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的授予公正、公平、公开,提高学位的权威性和认可度而制定的详细规定。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学位授予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团体。
2. 独立性原则:学位授予机构应独立于教学机构,确保学位授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 资格原则:学位授予应基于学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能力方面的真实表现和资格。
4. 有效性原则:学位授予应基于有效的学位授予机构和教学资源。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在毕业前向学位授予机构提交学位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研究成果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2. 学位评审:学位授予机构组织专家对学生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3. 学位答辩:学生需参加学位答辩,向专家组介绍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4.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机构根据学生的学术研究成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学术研究成果:学位授予应基于学生在学术研究方面的成果,包括发表的论文、参与的科研项目等。
2. 学术能力:学位授予应基于学生在学术能力方面的表现,包括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创新能力等。
3. 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应基于学生的学位论文质量,包括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数据的准确性、论证的严谨性等。
4. 学位答辩:学位授予应基于学生在答辩中的表现,包括对研究成果的阐述能力、问题的回答能力等。
五、学位授予的结果和效力1. 学位授予结果:学位授予机构根据学生的学术研究成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向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2. 学位授予效力:学位授予机构授予的学位具有法律效力,被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
六、学位授予的监督机制1. 内部监督: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2. 外部监督:学位授予机构应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评价和监督。
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XXXX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由学校及相关学科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五名成员组成,任期三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副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部会同有关单位提名,学校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查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2、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3、审批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第五条各院、系成立学位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学位分委员会一般由三到五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设秘书一人。
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相关院、系提名,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六条学位分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审议本院、系拟申请学位授予点的相关申请材料;2、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3、审查申请学位人员的申请资格,并就是否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4、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已授学位问题,并提供有关资料;5、对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并就是否批准提出建议;6、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有关学位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工作;2、组织硕士点、博士点的申报工作;3、组织遴选和增列硕士研究生导师及相关工作;4、受理硕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工作;5、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青岛大学2010年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青岛大学2010年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一、组织领导1、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2010年全校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研究解决推荐评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组长:夏临华副组长:汪黎明成员:谢俊霞邵峰晶徐宏力张铁柱苗志敏钱国旗孙典忠李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各学院和校直属教学部分别成立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具体办事责任部门及具体负责人,名单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岗位设置原则1、按上级规定,高等学校设置高校教师、实验、图书资料、工程、出版、档案、卫生、会计和审计9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高校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种岗位类型。
出版、档案、卫生、会计和审计5个系列严格控制高级职务岗位数额,图书资料系列严格控制研究馆员岗位数额。
从今年起,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岗位不再在高等学校设置。
2、高校教师系列岗位以学院、校直属教学部为单位设置,教师外其他系列岗位按系列设置。
3、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依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发[2007]77号)和《青岛大学岗位设置暂行办法》(《青岛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青大党字[2003]25号)之附件二),按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调整设置。
4、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由校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三、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委员会的组建1、学校统一组建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1)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2)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3)实验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建各有关系列推荐委员会。
2、各学院(不含汉语言学院、应用技术学院、软件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分别组建本学院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委员会。
3、高等职业教育事务管理办公室(简称高职办)负责组建高等职业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委员会,负责高职办、应用技术学院、软件技术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推荐。
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我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一、全日制本科生(一)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思想政治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学术水平方面(1)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平均学分绩=∑(所选全部课程学分×绩点系数)/∑(所选全部课程学分)≥1.7。
(3)本科高水平运动员①在校学习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受到过纪律处分。
②在学期间学分≥165,平均学分绩≥1.7,或在学校统一组织参加的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中获得前八名、山东省大学生体育比赛中获得前六名、青岛市大学生体育比赛中获得第一名。
(4)全日制高职类本科生①在校期间学习课程补考门次≤7。
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平均成绩≥70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思想政治方面(1)严重违犯校纪(包括考试作弊),在校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2)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应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3)已经毕业的学生返校申请学位,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者。
2、学术水平方面(1)未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肄业生。
