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及成因解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
一、犯罪的概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大学生犯罪的现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及成因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犯罪的类型多样化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化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犯罪的智能化......................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犯罪的突发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犯罪的团伙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大学生犯罪的成因.............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犯罪主体方面.........................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犯罪主观方面.........................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犯罪客体方面.........................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犯罪客观方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大学生犯罪的预防对策与惩罚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大学生犯罪的预防对策.....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
观、价值观................................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加强社会的综合治理工作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加强家庭教育工作,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错误!未
定义书签。
5.加强学校的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大学生犯罪的惩罚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非监禁化、非刑罚化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综合考量、灵活适用从轻减轻原则错误!未定义书
签。
五、结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谢辞.....................................................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浅析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及成因
[摘要]自教育改革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各大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加,犯罪现象有明显上升的趋势现象。
药家鑫案件的发生,加上此类案件接连的出现,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思考。
大学生本是一个高素质高修养的群体,但却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大学生犯罪率的持续上升呢?大学生犯罪日益呈现出了多样化、智能化、团体性等趋势,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但面对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必须谨慎处理。
不能只考虑到对犯罪大学生的处罚,更应考虑到犯罪大学生的未来。
本文将试从特点及成因等方面对大学生犯罪进行探讨。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特点成因预防
正文:
2010年10月20日发生了比较轰动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件,加上此类案件接连的出现,引发了我们对大学生犯罪的思考。
案发前,药家鑫是西安一所高校大三的学生。
案发当晚是去会见女朋友的,其所驾驶的车辆系其私家车,其家庭背景殷实。
按常理推测,其后面应跟着的词是爱情、素养、艺术。
但事实是,他为了惹祸后逃避责任,为了蝇头小利,竟要杀人灭口。
近年来,与此类似的事件连连发生。
这些被视为“天之骄子”具有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他们因年轻而富有激情,同时也因年轻而又容易一时冲动,缺乏全面的思考,从而犯下了错误,葬送了他们的美好前程,这是让人十分痛心的。
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大家的思考:到底是什么因素塑造了这样的
大学生?目前的社会背景下大学生犯罪成为了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但是,如何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成为了亟待解决的一项严峻的社会问题。
一、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给犯罪下了一个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情节相助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
违法不一定犯罪,违法是犯罪的前提。
违法与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二者都是违法行为,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二者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不同程度地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它们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如果不改正,发展下去就可能犯罪。
为此,我们要加强修养,注意防微杜渐。
