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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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分配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小农村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银监会2008年第3号令)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合〔2004〕61号)及《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情况的通知》(银监合〔2009〕14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X农信联社”)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分配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的目的、原则和组织
(一)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和认定的目的。
一是全面审计评估资产、负债状况,查清家底,充分反映经营风险;二是通过清产核资、评估认定净资产、明晰产权,以保障XX农信联社社员、职工及XXXX农村商业银行新股东各方的合法利益;三是全面准确清查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情况,正确评估联社的实际风险状况,包括资产损失风险和管理风险。
针对风险和损失状况,制定落实防范与化解措施,为农村商业银行开业后的稳健运行打好基础。
(二)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认定的原则。
一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二是真实准确,公正合理;三是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合法合规。
(三)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的组织。
由XXXX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根据XX农信联社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聘请具有金融审计和整体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XX农信联社表内外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并出具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报告。
二、清产核资及整体资产评估的基准日
清产核资及整体资产评估基准日:年月日。
三、清产核资及整体资产评估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情况的通知》(银监合〔2009〕14号);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小农村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银监会2008年第3号令);
(四)《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合〔2004〕61号);
(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
(八)《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
(九)《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
(十)《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90号);
(十一)《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
(十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第2号令);
(十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18号);
(十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49号);
(十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银监会2004年第9号令);
(十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80号);
(十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
(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
(十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二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
(二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8号);
(二十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9号);
(二十三)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具体程序
(一)工作方式:中介机构组成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为首的项目组,分别成立若干个审计项目小组和若干个资产项目评估小组,依据本方案拟定清产核资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
首先向XX农信联社索取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架构图、计算机信息系统及重要的会议纪要、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历年稽核报告、重大诉讼法律文件等资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了解XX农信联社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其次对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程序进行符合性测试,重点对现金资产的保管及收付手续、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手续、信贷资产、各项贷款的流转审批手续、抵押资产的保管、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取得和处置手续、债权和债务挂账手续等重点领域和环节进行审计。
在充分了解情况、熟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配合和指导XX农信联社填写和编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各类明细申报表,根据清产核资及整体资产评估的工作要求和规定,开展实质性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
(二)工作步骤:审计项目小组负责对XX农信联社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审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在此基础上确定XX农信联社会计报表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并对全社近一年的财务损益、利润分配情况进行审核;资产评估项目小组对信贷资产、固定资产、待处理抵债资产等进行函证调查及实地勘察,明确被评估资产的占有形态、重置成本、现行市价,计算被评估资产的重估净值。
五、清产核资及整体资产评估的要求、范围、内容
(一)要求:1、清产核资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整体资产评估由具备整体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报告。
2、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是中介机构完全独立、重新进行的清查审计工作,必须在独立函证基础上开展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3、中介机构清产核资进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4、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出具符合规定的《清产核资报告》、《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最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和《净资产确认书》;5、由筹建工作小组组织力量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复查,申请银监局组织验收,针对复查与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出具落实整改报告。
(二)范围:1、按会计核算要求清查审计XX农信联社截止基准日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2、按风险管理及审慎性要求对XX农信联社截至基准日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连带责任进行整体资产评估;3、认定XX 农信联社截至基准日净资产及净资产分配。
(三)内容:
1、资产项目清查、评估
资产项目清查、评估的重点是充分准确反映贷款、抵债资产、投资、票据业务的风险及实际价值,冲销各项损失、充分计提各项准备、剔除虚收利息、审慎进行固定资产评估。
(1)现金。
实地盘点检查日库存现金,并倒推评估日库存现金是否与账面数相符。
如发生现金盘亏、盘盈,应相应计入营业外支出(收入)。
现金明细账按查实数确认。
(2)存放央行款项。
按人民银行对账单确认存放央行款项余额。
按规定计算应缴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的,应作出披露。
(3)存放同业款项。
①按存放单位作出分类披露,其中辖内农村信用社存放联社的款项应单独披露,作合并内部往来项处理;②按同业对账单确认存放同业款项余额;③核定存放同业业务的性质,属于拆放同业行为的应调整到拆放同业科目。
(4)拆放同业款项。
①XX农信联社辖内调剂资金单独披露,作合并内部往来项处理;②逐笔登录拆出资金。
发出函证,就拆借合同要素、拆借逾期原因及还款保证等内容实行独立调查,确认债权的真实性。
未回函的应查明原因,督促回函。
③审查合同是否有效。
确认拆放行为的有效性及账务的准确性。
④评价拆借风险。
按照拆借行为的真实、拆借对象的资信度、拆借资金的逾期时间、逾期原因及还款保证等进行评价。
拆借一旦逾期,就意味着高风险。
期后到期的,应注明是否已收回。
(5)信贷资产。
信贷资产审计评估是清产核资的关键内容,其核心是风险评价。
信贷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的总体要求是摸清家底、暴露风险、妥善处理。
①按五级分类进行评估,同时与“一逾两呆”口径对接,按“一逾两呆”科目作出说明。
②实行分类审计评估。
对大额贷款逐笔分析风险,逐笔实施实质性审查,逐笔在《清产核资报告》中登记反映。
对前十大户贷款、单户贷款比例达到资本净额%以上的贷款、对大额贷款(万元及以上)逐笔进行实质性审查,了解贷款的真实性并分析和反映贷款风险状况,逐笔在《清产核资报告》中登记。
对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审计结合符合性与实质性审查,采取抽查方式,抽查金额不低于%。
对其余贷款逐笔清查审计,分类汇总进行分析评估。
②中介机构就贷款情况严格进行独立函证,中介机构应对所有贷款发出函证。
对大额贷款及借款人风险较大的贷款回函率及回函认证率应作具体统计,逐笔追踪;对未回函贷款及回函不认证的贷款,应查清未回函及回函不认证的原因,督
促回函;对通过函证不能审计的贷款,应追加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对查证不真实的贷款应在清产核资报告中单独披露,并依据规定认定风险程度。
③清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的规定,正确划分贷款形态。
基准日后至外勤工作结束前的期后事项可以作为贷款形态认定的重要参考。
期后到期的贷款,应在评估附注中说明是否已收回。
期后已收回的不良贷款在评估中予以说明。
④评价贷款风险及损失情况。
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的规定,制定具体贷款风险评价标准和方法,评估贷款风险和损失情况,并按照风险分类要求对贷款形态进行确认和调整。
对不符合贷款管理要求的贷款,如无效担保、无效抵押、超诉讼时效贷款、违规贷款等,应详细提示。
⑤呆账核销。
符合呆账核销标准,履行了呆账核销程序的不良贷款,从资产方核销,同时核减呆账准备,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未履行呆账核销程序的,当前未在损失类反映的应调整为损失类贷款,并按100%提取呆账准备,不在清产核资时核销,待符合呆账条件,再履行核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