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矿产资源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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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矿产资源概况

云南省地处中国西南部,地理坐标东经97°31′39″~106°11′47″,北纬21°08′32″~29°15′08″之间,东西横跨846.9千米,南北纵越990千米,国土面积39.4万平方千米,居全国第八位,人口4 375.6万人,是集边疆、山区、多民族为一体的省份。

云南省西部、南部分别与缅甸、老挝、越南毗邻,边境线长4060千米,是通往东南亚、南亚的国际大通道,对沿边开放和利用周边国家矿产资源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

云南省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是我国矿产种类齐全的省份之一。我省依托优势矿产资源来推进矿业的发展,加快了有色金属、磷化工及煤电等优势产业的发展,现已形成了包括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磷及建材非金属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加工的完整生产体系,以有色金属和磷化工为代表的矿业已成为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

我省矿产资源丰富,矿产种类齐全,截止2005年底,全省共发现各类矿产143种,占全国已发现矿种(171种) 的83.63%,在已发现的矿产中,有查明资源储量并编入2005年度《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简表》的矿产有86种,其中能源矿产2种,金属矿产39种,非金属矿产45种(表1)。

云南省上表矿区矿种、规模统计表

表1 (截止2005年底)

截止2005年底,全省列入《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简表》的矿产地(以下简称上表矿区)共1142个,其中大型矿110个,中型矿261个,小型矿771个;按单矿种(考虑共伴生矿产)统计,全省共有上表矿1722处,其中能源337处、金属978处、非金属407处。

我省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矿产分布情况见图1、图2。

图1:

云南省有色金属、贵金属矿产分布图

图2:

云南省黑色金属、非金属矿产分布图

(完)

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录入:mineral 2008年01月16日

【大中小】

从有关方面获悉,针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随意扩大矿区范围和借机越权违规配置资源、擅自处置矿业权损害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等突出问题,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制定出台“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整体方案”,对可能引发违法违规行为的诸多弊端及时敲响警钟,并作出明确规范和界定。

总体方案在坚持将优势资源向优势矿山企业集中的前提下,列出铜、铅、锡、钨、钛、铁、金、磷、煤等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地位的矿种作为整合对象,以“三江”(怒江、澜沧江、金沙江)南段的大平掌铜矿、民乐铜矿,滇东北彝良铅锌矿,滇南马关都龙锡矿,哀牢山老王寨金矿,滇中武定钛铁矿,滇东煤田,滇池沿岸磷矿等29个重要金属非金属矿产地作为重点整合矿区。各地州市县主管部门都要树立大局意识、长远意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对整合中出现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总体方案要求,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资源整合依法、有序开展。继续严肃查处并取缔列入整合矿区内的各种无证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行为,坚决关闭按法规应予关闭的开采矿山(矿点)。任何因非法采矿和其它原因被依法关闭的矿山,一律不准参与整合。参与整合的矿山必须是证照齐全的合法矿山,凡生产规模达不到矿山建设最低开采规模和保有资源储量不足的矿山企业,不能确定为整合后的主体。整合矿山不能擅自扩大重叠、交叉圈定矿区范围,同一矿床(矿体)职能设置一个采矿权。不允许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私下扩大整合范围,严禁趁整合之机越权违规配置矿产资源和处置矿业权,避免损害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严防借“整合”之名侵犯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总体方案规定,全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分为制定公布制整体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具体实施等阶段有序进行,今年底前按照矿山布局明显合理、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5条标准组织检查验收。凡未按规定标准、时限完成整合的地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

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查处、追究责任。与此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与使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巩固整合成果的长效机制,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水平,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完)

我国矿业用地取得的几种方式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录入:kmliyan 2008年04月

10日

【大中小】

对于勘查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与原土地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探矿权人因勘查使用集体土地是按临时用地对待,与原土地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同时双方约定在勘查工作完成后,由用地单位恢复土地原用途交还原土地权利人继续使用。对于采矿用地,其用地可大致分为工业广场用地、采矿区用地以及尾矿库用地三大类。

工业用地的取得

由于历史原因,过去的国有矿山用地均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近些年矿山工业广场用地逐步向依法规范用地的方向发展。大型煤炭、铁矿生产项目工业广场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绝大部分作为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用地,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农地转用和征收,征收后一般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设施用地划拨给用地单位使用。对于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矿山企业一般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工业广场

用地。

采矿区、尾矿库用地的取得

采矿区、尾矿库用地是矿业用地的主要部分,一般占地面积较大,对全部土地进行征收成本较高,所以在实践中取得土地方式不一.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种是办理了合法的用地手续.但具体到采矿区、尾矿库用地的.办理合法手续的还属个别现象。

第二种是不办理任何用地手续,而是采取私自租用的方式,即矿山企业通过与原土地权利人(主要为村集体和承包地农户)签订租用土地协议,向村集体和农产支付补偿费而使用土地。其中对于采矿的坑口、道路等永久性占地的,矿山企业和村集体、农户是按照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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