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物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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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物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附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谷物联合收割机作业资格、作业前准备、起步、行驶、收获作业、技术维护的安全
操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谷物联合收割机的安全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1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151.12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谷物联合收割机grain combine harvesters
一次完成谷类作物的收割/捡拾、脱粒、分离清选、清除杂余、秸秆切碎等工序,从田间直接获得谷粒的收获机械(以下简称“联合收割机”)。按结构形式分为:自走式、悬挂式联合收
割机;按喂入方式分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按操纵方式分为:方向盘自走式、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按行走方式分为:轮式、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2.2 2.3 2.4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combine harvester drivers
负责掌握联合收割机行驶和收获作业的人员。
联合收割机辅助作业人员assistantpersonnel of combine harvester 除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外,负责作业引导、接粮等辅助作业的其他人员。
联合收割机作业人员comb ine the op erat ing personnel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和辅助作业人员的总称。
3作业资格
3.1 3.1.1 作业人员
联合收割机作业人员,应经过由生产、销售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3.1.2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取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的相应机型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3.2 作业机械
方向盘自走式、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应按规定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3.2.1
领取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悬挂号牌,随机携带行驶证。
6 行驶
3.2.2 领有号牌、行驶证的联合收割机应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并合格。
4.2.3 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按规定到农机化主管部门领取《跨区作业证》
4 作业前准备 作业前,应根据作物及田间的状态,判断是否可以进行作业。
联合收割机作业人员应详细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熟悉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记的含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驾驶操作联合收割机: 酒后、服食嗜睡及含有醇类药(食)品或使用国家管制的
精神药品、麻醉品后; 睡眠不足、过度疲劳的; 患病未愈、怀孕的;
未满 18 周岁以及有妨碍安全作业病残缺陷的。
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作业区。 不应在作业区内躺卧、睡觉。 从事联合收割机作业应戴工作帽,发辫不应
外露,穿着适宜的服装,扣紧钮扣,扎紧衣袖; 不应赤脚、穿拖鞋。
4.7 联合收割机投入作业前,应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机器技术状态完好,符合 GB16151.12
的规
定。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不
应投入使
用 :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发动机停机装置失效的;
变速、传动、行走、转向、制动、挂接、液压升降、调节装置工作不良; 漏油、漏气、漏电的;
排气管未安装火星熄灭装置的; 照明、信号、仪表、指示器、刮水器、警示及报警设备不全或者工作失
灵的; 皮带张紧轮、链轮等传动件与其它零部件有摩擦、卡阻的; 电气配线与其他零部件有接触或接
线破损、松动的; 未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故障警告标志牌、铁锹及木锨、随车工具的。
5 起步
不应在密闭的室内运转发动机。 发动机、消声器和皮带轮传动部分不应有草屑、灰尘或油污等。 起动
前应将主变速手柄置于 “空档”位置,各离合器置于“分离”位置,油门手柄放在中 不应用金属件直
接搭火起动,不应用溜坡或向进气管道注入燃油等非正常方式起动。 驾驶员和辅助作业人员之间应设置联系信号,以便在作业中及时反馈信息。 机器运转及起步前,应观察周围情况,鸣喇叭或发出信号,确
认安全。 机器运转时,驾驶员不得离开岗位。
不得使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具。
4.1 4.2
义。 4.3 4.3.1 4.3.2 4.3.3 4.3.4
4.4 4.5 4.6 自行拼装或改装的; 应报废、淘汰的; 危险部位未设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或安全警告标
志破损、缺失、不清晰的 ; 安全防护板(罩、网)未按规定安装或缺损、变形的; 重点安全
配套机械缺损、变形的; 发动机起动性能不正常,运转及怠速不平稳,并有异响,机油压力不
正常,消声器有放
炮现象的; 4.7.7 4.7.8 4.7.9 4.7.10 4.7.11
4.7.12 4.7.13 4.7.14
5.1 5.2 5.3 速位置。 5.4 5.5 5.6
5.7
5.8
6.1 道路行驶或由道路进入田间时,应事先确认道路、堤坝、便桥、涵洞等是否适宜通行,上、 下坡和通过桥梁、繁华地段时应有人护行。
6.2 道路行驶中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6.3 进入田块、跨越沟渠、田埂以及通过松软地带,必要时应使用具有适当宽度、长度和承载 强度的跳板。
6.4 驾驶室内乘坐人员不应超过核准的人数,不应放置有碍安全驾驶操作的物品。
6.5 在道路行驶或长距离转移时,应脱开动力档或分离工作离合器,将左、右制动踏板连锁, 卸掉分禾器;应卸完粮仓内的谷物,收起接粮踏板或卸粮搅龙;收割台应提升到最高位置,并予 以锁定。
6.6
6.6.1 6.6.2 6.6.3 6.6.4 6.6.5 6.7 安全
距
离。
6.6 履带式联合收割机长距离转移时,应用机动车运载。装卸板应具有足够长度、宽度和承载
质量(装卸板的技术要求见表 1),且具有防滑装置并带挂钩。引导装卸时,机器正前方和正后
方不应站人。应用绳索将联合收割机与机动车厢板固定,收割台降至最低位置,发动机熄火,踩 下制动器并锁定踏板。
1 道路行驶或田块转移中,不应追随、攀爬或跳车。
倒车前,应观察周围情况,确认安全,鸣喇叭或发出信号,必要时应有人指挥。
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联合收割机后 100米处设置警告 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7收获作业
作业人员不应靠近或接触运转部件。
发动机不应长时间怠速运转或超负荷作业。
辅助作业人员上、下接粮台应停车。
在同一纵向作业线上,两台联合收割机前后间距应不少于 10叶
坡道作业,应慢上慢下;在收割机的前后、左右任意一个角度超出 作业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停机。 发生机器故障及人员
伤亡事故; 联合收割机发生堵塞;
转向、制动机构突然失效; 机组有异响、异味、机油压力异常; 夜间作业时照明设
备发生故障。
行驶中不应有下列行为:
用半离合控制行进速度,长时间分离离合器停车;
坡路上倾斜行驶、空档或发动机熄火溜坡,下坡时换档,坡道停车;
不平道路上高档行驶; 高档行驶过程中急转弯; 饮食、闲谈、吸烟、使用手机等有碍安全
行驶的行为。
在雾天或泥泞的坡道上,同方向行驶的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前后之间应保持足够的
6.9 6.10 6.11 标
7.1 7.2 7.3 7.4 7.5 10度的地面倾斜处,应 由辅助作业人员引导行驶。 7.6 7.6.1 7.6.2
7.6.3
7.6.4
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