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2017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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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营口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营口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营口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辽环函〔2017〕259号•【施行日期】2017.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营口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营口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2017年6月30日,我厅在沈阳市主持召开《营口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中心、辽宁省环境工程评估审核中心、营口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营口市环境保护局、北京中咨华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由有关部门代表及规划、环保、电力、城建等相关专业的5位特邀专家,共9人组成审查小组(名单附后)。

报告书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后于2017年7月12日报送我厅。

根据审查小组评审结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一、营口市位于辽宁省辽东半岛西北部大辽河入海口左岸区域,是一座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沈阳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三大国家战略叠加区域,是拥有海、陆、空立体化交通网络港口城市。

2016年,营口市城区人口50万人,城区面积66.3平方千米。

随着营口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现有热源已经不能满足城市日益增长的热负荷需要和环境保护要求,需要增加供热能力,而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却与城市发展热负荷需求不完全匹配,相对滞后于城市生活采暖及工业用热需要。

目前,营口城区现有供热面积3060万平方米。

城区内分散的中小锅炉房较多,不仅热效率低,供热质量差,而且浪费能源,污染环境,极大地阻碍了营口市城市发展,并且严重影响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结合现有城市热源布局和供热能力,遵循上大压小、节能减排、热电联产的指导思想,规划营口市热源及供热管网,到2020年,实现规划供热面积5480万平方米,为指导营口市城市热源及热网合理有序开发建设,从结构上优化营口市城市地区能源结构,从源头上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该报告书对促进营口市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都是十分必要的。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辽环发〔2017〕84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辽环发〔2017〕84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辽环发〔2017〕84号各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维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省厅组织对2017年7月31日前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重点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文件进行清理。

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件;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8件;三、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29件。

2017年7月31日以前印发未列入继续适用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辽宁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0月31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辽环发〔2013〕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2辽环发〔2013〕5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等2项管理办法的通知3辽环函〔2013〕249号关于全面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4辽环发〔2015〕28号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5辽环发〔2016〕51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7年继续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的通知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辽环函〔2010〕181号关于葫芦岛市部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的复函2辽环函〔2010〕297号关于丹东港大东港区出海航道施工期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的批复3辽环发〔2012〕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4辽环发〔2012〕9号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辽环发〔2012〕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建设工作的意见6辽环发〔2012〕2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7辽环发〔2012﹞53号关于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8辽环发〔2014〕25号辽宁省辽河水质监测断面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辽环发〔2009〕61号关于辽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2辽环发〔2009〕63号关于抚顺市清原县新宾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3辽环发〔2009〕64号关于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4辽环发〔2009〕65号关于盘锦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5辽环发〔2010〕17号关于丹东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6辽环发〔2010〕29号关于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7辽环发〔2010〕32号关于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8辽环发〔2010〕34号关于大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9辽环发〔2010〕46号关于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10辽环发〔2010〕47号关于鞍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11辽环函〔2010〕151号关于锦州市调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的复函12辽环发〔2011〕2号关于开展创建辽宁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城)工作的通知13辽环发〔2011〕25号关于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目标的通知14辽环发〔2011〕14号关于加强全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5辽环函〔2011〕7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准则》的通知16辽环发〔2012〕71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加强辽河流域“摘帽”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7辽环发〔2012〕75号关于加强辽河流域“摘帽”污染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18辽环函〔2012〕346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19辽环发〔2013〕1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补贴审核和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20辽环函〔2013〕148号关于调整葫芦岛市部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复函21辽环发〔2013〕47号关于做好全省工业地产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22辽环发〔2013〕69号关于优化涉农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23辽环函〔2013〕154号关于做好重大项目服务工作的通知24辽环发〔2014〕14号辽宁省环境违法企业绿色信贷限制管理暂行办法25辽环发〔2014〕27号辽宁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等3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定26辽环发〔2015〕3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27辽环发〔2015〕31号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8辽环发〔2016〕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9辽环发〔2016〕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结束——。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公告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公告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公告一、综述2017年,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着力加强固体废物日常监管,扎实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化学品全过程管理制度,鼓励支持企业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运行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等集中处理处置设施。