(2)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全国大学外语统一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的专业学术要求者(具体按《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说明》执行)。
三、成人教育学生参照全日制学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及成人教育学生管理办法,符合申请学士学位并参加山东省统一组织的成人教育学生学士学位考试,成绩合格的成人教育学院的本科生,可授予相应学科学位。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鲁教高处函[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鲁教高处函[2008]1号)有关高等学校教务处(成教处):为做好2008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2008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对象为:山东省高等学校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毕业的国民教育系列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学位申请者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课程学习成绩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综合考试)成绩优良,本科段各门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无考试作弊记录。
学位授予单位应对学位申请者严格进行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受理。
三、考试科目、命题及范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需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主干课程”考试。
外语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集中组织实施,考试科目为英语、日语、俄语、法语,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
外语考试的命题工作由省教育厅聘请有关专家参照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计划和大纲要求统一组织协调。
“主干课程”包括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由学位授予单位参照本校全日制本科教学计划和大纲的要求进行命题并组织考试和阅卷工作。
四、外语考试有关事项(一)报名资格2009年7月31日前可以毕业的国民教育系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在校学生均可报名参加本次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
3《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研究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国家授权,在不同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在学期间修满规定的学分,课程学习成绩达到合格要求,考试课平均成绩不2.3.外语水平达到下述相应的要求:(1)来华留学的本科毕业生需初步掌握汉语,(2)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取得雅思考试5.0(A类)或达到托福考试纸考530分或通过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
(3)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全国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取得雅思考试6.0(A类)或达到托福考试纸考560分;日语专业、法语专业、德语专业、西班牙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本专业的全国专业四级统一考试,朝鲜语专业2011届及2011届以后的本科毕业生需通过韩国语能力水平考试(TOPIK)四级。
(4)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和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但在校期间不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需通过大学申请学士学位全校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
(5)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且在校期间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指在大学期间获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前六名或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类正式比赛中获前八名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者),或在校期间达到高水平运动员成绩且能保持高水平运动员成绩者,学位外语不作要求。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及申请学位工作流程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及申请学位工作流程↓(学生申请)达到学位论文答辩要求者,将表1、表2中材料提交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每年3月或9月具体时间参照通知要求)↓(审核确定答辩资格)学科、培养单位汇总表1、表2中材料,审核确定申请人的答辩资格。
培养单位将表2材料报送学位办。
(盲评抽签前1周结束)学位办汇总复核组织盲评抽签和论文盲评。
培养单位领取空白学位材料。
学位办组织论文检测。
培养单位组织论文评阅。
表3:本环节形成以下材料:学位办、培养单位组织审核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表4:本环节有关工作内容:↓(组织答辩))培养单位组织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前2周)↓(组织答辩)培养单位安排学位论文答辩日程并报学位办(答辩前1周)培养单位组织学位论文答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前2周结束)。
学生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学位论文、定稿。
↓(收集毕业、学位信息)培养单位汇总、复核毕业电子注册信息、学位授予信息、电子注册照片报学位办(答辩结束后)表7: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提交申请学位的有关材料。
学科、培养单位须审核及整理的有关材料。
表8:↓(院学位委员会审议、公示建议名单)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推荐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公示(1周)审议结果↓(材料汇总与审核)培养单位填写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学校审批)学位办汇总公示情况及有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网上公示授予名单)学位办公示授予学位人员名单↓(证书盖章、领取学位材料)培养单位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粘贴与电子注册使用的电子照片同一底版的2寸彩色免冠照片,加盖公章;领取《学位证明》2份及学位申请材料;↓(档案存档)培养单位按照《研究生档案材料一览表(全日制)》(见下载材料包)整理档案存档↓(学历、学位信息注册)学位办组织培养单位再次复核毕业、学位注册信息,上报省学位办完成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备案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鲁学位办[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鲁学位办〔2009〕11号)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的通知》(学位办[2009]22号)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09]3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顺利完成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实行各单位信息年报工作由各分管部门采集核查信息,专门部门汇总上报的办法。
各硕士以上学位授予单位由研究生处(部、院)协调汇总,仅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由教务处协调汇总。
为方便工作联系,请填写《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单位信息年报负责部门情况表》(附件1)。
二、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内容,包括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授予的所有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的信息。
各级学位信息采集标准及内涵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标准的通知》(学位办[2008]50号)文件附件《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结构及代码手册》(下载地址:http:///zhxx/)。
2008/2009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使用“全国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学位信息年报(备案)系统”),登录地址:http:///zhxx/xwxxnbxt)完成。
三、数据报送方式(一)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信息负责人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通过学位信息年报(备案)系统汇总本单位所有学位(含博士、硕士和学士)授予信息数据并提交上报。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一种荣誉称号,是对学生在特定领域内取得的学术成果和专业能力的认可。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学位授予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团体。
2.学术标准原则:学位授予应根据学生在学术上的成果和能力来评定,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3.程序规范原则:学位授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程序的透明和公开。
三、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术成果:学位授予的首要条件是学生在学术上的成果。
