会发证”的要求,全面推进农房管理,重点要做到“五清”:

第一,底数摸清准。镇村指挥部要统筹调度、合理安排,对全县范围内的违规建房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四定”:定方案,从上门入户收集数据,到逐乡逐镇收集数据,最后牵头部门汇总数据,都要有明确规范的实施方案。定人员,要迅速抽调精干人员,组织普查队伍,并把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定内容,就是通过宣传培训,使普查人员熟悉掌握

普查内容、普查方法。定责任,要明确普查人员的责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规划做清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相关要求,以及上级有关要求,要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要精心编制镇村规划,同时农工部等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确保规划质量。自然村的编制规划必须符合“两榜三图一册”的要求:“两榜”,即初步成果张榜公布、修正成果张榜公示;“三图”,即《现状测绘图》、《总体规划图》、《控制性详规与土地利用图》;“一册”,即《编制规划册》。同时,农民建房要做到“八不准”:一不准违反规划选址建房;二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三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四不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五不准超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房;六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建房;七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建房;八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

在精心编制镇村规划同时,还要着重要考虑三个问题,一是能否建的问题。符合四种条件之一可以建房,有八种情形之一的不可以建房,这是硬性规定,也很容易考量,容易操作,而且要接受社会监督,所以能不能建房都很透明的,这关必须把死。二是哪里建的问题,我们要引导农民集中建房,选址很重要,不但要能够带动、拉动当地发展,还要让绝大多数群众乐于接受。对拥有合法宅基地的,符合规划,要通过现场勘察,绘制红线图,确定四至,理清权属,才放线建房,这关要把准。三是怎么建的问题。集中建房要尊重规划、符合规划,也

要考虑群众的意愿、习惯、习俗、风格,还要注重质量、户型、安全,确保群众生产提效、生活提质,这关要把牢。农工、住建等部门要编制农房通用设计手册,免费提供给农民建房使用。

第三,宣传讲清楚。开展好农民建房“宣传月”活动,利用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房管理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实现培训班到乡、宣传车到街、宣讲队到村、宣传牌到组、宣传单到户,使全社会关注、全社会了解、全社会认同、全社会支持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重点要让群众清楚明白可以在哪里建房、怎样建房、建什么样的房、建房的途径和程序是什么,有什么样的环境、生活质量会有哪些改善和提升,让群众自愿参与到农房管理工作。

第四,审批要清正。管好农民建房,不是不让农民建房,严格审批也不是设立门槛,最终的目的,还是要通过政府引导和控制,规范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建好房,防止多建、乱建、不会建、不依规划建。还要向群众公开、公示、公布五具体事项:一是内容。四种可以建房的情况、八种不能建房的情形要一清二楚。二是权限。需要县里审批、乡镇审批的要明确。三是流程。明确审批办理的具体流程,引导农民依次办理。四是费用。依法合理收取费用,不能层层加码乱收费。五是时限,办理的期限要向社会公布。在这里讲一个观点:推进新型城镇化,不是消灭农村,而是在应保留的基础上保护农村,少砍树、不填塘、少拆房,要像习总书记在全国城镇化会议上说的,要让我们的城镇化建设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第五,处置更清爽。对农民违规建房行为的处理要公平、公正、公开,不留隐患和后遗症。如何处置,我看三个方面要把握:第一是拆除。对违规建房,原则上是一拆到底。对于乡镇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农民建房进行拆除,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该组织力量予以配合,统筹于郑响龙同志,农工部参与。第二是分类。对符合规划要求但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住房困难户,要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尊重历史、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第三是监管。各乡镇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24小时巡查,做到强力监管、严防死守。一有违建行为,就要处置,不能等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或大面积发生才处理。这里再三强调,如果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名人富人违法违规建房的,要作为典型案例,从严、从重、从快,依法依规处理。

(三)环境保护要抓好抓实不放手。重点做到“三个不”:

第一,污染防治不松懈。主要是“三个防治”:一是大气污染防治。抓好城市扬尘、机动车污染、企业污染治理,落实好XX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措施。二是水污染防治。抓牢水源地保护,确保全县人民饮水安全;抓实水环境治理,包括城市水环境和农村水环境;抓好水环境质量监控与应急预警,积极开展河、湖、渠等地表水的水质监测,健全监控体系。特别是军山湖的水质保护工作,一定更要按上级要求落实到位,垃圾焚烧站和污水处理厂要按时按质竣工。三是土壤污染防治。做好“一个监测、一个治理、一个修复”。一个检测就是做好饮用水水源地、耕地、涉危涉重的工矿企业及周边等重要地域的土壤的监督调查;一

个治理就是抓好工业污染源治理,尤其是要抓好重金属污染防治;一个修复就是重点推进文港重金属防控区土壤修复试点示范工程,这也是市里给我们下达的刚性任务,必须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

第二,污染减排不怠慢。污染减排控制指标是国家确定的约束指标、刚性要求、硬性任务。要千方百计做大我县减排基数,减轻任务压力,为进贤加快发展赢得更大空间。要大力推行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和科技减排,突出抓好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每一个减排项目发挥减排效益。要按计划完XX县城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县城污水管网建设,实行雨污分流。要提高环保执法水平,严厉查处各种违法排放行为,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第三,制度建设不止步。建立健全四项机制:环保监测机制。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上争取力度,尽快提高环保监察、监测能力,着力构建县、乡、村三级环保工作网络。定期排查机制,开展高污染企业环境隐患拉网式检查,对违法超排、偷排、直排,要一个个检查摸点、登记在案、坚决关停。信访办理机制。要进一步加大环保问题的处理力度,及时查处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责任追究机制。市政府已经在研究环保考核工作,将县区政府县区长、分管环保工作副职,以及环保局长作为考核对象,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撤销考核年度市授予的有关环保方面的荣誉称号;对各县区长、分管副县区长和环保局长问责。所以,我们要把环保工

作职能定位到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上,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三点意见,要实化责任,用“严而又严”的考核来推进这三项工作

一要强化领导。今天,我们会议调度的三项工作,都是政策性强、专业性强,涉及面大、影响面大的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做到集中领导、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经费“五个集中”,扎实做好所涉的三项工作。在这里强调一下,三项工作都要在七大指挥部内成立领导小组,专门负责领导协调;三项工作都要抽调专门人员,专门负责具体推进。

二要细化责任。土地确权工作。农业部门要当好“带头人”,加强政策指导,完善操作规程,强化协调管理;国土部门要当好“支持者”,及时提供土地调查相关成果、农村土地有关数据资料;法制部门把好“法制关”,细致研究好土地确权法律问题,为处理争议提供依据;信访部门要当好“和事佬”,各有关部门要全力做好综治维稳和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档案部门要当好“记录员”,配合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农民建房工作。县农办要做好农民建房的统筹工作;各乡镇作为责任主体,要做好农民建房规划、审批,农民违规建房消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引导农民有序建房。各乡镇原则上凡是农字号建房,由乡镇审批;凡是商品房,由县国土、住建部门按相关手续审批。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要在积极履职的

同时,将职能定位侧重转到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上;经济开发区既要当好企业发展的“服务员”,更要当好监管企业排污的“管理员”;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保护好本辖区环境;农业、水务、畜牧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环保工作。

三要严肃考核。我们各部门、各乡镇要按照会议精神、对照文件要求,逐步落实、有序推进。推进过程中,要不断督办、检查、落实,对管理不力、推进不力、落实不力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要将土地确权工作作为头等大事,要将农民建房工作列入考核主要内容,要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价干部重要依据,对乡镇XX县直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并加大考核权重,作为评价各级领导干部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三项工作都要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加强调度指挥,建立通报制度。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每个月进行通报。对因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工作效果不明显,严重影响目标任务的乡镇或部门单位,要根据考核奖惩机制予以相应惩处。

