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个人建房管理通知
自建房集中整治给村民的告知书
自建房集中整治给村民的告知书尊敬的村民们:大家好!近年来,随着农村自建房数量的不断增加,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提高村民居住环境质量,我们决定开展自建房集中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背景和目的本次集中整治行动旨在加强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村民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整治,进一步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提升村民的幸福感与获得感。
二、整治内容本次整治主要针对以下内容:1.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包括房屋结构、建筑材料等方面的安全问题;2.自建房建设合规性审查,包括建筑间距、楼层高度、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合规问题;3.自建房环境卫生整治,包括拆除违法搭建、清理乱堆乱放等环境问题。
三、整治措施1.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整改,确保整改到位;2.对不符合建设规范的自建房,将依法责令停建、整改,直至符合规定;3.对违法搭建、乱堆乱放等环境问题,将依法予以拆除和清理。
四、村民配合事项1.积极配合整治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支持整治行动;2.自查自纠,对自家房屋的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进行整改;3.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合规、安全;4.及时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农村住房安全环境。
五、预期效果通过本次整治行动,预期将达到以下效果:1.消除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提高房屋安全性能;2.规范农村自建房建设,提升农村整体形象;3.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六、温馨提示请您密切关注本次整治行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在整治过程中,务必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同时,希望广大村民珍惜这次整治机会,共同努力,为建设美好家园贡献一份力量。
感谢村民们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携手共建安全、美丽、和谐的农村家园!敬请予以关注并积极配合!祝大家生活愉快!。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文府〔2018〕60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府〔2018〕6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驻文昌各单位:《文昌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3日文昌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居民建房,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促进城乡协调统筹发展,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琼府〔2011〕53号)、《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琼府办〔2012〕13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6〕165号)、《海南省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琼建管〔2016〕23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农村居民建房用地须符合《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及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村庄建设规划;尚未完成规划编制或编制成果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可依据《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确定的乡村建设用地进行审批。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建设美丽乡村,负责指导与监管农村居民建房质量监督工作;市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村庄土地权属证明的登记管理工作,检查、制止违法占地行为;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的规划报建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文城镇主城区范围内(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居民建房规划报建及验收;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房屋产权的登记管理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镇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镇政府权责范围外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国道、省道、滨海旅游公路及其他公路两侧违法建筑管控工作。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郴政办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郴政办发〔2022〕12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和考察湖南考察郴州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塑造乡村特色风貌,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按照“管住当前、消化过去、规范未来”的要求,以零容忍态度和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建房增量,经过3至5年的时间,农村风貌有根本性改观,逐步实现村庄风貌协调、房屋安全可靠、环境宜人宜居、用地集约节约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规划管控原则。
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在规划住房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废弃宅基地和空闲地。
(二)坚持一户一宅原则。
全面实行村民一户一宅,禁止一户多宅。
(三)坚持先批后建原则。
村民建房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未批先建。
(四)坚持适度集中原则。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均有一处宅基地,或者不能满足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地方,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措施,适度集中建房。
三、工作要求(一)科学编制村镇规划。
一是应编尽编全覆盖。
按照“实用、好用、能用”的原则,依法依规、统筹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编制,切实保障农民建房用地指标。
优先启动编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示范创建村和美丽乡村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环东江湖沿岸、西河沿线、沙洲文旅特色产业园区域村,重要交通干线沿线、城镇周边、风景名胜区周边村,列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村,以及乡村振兴重点投资项目村的村庄规划。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云政办函〔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住房保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近年来,全省持续推进“大棚房”、违建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等专项行动,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但未批先建、无规乱建、超标准随意建设等情况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解决“该不该建”、“在哪里建”、“怎么建”等问题,引导农村有序建房,维护农民建房合法权益,避免房屋建成后闲置浪费和占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畅通审批渠道,明确办理时限(一)村民申请。
村民有建房需求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建房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
(二)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分设村民小组的,村民可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三)村民委员会审查。
村民委员会收到建房申请后,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用地四至、用地地类以及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未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12.12•【文号】农经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自建房集中整治给村民的告知书
自建房集中整治给村民的告知书(原创版)目录1.背景介绍2.整治目的和意义3.整治范围和内容4.整治时间和步骤5.村民配合要求及注意事项6.咨询和监督方式正文尊敬的村民们: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自建房的管理和整治,确保村民住房安全,提高村庄环境质量,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部署,我村决定自即日起开展自建房集中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自建房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部分自建房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问题,影响了村民的生活质量和村庄的整体形象。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村决定开展自建房集中整治工作。
二、整治目的和意义本次整治工作的目的是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提升村庄环境质量,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通过整治,我们将努力实现以下目标:1.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确保村民住房安全;2.规范自建房建设和管理,提升村庄环境质量;3.提高村民法治意识,促进村庄和谐稳定。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本次整治范围包括我村范围内所有自建房。
