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资源价值与价格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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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资源价值与价格的辨析
独立存在的自然资源不是商品,没有价值,但有价格,这种价格不是其价值的货币表现,而是由所有权所导致的需求方竞争的结果;进入市场交易的经过加工的自然资源是商品,具有一定价值,但其价格并不完全是其价值的货币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还包括因所有权而产生的垄断价格。

我国政府应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在对自然资源定价时应遵循三个原则: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帕累托原则,公平公正原则。

标签:自然资源;价值;价格;辨析
自然资源泛指存在于自然界、能为人类利用的自然条件,或者说自然环境要素。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其定义为:在1定时间、地点的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

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气候资源、海洋资源等。

笔者将自然资源按是否经过人类劳动加工而分为两大类:独立存在的自然资源和经过加工了的自然资源。

前者指未经人类有意改造,存在状态主要由自然过程决定的自然资源;后者指作为人类劳动对象,其存在形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类意志的自然资源。

经过加工了的自然资源又可根据是否进入市场而分为两种,即进入市场的经过加工了的自然资源与不进人市场的经过加工了的自然资源。

在自然资源的价值与价格问题上,理论界虽然已经争论了好多年,但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个能为多数人接受的基本意见。

之所以会造成这样的情况,其原因是:一、对此问题的研究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西方经济学的引入力度不断加大,在经济学研究的许多领域,西方经济学已经占据了主流地位。

在这种大背景下,有关自然资源价值与价格问题的讨论不可避免地成了各种理论竞相角逐的一个战场,这就使得原本显而易见的一些判断变得复杂起来,公认的理论基础被破坏了。

一方面,各种非马克思主义学说在阐述自己观点的同时,不忘对马克思主义学说进行各种似是而非的歪曲,另一方面,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学说的阵营里,部分学者对价值的理解,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不少学者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所讨论的价值概念与现实中物品的使用价值或者效用相混淆,并从这个错误的前提出发,进行相关论述。

二、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精神。

不少学者在讨论该问题时,喜欢以一种笼统的概念来概括复杂的现实,试图采用二分法在是与否间作抉择。

事实上,由于自然资源种类繁多,各种自然资源在形成过程和存在方式以及与人类的关系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因而有必要采取分类的方法,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不能只见森林不见树木,泛泛而论。

笔者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像有些人所说,早已过时,事实上,今天我们依然可以用它来很好地解释自然资源的价值与价格问题。

马克思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认为,独立存在的自然资源不是商品,没有价值,但有价格。

在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体系中,价值范畴是有着严格界定的,即:价
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

遵循这一定义,一物品的存在若独立于人类劳动(包括间接劳动)之外,它连劳动产品都算不上,不是劳动产品的物品自然不会是商品(根据经济学定义),不是商品也就自然不会有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凝结于其中,所以这类物品没有价值是再明显不过的事情。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马克思认为,一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

在这个物并不是由于劳动而对人有用的情况下就是这样。

例如,空气、处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

这十分清楚地表明:没有经过人类劳动加工改造过的自然资源在经济学意义上是没有价值的。

类似的例子还有许多,例如:深埋地下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等。

如果硬要坚持这类自然资源具有价值的观点,就必须修改公认的价值定义,这实际上就抛弃了价值概念。

逻辑上就是这样,两者必居其一。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价值是商品价格的基础,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那么这类没有价值的自然资源,其中许多为什么又会有价格呢?其价格又由什么来决定呢?
对这两个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给予了明确的回答:没有价值的自然资源能有价格,是因为所有权限制了人们的行为,使人们不能自由地去获取、利用这些资源。

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限制多以私人所有制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这种限制则主要以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则以国有制)的形式表现出来。

关于这种自然资源的价格决定,马克思认为只能以真正的垄断价格为基础,这种垄断价格既不是由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也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

对这类自然资源而言,其市场价格已不再与价值有任何联系,也不再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而仅作为需求方竞争的结果而出现。

不进入市场的自然资源,由于离开了社会交易系统,无论个人对其投入多少劳动,它都不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例如自己建造的专供个人游玩的私家花园,在它仅作为私人享乐品而存在时,它是没有价值的。

然而,进入市场的自然资源,在不同程度上都具有价值,原因很简单,因为在进入市场之前,人类已经对其进行了加工处理,在加工处理过程中人们耗费了体力和脑力,这些体力和脑力凝结于其中就会形成价值。

在简单商品经济中,进入市场的经过加工了的自然资源的价格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自身的价值;在市场经济中,这类自然资源的价格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自身的生产价格。

但这种反映既不全面,也不准确,原因在于其价格中包含了因所有权而产生的垄断价格。

这种垄断价格的存在,使自然资源的价格能够长期偏离其自身价值或生产价格,至于偏离程度,则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