二、大学生犯罪的现状
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推进,社会犯罪率持续增高,大学校园里学生犯罪的频率和比例也相应增大。
据北京市理工农医类7所高校的联合调查的统计表明:在1996—2000年期间,发生大学生犯罪案件67起,犯罪者约占在校大学生总数的万分之八点一九,与九十年代初的万分之六点八相比有明显的上升趋势。
事实上,全国各省市在作相同性质的调查时,也基本上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另据有关资料统计显示:1978年以前,我国大学生违法犯罪率为5‰,20世纪80年代末上升到10‰,到20世纪90年代,违法犯罪的大学生占高校总人数的126‰。
[2]
由于犯罪率的上升,犯罪主体数量增大,导致了大学生犯罪的类型不再局限于以
往的盗窃等情形,除刑法对主体有特殊要求的犯罪(如渎职罪等)以外,几乎涵盖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罪名。
具体涉及的罪名主要有:抢劫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大学生社会化进程的提速,大学生犯走私罪、强奸罪、组织介绍卖淫罪、传播淫秽物品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等。
这些种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大学生犯罪态势的严重性。
三、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及成因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之一,同社会上涉罪的犯罪主体而言,大学生的违法犯罪的范围、性质及其危害性并没有质的区别,但在某些方面也有其独特的特点。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犯罪的类型多样化。
根据调查发现,以前大学生违法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以财产和人身伤害型为主,现在出现了新类型案件。
从而大学生违法犯罪呈现出了多样化的趋势,但仍以财产和人身伤害型为主。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有10大类、400多个罪名。
而目前大学生犯罪涉及5类共10多个罪名,如盗窃、抢劫、诈骗、绑架、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
在对浙江20所大学2003年至2005年违法犯罪大学生的抽样调查中,我们发现,违法犯罪主要类型虽以侵害财产和故意伤害为主,但也有多种类型。
侵害财产和故意伤害这两项合计到了抽样调查中全部犯罪的94%,其他还包括危害公共安全占全部犯罪的2%、包庇窝藏占全部犯罪的2%、扰乱占全部犯罪的2%。
[3]
2、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化。
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在人员成分上:以前,犯罪的大学生多出现在民办大专院校,而现在看来,一些名牌儿院校的大学生的犯罪较往年有增加的趋势。
像药家鑫案件、马加爵案件、周一超案件、刘海洋案件等都是一些名牌院校的学生所犯得案件。
据上海一项关于校园
犯罪的调查,在犯罪的51名大学生中有16人来自重点院校,占了总数的31%,在大学生犯罪中不乏博士生和硕士生,在2001年大学生犯罪案件抽样调查28件34人中,就有硕士研究生2件2人。
[4]调查还发现,女大学生犯罪现象开始出现,在2002年67名犯罪大学生中,女大学生有11人,其中盗窃10人。
其二,城市生源学生、统招学生成为在校大学生犯罪的主要群体。
从家庭情况看,目前有60%左右的案件是来自城市的及干部家庭的大学生所为;从身份结构看,统招学生犯罪远远高于成教生和自考生,约占案件总数的80%。
3、犯罪的智能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网络的普及。
人们在享受高科技为我们带来利益和便利的同时,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也越来越多。
主要有侵入计算机网络,编制、传播计算机病毒,利用网络骗钱,制作、传播淫秽音像物品等等。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大学生利用网络实行各种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增大,且其犯罪较一般的犯罪更呈现出四高即高智能性、高科技性、高隐蔽性、高危害性的趋势。
北京市最大的一起利用黑客病毒盗窃网上银行的案件,其犯罪嫌疑人的主谋竟是黑龙江某大学的计算机专业的学生郭浩。
他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技术做黑客盗取人民币48万余元,其作案手段较原始的入室盗窃显示出了它的高超之处,这让人们对网络又有了新的疑虑。
4、犯罪的突发性。
突发性犯罪是指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行为人由于情绪突然激动而产生犯罪意图,理性暂时处于失控状态,马上实施各种危害行为并构成犯罪,通常称为非预谋犯罪、激情犯罪。
大学生正处于人生的一个心理生理的转折期,容易激动、冲动,做事凭感觉,不考虑后果,思考问题偏激,从而一时心里亢奋而失去理智导致犯罪。
其犯罪动机通常很单一,大多数是由于一些琐事而引发的。
据有关资料表明,大学生突发犯罪占犯罪总数的20%以上。
5、犯罪的团伙性。
所谓团伙性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有组织、有目的的集合在一
起,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
中国传统历来讲究“哥们义气”“舍生取义”中国的传统文化在人们的心里根深蒂固,从而造成了团伙性犯罪。
讲义气,上贼船:某大学学生胡某因与另一学院学生张某发生矛盾,便找来其两个同学,打了张某一顿。
张某同学徐某得知后,叫上十几个同学,去帮张某出气,最终导致徐某被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另有三名同学分别被判处1到4年不等的刑罚。
大学生只身来到异乡求学,希望找到家的安全感,以及心灵的归属感,大家拉帮结派,相互寻找保护和依赖。
至此,在大学校园里面集体性、团伙性的打架斗殴现象越来越突出。
(二)大学生犯罪的成因
在大学生刑事审判中,认定构成犯罪亦坚持犯罪构成要件完备说,但与其他人相比,大学生犯罪构成具有特殊性,由于“大学生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认定犯罪之时,其社会危害性的度应当大于社会上的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构成刑事违法的可能性应当小于社会上的人犯罪,刑罚当罚性则为刑罚可能性所替代。
”[5]因此在认定大学生犯罪时,应该既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法认定又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和大学生犯罪的特殊性,滇罪慎刑。
