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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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同质性:客观存在的各种危险在同种境况、条件下具有相同的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可能性。
大数定律:随机事件在一次实验中发生的这种偶然性,在大量重复实验中将呈现为事件发生、发展的某种规律性。
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12条)
投保人对以下人员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订立或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同时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主要内容有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详看保险法16条)
近因原则: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须查勘近因,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则必须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保险金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受益人:又叫保险金受领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39、40、41、42、43条)
不可撤销的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签订时确定且不得随意撤销,只允许在受益人同意下更换受益人。
可撤销的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途变更受益人和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
人身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且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人身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且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且据此向当事人委托方收取合理费用的机构。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年龄误告条款: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提调整。如果实际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将已收保险费无息退还,但需要在可争辩期间内完成。
自杀条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但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满一定时期以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其前提是保单具有的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保费且投保人没有反对声明。
战争除外条款:规定战争和军事行为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确定战争是否属于除外责任时有两个标准:一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战争,二是被保险人在服兵役期间的死亡。
所有权条款: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归属,保单所有人的权利等。保单所有人的权利通常有: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进行借款,在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申请贷款,指定新的所有人等。
宽限期条款:当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费时,给投保人30天或60天的宽限期限。在此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照常给付,但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
复效条款:投保人在寿险合同因逾期缴费失效后2年内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回复效力。保险合同复效后,对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负责。只适用于因投保人欠交保费而引起中止的保单。
保单贷款条款:投保人在寿险合同生效1年或2年后,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金额以低于该保单想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为限,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保单转让条款:只要不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在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的情况下保单可以转让。对于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
受益人条款: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
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无其他受益人,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而无其他受益人,那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一般作为遗产。
共同灾难条款: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的归属问题的条款。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
次标准体保险:又称为弱体保险,是指危险程度较高而不能按正常费率承保,除非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商定以特别条件来承保的情况下的一种特殊人寿保险形式。
寿险附加险:又称为附加特约。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附加条款形式出现。通过附加条款的形式扩展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
变额人寿保险:是一种终身寿险,简称变额寿险,其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分立账户中投资基金的投资业绩的不同而变化。
万能人寿保险:简称万能寿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的寿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万能寿险大部分保费,用来购买由保险公司设立的投资账户单位,由投资专家负责账户内资金的调动和投资决策,将保户的资金投入到各种投资工具上。对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价值进行核算,并确保投保人在享有帐户余额的本金和一定利息保障前提下,借助专家理财进行投资运作的一种理财方式。
观察期条款:为了防止已有疾病的人带病投保、保证保险人的利益,保单中规定一个观察期(大多是半年)。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因疾病支付医疗费或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只有观察期满之后,保单才正式生效。
等待期条款:又称免赔期间,是指健康保险中由于疾病、生育及其导致的病、残、亡发生后到保险金给付之前的一段时间。即被保险人自患病之日起,直到约定的等待期间届满以前,不能从保险人处获得任何给付。
即存状况条款:在保单生效的约定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不给付保险金。既往病症是指在保单签发之前被保险人就已患但却未在投保单中如实告知的疾病或伤残。
加保选择权:也叫保证未来的可保性。如果被保险人在未来某一时期的收入增加的话,则不论其当时的健康状况如何均有增加保险金额的权利。
生活指数调整给付:按生活费用调整保险金的给付额是为解决通货膨胀造成的保险给付金购买力下降的问题,为残疾的被保险人提供定期增长的残疾收入保险金。收入保障保险金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增长或保单中规定的比例而增加。
一般而言,人身危险可分为生命危险和健康危险。而生命危险可分为死亡危险和生存危险。
与银行储蓄性表现不同,人寿保险的储蓄性表现为现金价值。
我国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