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广告邮件的法律规制_郭璐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 子广告邮件起源于美国,随后波 及全世界。它的滋生和发展,给网 民带来诸多的不便,侵犯到用户 的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权利。在我国,由 于立法上的空白以及技术手段的滞后,反 “垃圾邮件”方对这一痼疾尚无相应的法律 手段予以规制。2006 年 2 月,我国信息产 业部宣布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 法》于 3 月 30 日起施行,至此对于垃圾邮 件界定问题给予了明确界定。笔者认为,对 电子广告邮件的规范和管理,并不能单靠 立法或技术手段,而应当是几种措施的综 合,特别是要将网络广告纳入到法制化的 轨道上来。
电子广告邮件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对于电子广告邮件服务提供商来说, 作为网络服务者,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保 密的网络环境,但实际上他们不仅未尽义 务,反而造成了对用户的侵权。 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传统意义上的隐 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 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 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 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网络资源的个人 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 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护,不被他 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 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 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象,以 及毁损的意见等。” 垃圾邮件的大量涌现,主要是因为:首 先,寄发垃圾邮件的网络广告商任意在网 络上搜集众多电子邮箱地址。其次,提供 电子邮箱服务的网站向网络广告商大量转 卖其掌握的会员资料,包括用户的电子邮 箱地址,广告商采取这种方式,在短时间 内,就能寄发大量垃圾邮件。提供电子邮 箱服务的网站为了商业利益,在未经用户 允许的情况下,对用户的个人资料进行搜 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 动中,侵犯了消费者对其个人隐私所享有 的隐瞒、支配、维护以及利用权,侵犯了 用户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 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 电子邮件服务 商在为用户提供服务之前一般都会要求用 户全盘接受其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若不 接受则不能使用免费的邮件服务。基于电 子邮件的传输涉及复杂的技术因素,在运 转中出现故障是不可避免的,要求服务商 负担过重的责任对网络产业的发展不利, 因此服务商在格式合同中列举一些免责条 款是合理的。但在合同中,网络服务商往 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加入一些不公平的条款, 并在纠纷发生时作为免责依据,实践中多
从电子广告邮件引发的问题可以看出,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随着人们对网络这 种高科技技术设备的依赖,人们的私人空 间却遭到侵害,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被 打乱,也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不利因素。对 这一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有效的 措施来加以规范。针对这一问题,许多专 家学者也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无论 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了一定的 经验,制定出我国的《反垃圾邮件法》是 切实可行的。
国内外有关电子广告邮件的 立法现状
我国立法现状 如前所述,网络广告这种广告形式在 我国出现较晚, 1994 年 10 月 27 日通过,到 199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广告法》并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于 是出现了在规范网络广告上的立法空白。 2000 年 5 月 15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了《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 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这是国内第一 部对垃圾邮件进行规范的法规。随后,上 海、广州、浙江等省市相继出台了关于规 范网络广告包括电子广告邮件的法规。另 外,2000 年 6 月,中国电信也发布了《中 国电信对垃圾邮件处理暂行办法》,以行业 规则的形式对垃圾邮件发行行为进行了约 束。虽然这些法律、法规、行业规则都对 电子广告邮件作了一些规定,但因其内容 笼统、不统一、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 加之电子广告邮件引起的是全国甚至全球 性的问题。因此,我国目前借鉴其他国家 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制定出一部完整而统 一的电子广告邮件法,是现实的需要。 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现状 美国 美国是互联网的发源地,垃圾 邮件的“灾情”最为严重。从 1997 年内华 达州率先通过禁止垃圾邮件的立法以来, 其他各州也陆续颁布了法律法规用以约束 发送电子广告邮件的行为,虽然有一定成 效,但效果并不明显。2003 年,美国颁布 了《反垃圾邮件法》(C A N - S P A M ),该法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但效果令人失望, 垃圾邮件占全部邮件的比例反而上升。该