学生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并通过学术考核,包括论文、实验报告、课程作业等。
2.学术能力:学位授予还需要评估学生在特定领域内的学术能力。
评估方式可以包括学术竞赛、学术报告、学术讨论等。
3.学术道德:学位授予还需要考虑学生的学术道德。
学生需要遵守学术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四、学位授予的程序1.申请阶段:学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学术成果的证明文件、学术能力的评估结果等。
2.评审阶段:学位授予委员会将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评审。
评审过程应公正、透明,评审委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答辩阶段:学生在通过初步评审后,需要进行学术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对学生的学术成果和能力进行评估。
4.决定阶段:学位授予委员会根据评审和答辩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并注明授予的学位等级和领域。
5.颁发阶段:学位授予仪式应隆重举行,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学生的姓名、学位等级和领域。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申诉1.监督机制:学位授予应建立监督机制,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可以是学校的教务部门或独立的学位授予监督委员会。
2.申诉程序:学生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时,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应设立申诉处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并及时给予答复。
青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青大校教字〔2014〕4号校内有关单位:新修订的《青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经2014年1月1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2014年3月4日附件:青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在本校完成学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评定授予所学专业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二章获得学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第三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应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
对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文明素养;2、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各实践教学环节、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要求课程平均成绩≥70分,即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3、具有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在校期间达到青海大学规定的大学英语课程学位分数线。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当年不授予学位,可在次年申请缓授予学士学位:1、学生毕业时做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2、未达到第三条要求者;第五条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其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也不缓授予学士学位:第六条除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其他受记过及其记过处分,取消学士学位评定资格者,若在校学习期间表现较为突出,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经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可以在毕业当年恢复其学士学位评定资格。
清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清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经清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1985年第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授予学士学位: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本校本科毕业生,应当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由院系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审议其学士学位。
未及上会审议学士学位的分委员会,可以由 3-5 名委员组成小组(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任组长)审议学士学位。
审议结果须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前通报分委员会委员,若全体委员过半数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召开全体会议讨论表决,并将结果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有重大争议的对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会议应由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六条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硕士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青海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青海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2013-10-15 15:43(校学位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我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和专业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硕士学位第四条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具有较强的听说能力;科学学位研究生外语原则上通过六级,并规定CET-6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400分。
专业学位研究生外语原则上通过六级,并规定CET-6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350分。
民族医学(藏医学)原则上通过四级,并规定CET-4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300分。
5.硕士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应有自己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在学术上和技术应用方面的工作能力。
其内容必须是研究生课题研究的核心内容或一部分研究内容,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包括:青海大学学报、青海师范大学学报、青海大学医学院学报、青海民族学院学报)发表一篇论文(不包括综述性文章和会议论文集)。
6.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论文应有自己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在学术上和技术应用方面的工作能力,其内容必须是研究生课题研究的核心内容或一部分研究内容。
7、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参加职业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医师资格证。
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08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通知
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08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鲁学位办[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08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通知(鲁学位办〔2008〕4号)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有关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根据《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予专业审批办法》(鲁学位[2002]6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和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备案的意见》(鲁学位[2004]12号,以下简称《审核备案意见》),省学位委员会将对2008年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与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集中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并已达到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请按《审批办法》的要求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请按《审核备案意见》的要求提供2008年《新增授予学士学位专业一览表》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学校自评表》及相关材料。
二、请各有关单位将申请材料于3月底前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其电子文本发送至**************.cn,逾期不予受理。
有关《审批办法》和《审核备案意见》及其表格请在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网站下载。