同志们,土地确权、农民建房、环境保护这三项工作,都是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们一定要以对子孙后代的福祉负责、对进贤发展负责的态度,勇于担当、真抓实干,把工作办好办实、办出成效,使这三项工作走上长效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为进贤科学发展、生态发展、绿色发展、加速赶超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根据镇两干会和岳溪镇人民政府《岳府发(2014)5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村低保工作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评定低保的基本原则

1、动态原则。2015年各村低保户的确定,必须重新评定,并严格按照城乡低保的政策规定执行,做到低保对象户准确,应保尽保,确保我村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城市低保实行每月集中办理上月受理的申请,农村低保在每季度第一个月集中办理上季度受理的申请。家庭成员中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城市低保集中办理时限同时办理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2、认定原则。指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未婚子女和因病因残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3、分流原则。家庭比较困难的特殊病人(符合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的),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报民政建档特殊困难户。

4、受理(或量化)原则。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本次由村委会统一受理申请后一并交予镇民政办)。那么村收到申请后,根据什么来受理,就根据以下几个标准来受理:(1):首先是XX县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人平每月195.00元。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是人平每月340.00元。

(2):劳动力系数,一个正常人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

系数为1;男56至65周岁,女51至60周岁,系数为0.7;一般残疾人员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系数为0.7;男56—65周岁,女51—60周岁,系数为0.5;男16—17周岁和66—70周岁、女16—17周岁和56—65周岁,系数为0.3;患有慢性疾病人员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系数为0.5;男56—65周岁、女51—60周岁,系数为0.3;男16—17周岁66—70周岁、女16—17周岁56—65周岁,系数为0.2;3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系数为0.3;男56—65周岁,女51—60周岁,系数为0.2;男16—17周岁和66—70周岁、女16—17周岁和56—65周岁,系数为0.1;1、2级重度残疾人员;重病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和男女16周岁以下及所有的在校学生、男71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系数都为0;有一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2;有2名以上(含2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4。

(3):家庭收入,在家务农每年按8238元计算即每月686.5元;在XX 县范围内务工的每月按最低工资1150元计算;外出务工的,按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例如XX市区级级别为每月按1250元计算,广东省的XX市1808元,XX市就是1550元等计算。

5、办理原则。城市低保实行每月集中办理上月受理的申请,农村低保在每季度第一个月集中办理上季度受理的申请。家庭成员中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城市低保集中办理时限同时办理城市低

保和农村低保。

6、签字原则。参加评审人员、审核人员及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在表册等相关资料上签字,对低保对象户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7、惩处原则。对无故阻扰、甚至破坏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低保评审工作的;对低保家庭提供虚假证明、包庇、作假的;对评议时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对故意隐瞒收入、骗取低保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二.工作步骤

⑴发动宣传。由包村领导或驻村干部到各村组逐一召开低保工作会,低保工作人员,村支两委成员参会。在会上宣传低保政策,并印发宣传资料、讲解申请审批表册相关事宜。

⑵受理申请。由各村委会统一受理申请,并核实申请资料是否完善真实,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完善后一并交予镇民政办(含电子版)。下面就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家庭财产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6.家庭生活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①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

②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7.其他相关有效证明草料:

①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②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

③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

④居住地方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租(住)房相关证明。

8.强调只有3种情况下可以单独施保,

①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三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可与父母或兄弟姐妹分户计算,可单独施保。

②家庭中既有农村户口又有城市户口的,可以也必须按户口性质单独施保。

③家庭户口是集体户口,但成员并未事实共同居住的,可部分施保。

9.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通过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籍、住房、就业、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劵、车辆、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与公安、人力社保、国土房管、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进行核对。

