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劳动合同法》期末考试学习资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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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劳动合同法》(一)
绪论
一、简述劳动力的特点。
1、存在具有人身性;
2、形成具有长期性;
3、储存具有短期性;
4、再生产具有不可间断性;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劳务关系的客体是产品(劳务)。
2、劳动关系属于生产要素组织关系;劳务关系属于产品交换关系。
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者无从属关系。
三、简述劳动者的概念和分类
劳动者,即职工,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
分类:
1、职员与工人
2、正式工和临时工
3、固定制工和合同制工
4、正式工和派遣工
5、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1、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2、内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
3、客体:
基本客体:劳动行为
辅助客体:主要是劳动条件
劳动服务法律关系,是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劳务法律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的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五、简述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的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都归劳动合同法调整。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关系归劳动合同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