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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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一、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5年以上经验,并且具备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者结构专业中级职称。

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

专业按照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2)注册建造师

3)工程技术人员

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持有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认可单位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或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定,通过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职业能力评价,取得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书的人员;

5)技术工人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是指经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

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的“技术工人”包括企业直接聘用的技术工人和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技术工人。

备注:1、企业主要人员中,除建造师和工程师可以一人两证外,其余人员一人两证不予认可。2、60岁以上人员不予认可。

二、业务范围

1)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

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

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

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2)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

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

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3)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4)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三、施工范围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四、住建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五、人员配备标准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3、当施工员、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

六、关键岗位职责

(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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