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高校用房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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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最终定义
普通院校、体育院校教室包括各种一般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 室)、制图教室及附属用房等。艺术院校教室包括公共基础课(文化课)、专业基础 课、专业课教室(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等)及附属用房
图书馆包括各种单独建设的阅览室、书库、目录厅、出纳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室 、装订室、业务咨询辅导室、业务资料编辑室、美工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微机室 、缩微照像室、暗室、图书消毒室、声像控制室、复印室……)、办公及辅助用房 (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读者衣物寄存处、饮水处等),其他建筑中的阅览 室、图书室、资料室等不计入图书馆用房面积,应计入其服务的各类功能用房面积
普通院校、体育院校实验室包括:教学实验用房(公共基础 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计算机房、语 音室及附属用房);实习实训用房(包括工程训练中心); 除“92定额”界定的实验用房外,“08 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研究生学习、实验、科 标准”补充的大学生创新基地也应计入 研补助用房.艺术院校的实验室习惯称实习及附属用房,其 此类功能 内容包括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展览陈列、摄影棚、 洗印车间等用房 非体育院校的室内体育用房主要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游 泳馆、健身房、乒乓球(羽毛球)房、体操房、体质测试用 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体育院校的室内体育用房主要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篮 (排)球房、田径房、体操房、游泳馆、羽毛球房、乒乓球 房、举重房、武术房、健身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 生间等附属用房
统计指标
“92”定额中说明
“08”标准中说明
“十二五”规划中定义
网络搜索的定义
食堂
学生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 学生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 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 (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 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休息室 、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 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休息室 、淋浴室、厕所等)、食堂办公室等 、厕所等)、办公室等 、淋浴室、厕所等)、食堂办公室等 后勤及附属用房包括医务室(所、院)、公共浴室、食堂工 人集体宿舍、汽车库(公车)、服务用房(小型超市、洗衣 房等)、综合修理用房、总务仓库、锅炉房、水泵房、变电 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除“92定额 所(配电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房、室外厕所、传达 ”界定的此类用房外,“08标准”补充 警卫室等。大学、专门学院师生活动用房主要包括团委、学 的大学生就业中心也应计入此类功能 生会、学生社团、心理咨询、帮困助学、勤工俭学、就业指 导等用房,文娱活动用房,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活动及 管理用房 教工宿舍是指周转公寓、外籍专家楼、 人才楼、院士楼等凡是不出售给个人、 学校用于周转的宿舍 与学生食堂合并
普通院校、体育院校实验室包括:教学实验用房(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所需的各种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及附属用房);实习实训用房(包括工程训练 中心);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研究生学习、实验、科研补助用房.艺术 院校的实验室习惯称实习及附属用房,其内容包括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展览 陈列、摄影棚、洗印车间等用房
指供集会或举行文化、学术会议的独立建筑
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校行政办公用房和学院办公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校级党政办 公室、会议室、校史室、档案室、文印室、广播室、接待室、网络中心、财务结算中 心等。 院系办公用房包括院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学籍档案室 、资料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等
学生宿舍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公用活动室、管理人员办公室等
实验室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包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 业课、自选科研项目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实习工厂农场牧 场林场、实验室的附属用房(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 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动物室、充电室、空调室、更 衣室、实验人员办公室等)、全校公用的计算中心等。个 别学校设立的分析测试中心应专案报批,不在本指标之内 。专职科研机构的实验室、资料室、生产性工厂农场林场 、医学院的附属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幼儿园等均不 在本指标之内
教工 宿舍 教工 食堂 教工 住宅 室外运动场 地面积 科研用房
