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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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大教字(2015)22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大教字(2015)22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大学文件青大教字〔2015〕22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管理,制定《青岛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望严格遵照执行。

— 1 —青岛大学2015年10月28日青岛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全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原则意见,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检查、评估和总结,负责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选和奖励。

第四条学院负责制定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实施细则,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要求,指导教师配备,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导、评阅、答辩、成绩评定、质量分析以及推荐优秀论文;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全过程。

— 2 —第三章选题和开题第五条选题应立意正确,体现本专业的基本要求,深度、广度和难度要适当,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努力能够完成;选题应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有利于学生多样化成才。

鼓励选题与指导教师科研相结合、与学生创新实践活动相结合。

第六条毕业论文(设计)应一人一题;多人承担的设计类题目,每个学生须有独立的模块,分工明确,分别形成毕业论文或设计报告。

第七条选题工作原则上在毕业论文(设计)学期的前1学期结束前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学期开学后2周内,学生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填写《青岛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完成开题工作。

第四章内容要求第八条毕业论文(设计)要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和专业知识,对选题进行综合分析;毕业论文、设计报告要逻辑严密,依据充分,数据资料和推导计算准确,表格、插图正确规范。

涉及的工艺、技术选择要合理。

第九条毕业论文的文字阐述部分字数应在8000字左右,设计报告的文字阐述部分字数应在5000字左右。

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我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一、全日制本科生(一)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思想政治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学术水平方面(1)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平均学分绩=∑(所选全部课程学分×绩点系数)/∑(所选全部课程学分)≥1.7。

(3)本科高水平运动员①在校学习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受到过纪律处分。

②在学期间学分≥165,平均学分绩≥1.7,或在学校统一组织参加的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中获得前八名、山东省大学生体育比赛中获得前六名、青岛市大学生体育比赛中获得第一名。

(4)全日制高职类本科生①在校期间学习课程补考门次≤7。

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平均成绩≥70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思想政治方面(1)严重违犯校纪(包括考试作弊),在校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2)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应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3)已经毕业的学生返校申请学位,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者。

2、学术水平方面(1)未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肄业生。

(2)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全国大学外语统一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的专业学术要求者(具体按《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说明》执行)。

三、成人教育学生参照全日制学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及成人教育学生管理办法,符合申请学士学位并参加山东省统一组织的成人教育学生学士学位考试,成绩合格的成人教育学院的本科生,可授予相应学科学位。

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予专业审批办法

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予专业审批办法

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予专业审批办法(鲁学位[2002]6号印发)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1)学位字002号文《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委(87)学位字016号《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1999]3号文《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山东省境内高等学校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及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凡经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思想端正,其所设置专业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可于第一届本科生毕业的当年,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一)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二)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三)有一定数量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四)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第四条申请学校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表》(一式五份,见附表一);(二)《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表》(一式五份,见附表二;尚无应届毕业生的专业,不得提出申请);(三)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式五份)。

第五条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于该专业有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申请。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填写《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学校自评表》(一式五份),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六条省学位委员会根据申请学校、申请专业情况,聘请有关专家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审核。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学校按教育部规定的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学位类别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须为获得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凡遵守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践行核心价值观,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按照学科门类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各学院分委员会,负责有关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凡符合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符合下述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毕业时仍在记过及以上处分期者,不授予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评定程序学校在每年6月、12月各进行一次学士学位评定授位工作。

毕业当年6月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于当年12月前按学校安排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校位评定委员会再次申请授位。

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如下:(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范审核本学院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材料,分别列出符合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提出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事项,并按期送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针对学院提供的名单和待议事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汇总材料和事项进行审议评定,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四)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号

《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号

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国家授权,在不同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在学期间修满规定的学分,课程学习成绩达到合格要求,考试课平均成绩不2.3.外语水平达到下述相应的要求:(1)来华留学的本科毕业生需初步掌握汉语,(2)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取得雅思考试5.0(A类)或达到托福考试纸考530分或通过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

(3)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全国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取得雅思考试6.0(A类)或达到托福考试纸考560分;日语专业、法语专业、德语专业、西班牙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本专业的全国专业四级统一考试,朝鲜语专业2011届及2011届以后的本科毕业生需通过韩国语能力水平考试(TOPIK)四级。

(4)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和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但在校期间不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需通过青岛大学申请学士学位全校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

(5)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且在校期间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指在大学期间获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前六名或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类正式比赛中获前八名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者),或在校期间达到高水平运动员成绩且能保持高水平运动员成绩者,学位外语不作要求。

青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青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青大校教字〔2014〕4号校内有关单位:新修订的《青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经2014年1月1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2014年3月4日附件:青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在本校完成学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评定授予所学专业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二章获得学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第三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应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