10.调查摸底。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低

保申请户开展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居住环境、房屋装修、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日常开支等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走访了解其家庭人员、就业及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11.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各包村领导、驻村干部应当根据申请家庭的多少和分布情况,采取集中、分片组织、逐村集中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认定。

(1)会前通知。提前3天公示民主评议会议时间、地点以及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并通知申请人。

(2)参加人员

①评议小组成员。包村领导,驻村干部、低保工作人员、辖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村民代表等9—15人组成(参与评议人员实行候选制,由镇人民政府在每个村选择确定20—30名民主评议候选人员,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在每次民主评议前1天从候选人员中随机抽选)。

②低保申请人。申请人无特殊情况不参加民主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其家庭18周岁以上成员或书面委托其代理人参会。

③其他旁听人员。民主评议应当有适量的群众参与。

(3)会议程序。

①宣讲低保政策。会议由包村领导或驻村干部主持,宣讲低保资格条件、当地低保标准、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介绍民主评议小组人员,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评议小组人员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②申请人陈述。申请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若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或因病、重残行动不方便人员,可由其代理人陈述。

③介绍调查情况。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人员构成、家庭成员收入、家庭财产以及日常生活状况等调查核实情况。

④评议人员询问。评议小组成员向申请人和调查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⑤现场评议表决。评议小组成员对调查人员介绍的调查结果是否认可进行无记名投票,对调查结果不认可的应注明原因和理由。

⑥公布结果。即时汇总投票表决情况,现场公布评议结果。

⑦签字确认。民主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应当即时形成评议记录,评议小组成员在评议记录上签字。

(4)结果运用。评议小组成员全部认可的,视为调查结果真实有效。评议小组成员有不认可的,应当针对不认可原因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无异议的,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上签字确认;有异议的,须提供新的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再次调查核实。

12.政府审核。在民主评议结束后,由镇人民政府低保审核小组召开审核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完成审核上报工作。见文件6页宣读。

⑺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见文件7页宣读。

三、低保对象条件

⑴XX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月人均收入低于195元,城市月人均收入低于340元),按照政策计算收入,对符合条件的实行补差保障。

⑵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以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见系数案例。

⑶家庭财产状况及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银行存款(人平不得超过7200元)、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包括邮政储蓄在内的所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劵、债券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拥有2套以上(含2套)房屋,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10㎡×3×人数);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建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庭月人均水、电、燃料费支出分别超过

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的(39元);家庭月人均通讯费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的(39元);家庭月人均物管费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以上(含5倍)的(即3人居住购买商品超过2925元);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具的;其他不能享受的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时间要求

1.宣传动员阶段:从现在到8月底,

2.调查摸底评议阶段:9月1日—9月15日

3.收集资料汇总上报镇阶段:9月25日前。

(二)纪律要求

1.高度重视,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2.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认真填写各种表格,按时报送相关表册和资料。

3.严格做到七不准。即:不准搞“人情保、关系保”;不准平均分配;不准顶替再分配;不准挪用低保金搞公益事业;不准收取押金;不准低保解决其他遗留问题;不准农村户口享受城市低保,城市户口享受农村低保。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耕地占用案例分析 土地是由地球陆地部分一定高度和深度范围内的岩石、矿藏、土壤、水文、大气和植被等要素构成的自然综合体。中国地理学家普遍赞成土地是一个综合的自然地理概念。认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种自然要素在内的自然综合体”。 保护自己的耕地应采取什么措施?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而耕地严重稀缺的发展中国家。根据人口增长及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我国政府提出了耕地保护目标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所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生活实例一】 1995年2月,某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新力村集体耕地48亩,用于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益民商城项目,由跃进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跃进公司在办理完用地审批手续之后于1998年5月开工建设,同年7月跃进公司由于资金紧缺停工,一直闲置到了2006年9月造成土地荒芜长达11年之久。新力村农民联名提出恢复耕种申请,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该宗闲置土地,并交由新力村原耕种的农户恢复耕种。 【关键词解析】耕地保护 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本案中,跃进公司造成土地闲置长达11年,并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错误行为导致,而是由于自身资金短缺造成。因此,原批准机关依法批准收回闲置48亩土地,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恢复耕种的做法是正确的。 【法眼点睛】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人均耕地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对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进行严格的限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这就要求用地单位在占用耕地进行建设时要对每一分土地进行充分利用,最迟在2年内正常使用土地。严禁闲置不用、圈占、浪费耕地。 另一起耕地破坏案例是发生在2007年12月的新丰县。 【生活案例二】

