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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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淳政发〔2009〕4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管理,强化过程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预防和制止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发生,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建房条件
1、严格审查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对象。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对象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农民。人口按申请建房户在册常住人口计算,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非在册人口不计入农村建房人口数。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申请建房和买房,对于因离、退休退养而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可以经审批对原有祖传房屋进行拆建,面积按小户审批,原有房屋面积不到小户面积的按原有房屋实际面积审批。
2、严格审查分户及并房建房对象。农村村民建房中涉及分户建房或并房后新建房的,乡镇、村和国土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查,防止采用假分户方式申请建房骗取审批。60周岁以上的不能单独申请新宅基地。严格控制并房,并入户必须是面积不够的少房户或无房户,并出户应先办理被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方可申请建房。
3、严格执行禁止建房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批准建房用地:(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与父母上下代分户申请建房用地的;(3)接受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规定面积的;(4)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5)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与亲属分户申请建房;(6)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房屋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建房用地的;(7)房屋合并后,未办理集体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新建房屋。(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严控建房标准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面积应统筹兼顾主房、附房、阳台等用地,按下列标准确定:
1、小户(1至2人)不得超过75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面积控制在67.5平方米以内,在原宅基地范围拆建的,最多不超过90平方米;
2、中户(3至5人)新建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面积控制在99平方米以内,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拆建的,最多不超过130平方米;
3、大户(6人以上)新建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面积控制在125平方米以内,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拆建的,最多不超过160平方米。
4、对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已经审批的,按规划布局的面积执行,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5、农村村民建房原则上控制在四层以内(含四层),每层高度不得超过3米,沿口高度不得超过12米。
因征地拆迁安置建房的,其标准按拆迁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
三、坚持建新拆旧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四、规范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建房农户应向村委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原土地使用证、独生子女证及其复印件和原房屋照片等材料。属易地审批建房的,应提供建新拆旧承诺书。
2、村委受理。建房申请由村委主要负责人受理,村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农户提出的建房申请,对农户提供的建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集体讨论通过后在村政务公开
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村两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提交乡镇政府(青溪新城范围内的提交青溪新城管委会,下同)。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组织联审。乡镇政府受理农户建房申请后,可要求国土局国土所对其建房条件共同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由乡镇政府及时退回申请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
对于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及时召集国土、规划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申请建房用地涉及风景区、度假区、姜家产业区块、开发公司范围或涉及交通、水利、供电、林业等部门管理内容的,由乡镇政府通知相关人员一并参与联合踏勘。
现场踏勘后,相关部门应当即出具该处是否可以建房的书面意见,并由县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按规定选址需通过县政府联席会议研究的,应在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再由县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用地报批。在取得《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审批由乡镇政府先审查签署意见,再由国土所负责送县国土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5、批后告知。经县政府批准后,国土局(国土所)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县规划局和乡镇政府、村委及建房申请人,由乡镇政府组织国土、规划、村干部等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放样。其中属千岛湖镇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由乡镇政府组织进行联合放样。
6、竣工验收。农户建房竣工后,由村委主要负责人通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组织国土、规划等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发证等手续。属易地审批建房的,应拆除旧房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五、强化过程监管
1、实行公示挂牌施工。农村村民建房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国土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将该农户的审批情况在建房地点公示,实行挂牌告示施工,挂牌告示内容包括审批户主、家庭成员、原有住房面积及处理情况、建房性质、建造层次、建房批准位置、批准占地面积、批准时间和有效期限等,接受群众监督。
2、落实“四到场”制度。一是批前选址到场。乡镇政府受理村民建房申请后,组织国土、规划等相关人员到现场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所选地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四邻界址进行审核确认。二是批后放样定位到场。建房用地批准后,由乡镇组织国土、规划、村干部等相关人员,按照批准要求到现场实地丈量放样,确定四界,并挂施工告示牌。三是开工砌基到场。建房户动工挖基时,村委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通知乡镇,由乡镇组织国土、规划等相关人员到场,监督是否按照放样定位的要求挖槽埋基。四是竣工验收到场。村民房屋建成后,由村委主要负责人通知乡镇,由乡镇组织国土、规划等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3、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投放举报制度,乡镇政府和县国土、规划部门均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受理单位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做好记录并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确实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如属其他部门监管的,应及时书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4、落实联防巡查机制。
一是建立以乡镇政府为主体的巡查机制。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县政府《关于建立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联合防控机制的通知》(淳政办发〔2007〕202号)的要求,切实履行土地违法违规联合防控的主体职能,整合国土、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库管和农村国土协管员等多方面的力量,建立分片巡查、定村包干、严格考核的乡镇农村建房联合巡查机制,预防农村村民建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建立以部门为主体的巡查机制。县国土局、县规划局要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能,建立以加强批后监管和重点村、重点区域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村民建房监管巡查制度。整合巡查力量,加强与其他部门和乡镇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