对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文明素养;2、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各实践教学环节、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要求课程平均成绩≥70分,即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3、具有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在校期间达到青海大学规定的大学英语课程学位分数线。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当年不授予学位,可在次年申请缓授予学士学位:1、学生毕业时做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2、未达到第三条要求者;第五条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其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也不缓授予学士学位:第六条除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其他受记过及其记过处分,取消学士学位评定资格者,若在校学习期间表现较为突出,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经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可以在毕业当年恢复其学士学位评定资格。

青海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青海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青海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2013-10-15 15:43(校学位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我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和专业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硕士学位第四条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具有较强的听说能力;科学学位研究生外语原则上通过六级,并规定CET-6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400分。

专业学位研究生外语原则上通过六级,并规定CET-6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350分。

民族医学(藏医学)原则上通过四级,并规定CET-4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300分。

5.硕士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应有自己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在学术上和技术应用方面的工作能力。

其内容必须是研究生课题研究的核心内容或一部分研究内容,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包括:青海大学学报、青海师范大学学报、青海大学医学院学报、青海民族学院学报)发表一篇论文(不包括综述性文章和会议论文集)。

6.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论文应有自己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在学术上和技术应用方面的工作能力,其内容必须是研究生课题研究的核心内容或一部分研究内容。

7、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参加职业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医师资格证。

3《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研究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

3《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研究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国家授权,在不同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在学期间修满规定的学分,课程学习成绩达到合格要求,考试课平均成绩不2.3.外语水平达到下述相应的要求:(1)来华留学的本科毕业生需初步掌握汉语,(2)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取得雅思考试5.0(A类)或达到托福考试纸考530分或通过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

(3)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全国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取得雅思考试6.0(A类)或达到托福考试纸考560分;日语专业、法语专业、德语专业、西班牙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本专业的全国专业四级统一考试,朝鲜语专业2011届及2011届以后的本科毕业生需通过韩国语能力水平考试(TOPIK)四级。

(4)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和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但在校期间不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需通过大学申请学士学位全校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

(5)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且在校期间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指在大学期间获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前六名或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类正式比赛中获前八名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者),或在校期间达到高水平运动员成绩且能保持高水平运动员成绩者,学位外语不作要求。

青岛大学文件

青岛大学文件

青岛大学文件青大教字〔2009〕12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青岛大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教育教学双专业规定△通知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9月30日印发青岛大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为推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学生对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满足学生的志趣及个性发展需要,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教高字〔2009〕9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双学位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第二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双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第二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条普通本科在校生(或毕业生)可在本校(或跨校)修读第二学位,普通本科(或专科)在校生可在本校修读第二专业。

第三条双学位教育的第二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双专业教育的第二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

第四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一般应在主修专业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延长1至2年修业时间。

特殊情况下,本科双学位、双专业教育最长可延长4年修业时间,专科双专业教育最长可延长3年修业时间。

第五条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办学时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资源充足的专业,一般应有三届以上毕业生。

第六条举办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学院,需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

符合开办条件且教学资源允许的专业原则上均须接受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申请。

第七条学校根据各专业师资、图书、设备以及其他教学资源情况,合理确定各专业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招生数量,确保培养质量。

第八条凡学习成绩优良且无补考课程的学生可以申请修读第二专业。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XXXX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组织,成员一般不超过三十五人,任期三年。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从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在职教授及相当职称教师中遴选,并吸收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院推荐,结合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配专职或兼职秘书一人,其中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组成名单由所在学院推荐,校长审批产生,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2.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3.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宜;4.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5.学位授予质量评估;6.审定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办法;7.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分委员会职责1.审查并提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2.审查并建议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3.负责组织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学位授予质量评估;4.审查本科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5.审查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6.研究解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青岛大学医学院关于做好2012年夏季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青岛大学医学院关于做好2012年夏季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授予仪式 学院、学位办 暂定6月28日 举办青岛大学2012年夏季博士、硕士学位授予仪式 档案存档 学院、学位办 毕业生离校
前完成 根据学校档案管理工作要求整理学位档案 备注:1.表中暂定时间若有变动将另行通知,否则,按原定时间进行。2.学位电子邮箱:qingyiyanjiusheng@
1、2008年起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必须根据《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有关要求,提交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且青岛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与本人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相应级别和数量的学术论文原件(详见《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发表学术论文按照申请学位要求被SCI或EI收录的,必须同时提交收录证明原件。
以上两类情况的硕士学位申请者,经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暂缓授予学位的,须在本次全国大学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公布并通过,或论文于2012年8月31日前正式发表(含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发表的学术论文提交同行专家的综合评定结果证明原件)后,提交有关材料,由所在学院和校学位办审核办理学位证书。否则,只能在达到申请学位要求后,于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再次提出学位申请。
4、 《青岛大学医学院申请博士科学学位者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统计表》以及电子文本和《统计表》中登记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文章全文、封底),博士学术论文将于2012年6月10日前发表的必须提交接受函或文章清样。
(二) 硕士
1、《青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申请表》
2、《青岛大学医学院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情况汇总表》以及电子文本
(附件请在公共邮箱下载:qyyjsbgs@ 密码:000000)
青岛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四日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青岛大学学位申请书