乡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模板】

乡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全乡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管理,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______省城乡规划条例》、《______省村镇建房规划审批办法(试行)》、《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和服务指导的实施意见》(______〔2016〕___号)、《中共安福县委安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安福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______〔2017〕__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农民建房申请条件 1、必须是本村本组村民。 2、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1)没有住房的; (2)因结婚等原因住房不够确需分户的; (3)由外迁入,成为本集体成员,没有住房的; (4)因城乡规划原住宅需搬迁的。 3、农村村民建房按照以下“五严格八禁止”进行审批: (1)严格执行村庄规划。农房审批必须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农房建设不得批准。尚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村、组不予进行农房审批。 (2)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___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___平方米,房屋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除主房外,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建占地面积不超过___平方米、层数不超过一层的附属用房,但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___平方

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___平方米。 (3)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规定。鼓励农村村民进行危房改造和拆除破旧危房,对异地新建的农户,必须将老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方可重新申请建房。 (4)严格执行“八不八多”规定。既不推山、不填塘、不砍树、不等靠要、不占用农田建房、不沿马路搞建设、村庄不搞宽马路、民居门前屋后不过度硬化;多依山就势、多因地制宜、多搞庐陵风格的坡屋顶、多搞庭院绿化、多搞村庄绿化、多发展产业、多保留古迹、多发动群众。同时,禁止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 (5)严格执行历史传统村落保护法规。农民建房不得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相冲突,在其风貌控制区内的新建户和拆建户要按照相关保护规划,严格对农房外立面、层数、色彩进行审批;核心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户选址和拆旧建新。 (6)农村村民应在村庄规划范围内建房,并禁止有下列行为: ①沿省道、国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道路两旁100米以内建房,离县道20米内,乡村道路5米内建房。 ②城镇居民私自购买土地建房。 ③非法倒买集体土地建房。 ④擅自占用耕地开天窗建房。 ⑤建新房不拆旧房(针对已有旧房的建房户)。 ⑥批小建大、超面积建房。 ⑦未批先建、批东建西。 ⑧不按图施工,擅自改变建筑户型和建筑风格。 二、农民建房申请与审批程序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 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引导村民相对集中居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各分局具体承办此项工作;市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验线、核实规划条件等工作。

第五条村民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一户一宅、节约用地、依法建设。 (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和低层联排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 (二)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低层联排住宅、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 (三)城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提倡和鼓励农村村民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 第六条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七条城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的村民住房建设,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村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村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篇一:20XX年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根据88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 (二)总体要求。根据《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合同、权属证书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臵,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权属纠纷等问题,把承包地块、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平台。 (三)基本原则

1.保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农村土地第二轮土地延包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 通过调查实测,进一步明确农户承包地面积和空间位臵,而不是重新调整承包关系、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坚持原土地承包关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2.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登记。 3.群众参与。充分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确权工作,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4.分级负责。确权登记工作由镇政府统筹安排,镇政府是主体,村组是重点,实行“镇上指导、村组实施”的工作责任制。 二、工作目标 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登记簿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信息化管理。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全面清理土地承包档案,解决承包登记不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到户、经营权证与承包档案、承包现状不符以及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建立“一户一页、一组一卷、一村一档、一乡一柜”的管理制度,做到承包台账、承包情况登记表等齐全,权

