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论文设计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知识产权法期中论文浅析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浅析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摘要:

驰名商标是当今社会家喻户晓的一个词,在大众心理代表着一种商品品质和信誉,而各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都给予了特殊的保护,以至于打造驰名商标成为了商家毕生的追求。而何为驰名商标?其认定标准的明确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和基础。

本文拟在分别介绍我国与其他国家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的同时对其做一定的比较研究,从中国国情出发,试评析在我国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的必要性。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相关公众信任度

浅析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引言

在这个商品化及其发达的社会里,驰名商标这四个字的知名度并不亚于所谓的驰名商标本身。它已成为了商家做广告时打出的旗帜,消费者买商品时寻找的标识,甚至有“非驰名商标的商品不买”的极端名牌消费追求者。究竟何为驰名商标?其实很多人心理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甚至在相应的法律中我们也找不到直接的定义。但从法律的明确性的角度来讲,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是各驰名商标的认定部门客观进行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不枉众多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信任。

一、中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一)中国对驰名商标的定义

驰名商标,《现代汉语字典》里的解释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①。照其知名的地域围,可分为世界驰名商标和国驰名商标。

①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纂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463页

从法律层面上,我们不得不承认,关于驰名商标的确切定义在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给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指出: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可知: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简单说,相关公众即相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

(二)法律中的认定标准

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一连五点的考虑因素似乎把该考虑的都说到了,尤其是有了第五点的兜底条款使我们可以说,商标法要求相关部门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考虑一切应该考虑的事情。但似乎又什么都没说。因为其给出的各种考虑因素过于泛泛,不够明确。首先,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实质要件或要素过于抽象和笼统,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其次,确定

形式要件可以防止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良好的执法秩序;再次,确定形式要件可以保障驰名商标的相对稳定性,使得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这就给司法和行政管理部门留出了很大的裁量空间,也出了一个难题,也会让广大群众对相关部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的权威性产生怀疑,更给了一些商家违规操作,认为制造假驰名商标的机会。因此从法律层面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显得十分必要且势在必行。

二、其他国家对驰名商标的相关规定

(一)其他国家对驰名商标的定义

事实上,其他国家也均没有关于驰名商标做出硬性的抽象的法律层面的定义。

美国制定法没有明确的驰名商标的概念,无论是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没有给出驰名商标的定义,其对驰名商标的界定,主要是通过具体的判例来体现。美国对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理解,即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该商标不以在美国实际使用为条件。②

《日本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10、11、15、19项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等对驰名商标驰名的围规定为"在需要者之间广泛知晓",明确了驰名商标知晓围是"相关公众"。在1999年日本特许厅公布的《关

②/view/279127.htm

于周知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的审查标准》中,容同时涉及到了保护驰名商标不以注册为前提,以及该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本国驰名为必须条件。③

德国、法国、希腊通过本国的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对驰名商标的概念也都没有作出界定。但是,通过这几个国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来看,这些国家法律对驰名商标界定为在相关公众围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二)其他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纵观各国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似乎都找不到明确的法条规定。英、美判例法系的国家自不必说,就连法律体系很是完备的德国、法国也没有相关的明确的规定,一切都留待司法实务加以解决。即在法律实践中,概括性的以商标驰名度作为认定标准,在具体操作时则一般通过社会调查,以特定的交易围的消费者所了解该商标的百分比为依据。

三、中国的司法现状

(一)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根据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中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情形是:

③同上

第一、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二、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申请

如果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属于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属于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