数服务商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声明解释 权属于网络,这就明显属于滥用优势地位 加重用户义务并排除其主要权利,有违合 同的公平原则。同时,网络服务商擅自将 用户的邮件地址透露给网络广告商,违反 了合同的附随义务。
以上主要分析的是电子广告邮件发布 者和服务提供商应承担的责任,由于电子 广告邮件宣传的是广告主的产品或服务, 其间广告经营者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所以他们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针对以 上的侵权行为,国内外均采取了相应的法 律措施。
中国台湾地区 2000 年 10 月我国台 湾《电子广告邮件管理条例草案》对垃圾 邮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制,规定发送电 子广告信件一方,必须在信件开头注明发 件人的详细资料;发送行为必须事先获得 收件人的同意,除非双方已有往来;信件 内必须有收件人选择不再接收发件人的电 子邮件方式,若收信人选择从名单中移除, 收件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对该收件人发送。 同时,这一草案还禁止制造、贩卖、散发、 使用被设计来变造电子邮件发信记录的电 脑程序。
电子广告邮件发布者的侵权行为 对于电子广告邮件的发布者来说,他 不仅侵犯到了用户正常的通信自由,而且 有可能侵犯到企业的名称权。 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 在我国,通 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一项基本人权。1982 年《宪法》第 4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 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 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 由和通信秘密。”在广告邮件问题上,只有 取得用户同意的发送行为才是合法的。但 是,由于电子广告邮件的强迫性和不可抗 拒性,在没有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已经 发送了邮件,并且事后往往得不到用户的 谅解,这种行为构成了对用户通信自由权 的侵害。 侵犯其他公司名称权 任何滥发邮件 的人都知道会收到无数的回复邮件,所以 为了继续经营下去,避免他们的服务器被 这些电子邮件充斥,广告发布者往往会伪 造电子邮件的返回地址。如果返回地址属 于某家公司,这种做法就涉及到民法里名 称权问题。不法商人滥用某公司的邮件地 址传送广告,实际上触犯了该公司的名称 权。根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 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计算机信 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我国《刑法》第 286 条的规定,滥发垃圾邮件对计算机信
电子广告邮件是一种新兴的广告营销 方式,在其发展过程中,引发了许多的问 题:首先,电子广告邮件不但占用了用户 的邮箱空间、阻碍了正常邮件的进入,也 造成整个网络资源的紧张,对网络的发展 和电子邮路的畅通带来负面影响。其次, 电子广告邮件的侵犯性使网民对网络的信 任度降入低谷,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扼杀 了网络经济。同时,大量垃圾邮件的狂轰 滥炸造成用户电子邮箱崩溃无法使用,邮 箱中真正有价值的内容易丢失。对于按时 计费上网的用户尤其是收费邮箱的用户而 言,花费大量时间接收、阅览、删除垃圾 邮件就意味着经济利益的损失。更重要的 是,垃圾邮件对网民的隐私权、私人生活 安宁权、通信自由权、虚拟财产权也造成 某种程度的损害。最后,垃圾邮件还可能 被不法分子利用散发各类虚拟广告、从事 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等违法行为,扰乱市 场秩序的稳定。
广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图象和信息,宣告了网络广告的
诞生。1997 年 9 月,搜狐主页上出现了国 内第一个网络广告。作为网络广告的一部 分,电子广告邮件利用成本低、利润高、隐 蔽性强的特点,快速发展起来。
在我国,对电子广告邮件并没有一个 明确且统一的定义。根据 2003 年 2 月颁布 实施的《中国互连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 中第 3 条规定,电子广告邮件包括:收件人 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 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 电子邮件;收件人无法拒绝的电子邮件;隐 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 邮件;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 等信息的电子邮件。这是目前我国对电子 广告邮件作出的概括性规定,但电子广告 邮件确切的内涵和外延仍需进一步确定。
解决电子广告邮件问题的对策
电子广告邮件是一个前沿问题,它涉 及到计算机、电子商务、网络广告学、法
下转 57 页
全国贸易经济类核心期刊 5 5