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08-11-6 阅读次数:3280 作者:佚名 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和农民住宅用地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古城溪、西至玉琊溪、南至工干群水库、北至梨温高速公路,约50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由核心区、重点控制区和近郊区组成。核心区是指冰溪河以北、怀玉山大道(320国道)以南,城东路以西、金山大道以东区域;重点控制区是指三清山旅游服务区、武安山森林公园以及冰溪镇所辖的所有行政区域;近郊区是指重点控制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范围,含岩瑞、六都、文成、横街、四股桥等(乡)镇的部分行政区域。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和进行房屋建设,都必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常住户口,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农业人口。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四条成立玉山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做好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业户在规划区范围内非法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严禁为城镇居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宅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建立规划区农民房屋台帐制度。由所在乡镇牵头,公安与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对规划区农村常住户口的人员结构、住宅用地、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台帐。台帐经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后,作为审批的依据,确认后的台帐分存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规划、房管、监察、行政村(含村级经济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对台帐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1、原住宅面积低于人均30m2分户标准,又确需建房的; 2、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调研报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内容的重点任务,对顺利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何让群众放大土地的经营效益,如何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下来,是当前农村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课题。中央和省、市对土地确权工作出台了大量的政策和方案,非常及时,非常必要。我县按照中央和省、市出台的政策,制定了《**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力求三年内完成全县农村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通过一年多的努力,我局对土地确权工作有以下几点感触:1、农村土地确权是当前加快农业发展的需要。当前,农业产量已达到最高值,传统模式下增产增收的空间越来越小,投入与产出越来越不成正比,如何减少投入、增加产出是今后农业发展的一大问题。现阶段,国家倡导通过农村土地确权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规模经营,为农业的快速发展指出了一条新的道路,有效突破了制约农业增产增收的瓶颈,满足了农业快速发展的需要。2、农村土地确权是实现农民期盼的需要。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农民对流转土地的前景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流转土地的热情有了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确权对实现农民土地流转的愿望提供了严格的法律程序上的保障。同时,农民也希望通过确权来明确自己承包土地的权属。3、农村土地确权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需要。农业要发展,成方连片的规模化经营是重要举措。要实现规模化经营,就必须要将农民手中现有的土地征集到一起,发展农场式耕作。而实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确权颁证,才能进

乡镇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乡镇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乡镇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乡镇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富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经乡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官乡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上官乡辖区内在册常住农业家庭户 二、私人建设原则 (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上官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坚持一户一宅制度。有旧房的必须拆旧,即在新宅基地放样前,原住宅必须自行拆除或调剂给符合条件的其他村民。宅基地面积(含阳台垂直投影面积)按常住农业人口每人不大于4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3人(含)以上的农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农居建筑层次不得超过3层,檐口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坡屋顶最高处不得超过3米。 (四)规划村庄(农居点)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待置换用地涉及报指标);涉及占用林地及其他规划控制区用地的,需征得相关部门同意(一般离村道3米 5米;河道3 5米压滤机滤布厂家;高压线水平3米,垂直5米);占用林地的办理地质评估报告。

(五)村庄建设规划和2层以上(含2层)) 3层的农居施工图,须由其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经批准的通用设计图。 (六)农居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工匠资质证书的村镇建筑个体工匠按实际批准建筑占地面积负责承建。 三、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各村在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前,须由乡政府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必须以富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由本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村镇建设办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市规划局在审批前应组织专家组对规划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合格后给予批复。规划经批准后,各建制村应对规划进行公布,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对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划定建设用地时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确保安全。四、私人建房审批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宅基地: (1)具有本村户籍,生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达到法定婚龄的,(以派出所分户为准),可分户申请宅基地,但父母与同在本村居住的子女,丈夫与妻子不得分户申请宅基地。

