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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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职务保障权 1)辩护言论不受追责 2)侵权行为申诉控告权
(2)阅卷权 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
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的范围包括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复制案卷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可以收取工
(1)律师
辩护能力适格,职业伦理健全 权利范围宽泛,辩护优势明显
(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 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辩护人范围的禁止性规定: 绝对禁止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
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禁止(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
(三)辩护人的责任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35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 权益。” 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2、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
代为委托辩护人。
3、指派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
办案机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
(1)强制指派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 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调查取证权 刑事诉讼法第41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
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 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 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 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 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发展
三、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起源
1910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1912年北洋政府《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登录 暂行章程》标志律师制度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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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1954年法院组织法进一步规定自行辩护与辩护人 辩护。
1979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刑事诉讼辩护制度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刑事辩护
一、刑事辩护的概念与特征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刑事诉讼中,针对侦查、检察机关的追诉,根据事实和法律, 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 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 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特征: 1、对抗性 2、民间性 3、权利性 4、诉讼职能性
刑事辩护的理论根据: 1、是人类认识刑事诉讼活动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 (兼听则明) 2、是人权意识觉醒、人权观念加强、人权保障要求的客
观需要 3、是维护和实现公正司法的基本保障
二、刑事辩护的历史发展 (一)从自行辩护向辩护人辩护的发展 (二)从委托辩护向法律援助辩护的发展 (三)从主要是审判中的实体辩护向审前阶段的程序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被申请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
(2)申请指派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
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 提供辩护。
(二)辩护人的范围
1997年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辩护制度的强 化。
(一)刑事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基础、全程、不受限制) 2、委托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委托 刑事诉讼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 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1、辩护人是完全独立并对立于控诉方的一种诉讼参与人 诉辩对抗与法治精神
2、辩护人是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诉讼参与 人
忠实义务与职业伦理
3、辩护人是独立于审判人员的一种诉讼参与人 尊重法庭与独立辩护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 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 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 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本费。
(3)会见、通信权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 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 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职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4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职业回避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以内,
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2、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
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 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 的除外; 3、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 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 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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