印发了《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达市府办(2017)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工作的通知》(达市环发(2017)88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管理部门职责,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等管理。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状况(一)工业固体废物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贮存以及处置利用等情况2017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632.47万吨;综合利用量为362.67万吨,其中利用往年量12.1万吨;综合利用率为55.26%;处置量为31.24万吨,贮存量为251.38万吨,所有工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处置或贮存。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贮存和处置情况见表U注:1.污泥类型:定性为一般工业固废的印染污泥、含氟废水处理污泥、化工废水处理污泥、集中工业园区废水处理污泥、含钛污泥、其他污泥;2 .表中第1-9项为《某某省某某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工作方案》中要求填写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类型,必填;分类不明的固体废物归入第10项中。

3 .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除矿产开发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外的产生量为前5位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有关信息。

2017年,除矿产开发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外,我市工业固体废物总产生量486.23万吨,主要产生于化工、钢铁、电力等行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构成中,以磷石膏居首位,达205.27万吨,占总量的42.22%;炉渣产生量其次,为132.98万吨,占总量的27.35%;排在三到五位的分别是粉煤灰、冶炼废渣、脱硫石膏,产生量依次为72.1万吨、22.18万吨和10.96万吨,分别占总量的14.83%、4.56%、2.25%。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营口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7〕24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营口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7〕24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营口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营口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7〕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2017年营口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业经2017年5月25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6月19日十二届市委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3日2017年营口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为积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有效促进城市面貌改善和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降低传染病报告发病率,强化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建设健康营口。

依照全国爱卫委《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和《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意见为指导,贯彻落实省政府2017年工作报告和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按照“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原则,动员全市人民和全社会力量,积极创建开展国家卫生城市(以下简称“创卫”),努力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营口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情况我市“创卫”工作是1995年启动的,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创建提出(1995年至2004年);第二阶段创建实施(2005年至2008年);第三阶段快速推进(2009年至2013年)。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营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0号),设立营口市环境保护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增加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职责;2.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2.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3.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三)取消的职责:取消由营口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地方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执行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地方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二)负责地方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地方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营口慧城新能源热电联产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营口慧城新能源热电联产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营口慧城新能源热电联产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辽环函〔2017〕263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营口慧城新能源热电联产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营口慧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营口慧城新能源热电联产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我厅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2017年第7次会议审查,现批复如下:一、本项目位于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滨海路与新富大街西段交叉路口向西侧500米处,项目具体平面布置见报告书。

项目主要内容包括:新建3台32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蒸汽锅炉,配套2台50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和1台30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新建2台168兆瓦循环流化床热水锅炉,同步建设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系统,及其它配套辅助工程。

项目建成后将为营口市提供1160万平方米采暖供热和205吨/时工业蒸汽,替代关停供热范围内热电集团二分、三分、四分公司,京诚建设发展公司1#、2#热源厂,莲花锅炉房以及区域内分散小锅炉;将滨海热电厂、热电集团一分公司作为备用热源。

项目已开工建设,营口市环境保护局以营环罚字〔2017〕26号对建设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营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营口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满足清洁生产要求。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

因此,在营口市不再实施华能营口热电厂二期、三期工程的情况下,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营政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24日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为解决我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巩固前期治理成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央环保督察“举一反三、边督边改”的工作要求以及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我市镁制品企业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五大发展理念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导向,大力推进我市镁制品企业结构调整和环境治理,加强技术改造,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镁制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工作,遏制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加强高耗能、高污染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企业的整治工作,切实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三、环境治理范围全市镁制品工业企业。