案例分析

1、王某系某大型企业的职工,进厂工作近十年,1988年厂里分房时,经厂行政会议研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几经交涉未果,王某以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料,该起诉被人民法院驳了回来。 问:1、法院驳回王某的起诉对否?为什么?2、王某到底能否起诉该企业?为什么? 答:1、张某不能起诉该厂。2、因为被告不合格。 我们知道,案情中所讲到的企业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属一般行政,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因此,张某对该企业分房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但毕业时学校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书。田永认为学校该行为违法,遂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法院能否受理田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这里仅限于分析学校是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问题)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担任。但认定某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关键是看它是否被法律赋予某种行政职权。学校是事业法人单位,一般不可能是行政主体。但如果学校被法律直接授予行政职权的话,它在行使该行政职权时,也是当然的行政主体。这时,若行政相对人针对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则必然构成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在本案中,相对人田永控告的是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是否属于行政主体,关键取决于学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教育法》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这说明: 1.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制度属于国家制度,而非学校的单位制度; 2.学校行使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行为属于法律授权(教育行政权)的行政行为;北京科技大学行使该职权,此时,其法律身份是行政主体而不是民事主体。 所以,法院应当受理。 3、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在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其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小孩回家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该老太欲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她应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呢,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1.李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2.李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是私家车;3.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之内(即回到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另一种意见主张应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是:接送小孩是私人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因而与所属公安机关没有关系。 请问:你的意见如何? 为什么? 答:这里仅限于评析本案中的民警李某的身份,即此时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的问题。

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1)、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 (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 (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确无住房的; (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拆除的; (7)、无住宅用地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1)、不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 (2)、拆旧建新不同意将老宅基地退还集体或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3)、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 (5)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的; (6)国家政策规定其它不宜批准的。 第十条村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集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面积均含附属房。 第十一条村民建房规划以户为单位,大力提倡联排式建设,每户楼层原则上控制在三层半之内,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

农村个人建房管理通知

---------------------------------------------------------------范文最新推荐------------------------------------------------------ 农村个人建房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个人建房在规划、用地、建筑设计、外形、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符合规划原则。按照城乡一体发展的要求,突出山区特色,高起点、高质量、科学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农村个人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数量和规模,实现城乡规划一盘棋,形成以城带乡、以乡促城的发展新格局。 2、节约用地原则。农村个人建房要坚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的原则,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3、集中集约原则。引导和鼓励农民建房由村庄向集镇、一般村向中心村、小自然村向大自然村集聚。推进土地集约利用,改进农村建房模式,推行全坡屋顶式、多层式、集中连片建房,控制独立式住宅建设。 4、以人为本原则。本着经济、适用、美观、安全的原则,加快推进 1 / 8

危房改造解困工程、移民下山工程建设,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农村住房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5、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批地、再建设的原则,按程序规范审批农村个人建房。加大违法建设整治力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严格用地条件,切实保护土地资源 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即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等场地,属于拆旧建新的,必须先拆后建。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房的,必须符合下列土地和建房条件: 1、建设用地条件。 (1)每户原有住宅占地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新宅基;人均占地面积达到3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不予批准新宅基。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征用、购买、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4)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异地新建房屋除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原有住宅占地面积小于140平方米或人均占地面积小于30平方米。 ②与村委会签订了退回原宅基地用地协议的(拆旧建新的除外)。 ③农村村民零星建房必须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 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 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 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旧址复垦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 须参照《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 建设基金。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 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 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 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

【XX镇农村建房管理实施方案】

【XX镇农村建房管理实施方案】 XX镇农村建房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建房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和《XX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及《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等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审批原则坚持依据规划,“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居住环境,依法审批的原则。 二、审批条件 1.符合XX镇村庄规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不按规划选址、超面积、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迹等建房申请,不得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2.符合异地建房条件的应与其签订旧房拆除和宅基地退出协议,建新必拆旧,否则不得办理建房的相关手续。 3.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建房用地(包括附属用房等)面积标准为:小户(1人)使用耕地不超过4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50平方米; 中户(2-3人)使用耕地不超过9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05平方米;