青岛大学学位申请书

学位申请书
学院
研究生姓名学号
申请学位级别
学科、专业名称
研究方向
指导教师姓名
指导教师职称
青岛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将作为档案存档,内容要求准确、详尽,本人没有的项目可填“无”,不允许空白。

填写时一律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字迹要工整。

2、“入学日期”全日制学生为取得正式学籍的时间。

在职人员为开始课程学习的入学时间。

3、“录取类别”全日制学生从以下五类选择填写:(1)国家计划内非定向,(2)国家计划内定向,(3)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4)国家计划外自筹经费,(5)其他。

在职人员申请学位从以下七类选择填写:(1)同等学力,(2)工程硕士,(3)公共管理硕士,(4)工商管理硕士,(5)法律硕士,(6)高校教师,(7)其他。

4、“论文类型”应从(1)基础研究,(2)应用研究,(3)综合研究,(4)其他四项内选取合适项填入。

5、“选题来源”应从(1) 973、863项目,(2)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5)中央、国家各部门项目,(6)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7)国际合作研究项目,(8)与港、澳、台合作研究项,(9)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10)外资项目;(11)学校自选项目;(12)国防项目;(13)非立项;(14)其他等十四项中选取合适项填入。

表Ⅰ申请人概况
表Ⅱ申请报告
表Ⅲ申请人学习及学位论文情况。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我校学位的审核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审核各院系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开展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所在院系,应成立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的初审等工作。

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以五到七人为宜。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对各院系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二)对每位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处理。

第四条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位毕业生进行逐一审核,拟定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理由或原因;(三)对符合特殊情况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五条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 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教学环节规定的各项任务,取得相应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达到毕业资格;(三) 培养方案中未规定具体学位课程的不作下列要求,规定有具体学位课程的需满足下列要求:(1)学位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均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2)医学类专业毕业综合考核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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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号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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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青大学位字[2008]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取得雅思考试5.0(A类)或达到托福考试纸考530分或通过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
(3)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全国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取得雅思考试6.0(A类)或达到托福考试纸考560分;日语专业、法语专业、德语专业、西班牙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本专业的全国专业四级统一考试,朝鲜语专业2011届及2011届以后的本科毕业生需通过韩国语能力水平考试(TOPIK)四级。
(二)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1.由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推荐条件严格审核,提出推荐名单,连同其他出的政治思想表现评语等)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3.校学位办公室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学位课程考试达到规定的要求。学位课程考试包括一门外国语和三门专业“主干课程”。外国语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专业“主干课程”考试包括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专家参照本校全日制本科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命题考试,成人教育学院等有关部门协助,试题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各学院对照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逐一审核毕业生的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学位外语、纪律处分情况等材料,填写《青岛大学本科生毕业资格暨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表》。汉语言文学专业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经汉语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将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校学位办公室审核汇总;其余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将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教务处审核汇总,一并由校学位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3.参加山东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有关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一) 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 在学期间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三) 在学期间因违纪受学校 “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者。
(三) 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1.申请者必须是我校主考专业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且无违纪作弊记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良好以上,符合山东省教育厅每年规定的毕业时间要求者,可自愿申请学士学位,每人只有一次申请机会,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本校按国家授权,在不同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在学期间修满规定的学分,课程学习成绩达到合格要求,考试课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外语水平达到下述相应的要求:
(1)来华留学的本科毕业生需初步掌握汉语,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文资料的初步能力,汉语言文学专业的需达到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七级。
(4)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和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但在校期间不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需通过青岛大学申请学士学位全校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
(5)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且在校期间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指在大学期间获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前六名或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类正式比赛中获前八名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者),或在校期间达到高水平运动员成绩且能保持高水平运动员成绩者,学位外语不作要求。
4.通过初审者参加山东省统一组织的外国语考试及学校组织的专业“主干课程”考试;
5.校学位办公室将通过外国语和专业“主干课程”考试者名单及有关材料,交成人教育学院,由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6.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若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在两个专业的学习成绩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时,可同时申请授予两个学士学位;若未取得主修专业学位,则不能申请第二专业学位。
(二)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1.在学期间考试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经补考及格的课程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不得超过6门次(含6门次),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不得超过4门次(含4门次)。经补考及格的课程门次超过本规定者允许重修课程,重修合格的门次不再计入经补考及格的门次。毕业时达到上述要求后,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6)毕业前参加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亦视为通过。
4.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课程学习成绩不符合要求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回校重新学习相关课程,经重新学习学业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后,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5.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外语水平未达到要求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通过相应的外语等级考试或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的相应等级的全校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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