教工宿舍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本校编制内全部教职工所 需的宿舍。本指标中不包括生产性单位职工所需的宿舍 教工食堂的内容与学生食堂全同(见第三十三条)。本指 标中不包括已离休退休人员及生产性单位职工所需的教工 食堂 教工住宅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本校编制内全部教职工所 需的住宅。本指标中不包括离退休人员、调出人员及已故 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住宅以及生产性单位职工所需的住宅
非体育院校的室内体育用房主要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乒乓球 (羽毛球)房、体操房、体质测试用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 体育院校的室内体育用房主要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篮(排)球房、田径房、体操 房、游泳馆、羽毛球房、乒乓球房、举重房、武术房、健身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 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单独建设的体育用房面积包括目前被占用作为非体育用房的 建筑。
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医务所(校 医院)、学生活动用房、教工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学 生浴室、教工浴室、招待所、印刷所、汽车库、理发室、 生活福利及 洗衣房、综合修理部、金木泥工修理间、总务仓库、教学 其他附属用 仪器仓库、生活锅炉房、变电所、水泵房、消防用房、环 房 卫绿化用房、室外厕所、传达警卫室等。本指标中未包括 离退休人员及生产性单位人员所需的幼儿园、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 、炊事员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办公室等
后勤及附属用房包括医务室(所、院)、公共浴室、食堂工人集体宿舍、汽车库(公 车)、服务用房(小型超市、洗衣房等)、综合修理用房、总务仓库、锅炉房、水泵 房、变电所(配电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房、室外厕所、传达警卫室等。大学 、专门学院师生活动用房主要包括学生会、学生社团、心理咨询、帮困助学、勤工俭 学、就业指导等用房,文娱活动用房,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活动及管理用房
教工宿舍是指学校产权的不出售给个人的用于周转的公寓、外籍专家楼、人才楼、院 士楼等
与学生食堂合并
教工住宅不包括已出售的住宅。
室外运动场的占地面积
科研用房是指科学研究、设计、开发、使用的用房,不同于用于公共教学的实验室。
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库),商业用房,产业用房,对外招生的附中、附小、幼儿 园,对外开放的医院,交流中心、接待中心,师范院校的培训中心,博物馆,建筑的 架空层,创业基地等
教育部直属高校用房指标解释
统计指标 “92”定额中说明 “08”标准中说明 “十二五”规划中定义 网络搜索的定义 教室 普通院校、体育院校教室包括各种一般教室(小教室、中教 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班及辅导教室、合班教室、阶 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及附属用房等。艺术 梯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毕业设计及毕业论 院校教室包括公共基础课(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文教室、语言教室、电教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 教室(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等)及 附属用房
室内体育用 房
包括体育馆等所有室内体育用房
会堂
指供政治集会或 举行文化、经济 、学术会议的专 用建筑
校行政用房包括院校一级的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校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校级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校史室、档 、文印室、电话总机室、广播室、社团办公室、传达接待 案室、文印室、广播室、接待室、网络中心、财务结算中心 校、系行政办公用房合并统计;院系大 行政办公用 室等,系行政用房包括系办公用房(主任办公室、系办公 等。 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包括院系党政(团)办公室、教 楼中的办公用房、网络中心等也应计入 房 室、资料室、学籍档案室、党团办公室、会议室等)及教 师办公室、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及接待室 此类功能 研室(或学科组)办公用房两部分。大学下设若干学院 等 时,其行政用房也在本指标之内。 学生 宿舍 此类建筑中的门厅、走道、楼梯间、电 学生宿舍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公用活动室、管理人 学生宿舍(公寓)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辅导 梯间、连廊等公共面积应计入学生宿舍 员办公室等 员及管理人员用房等 类功能,不得计入其它用房类
图书馆
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出纳厅、内部业 只统计单独建设的图书馆建筑面积;其 务用房(采编室、装订室、业务咨询辅导室、业务资料编 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检索厅、出纳厅、报告厅、 他建筑中的阅览室、图书室、资料室等 辑室、美工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微机室、缩微照像室 内部业务用房(采编、装订等)、技术设备用房(图书消毒 不计入图书馆用房面积,应计入其服务 、暗室、图书消毒室、声像控制室、复印室……)、办公 室、复印室、网络控制室等)、办公及附属用房(办公室、 的各类功能用房面积,如院系大楼中的 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读者衣物寄 会议室、接待室等) 此类面积需计入行政办公用房面积 存处、饮水处等)
只统计学校产权的住宅 填用地面积 是指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以外的 科研用房,如科技园用房、产业孵化楼 、专职科研机构用房。 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库),商业用 房,产业用房,对外招生的附中、附小 、幼儿园,对外开放的医院,交流中心 、接待中心,师范院校的培训中心,建 筑的架空层,创业基地等所占的面积计 入其他用房,并在备注栏说明用途。建 筑中的门厅、走道、楼梯间、电梯间、 连廊等公共面积应计入各类用房,不应 单独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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