两点连线(同时也把 C 、D 两点连线改为 C、H 两点连线),即表 2 中的 b′— b〃 线。该线的经济含义是:不生产阶级用其 卖给生产阶级农具等生产资料所得的 1 0 亿货币向生产阶级购买农产品(原料),结 果是不生产阶级得到了10 亿农产品,用于 补偿年预付,生产阶级得到了 10 亿货币。
5 4 《商业时代·学术评论》2006 年 16 期
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不能正常 运行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后果严重构 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利 用网络转发色情淫秽图片或文字、转发未 经证实的消息也可能构成犯罪。虽然转发 色情淫秽图片或文字的目的不是营利,但 也构成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的事实,进而可能触犯刑法的规定。
制度建设 System Reform
论电子广告邮件的 法律规制
■ 郭璐瑶(南阳理工学院 河南南阳 473004)
内容摘要:电子广告邮件,通常被人们 称为“垃圾邮件”,它作为一种新兴的 广告营销方式,自产生以来就引发了 一系列的问题。本文通过详细分析电 子广告邮件的产生和起源、构成以及 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准确把握其法律 性质,并结合国内外立法实践,提出解 决这一问题的法律技术层面上的办法。 关键词:电子广告邮件 法律性质 立 法现状 对策
电子广告邮件侵犯行为分析
传统广告往往涉及到广告主、广告经 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等 诸多主体,而在网上,广告主、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三者的界限日益模糊,从 而无法用现行法律的概念来理解。对电子 广告邮件来说,区分他们各自的主体身份, 有利于明确其职责,追究其责任。
电子广告邮件泛滥的原因有两点:一 是电子广告邮件发布者的肆意行为,二是 从事网络安全等工作的服务提供商不尽职 责,致使电子广告邮件顺利进入用户邮箱 以致达到了无法阻挡的地步。网络经营主 体的以上行为,不仅有违正常的网络服务 体系,也背离了网络用户的初衷,造成对 用户甚至对其他主体的侵权。
法的失败关键在于对垃圾邮件的定义完全 错误:“给接受者提供退出选择的邮件列表 不是垃圾邮件”,即我可以一直给你发垃圾 邮件,除非你按照我的指示申明退出我的 邮件列表。显然这种定义是错误的,相应 地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就起不到规范作用了。
欧盟国家 在欧盟国家《,电子商务指 令》、《远程合同指令》及其他有关保护个 人数据和隐私权的指令构成了完整的法律 体系,规定任何商业广告邮件必须符合透 明原则,让收件人有选择的自由,并不应 导致接收者额外通讯费用的支出。英国 1998 年通过的《资料保护法》中规定,广 告邮件发送人必须提供收信人拒绝再收到 广告电子邮件的功能。截至 2002 年,欧洲 通过关于垃圾邮件法律的国家已达到 1 6 个,其中有 6 个国家明文禁止发送未经对 方同意的商业广告邮件,尤其是对职业发 送垃圾邮件的机构或个人进行严厉制裁, 效果比较显著。
电子广告邮件的起源与发展
电子广告邮件,通常被人们称为“垃 圾邮件”,在美国又被称为“不请自来的 商业电子邮件”(Unsolicited Commer- cial Email),它是指那些寄发到用户电子 邮箱里的不断重复而且不受欢迎的电子广 告信函。
1 9 9 4 年 1 0 月,美国《热线杂志》 (Hotwired)推出了包括 AT&T 在内的 14 则
电子广告邮件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对于电子广告邮件服务提供商来说, 作为网络服务者,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保 密的网络环境,但实际上他们不仅未尽义 务,反而造成了对用户的侵权。 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传统意义上的隐 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 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 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 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网络资源的个人 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 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护,不被他 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 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 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象,以 及毁损的意见等。” 垃圾邮件的大量涌现,主要是因为:首 先,寄发垃圾邮件的网络广告商任意在网 络上搜集众多电子邮箱地址。其次,提供 电子邮箱服务的网站向网络广告商大量转 卖其掌握的会员资料,包括用户的电子邮 箱地址,广告商采取这种方式,在短时间 内,就能寄发大量垃圾邮件。提供电子邮 箱服务的网站为了商业利益,在未经用户 允许的情况下,对用户的个人资料进行搜 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 动中,侵犯了消费者对其个人隐私所享有 的隐瞒、支配、维护以及利用权,侵犯了 用户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 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 电子邮件服务 商在为用户提供服务之前一般都会要求用 户全盘接受其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若不 接受则不能使用免费的邮件服务。基于电 子邮件的传输涉及复杂的技术因素,在运 转中出现故障是不可避免的,要求服务商 负担过重的责任对网络产业的发展不利, 因此服务商在格式合同中列举一些免责条 款是合理的。但在合同中,网络服务商往 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加入一些不公平的条款, 并在纠纷发生时作为免责依据,实践中多
