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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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合同进度计划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当实际进度计划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且采取赶工措施后仍不能按期竣工时,申请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申请报告7七日内。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批复申请报告后7日内。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按通用条款11.3条执行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六级以上大风;六级以上地震;一日内降雨量达200mm的暴雨(以气象部门公布的为准);连续两日气温达零度以下和三十五度以上的。由于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鞥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日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条款23.4.1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条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条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竣工违约期包括2010年12月31日前不能完成工程量的65%。每日按工程款的千分之三算。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工程总价×千分之三×期延误天数。
预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合同价款5%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奖励办法:3000元/日×期提前竣工天数。
提前竣工奖励金最高限额:合同价款的5%。须经县委政府领导通同意后方可支付。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约定为不延长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损失。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
1、质量事故;
2、安全生产事故;
3、拒绝监理人管理;
4、施工组织计划(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
5、未经监理人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
6、擅自采用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认可获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
7、擅自变更实际图纸的要求;
8、转包工程;
9、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
10、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人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11、未按上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山包所需资料。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公司的发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约定为:因发包
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并赔偿承包人的停、窝工损失含人工费;周转材租赁费;机械设备停置费等)及合理利润。
13.工程质量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工程开工前7天内。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后7天内。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开工后每月的28日前。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质量报表的要求:同时提交施工方案及质量控制措施,材料设备应提交材料设备的质检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资料。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报表资料后7天内。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和其他地方包括:按通用条款13.4条执行。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24小时内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及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1)由于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产生的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未含的项目,(2)主要材料发生设计变更或额外工作;(3)变更权、程序按通用条款15.2和15.3条执行(4)改变了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工程内容、工程范围、工程数量;(5)在基准日后,以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增减时。
发包人违背通用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限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条款的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是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几率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多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费和规费。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的第15条执行。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15条执行。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15.3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15.3.1、采用总价子目评标办的,栏标价中已有适用或类似综合单价的,按照或照相应综合单价乘以浮动率计算单价,浮动率=(中标价÷标价)×100%
15.3.3、拦标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的,土建工程可执行《州省建筑工程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