整治内容包括: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自建房;2.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3.影响村庄环境质量的自建房。
四、整治时间和步骤本次整治工作自即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结束,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1.宣传发动阶段:自即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提高村民的认识和支持;2.整治实施阶段: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组织专业力量对存在问题的自建房进行整治;3.总结验收阶段: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确保整治效果。
五、村民配合要求及注意事项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请广大村民积极配合,做好以下工作:1.自查自纠,主动上报存在问题的自建房;2.整治期间,请村民注意安全,避免进入危险区域;3.遵守整治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或恢复。
六、咨询和监督方式如有疑问或需要咨询,请联系我村村委会。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德政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规〔2024〕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现将《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2024年10月9日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房需求和建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村住房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建房(以下简称宅基地建房)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建房,是指村民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
前款所称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村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划规定和市场监管、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环保等行业监管要求,办理相关审批和建设手续。
第四条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实行州级抓总、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
州级政府部门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协调解决宅基地建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宅基地建房管理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县级政府部门对宅基地建房开展指导和服务工作,保障财政预算,细化制定县级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协管员等制度,依法做好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审批等工作,落实村级协管员岗位待遇,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审批和日常监管职责,设立宅基地建房审批窗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督促指导各村制定宅基地建房管理相关制度,落实协管员制度,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依法做好有关信访件的受理答复,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召开村级协管员会议,加强协管员管理。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泰政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5〕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9日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民个人建房管理,规范建设行为,引导村民住宅建设节约集约发展,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区(含医药高新区)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泰州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村民个人建房宅基地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民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监督工作;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村民个人建房产权登记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村民个人建房违法案件的查处和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村庄规划,组织村民参与公益性建设,维护村容村貌整洁,推进村庄人居环境改善。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村民个人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长县政办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8〕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长沙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0日长沙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传统文化,突显湖湘民居特色,建设美丽乡村,实现乡村振兴,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和《长沙市国土局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长国土资政〔2018〕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的村民居住生活房屋建设活动。
第二章规划选址与设计第三条科学规划。
加快制定镇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镇区(集镇)规划。
根据镇域村镇布局规划要求和行政村区划调整情况制定村庄规划。
规划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设施配套,明确建房位置。
严格履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第四条合理选址。
引导村民在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选址建房,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
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
第五条完善设计。
县规划建设局应组织编制《农村住宅设计图集》,开展送图下乡,向村民推荐。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定府办〔2016〕86号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定府办〔2016〕86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定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4日定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县农村居民建房行政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的通知》、《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定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居民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及现存但尚未完善行政审批手续的已建住房。
镇墟、重点片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区域除外。
第二条居民新建住房的项目选址(或已建住房的项目地址)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居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庄规划区内的宅基地、空闲地新建住房(或已建住房)的,必须遵循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的原则并符合宅基地占地面积控制标准。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的业务指导和许可证备案;各镇人民政府依法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各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协助有关部门办理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竣工备案手续等。
第五条各户农村居民建房要坚持“四公开、四到场、二监督”的原则,即所在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应分别公开建房条件、申请建房户名单,公开建房审批程序,公开建房占地面积和地界四至范围及公开建房审批结果;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应派人选址定点到场,基础放线到场,基础施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自觉接受全体村民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农村违规建房通知怎么写
农村违规建房通知怎么写亲爱的村民:大家好!我是XXX村委会的村委书记XXX。
在此,我向大家发出这份通知,关于农村违规建房的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和共同配合,共同维护良好的村庄环境。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少村民为了改善居住条件,违规建房的现象逐渐增多。
这些违规建房不仅严重影响了农村的整体形象,也给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了压力,甚至给村民的生活带来了安全隐患。
为了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发展,我们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村民对违规建房的认识。
通过村委会广播、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向村民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每位村民都明白违规建房的危害性和违法性。
其次,我们将对违规建房进行全面清查。