三、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时进行现场考察,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省学位委员会对审核通过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与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予以备案并发文公布,同时在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
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其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所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条据书信有些硕士学位证书是根据某大学学位授予办法颁发?效力如何
有些硕士学位证书是根据某大学学位授予办法颁发?效力如何青岛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分门类分别授了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少数暂无授予权的学科需授子学位的,可向有权授•了学位的高等院校的有关学科中请相应的学位,并按该校的规定办理中请手续。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25-27人组成, 任期2—3年。
委员会设主席2人,副主席2—2人,委员会成员在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中遴选,由学院提名,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由校长确定委员会名单,并报山东省学位办备案。
第四条学校按照学科、专业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9—□人组成,任期2—3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人。
分委员会成员在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不少于仍,分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学院提出,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在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整体审议并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名单;2、审议并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3、审议并作出授予名誉学位的决定;4、审批遴选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5、对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作出撤消决定;6、审查申报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7、批准博士、硕士学位培养方案和学位课课程;8、研究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9、评选和推荐全省优秀硕士、博士论文;10、检查、评估、监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3、组织硕士、博士学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4、确定硕士入学考试科目与范围,博士入学考试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5、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代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某些职责。
青岛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基本要求
专科毕业论文题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月日青岛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基本规范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阶段,是学习深化和提高的重要过程;是学生运用已学过知识的一次全面总结和综合训练,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青岛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条例》的基本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青岛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基本规范要求表述如下:1基本规范要求的内容1.1毕业设计(论文)文本结构组成毕业设计(论文)有10个部分组成:①毕业设计(论文)封面;②设计任务书;③标题;④中外文摘要;⑤目录;⑥正文;⑦谢辞;⑧参考文献;⑨附录;⑩毕业设计(论文)评语表。
1.2毕业设计(论文)结构规范1.2.1毕业设计(论文)封面封面按学校规定的格式填写,包括设计(论文)题目、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学科专业等内容。
1.2.2设计任务书《青岛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必须按规定项目填写齐全。
毕业论文任务书一、主要任务与目标:二、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论文写作中的基本要求:三、计划进度:四、主要参考文献:指导教师 (签名) 年月日系主任 (签名) 年月日1.2.3标题标题要求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最到文、题贴切。
题名中不使用非规范的缩略词、符号、代号和公式,通常不采用问话的方式。
标题所用的每一词语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择关键词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检索的特定使用信息。
标题的中文字数一般不超过20个字,外文标题不超过10个实词,中外文标题应一致,居中编排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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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200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国家授权,在不同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在学期间修满规定的学分,课程学习成绩达到合格要求,考试课平均成绩不2.3.外语水平达到下述相应的要求:(1)来华留学的本科毕业生需初步掌握汉语,(2)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取得雅思考试5.0(A类)或达到托福考试纸考530分或通过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
(3)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全国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取得雅思考试6.0(A类)或达到托福考试纸考560分;日语专业、法语专业、德语专业、西班牙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本专业的全国专业四级统一考试,朝鲜语专业2011届及2011届以后的本科毕业生需通过韩国语能力水平考试(TOPIK)四级。
(4)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和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但在校期间不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需通过青岛大学申请学士学位全校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
(5)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且在校期间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指在大学期间获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前六名或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类正式比赛中获前八名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者),或在校期间达到高水平运动员成绩且能保持高水平运动员成绩者,学位外语不作要求。
(6) 毕业前参加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亦视为通过。
4.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课程学习成绩不符合要求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回校重新学习相关课程,经重新学习学业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后,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5.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外语水平未达到要求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通过相应的外语等级考试或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的相应等级的全校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6.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若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在两个专业的学习成绩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时,可同时申请授予两个学士学位;若未取得主修专业学位,则不能申请第二专业学位。
(二)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1.在学期间考试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经补考及格的课程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不得超过6门次(含6门次),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不得超过4门次(含4门次)。
经补考及格的课程门次超过本规定者允许重修课程,重修合格的门次不再计入经补考及格的门次。
毕业时达到上述要求后,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学位课程考试达到规定的要求。
学位课程考试包括一门外国语和三门专业“主干课程”。
外国语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