一般说来,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越强,垄断价格在整个价格中所占的比例就会越高。

从以上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独立存在的自然资源还是经过加工了的自然资源,其价格中都包含有因所有权而形成的垄断价格,这个垄断价格的
大小从理论上说并不是一个可以依据价值(或生产价格)这个客观标准来计算的量。

这就意味着,在对自然资源进行定价时,自然资源所有者,并不拥有准确可靠的客观依据。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私有制的存在,对一般自然资源进行定价的权利表现出个人行为的特征。

自然资源所有者,会依据其最大化自身效用的原则,利用所有权来最大限度地为自己谋取私利。

然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自然资源公有的性质使得对自然资源进行定价的权利顺理成章地落入政府手中。

在缺乏合理的客观依据的情况下,政府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怎样对自然资源进行定价呢?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

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代表全民来行使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所以它可以而且应当在以什么条件出让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这一问题上,以大众利益为重,在兼顾短期与长期利益的基础上来作出对社会来说为最优的抉择。

以旅游景点的管理为例,不能简单地认为,政府的职责仅限于以一个给定价格把景区经营权出租出去或售卖出去。

应该认识到,旅游景区作为所有权是属于全体国民的自然资源,在对它进行开发利用时,政府理应追求公众利益最大化。

在门票的定价以及景区规划等问题上,政府应具有一定的发言权。

这样它才有可能在听取各方意见、统筹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在使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的前提下,制定出较好的价格,以使所有权属于全体公民的自然资源能尽可能大地发挥其服务社会、增加公众福利的职能。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公众作为主人,拥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意义。

这就意味着在把自然资源出租或售卖出去以后,政府的职责并未结束,政府应对这些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督规范;同时,还应通过调研等方式,努力设计出合理而有效的激励相容机制,以使企业经营者能够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二是帕累托原则。

一种自然资源只有在开发成本小于预期收益时,它才应该进入被开发利用阶段。

对于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自然资源而言,它的主人可以只考虑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并以此作为根据,就开发与否作出决策。

但对于所有权属于全体国民的自然资源而言,政府代表全民在作开发与否的决策时,它所面对的成本与收益却应该是社会层面的,只有在社会净收益为正时,对该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才是合理的。

现实中,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有时会使一些人的利益受损,这就需要开发者对之给予补偿,以使这些利益受损者的福利水平至少达到资源开发前的水平,即帕累托原则。

这一要求的根据是所有权,拥有所有权,理应拥有受益权。

在我国,既然自然资源所有权属于大众,对它的开发利用就理应是增加全体主人的福利,而不能满足于让一部分人受益而让另一部分人受损。

遗憾的是实践中这一原则并未被很好地执行,这在一些矿区表现得尤其突出。

这那里,资源枯竭时,也往往就是问题出现时,一些大受其利者迅速撤离,而留给当地普通居民的却是满目疮痍,其生活不仅没有因资源开发而越过越好,反而有不断恶化的危险。

要减少这种现象的出现,就应严格遵循这一原则,建立起有效的补偿机制,使公众都能享有开发资源所带来的收益。

三是公平公正原则。

实践证明,充分、有效的竞争对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
促进资源的节约使用是必不可少的。

政府在行使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以造福社会大众时,应充分考虑效率问题,使有限的资源发挥出尽可能大的作用来。

这就要求政府痛下决心打破垄断,在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通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把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交给最能有效使用这些资源的经营者手中。

在进入门槛问题上,政府应放宽限制,使各类资本都有参与其中的机会。

只有参与竞争的人多了,才能形成强大的竞争压力,才能使获胜者始终保持一种锐意进取的精神,不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政府还应不断增加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使各类投资主体对资源的相关信息及政府决策过程有一个全面、准确的把握,避免暗箱操作所带来的许多不良后果。

对于暂时还不宜或因条件所限还不能引入充分竞争的自然资源垄断行业,政府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研究可行方案,以便尽早地引入竞争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这些垄断企业的财务审查,避免部分人借长期垄断之便,把属于公众的自然资源当作其个人发财致富的工具。

自然资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一项重要的资产。

但长期以来,由于资源无价,造成了部分地区资源开发的无偿、无序、无度状况。

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自然资源开发企业的成本,而且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浪费。

因此,如何对自然资源合理定价就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应该站在维护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的立场上,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正视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存在的缺陷,借鉴国际成功经验,重构我国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要坚持最大化公共利益原则、帕累托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定价主体以政府为主、市场为辅,两者结合。

要建立自然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完善自然资源价格管理机构,适时、适度地对资源市场价格进行合理地调整。

只有这样,才能使自然资源得到保护和改善,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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