村委会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庄进行一次全面的房屋调查,查明各户主的房屋情况和合法性。
对于违规建房的,我们将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并要求相关村民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违规建筑。
同时,我们将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拖延整改、不配合工作的村民,我们将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包括罚款、限制村内福利待遇等。
这既是对违规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其他村民的保护,确保每个村民都能够生活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中。
最后,我们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管理。
村委会将定期组织巡查,加大对违规建房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同时,我们也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村庄的管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共同营造良好的村庄环境。
希望各位村民能够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和整改工作。
违规建房不仅损害了我们的村庄形象,也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只有我们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好我们的家园,才能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
再次感谢大家的支持与理解!祝大家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工作顺利!XXX村委书记: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2024年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2024年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建房行为,保障建房质量和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个人自行或委托他人建造住宅和其他居住用房的行为,不适用于商业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个人建房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个人建房应按照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不得采取欺骗、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建筑许可或资金支持。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个人建房的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个人建房登记、审批、监督等制度,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扶持。
第二章建房准备阶段第六条个人建房前应向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建房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建房用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建房设计图纸等。
第七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对建房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复,并向申请人发放建房许可证。
第八条个人建房应选择符合规划、用地、环保要求的建筑用地,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个人建房可以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设计,也可以自行设计,但需符合国家的建筑设计规范和要求。
第十条个人建房之前应准备充足的资金,并与建筑材料供应商、承包商等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权益。
第三章建房施工阶段第十一条个人建房施工前应向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临时施工许可证,并提交建筑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个人建房施工应按照国家的建筑施工管理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不得使用劣质材料、违规施工。
第十三条个人建房应加强安全管理,设立专门的工地安全组织,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四条个人建房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城市地下设施,应主动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个人建房施工应加强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环境的卫生,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第四章建房验收和使用阶段第十六条个人建房竣工后应向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18.5.2 农村自建房及私人住宅建筑施工安全告知书
农村自建房及私人住宅建筑施工安全告知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农村自建房及私人住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根据安全生产的责权、义务,告知内容如下:一、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乡镇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第三条)二、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以两层以下的低层住宅为主。
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第三条)。
三、农村住宅建设,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乡镇政府为主,坚持谁发证、谁负责,依法依规管理。
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工作,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实施质量安全监管;城市、县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履行对村民住宅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进行审查,组织验线,排查村民住宅建设安全隐患等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第五条)四、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当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村镇的公共设施,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镇的道路、桥梁、供排水、防洪、灌溉、水文、供电和绿化等设施。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金府发[2013]8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金府发〔2013〕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金山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第2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3月13日金山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个人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建造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区规划土地局负责本区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和用地管理。
各镇规划和土地所作为区规划土地局的派出机构对个人建房的用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受理村民房屋质量检测申请。
区政府和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个人建房的管理。
个人建房用地经镇政府审核,由区政府批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豫政〔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1月29日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农村个人建房“一户一宅”制度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农村个人建房“一户一宅”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莆政综[2011]60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农村个人建房“一户一宅”制度的通知(莆政综〔2011〕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进一步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规范农村个人建房审批,杜绝农村“一户多宅”、“空心村”现象,切实保护耕地,经研究,现就严格落实农村“一户一宅”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把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查关,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和《莆田市村民住宅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有关精神,正确引导群众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申请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并按照规范程序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组件报批,切实将“一户一宅”制度落实到位。
凡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并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必须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签订《旧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合同》,所在地乡(镇)政府必须承担合同的监管和督促履行责任,并在合同中签署意见,收回合同必须在村内公布、公示。
农村村民在旧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约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住宅后,自己复垦为耕地的,其经营权仍归该户村民使用,其复垦的耕地经国土部门验收合格的,可予一定标准的复垦补助;在旧住宅用地处置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履约拆除交回或复耕的,其旧住宅及用地由村委会无偿收回予以处置。
