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污染防治法十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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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明确“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 或者回填。”
要点九:明确化学品生产等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并进行地 下水水质监测
• 新法第八十五条,“(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 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或“(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 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 监测的”或“(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渗漏或者防护性措施,或者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整治措施,消除污染, 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 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其中,第(七) 项或第(八)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项 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新法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 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 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施行统一规划、统 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要点四:明确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相衔接,新法第十 七条规定:“未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 标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 施按期达标。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 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要点八: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排污单位应当对wenku.baidu.com污口 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 增加一条作为新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 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由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 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要点八: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排污单位应当对排 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同时,依据新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 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要点九:明确化学品生产等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并进行地 下水水质监测
• 新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 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 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 地下水污染。”和第二款“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 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 下水污染。”
要点二:规定多项新举措扎实推进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置 ➢加强化肥农药环保管理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狠抓农田灌溉用水
要点三:引入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水环保工作,并明确流域水 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
新法第五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 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 防治、水环境治理工作”。
新《水污染防治法》十大要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并公布,自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有 诸多值得关注的要点。
要点一:深植生态理念保护水环境,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
➢立法目标生态化 ➢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和预警 ➢开展饮用水水源区调查评估 ➢建设应急或备用水源,完善供水模式 ➢进一步明确饮用水供水单位对供水水质负责 ➢ 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方案
要点六:删除排污申报登记规定,纳入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
➢删除水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规定 ➢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申请的主体范围 ➢明确了排污许可证书中应当载明的内容 ➢对持证单位的基本义务做了明确要求 ➢重罚无证排污
要点七:调整自行监测企业范围,排污单位应对监测数据负责
此次修改删除了原“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 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将原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 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 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 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增加一条 作为新法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要点七:调整自行监测企业范围,排污单位应对监测数据负责
依据新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 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并在第十八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 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 公开。”
要点五:取消水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验收行政许可
将原第十七条改为新法第十九条,其中第三款修改为:“建设 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要求。”原“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规定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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