专业“主干课程”考试包括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专家参照本校全日制本科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命题考试,成人教育学院等有关部门协助,试题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三) 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1.申请者必须是我校主考专业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且无违纪作弊记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良好以上,符合山东省教育厅每年规定的毕业时间要求者,可自愿申请学士学位,每人只有一次申请机会,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参加山东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有关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予授予学士学位:(一) 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 在学期间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三) 在学期间因违纪受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者。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各学院对照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逐一审核毕业生的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学位外语、纪律处分情况等材料,填写《青岛大学本科生毕业资格暨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表》。
汉语言文学专业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经汉语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将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校学位办公室审核汇总;其余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将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教务处审核汇总,一并由校学位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1.由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2.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推荐条件严格审核,提出推荐名单,连同其他有关材料(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论文答辩及全部课程成绩、所在单位做出的政治思想表现评语等)报送校学位办公室;3.校学位办公室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4.通过初审者参加山东省统一组织的外国语考试及学校组织的专业“主干课程”考试;5.校学位办公室将通过外国语和专业“主干课程”考试者名单及有关材料,交成人教育学院,由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6.校学位办公室复核拟授予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 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1.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须按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在学位申请有效期内,正式提出学士学位申请;2.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后,统一由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申请者参加山东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3.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者的有关材料,并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连同有关材料(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论文答辩及全部课程成绩、所在单位做出的政治思想表现评语等)报送校学位办公室;4. 校学位办公室复核拟授予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博士、硕士学位第七条学校每年夏季、冬季两次进行学位授予工作。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七年制临床医学毕业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博士研究生必须已经通过预答辩,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提出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
(一)博士学位申请者1.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2.博士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且青岛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与本人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以下级别(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和数量的学术论文(文献综述和论文摘要不计其内):(1)理、工、医学学科博士研究生至少有1篇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或EI 收录。
博士研究生如以发明人排序第一且青岛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一项(公布后即予认可),可视为发表1篇被SCI或EI收录的学术论文。
(2)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2篇。
本人完成并正式出版与其学位论文工作相关且字数在3万字以上的专著,可视为发表1篇符合要求的学术论文,但只能有1篇可作此等同处理。
若被《SSCI》、《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转载3000字以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1篇者,可视为达到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关规定相当或高于以上要求的,按培养方案规定要求执行。
3. 全日制博士毕业研究生申请博士科学学位者的第一外国语要求通过学校组织的博士学位外语考试。
(二) 硕士学位申请者1.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2.硕士科学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在正式刊物上至少以第一作者且青岛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正式刊物上发表1篇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
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关规定相当或高于以上要求的,按培养方案规定要求执行。
提前申请硕士科学学位者发表学术论文要求在上述条件上各增加一篇。
3. 全日制硕士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科学学位者和七年制临床医学毕业生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达到第一外国语要求:(1)艺术类研究生和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且在校期间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的研究生(指在校期间获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前六名或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类正式比赛中获前八名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者),或在校期间达到高水平运动员成绩且能保持高水平运动员成绩的研究生,申请学位时须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英语专业的学位申请者要求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或全校英语专业的学位外语考试,其他外语专业要求通过相应等级的本专业外语等级考试;其他非外语专业学位申请者必须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或相应等级的外语统一考试。
凡在校期间参加的外语统一考试,必须在我校报名、考试。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学位申请者,须通过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的相应等级的全校学位外语统一考试。
(2)以第一作者且青岛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用第一外语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者,具体学术论文标准如下:自然科学学科,发表学术论文被《SCI》、《EI》、《ISTP》收录,或在《CJCR》(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人文社会科学,发表学术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在影响因子超过本学科平均影响因子的期刊上发表论文。
(3)以第一作者且青岛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专著或译著中,用第一外语撰写10万字以上。
第八条攻读硕士科学学位的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中期筛选结果为优秀或开题后课题工作量超过一年,并达到第七条要求者,可提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答辩的,须经校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学习期满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按《青岛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与摘要的统一要求》执行。
第十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不予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一)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