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的配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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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的配偶继承权

摘要:当今世界,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对配偶继承权作出特别而具体的规定。在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的背景下,文章以《统一遗嘱检验法》为视角,探讨配偶继承权制度,对完善我国的继承法更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配偶权利;遗产;特留份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02

一、《统一遗嘱检验法》对配偶继承权的特别保护

美国无遗嘱继承制度的最突出特点,在于对生存配偶权利的高度重视,设立了一系列的宅院特留份、豁免财产和家庭特留份等权利,对配偶的继承权加以特别保护。

(一)宅院特留份。《统一遗嘱检验法》规定:死者的生存配偶有权获得价值22,500美元的宅院特留份;如果不存在生存配偶,则每一个未成年子以及每一个由该死者抚养的子女都有权获得总共15,000美元的宅院特留份。在美国遇到死者没有立下遗嘱时,则按无遗嘱方式继承。但是,不容忽视的一点是,不管有没有遗嘱,生存配偶都有权利获得宅院特留份。美国的通常做法是,宅院特留份均由配偶享有,只有在没有配偶的情况下,才由子女获得宅院特留份。在有生存配偶的情况下,即使子女获得被继承人的住房所有权,生存配偶也享有该房产的终身用益权,只有在生存配偶死亡后,房产的所有权才转交子女。

这样规定的首要目的在于充分保障生存配偶的合法权益,使其不会因对方死亡而陷入困境,也有利于减少继承纠纷的发生。同时,生存配偶获得房产的用益权,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也有好处。因为配偶对房产只享有终生使用的权益,不能转让、抵押或者是实施有损于子女利益的其他行为,所以这样既保证了生存配偶在死者死亡之后的生存问题,又满足了子女在父母都死亡后获得房产的愿望。生存配偶享有宅院终身使用益权,不能不说是美国继承法上的一个制度的创新。

(二)豁免财产制度。《统一遗嘱检验法》规定:除宅院特留份外,生存配偶还可以从汽车、家具、家用器械、服饰品和个人财产的担保利益余额中取得不超过15,000美元的财产;如果没有生存配偶,则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取得同样价值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遗嘱人同样不能剥夺,而且债权人也不可以对此部分财产主张债权。

(三)家庭特留份制度。《统一遗嘱检验法》授权遗嘱检验法庭有权给予生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家庭特留份以维持其基本的生活

需要。家庭特留份与宅院特留份和豁免财产不同,通常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一般为一年),而且在遗产分割程序完成之后,生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再享有家庭特留份。总的来说,家庭特留份主要还是为了保证生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遗产管理期间的生活不受影响。(四)可选择份额制度。在美国,除了上述限制遗嘱人处分财产的规定外,为了保护生存配偶的利益,避免被继承人剥夺其继承权,

生存配偶还享有选择可选择份额的权利。《统一遗嘱检验法》对遗产数额的规定非常具体:可选择份额是因婚姻持续期间的不同而不同,如果生存配偶与死者几次结婚,那么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例如,婚姻持续不到一年的,可选择的遗产比例为3%;一到两年的,可选择的遗产比例为6%。详细内容见表1:

表1 婚龄与可选择遗产比例的正比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当配偶通过此规定所获得的遗产总额少于7,5000美元时,可以补加到7,5000美元。此外,根据《统一遗嘱检验法》的规定:配偶的可选择份额是不包括宅院特留份、豁免财产,家庭特留份的。

二、配偶继承权特别保护之评析

美国对配偶继承权的保护的体现了两大价值。

(一)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特别享有宅院特留份、豁免财产、家庭特留份的权利,以起到对家庭的特别保障目的。虽然这些特留份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被继承人配偶和未成年人子女的利益,但是在对被继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上侧重还不同,配偶的权益是优先于未成年子女。如:死者的生存配偶有权获得价值15000美元的宅院特留份。

(二)可选择份额制度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避免了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剥夺生存配偶的继承权。同时它根据婚姻持续期间的长短来确定生存配偶的遗产份额,婚姻持续时间越长,可以享有的遗产份额越大,这一方面体现出婚姻平等原则,(下转第82页)(上

接第80页)同时也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

三、《统一遗嘱检验法》配偶继承权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首先,按照我国继承法,配偶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起参与继承时,配偶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平等份额。这样,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越多,配偶的继承份额就越小。在死亡一方留有多个子女和父母的情况下,对配偶的继承就非常不利。其次,我国现行继承法并未规定配偶的特留份制度,仅仅规定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从我国民间的习惯来看,配偶死亡一方后,在遗产分割时,对于婚姻住所和日用家具等基本生活资料,一般不予分割,而是由生存配偶一方继续居住和使用。但《继承法》对于生存配偶的这项基本权利却未加以确认,仅在其第15条中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该条规定犹如空中楼阁,如果其他继承人坚持分割婚姻住房和日用家具,必将影响生存配偶的正常生活。特别是在再婚家庭中,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最后,我国法律也未规定配偶的可选择份额制度,这也非常不利于保护配偶的继承利益。而美国立法均规定生存配偶有权取得被继承人家产中的动产以及有优先取得婚姻住

所的权利,这很值得我国借鉴。

(一)建立特留份制度

现代的继承法的基础是遗嘱自由原则,但是由于遗嘱自由的滥用,在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前提下,光有配偶及其他遗产继承人权

益不能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从保障婚姻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遗嘱自由原则加以限制。美国的特留份制度就是一个成功的立法经验。所以,在《继承法》修正案中或通过司法解释将特留份制度引入并细化,使得遗产的分割更加合理。

我国《婚姻法》第20条同时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如果配偶不具备享有特留份的权利,被继承人于是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予外人,这便有逃避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之嫌。相对于其他血亲属而言,配偶间的关系是最为密切的,相互之间扶助也最多,在分配遗产时理所当然地应该多分遗产,得到更大的照顾。特留份制度能确保为配偶留出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从而保障配偶的基本生活需要,也实现了《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赋予配偶可选择份额权

相对于其他血亲属而言,配偶是构成一个家庭的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因素。无论从情感交流上,还是经济联系上,配偶之间的关系,都是最为密切的,是任何其它血亲亲属所不可替代的关系,因而,只有对配偶继承权予以法律保护,才能发挥家庭养老育幼的职能,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减少和预防纠纷。依上文述,美国立法均规定生存配偶有权取得被继承人家产中的动产以及有优先取得婚姻住

所的权利。因此我国在继承法的修订的时候应该明确规定配偶的可选择份额的权利,优先给与配偶特别的保护,同时通过适当扩大配偶可选择份额的范围,最大限度上保护配偶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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