1.犯罪主体方面。
大学生作为一个刚脱离重重压力的高中生活,来到一个自由陌生的大学生环境,他们的身心发育不成熟,头脑相对简单,辨认、控制行为的能力相对较弱,冲动型犯罪、简单型犯罪成为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形态。
而大学生社会生存能力较差、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喜欢抱团聚群的特点,又使其常常受到他人操纵和唆使共同犯罪的比例较社会上的人高得多。
另外,家庭监管失控或者较少,更容易受到不良文化和人员的影响。
2.犯罪主观方面。
由于大学生的身心特点,使得大学生的犯罪动机往往具有偶然性和随意性,较少预谋,盲目讲求江湖义气,缺乏正确的是非观念,盲从色彩浓厚,对犯罪后果考虑较少,主观恶性较小。
而且本地大学生犯罪与外来大学生犯罪的动机与目的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本地大学生犯罪多为“逞强好胜”型和“贪图享受型”,如为帮助朋友出气而随意殴打他人,为获取上网、玩游戏、买衣服的钱抢劫,为好玩盗窃他人摩托车等;外来大学生犯罪多为“受人操纵型”和“迫于生计型”,以摩托车、助动车为盗窃对象的盗窃团伙基本上是由社会上的人操纵的外来大学生实施犯罪,而只身来到异乡求学,迫于生活压力而走上抢劫、盗窃犯罪道路的具有相当数量。
3.犯罪客体方面。
尽管当前大学生犯罪侵犯的客体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但总的来讲,大学生犯罪侵犯的客体和具体对象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集中的,主要是侵犯财产类犯罪(盔窃、抢劫、抢夺等)、侵犯人身类犯罪 (故意伤害、强奸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 )这三大类型。
且长期以来,大学生财产犯罪仍十分突出,占案件总数的80%左右。
我们认为,这与大学生经济上处于不独立或者弱势地位对金钱存在急切需要,是非观念和控制行为能力不强有密切联系。
因此相对于社会上的人来说,大学生犯罪侵犯的客体较为集中、范围较为狭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大学生的犯罪能力有限,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存在局限性。
4.犯罪客观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大学生犯罪客观行为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共同犯罪多,由于大学生正处青年时期喜欢聚群、结伙,主要以哥们义气为纽带,以邻居、同学、亲朋关系为桥梁,拉帮结派、交叉影响,在相互不良刺激中很容易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且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能够减轻大学生的恐惧感与罪错感。
另外由于大学生的社会经验与生存能力不足,容易受到他人的操纵与控制实施犯罪;二是大多作案手段相对简单。
作案前有预谋、有准备的少,临时起意、一时冲动的多。
有组织、有分工的少,简单共同犯罪的多。
四、大学生犯罪的预防对策与惩罚原则
(一)大学生犯罪的预防对策
大学生正处于青年时期,刚刚进入校园这样一个小社会,其思想和认识还不是很成熟,自制力差,容易受到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
在做事时又往往难以冷静,易冲动,从而采取过激措施,在无意中就触犯了法律。
由于大学生犯罪案件中犯罪的因素大多来自个人、家庭、学校、或者社会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要减少和预防大学生犯罪,就需要从根源入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关注。
1.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虽然现在提倡素质教育,即要求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但由于受原始教育的深远影响,现在仍以应试教育为主,重视成绩。
面对物欲横流的社会,在面临西方一些糟粕文化冲击中国传统文化的社会大背景下,唯有坚定正确地人生信念,注重自身的修养,增强其公德意识,正确地认识自我,认识社会,遇事要冷静分析、辩证思考、理智行事,杜绝任何盲目地冲动与跟从。
在每一件小事中,积累与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思想政治素养;培养积极健康而又乐观的人格,才是一名符合时代要求的合格大学生。
2.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法律意识。
大学生犯罪多数原因是对犯罪事实不清,毫无法律意识,而且往往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所以学校要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要让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形成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同时也要敢于同违反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做斗争的思想意识,即当自己合法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正确、理性地拿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防止与制止任何事情都动用私力救济,避免聚众打架斗殴的违法现象发生。
从而降低犯罪率。
其次社会上也应该开展普法活动,树立全公民的知法守法的意识,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范围。
3.加强社会的综合治理工作。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滋生了一些与社会主义不相符的文化。
这些不良文化腐蚀了人们的思想,同时也是诱发犯罪的根源。
所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杜绝黄赌毒等各种不良社会风气,对黄色信息的传播者应给予严厉
制裁。
开展积极进步的社会活动,倡导文明向上的社会风尚,给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文明、洁净的社会环境。
同时,要对一些违法犯罪大学生事件持有包容的心态,要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鼓励一些因一时之念,而又能积极改造的大学生早日回归社会,特别是不能歧视、不带“有色眼镜”看待回归于社会的违法犯罪大学生。
4.加强家庭教育工作,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对学生的教育,不仅是学校单方的责任,作为学生第一任老师的家长也是责无旁贷的。