二、规范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报件除《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和《莆田市村民住宅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必须提交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交:1、各申请建房户与村委会签订的《旧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合同》;2、收回合同公布、公示情况等;3、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由村委会登记造册的本村群众宅基地使用情况登记表。
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
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已由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通过,并于2022年1月15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17日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8日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四章设计和施工第五章经营性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自建房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房屋质量,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外的宅基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和利用自建房开展营利性经营以及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安全适用、风貌协调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跨度小于6米的村民自建用房。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自建房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将农村自建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农村建房安全告知书
农村建房安全告知书
1. 农村居民建房要按相关程序向人民政府先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修建。
2. 农村居民不得占用耕地建房,否则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3. 农村居民建房要按批准的面积和层数进行修建,不得超面积建房,否则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4. 凡农户建房建筑达三层及以上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用区住建部门推荐的通用图纸进行建设。
5. 农村居民建房所请工匠必须持有建房资质,不得让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者参与房屋拆除和建造等工作。
6. 不准在村内道路、人行道上堆放建筑材料及挖坑,扬尘较大的施工作业需另设专门除尘措施,石灰水池等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和警示标识。
7. 建房户主和承建人要监督管理现场的施工作业必须符合以下的安全措施要求:①建设区内人员要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和赤脚;
②房屋建筑需设置稳固脚手架、挂设完善的安全网及围蔽设置;③垂直运输严禁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机械;④高空作业要佩戴安全带;⑤施工用电装置、配电设施等需由有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⑥危险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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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征用、购买、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4)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异地新建房屋除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今年,我镇把幸屋村列为整村推进的新农村建设重点村,着力打造幸屋村祠堂精品点。建设思路和特点是:一个主题,五种理念,五大效果。
一个主题:紧扣人、地、历史三要素,充分利用良好的自然生态和八百年宋代古村落群人文特色,在幸字上做文章,努力打造幸福万年长为文化核心的新农村。
五种理念:
1、规划先行。聘请省城乡规划设计院编制了社区建设、社会事业、产业发展、古建筑保护区等功能较为齐全配套的规划。
①原有住宅占地面积小于140平方米或人均占地面积小于30平方米。
②与村委会签订了退回原宅基地用地协议的(拆旧建新的除外)。
③农村村民零星建房必须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④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5)对要求分户的,严格按照以下条件审批:
2、房屋规划建筑设计条件。
(1)农村个人建房选址地点必须符合村庄规划,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建设手续。
一、基本原则
1、符合规划原则。按照城乡一体发展的要求,突出山区特色,高起点、高质量、科学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农村个人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数量和规模,实现城乡规划一盘棋,形成以城带乡、以乡促城的发展新格局。
2、节约用地原则。农村个人建房要坚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的原则,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并提供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并予以张榜公示。期满后无异议、且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同时附具村民委员会与申请建房农村村民签订的原有住房拆除协议或无偿交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的协议,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现场核实,并踏勘用地现场是否符合村镇规划,绘制建设地点图,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并提出初审意见。
5、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批地、再建设的原则,按程序规范审批农村个人建房。加大违法建设整治力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严格用地条件,切实保护土地资源
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即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等场地,属于拆旧建新的,必须先拆后建。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房的,必须符合下列土地和建房条件:
(2)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二层以上的住宅(含暂建一层、以后续建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也可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没有进行设计或未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的不予审批。
(3)符合建房条件的,由国土部门无偿进行泥石流、滑坡体等土地环境评价。
三、依法报批用地,规范建房审批程序
3、集中集约原则。引导和鼓励农民建房由村庄向集镇、一般村向中心村、小自然村向大自然村集聚。推进土地集约利用,改进农村建房模式,推行全坡屋顶式、多层式、集中连片建房,控制独立式住宅建设。
4、以人为本原则。本着经济、适用、美观、安全的原则,加快推进危房改造解困工程、移民下山工程建设,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农村住房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五)建房户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和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确定日期报请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放线动工。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接到农户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等相关单位参加放线。
(六)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村庄、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对房产转移、分户登记的进行税费清理检查,对违法违章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村民建房进行全程管理。
(三)对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应组织供电、供水、路政、水务、消防等单位到现场,按照各自管理规定进行选址。严格控制在国道、省道、县道沿线建房,其建筑物边缘距公路两侧边沟的最小间距为:高速路5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村道5米。符合要求的,各相关单位签署可行性意见。相关质量安全操作和其他审批程序按照《县村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打造村级社会管理和服务中心。通过建设农民服务站(代办服务大厅、党员服务室、生产服务室、环境卫生室、纠纷调解室),农民活动中心(农家书屋、信息教育室、老年活动室),加强和提高幸屋村村班子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
4、农民主体。提高基层组织领导能力,增强理事会的公信力、动员力、组织力,使群众想建、肯建、乐建。
农村个人建房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个人建房在规划、用地、建筑设计、外形、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农村个人建房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符合规划的,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由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乡(镇)长审批。严格使用《县村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全县农村个人建房统一审批表,发放一书一证。国土资源管理所依据一书一证下发用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