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审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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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配置、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促进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和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责任追究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其他通用审计准则及专业审计准则、《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等,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绩效审计是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①]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审查其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及其他公共资源所达到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的审计行为。

(一)经济性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最低的投入达到目标,简单地说就是投入是否节约。

(二)效率性是指产出与投入之间的关系。

(三)效果性是指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一项活动的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的关系。

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要素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经济性主要侧重于投入方面,注意节约支出;而效率性主要指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即是否以最小的投入取得一定的产出,或者以一定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效果性是对经济活动的产出结果与预期目标的比较。经济性是前提,效率性是过程,效果性是目的,经济性、效率性都应与效果性相一致。

第三条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在实施绩效审计时对公平性、环境性等事项进行检查和评价。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审查、评价的重点应有所侧重。

公平性指审查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公平的要求。社会公平主要是指合理地分配社会资源,贯彻社会保障措施,减少不平等和绝对贫困,维护社会公正。

环境性指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主要是指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形成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否符合环保的要求,环保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效等。

第四条绩效审计的基本程序包括审计计划立项、审前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后续跟踪检查等五个部分。

绩效审计过程中,及时召开审计业务会以及与被审计对象就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应贯穿绩效审计的全过程。

第五条在绩效审计过程中,应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把握五个质量环节,只有在上一环节得到执行后,才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一)审计准备工作是否就绪;

(二)审计人员获取的信息是否全面、清晰、可信并得到证据支持;

(三)是否可以提交审计报告;

(四)是否可以公布审计信息;

(五)是否已总结经验教训。

第六条绩效审计人员应将职业谨慎贯穿绩效审计始终,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绩效审计的专业知识并能运用与实践;

(二)清楚、有效的书面和口头的沟通能力;

(三)其他绩效审计必需的能力。

第七条具备计算机审计条件的绩效审计项目应充分运用计算机审计的技术和方法,在遵循《青岛市审计局计算机审计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在数据采集、证据收集、建立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提出审计建议等方面应积极探索运用计算机技术和方法开展绩效审计(计算机技术在绩效审计中的应用见附件1)。

第八条本指南由总则、审计计划、审前准备、审计评价标准、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后续跟踪检查、附则八部分构成。

第九条本指南适用于青岛市审计机关开展的绩效审计。

第二章审计计划

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制定绩效审计战略规划[②],确定绩效审计工作目标,制定本年度绩效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绩效审计既可以选择某个单位也可以就某项专题跨单位进行审计。绩效审计项目选项应遵循重要性、实效性、可行性等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即选定的项目要在政府管理、资源运用或社会需求等方面较为重要。通常可以从政府、人大、群众对该项目的关注程度高低、项目在绩效方面的问题是否突出、问题是否亟待解决等角度,项目的建设是否对地方经济、环境产生长远的影响,确定项目是否重要。此外,财政投入的资金量、与环境保护等民生问题的相关程度亦是重要性的判断依据。

(二)实效性原则,即选项应有前瞻性和洞察力,选项前或者审前调查阶段要看到被审计对象具有可改进的空间,审计成果可利用程度高。

(三)可行性原则,主要从以下角度考虑项目是否可行:结合现有的审计资源,包括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等角度;被审计对象、人员的配合程度;对绩效审计可能需要评价的领域,相关的评价指标及数据取得的难易程度;审计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能否在审计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③]

第十二条绩效审计选项应重点关注如下方面:

(一)部门预算执行绩效情况;

(二)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绩效情况;

(三)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绩效情况;

(四)公共投资项目绩效情况;

(五)重点企业的绩效情况;

(六)政策实施情况及其效果;

(七)公共资源配置使用情况;

(八)人大议案、人民政协提案、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管理或绩效问题。

第十三条为使绩效审计项目顺利实施并成果最大化,审计选项环节应在如下方面对其进行评估:

(一)总体的预期审计影响;

(二)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审计项目带来的审计成效;

(四)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建议接受的可能性;

(五)审计外部环境的影响等;

(六)其他。

第十四条在对选定的审计项目初步评估后,初步确定绩效审计目标。

第十五条绩效审计项目按照开展方式分为独立型和结合型。

独立型绩效审计项目是指以审查评价被审计对象的绩效情况为主要目标,单独立项并单独出具审计报告的绩效审计项目。可选择那些被审计对象管理风险较高、存在绩效问题比较严重、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并不突出的项目。

结合型绩效审计项目是指审计目标兼顾真实、合法与效益,与传统财政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工程竣工决算等审计项目结合的绩效审计项目。除独立型绩效审计项目外,其他审计项目原则上都应为结合型绩效审计,在时间和人员等其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对被审计对象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审查其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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