涉及其他行业工业炉窑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四、工作分工成立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营口广播电视台、营口日报社、营口水务公司、营口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一)各相关县(市)区政府是属地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营口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营政发〔2017〕31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营口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营政发〔2017〕31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营口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营口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营政发〔201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辽政发〔2017〕50号)和《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7〕8号)精神,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透明度,便利群众办事创业,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公开办理,经全面清理和审核论证,2017年11月22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市、县(市)区两级政府部门保留的639项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其中行政许可391项,行政征收34项,行政给付38项,行政确认87项,公共服务89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公布目录。

《营口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已经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将属于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抽取出来,并向社会公开,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要于11月30日之前将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纳入《营口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于12月15日前将本部门(单位)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二、及时动态调整。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公布后,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要参照《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7〕12号)中关于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有关要求,根据简政放权、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部门机构和职能的调整等,及时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动态调整意见,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营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营口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营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营口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营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营口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营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营口市政府令第20号《营口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业经营口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11月23日营口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第四条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废弃物。

第五条报废汽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对再生资源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并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实行各部门积极配合、参与管理的共管机制。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公安、消防、环保、工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化营口、气化营口工作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化营口、气化营口工作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化营口、气化营口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7]74号【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29【实施日期】2017.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化营口、气化营口工作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快推进“电化营口”工作方案》、《关于加快推进“气化营口”工作方案》业经2017年12月12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关于加快推进“电化营口”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化辽宁、气化辽宁和煤电企业转产转型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5号)和《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营委发〔2016〕10号)精神,优化我市能源消费结构,扩大电能消费比重,促进清洁电能利用,改善城市环境,参与全省电力调节和缓解电网调峰困难等问题,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电化营口”重要意义2016年,全市电能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较低,仅为9.79%,而全市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41.73%。

在终端能源消费环节,发挥电能的清洁、安全、便捷等优势,替代散烧煤、燃油等能源,是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减少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

电化营口有利于提高我市电能消费比重;有利于构建层次更高、范围更广的新型电力消费市场,提高电气化水平;有利于优化电网负荷曲线,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网运行安全性、可靠性;有利于缓解电网调峰压力和供热矛盾,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有利于带动相关设备制造业发展,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以转变能源利用方式、推动能源消费革命和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结合区域和行业用能特点,综合运用财政、物价、环保等政策措施,积极推进采暖、工业生产、交通运输、服务业及农业生产等五大领域实施“以电代煤”“以电代油”,着力提升电能占能源终端消费比重,提升全社会电气化水平,降低大气污染排放,形成清洁、安全、智能的新型能源消费方式。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8.29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
•【施行日期】2017.08.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43号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发布。

该《指南》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
环境保护部
2017年8月29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营政发 〔2002〕28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营政发 〔2002〕28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令第 17 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营口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2016年10月13日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要求,经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废止《营口市兵役登记工作规定》等33件规范性文件,修订《营口市人事代理工作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

