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期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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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达到目的,

由、和全体股东共同设

立(以下简称“公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资

遵守。

第2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3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

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4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5条公司名称:。

第6条公司住所:。

第7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营业期限

第8条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涉及一般经营和许可经营,如涉及行

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9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30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10条公司注册资本:(大写)人民币(¥元)。

第11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12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14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15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16条股东应对认缴出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17条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代表其所持有的股权。任何出资未完全缴纳前,不得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成立后应向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18条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公司盖章。

第19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包括身份证号)或者名称(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住所、联系方式;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20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21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比例享有分红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股东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

5.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6.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议、监事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7.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及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22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3.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额的双倍进行赔偿,并承担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和会计审计费;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23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对公司万元以上的对外担保做出决议;

11.对公司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做出决议;

12.对投融资、增资扩股、引进新股东、股权转让、解除股东资格等事项做出决议;

13.对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同业竞争做出决议;

14.对公司主要资产或不动产或者核心技术的处置做出决议;

15.对公司的重大技术改变作出决议;

16.公司购置重大资产做出决议;

17.审议批准股权激励方案;

18.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24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25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1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

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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