从电子广告邮件引发的问题可以看出,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随着人们对网络这 种高科技技术设备的依赖,人们的私人空 间却遭到侵害,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被 打乱,也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不利因素。对 这一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有效的 措施来加以规范。针对这一问题,许多专 家学者也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无论 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了一定的 经验,制定出我国的《反垃圾邮件法》是 切实可行的。
国内外有关电子广告邮件的 立法现状
我国立法现状 如前所述,网络广告这种广告形式在 我国出现较晚, 1994 年 10 月 27 日通过,到 199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广告法》并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于 是出现了在规范网络广告上的立法空白。 2000 年 5 月 15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了《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 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这是国内第一 部对垃圾邮件进行规范的法规。随后,上 海、广州、浙江等省市相继出台了关于规 范网络广告包括电子广告邮件的法规。另 外,2000 年 6 月,中国电信也发布了《中 国电信对垃圾邮件处理暂行办法》,以行业 规则的形式对垃圾邮件发行行为进行了约 束。虽然这些法律、法规、行业规则都对 电子广告邮件作了一些规定,但因其内容 笼统、不统一、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 加之电子广告邮件引起的是全国甚至全球 性的问题。因此,我国目前借鉴其他国家 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制定出一部完整而统 一的电子广告邮件法,是现实的需要。 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现状 美国 美国是互联网的发源地,垃圾 邮件的“灾情”最为严重。从 1997 年内华 达州率先通过禁止垃圾邮件的立法以来, 其他各州也陆续颁布了法律法规用以约束 发送电子广告邮件的行为,虽然有一定成 效,但效果并不明显。2003 年,美国颁布 了《反垃圾邮件法》(C A N - S P A M ),该法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但效果令人失望, 垃圾邮件占全部邮件的比例反而上升。该
数服务商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声明解释 权属于网络,这就明显属于滥用优势地位 加重用户义务并排除其主要权利,有违合 同的公平原则。同时,网络服务商擅自将 用户的邮件地址透露给网络广告商,违反 了合同的附随义务。
以上主要分析的是电子广告邮件发布 者和服务提供商应承担的责任,由于电子 广告邮件宣传的是广告主的产品或服务, 其间广告经营者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所以他们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针对以 上的侵权行为,国内外均采取了相应的法 律措施。
中国台湾地区 2000 年 10 月我国台 湾《电子广告邮件管理条例草案》对垃圾 邮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制,规定发送电 子广告信件一方,必须在信件开头注明发 件人的详细资料;发送行为必须事先获得 收件人的同意,除非双方已有往来;信件 内必须有收件人选择不再接收发件人的电 子邮件方式,若收信人选择从名单中移除, 收件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对该收件人发送。 同时,这一草案还禁止制造、贩卖、散发、 使用被设计来变造电子邮件发信记录的电 脑程序。
电子广告邮件发布者的侵权行为 对于电子广告邮件的发布者来说,他 不仅侵犯到了用户正常的通信自由,而且 有可能侵犯到企业的名称权。 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 在我国,通 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一项基本人权。1982 年《宪法》第 4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 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 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 由和通信秘密。”在广告邮件问题上,只有 取得用户同意的发送行为才是合法的。但 是,由于电子广告邮件的强迫性和不可抗 拒性,在没有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已经 发送了邮件,并且事后往往得不到用户的 谅解,这种行为构成了对用户通信自由权 的侵害。 侵犯其他公司名称权 任何滥发邮件 的人都知道会收到无数的回复邮件,所以 为了继续经营下去,避免他们的服务器被 这些电子邮件充斥,广告发布者往往会伪 造电子邮件的返回地址。如果返回地址属 于某家公司,这种做法就涉及到民法里名 称权问题。不法商人滥用某公司的邮件地 址传送广告,实际上触犯了该公司的名称 权。根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 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计算机信 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我国《刑法》第 286 条的规定,滥发垃圾邮件对计算机信
