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企业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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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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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企业与 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 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 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 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必须依法参加工 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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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关、团机、企业、事Biblioteka Baidu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
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室会议通过,自2002 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队、企业、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2、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 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从业人员的安全权利如没有得到保障,企业要对产生的 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项义务: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的义务。从业人员如不履行法定义务,也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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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
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 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 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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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违章操作
(2)违反劳动纪律
2. 物的因素:机械设备工 具等有缺陷或环境条件差 而引起事故。
3. 人与物的综合因素:上 述两种因素综合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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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不安 全行为
物的不安 全状态
事故
环境的不 安全条件
管理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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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的优先顺序
个体防护 管理控制 工程技术控制 限制危害 隔离人员或危害 改变工艺减轻危害性 改用危害性较低的物质 停止使用危害性物质,或以无害物质替代
事故的发生有原因和预兆,一次重大事故 前必然孕育着许多事故苗子,消除“事故苗 子”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金字塔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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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330起跌倒事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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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9:1
重伤或死亡1起
300
轻伤或微伤29起 无伤害或事故苗子30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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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
1. 人的因素:人员缺乏安 全知识,疏忽大意或采取 不安全的操作动作等而引 起事故。
员工安全培训
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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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训的目的
(一)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素质。 (二)让员工实现: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会安全 (三)企业做到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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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注安全 关爱生命

▪ 当把人的生命比作是“1”时,生活就是在“1” 后面加“0”,后面加的“0”越多,说明事业越 成功、家庭越幸福。倘若人的生命不存在了, 后面加再多的“0”还有什么意义呢?
矿难、轮船火车飞机事故
抢窃、偷盗、治安案件、
食品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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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 规定,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 须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 合治理 ”的方针。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在组织生产过程中 ,必须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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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除隐患、事故苗子,预防为主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生
产经营活动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经
营活动的,往往存在着一些对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带
有危险、危害的因素,因此,企业有义务事前告知有
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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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3、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 面负责。
4、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
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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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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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基本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 产,适用本法。 2.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 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中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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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安全?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对安全要求的程度,体现生活
的质量、层次、品位 高看自己 享受安全
安全管理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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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故?
▪ 事故是指在生产和行进过程中 ,突然发生的与人们的愿望和 意志相反的情况,使生产进程 停止或受到干扰的事件。
我们有多安全?
车祸、火灾、危化品爆炸
(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 国务院令第302号
基本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 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 ,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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