附件:1.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3件)2.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4件)附件1: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3件)序号文件标题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营口市兵役登记工作规定营政发〔1994〕14号1994年3月2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营口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办法营政办发〔1997〕21号1997年6月5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若干规定营政发〔1999〕42号1999年11月9日4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营政办发〔2000〕27号2000年6月16日5营口市政府债务偿债资金管理办法营政发〔2001〕19号2001年7月6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6营口市法律援助办法营政发〔2002〕28号2002年6月12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7营口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营政发〔2004〕2号2004年1月4日8营口市大型社会活动方案上报备案规定营政办发〔2004〕10号2004年3月16日9营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规定营政发〔2005〕7号2005年2月23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10营口市各类安全事故报告办法营政办发〔2005〕13号2005年3月16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11营口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定营政办发〔2005〕30号2005年5月16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12营口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营政发〔2005〕29号2005年10月21日13营口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营政发〔2005〕37号2005年12月13日14营口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营政发〔2006〕4号2006年1月6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5年4月1日修订15营口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营政发〔2006〕23号2006年5月9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 2012年10月30日修订16营口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营政发〔2006〕27号2006年5月15日17营口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办法营政办发〔2006〕49号2006年7月22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营口市政府偿债基金归集使用管理规定营政办发〔2006〕75号2006年10月2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9营口市小企业贷款抵押收费办法营政办发〔2006]79号2006年10月26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营口市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办法营政办发〔2006〕89号2006年12月8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21营口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营政发[2007]1号2007年5月21日22关于促进全市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08]23号2008年11月9日23营口市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营政发〔2008〕24号2008年11月12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营口市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新设立机构的政策营政发〔2009〕9号2009年7月20日25营口市基础设施类专项贷款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9〕53号2009年9月2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26营口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10〕24号2010年3月9日27营口市市级融资平台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营政发〔2010〕4号2010年5月25日28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10〕66号2010年7月14日29营口市工程预算追加资金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10〕68号2010年7月15日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营政发〔2010〕11号2010年7月23日31转发市工商局营口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10〕77号2010年11月10日32营口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12〕26号2012年12月6日3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10号2015年4月15日附件2: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4件)一、《营口市人事代理工作办法》(营政办发〔1999〕11号)第九条修改为:“国有企业产权整体出售后,购买方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干部身份人员,由原出售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移交给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管理机构。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启用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平台运行及开展2016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启用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平台运行及开展2016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启用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平台运行及开展2016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2.15•【字号】辽环函〔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启用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平台运行及开展2016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各市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合理配置有效资源,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效能和水平,确保危险废物处置安全,省厅组织开发建设了辽宁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经过试运行,具备正式运行条件。

省厅决定,从即日起全面启用辽宁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平台,同时,开展2016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平台运行相关要求(一)主要功能平台是辽宁省环境监测统计应急预警能力建设项目二期子项目之一,集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利用服务功能于一体,在实现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转移和许可证管理等危险废物管理功能的同时,为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供求信息发布、查询和对接以及政策咨询等提供服务平台,在防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废物的资源化。

平台功能主要包括:1.危险废物管理(1)申报登记及台账管理按相关管理要求,分别按月、季度、半年和年度提供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报表,支持企业和管理部门对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进行动态申报和管理。

(2) 对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一是支持各类用户直接从平台跳转登录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系统”),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和许可证管理相关业务;二是增加了对国家系统数据统计分析功能,并将各业务系统数据进行了关联。

管理部门通过平台即可对国家系统中历史数据进行自定义查询、统计和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3)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备案支持管理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对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包括危险废物产生的环节、种类、数量、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贮存设施以及利用或处置方式等)进行备案和跟踪管理。

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

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

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29•【字号】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由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9月7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9日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9月7日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源保护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建设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划定并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的措施,建设饮用水保护工程和备用水源,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19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19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业经2017年4月17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日营口市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为落实“生态立市”发展战略,积极推进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生态营口建设,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行动目标(一)指导思想以“提升环境质量、促进转型发展”为主线,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突出改革创新,加大大气、水、土壤等重点领域治理力度,加强能源、产业结构布局优化调整等源头防控,强化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以环境保护促进转型发展,以发展转型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二)基本原则1.坚持问题导向、民生优先,更加注重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

聚焦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强化大气、水、土壤等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加快完善城市生态网络格局,努力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安全。

2.坚持预防为主、监管从严,更加注重源头防控和转型发展。

以强化源头控制和深化污染治理为抓手,加快推进全过程污染防控体系建设,从严监管执法,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3.坚持城乡一体、建管并举,更加注重环境公共服务均等化。

继续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动环境基础设施和环境公共服务向郊区农村延伸,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快实现城乡环境公共服务均等化。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01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01

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发布。

该《指南》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2017年8月29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9月1日印发附件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指南》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相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环评工作也可参照《指南》试行。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7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三、基本原则(一)重点评价,科学估算。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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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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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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