大户(4人以上)使用耕地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40平方米。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已享受过拆迁安置政策的; 3.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抵押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4.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5.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四、引导建设 1.引导农村居民到中心村建房,大力推行跨村聚集。 2.镇村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提供《XX镇村居标准图集》,供农村居民建房选择。 3.每个村庄的中心村及有条件的保留点的房屋户型风格、外立面应基本一致。 五、审批程序 1.农村居民(必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建房申请书、户口簿、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及股

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 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 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 @@@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 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 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 地: (1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 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 (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 (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确无住房的; (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拆除的; (7)、无住宅用地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1 )、不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 (2)、拆旧建新不同意将老宅基地退还集体或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3)、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 (5)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的; (6)国家政策规定其它不宜批准的。 第十条村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集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面积均含附属房。 第^一条村民建房规划以户为单位,大力提倡联排式建 设,每户楼层原则上控制在三层半之内,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建设农民单元套房,楼层可根据规划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是法律条款作了修改。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调整了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结合平湖实际,制定了《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是部门职能有了调整。本轮机构改革,对市级职能部门有关宅基地管理的职能进行了调整,由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改革管理;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正也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镇街道是村民建房管理实施主体,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职责,增强审批管理的可操作性。 三是涉及农村建房政策有了新变化,需要在建房管理办法中予以有效衔接。2018年调整了城镇核心区建房方式,出台了鼓励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政策,适应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明确了“家庭户”认定要求;浙江省公安厅出台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对户口迁移、立户、分户作了新的规定,都需要通过修改建房管理办法予以衔接和规范。 四是原有办法实施中碰到问题需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调整。基层在实施过程中反映较多的,比如兄弟姐妹分户申请建房,“有房无户”等利益群体申请建房,离婚户申请建房较难把握以及传统村落保留点建设管理等,需要进一步明确操作意见。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规划和设计、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 (二)具体内容。 一是总则。主要包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农村村民、农村住房、村民建房家庭户等定义,工作职责等内容。 二是规划和设计。主要包括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1+X+n”村庄布点规划。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加强传统自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 篇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总结报告(改)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二、三标段)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 二〇一三年三月 报告名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二、 三标段)总结报告 工程编号: 提交单位:**

大队长:** 总工程师:** 审定: 审核 工程负责: 编写: 提交日期:20XX年3月20日 资质等级:* 单位地址:*电话:*证书编号*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二、 三标段)总结报告 1、工作概况 按照***国土局要求,7月份以来,***全面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过各方面的协同配合和艰苦努力,截止到现在,我单位**个街道(**)、**个镇(****)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全面成。 1.1领导重视是关键 一是及时成立了指导小组。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成立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调度、协调开展工作。同时,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列为20XX年全区重点工作之一。 二是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制定方案。区政府多次组织召

开由国土局、林业局、牧业局、水利局等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专门探讨、研究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方案,广泛听取意见,并多次易稿,做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使工作方案更趋于科学、全面、合理。 1.2精选人员与配置设备是前提 每个工作组根据所包村的实际状况,划分10个工作区(9个镇和4个街道),确定指界人员,然后通过外业土地来源源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到内业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等各种表格及绘制宗地图、面积量算等程序,查清全县各类土地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最终核发证书。 1.3先行试点摸索经验 20XX年,土地确权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各工作组随同的包村的工作人员与村干部入驻村里正式开展工作。工作组克服了风沙大、道路泥泞、水土不服等各种困难,历时两个月时间完成了试点确权工作。试点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及时组织召开了试点工作总结会议,总结经验并要求把试点经验应用于第一批次和全区土地确权工作中。在工作中,做到了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乡镇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都进行了明确分工,村干部全员参与,与工作队协同作战。其间,所有工作人员放弃节假日,不畏严寒,白天外业,晚上内业,加班加点,克服各种困难。各乡镇党委、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

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的意义并不同一。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装两类行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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