电子广告邮件是一种新兴的广告营销 方式,在其发展过程中,引发了许多的问 题:首先,电子广告邮件不但占用了用户 的邮箱空间、阻碍了正常邮件的进入,也 造成整个网络资源的紧张,对网络的发展 和电子邮路的畅通带来负面影响。其次, 电子广告邮件的侵犯性使网民对网络的信 任度降入低谷,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扼杀 了网络经济。同时,大量垃圾邮件的狂轰 滥炸造成用户电子邮箱崩溃无法使用,邮 箱中真正有价值的内容易丢失。对于按时 计费上网的用户尤其是收费邮箱的用户而 言,花费大量时间接收、阅览、删除垃圾 邮件就意味着经济利益的损失。更重要的 是,垃圾邮件对网民的隐私权、私人生活 安宁权、通信自由权、虚拟财产权也造成 某种程度的损害。最后,垃圾邮件还可能 被不法分子利用散发各类虚拟广告、从事 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等违法行为,扰乱市 场秩序的稳定。
广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图象和信息,宣告了网络广告的
诞生。1997 年 9 月,搜狐主页上出现了国 内第一个网络广告。作为网络广告的一部 分,电子广告邮件利用成本低、利润高、隐 蔽性强的特点,快速发展起来。
在我国,对电子广告邮件并没有一个 明确且统一的定义。根据 2003 年 2 月颁布 实施的《中国互连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 中第 3 条规定,电子广告邮件包括:收件人 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 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 电子邮件;收件人无法拒绝的电子邮件;隐 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 邮件;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 等信息的电子邮件。这是目前我国对电子 广告邮件作出的概括性规定,但电子广告 邮件确切的内涵和外延仍需进一步确定。
解决电子广告邮件问题的对策
电子广告邮件是一个前沿问题,它涉 及到计算机、电子商务、网络广告学、法
下转 57 页
全国贸易经济类核心期刊 5 5
两点连线(同时也把 C 、D 两点连线改为 C、H 两点连线),即表 2 中的 b′— b〃 线。该线的经济含义是:不生产阶级用其 卖给生产阶级农具等生产资料所得的 1 0 亿货币向生产阶级购买农产品(原料),结 果是不生产阶级得到了10 亿农产品,用于 补偿年预付,生产阶级得到了 10 亿货币。
5 4 《商业时代·学术评论》2006 年 16 期
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不能正常 运行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后果严重构 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利 用网络转发色情淫秽图片或文字、转发未 经证实的消息也可能构成犯罪。虽然转发 色情淫秽图片或文字的目的不是营利,但 也构成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的事实,进而可能触犯刑法的规定。
制度建设 System Reform
论电子广告邮件的 法律规制
■ 郭璐瑶(南阳理工学院 河南南阳 473004)
内容摘要:电子广告邮件,通常被人们 称为“垃圾邮件”,它作为一种新兴的 广告营销方式,自产生以来就引发了 一系列的问题。本文通过详细分析电 子广告邮件的产生和起源、构成以及 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准确把握其法律 性质,并结合国内外立法实践,提出解 决这一问题的法律技术层面上的办法。 关键词:电子广告邮件 法律性质 立 法现状 对策
电子广告邮件侵犯行为分析
传统广告往往涉及到广告主、广告经 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等 诸多主体,而在网上,广告主、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三者的界限日益模糊,从 而无法用现行法律的概念来理解。对电子 广告邮件来说,区分他们各自的主体身份, 有利于明确其职责,追究其责任。
电子广告邮件泛滥的原因有两点:一 是电子广告邮件发布者的肆意行为,二是 从事网络安全等工作的服务提供商不尽职 责,致使电子广告邮件顺利进入用户邮箱 以致达到了无法阻挡的地步。网络经营主 体的以上行为,不仅有违正常的网络服务 体系,也背离了网络用户的初衷,造成对 用户甚至对其他主体的侵权。
法的失败关键在于对垃圾邮件的定义完全 错误:“给接受者提供退出选择的邮件列表 不是垃圾邮件”,即我可以一直给你发垃圾 邮件,除非你按照我的指示申明退出我的 邮件列表。显然这种定义是错误的,相应 地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就起不到规范作用了。
欧盟国家 在欧盟国家《,电子商务指 令》、《远程合同指令》及其他有关保护个 人数据和隐私权的指令构成了完整的法律 体系,规定任何商业广告邮件必须符合透 明原则,让收件人有选择的自由,并不应 导致接收者额外通讯费用的支出。英国 1998 年通过的《资料保护法》中规定,广 告邮件发送人必须提供收信人拒绝再收到 广告电子邮件的功能。截至 2002 年,欧洲 通过关于垃圾邮件法律的国家已达到 1 6 个,其中有 6 个国家明文禁止发送未经对 方同意的商业广告邮件,尤其是对职业发 送垃圾邮件的机构或个人进行严厉制裁, 效果比较显著。
电子广告邮件的起源与发展
电子广告邮件,通常被人们称为“垃 圾邮件”,在美国又被称为“不请自来的 商业电子邮件”(Unsolicited Commer- cial Email),它是指那些寄发到用户电子 邮箱里的不断重复而且不受欢迎的电子广 告信函。
1 9 9 4 年 1 0 月,美国《热线杂志》 (Hotwired)推出了包括 AT&T 在内的 14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