许多家长都认为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学习,学校就是教育孩子的场所,学生的好与坏都是学校的责任,与家长无关。
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学校有成千上万的学生,每个老师也要管几百号学生,老师的精力是有限的,不可能照顾到每个学生的方方面面,这就需要家长的努力,加强与孩子的沟通,有针对性的加以引导,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家长要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循循善诱,以事明理,引导其分清是非、辨别善恶;要在家庭生活中,通过每个成员良好的言行举止,相互影响,共同提高,形成良好家风。
要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积极健康、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
5.加强学校的管理。
俗话说,“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学校的教育对于大学生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学校是大学生学习、生活的日常场合。
其制度的建立健全,影响与决定着整个学校的学习氛围与正常教学秩序。
因此,学校要承担起学生的教育问题,学校的管理关乎着大学生犯罪的比率,学校必须加强对学生的管理。
不仅是学习,而且也有日常生活。
大学生在外求学,心理压力较大,生理不成熟,正直生理和心理的转型期,需要有一个正确的指引,带领走出迷茫。
学校必须对学生的心理健康多加关注,防止学生做出后悔终生的事情。
而且道德观念、良好习惯的养成,并非是一朝一夕之功,也绝非权力所能奏效。
所以说,学生违反校规,应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
要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怕人犯错,就怕没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学校的处分除开除学籍之外学校还有许多对于学生的处分等级,如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
所有这一切都是在保留学籍的前提下的处分,都是一种教育的辅助手段,也就是说,学校在做出这样的处分之后仍然实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而开除学籍则不同,是学校单方终结与学生共同达成的上述契约关系,不再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
因此开除学籍必须合法,有理、有情,还要有依据。
[6]
(二)大学生犯罪的惩罚原则
对大学生刑事案件量刑时应当注重发现大学生个体差异、保障大学生人格、维护大学生合法利益,通过个别化的刑罚来实现对大学生的教育挽救和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因此对大学生量刑时,除了犯罪的事实、性质与情节等客观因素外,对平时表现、成长经历、悔罪表现等主观因素的考量亦占有相当比例。
1.非监禁化、非刑罚化原则。
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的发展,以实现犯罪行为人的成功转化和回归及社会秩序的良睦和谐为终极目标和以教育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占据刑罚思想的主导地位,成为历史发展的主流。
大学生由于独特的生理、心理特点,行为控制能力较差,而刑罚对他们的身心影响较其他人更为深刻,犯罪的大学生一旦受到刑罚制裁后,会被贴上无形的“犯罪标签”,影响他们的后续行为和态度,甚至影响其一生的命运。
而非刑罚化、非监禁刑化使得法律对大学生罪犯的处理具有了更多灵活性和人道性,尽可能地减少了对犯罪大学生的不利影响。
因此在审判大学生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大学生的量刑,尤其是初犯、偶犯的大学生,我们应当确立非刑罚化优于刑罚处罚、非监禁刑优于监禁刑的刑罚理念[7]
2综合考量、灵活适用从轻减轻原则。
我们认为应对大学生从轻减轻处罚,但不
能机械适用,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持综合考量、灵活适用的原则,实现刑罚的个别适用,达到有利于犯罪大学生的改过自新和报效祖国的最佳效果。
第一,从轻减轻处罚原则以犯罪的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为客观基础。
我们在对犯罪大学生量刑时,应以现行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大学生犯罪的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是我们量刑时首要考虑的因素,也是从轻减轻处罚原则适用的客观事实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犯罪大学生量刑时,一般亦是先根据大学生的罪行初步确定其刑罚的基准范围。
第二,从轻减轻处罚原则必须更多注重犯罪大学生的人格与动机等主观因素。
对于大学生来说,基于其犯罪时人生观、世界观尚未成熟,可塑性强,容易矫治,其犯罪有多种原因。
因此我们对大学生实施刑罚更多地主张教育,而刑罚只是实现教育目的的一种手段而已。
我们在量刑时,不但要考虑犯罪大学生在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的表现,而且要考虑大学生的人格及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因素,即犯罪动机与目的、故意与过失、认罪悔罪的态度、自首立功、退赔赃款赃物及赔偿被害人的情况,评估其再犯可能性,进而对以客观危害性为基础的第一次量刑予以二次修正,并最终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幅度。
因此在量刑中对犯罪大学生的酌定情节应当占有相当的比重。
[8]
五、结语
首先,预防大学生犯罪是对人才的珍惜,是对社会的责任.这不仅是学校的任务,也是司法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任务。
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减少和遏止大学生犯罪防范于未然,其关键和根本在于健全社会的预防系统。
为了社会安定和谐以及国家的永续发展,社会各界应共同关注大学生,为大学生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9]其次,大学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虽有能力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国家应该给予这些人一次重新为人的机会,让他们有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而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