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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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as Cylinder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for Vehicles
仅供学习研究参考!
yangminggao 2009-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 年5 月8 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09-2009
前言
2007 年3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7 年6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
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起草工作的原则和重点内容,并且对其草案
进行了初步讨论。2007 年10 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
了研讨,形成了《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2008 年1 月,特种设备
局以质检特函[2008]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
到的意见,起草组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8 年3 月,特种设备局
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8 年5 月,起草组在
分析、研讨审议意见并且进行修订后形成报批稿。2009 年5 月8 日,由国家质检总
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针对车用气瓶的特点和我国实情,规定了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和管理工作内容,重点突出了对车用气瓶安装、加气站充装和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适用于车用气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充装和定期检验等环节的安全技术监察。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廖洋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刘守正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王志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张新建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09-2009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1)
第三章安装 (3)
第四章充装 (4)
第五章使用 (5)
第六章定期检验 (6)
第七章附则 (7)
附件A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 (8)
附件B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9)
附件C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10)
附件D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 (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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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60℃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
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燃料、
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
安全附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
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
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
料的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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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车用气瓶用材料及其
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要求。制造纤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车用钢质气瓶,其瓶体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不应当超过880MPa,实际屈强比不应当超过0.90。原材料无缝钢管表面应当采用超声检测,瓶
体表面不得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陷存在。
第十条采用气瓶标准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试制车用气瓶,其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试制申请,按照经批准的数量试制气瓶,在经过国家质
检总局委托的相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
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制造。
现行气瓶标准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供货。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