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允许的三大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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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理的推定价格。以上两种方法都不能适用时,如产品没有转售给独立买方或转售时产品较出口时以有改变,有关当局可以在合理基础上推定其价格。
3、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间的比较。目的在于最终确定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大小。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要符合一定的规则,消除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差异等因素的影响,才能得出是否倾销结论,而不是简单将两者做一下比较即可。一般来说,应按照一下规则进行比较:第一,应该是在相同贸易水平上比较,通常为相同时间段的出厂价水平上的比较;第二,对影响价格的相关因素作出调整,调查机构应根据案件情况对产品的销售条件和条款、税收、贸易水平、销售数量和物理特征等因素加以考虑并作出相应的调整。涉及货币换算时应当适用销售之日的汇率。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方法有:
对三种不同的损害形式,应具体考虑一下因素来确定损害:
(1)实质性损害。 是指进口产品对进口方已经建立的同类产品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依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确定倾销产品对进口方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应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倾销产品的数量。依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调查主管机关应考虑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成员中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赋予调查机关自由裁量选择角度,是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通常,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绝对增长的认定通过与参考期间初期进口相比而作出,在进口方消费保持稳定的情况,进口数量的大幅度增加意味着市场占有率的上升。第二、倾销产品对进口方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2、出口价格的确定。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一般情况下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有以下三种:
(1)进口商向出口商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一般情况下,产品的出口价格为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商向出口商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即产品的实际出口价格。
(2)首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价格。《反倾销协定》规定,在没有出口价格或者由于出口商和进口商或第三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某种补偿安排使有关调查当局认为出口价格不可信的情况下,出口价格可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价格为基础来确定。
一、 反倾销
反倾销是三种国际贸易救济措施中被采用最多的救济措施。
倾销,Dumping,是指出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进口国一般都会对倾销行为采取限制措施,即反倾销措施。因为:第一、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在不同的国家的不同价格是不公平贸易的做法;第二、进口国一般会认为倾销行为有一定的企图,通过低价掠夺市场,会损害进口国相关产业;第三、倾销的低价往往是短期的,从长远看相关产品的价格会提高,会损害本国消费者的利益。
(2)第三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反倾销协定》规定:如果不存在出口方国内市场价格或不能适用出口方国内市场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时,可以用该产品向第三国市场的出口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这一方法主要用于倾销争议产品不在出口方国内市场销售或虽有销售但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这种第三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向第三国出口的产品必须是向进口国出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第二、产品向第三国的销售也是用于国内消费,其销售目的就是用于消费;第三、向第三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不得小于向进口国出口数量的5%;第四、在第三国的销售价格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不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非正常贸易的情况。
(三)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满足上述两项条件后,即在确定倾销和损害的存在后还要确定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证明进口方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否则进口方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依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在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必须要考虑到其他可能导致损害的因素,包括: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进口方国内需求的下降和消费结构的改变、外国与进口方国内生产国生产者之间的限制性贸易做法和进口方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等。这些因素的影响应予以剔除,不得归因于倾销的进口产品。
(2)实质性损害威胁。是指虽然倾销产品尚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但是,根据有关事实可以预见这种后果将会发生。该事实必须是真实、迫近和可预见的,而不是想当然凭空臆造的。在确定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时应考虑的事实包括: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增长幅度、进口商的出口能力的变化、进口产品的低价进入导致对进口产品需求的变化和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反倾销协定》也是非穷尽性地列举了这些因素或指标。
倾销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特征:第一、倾销的形式上表现为出口商以不正常的低价向另一国市场出口商品。第二、倾销产品价格的形成往往是人为的,如一国出口商自行压低其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价格,以非正常的价格,甚至是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进口国市场上销售其产品。第三、倾销往往以扩大出口、争夺国外市场为主要动机和目的。第四、倾销的实质是不公平贸易行为,这也是各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原因。
反倾销并不是要从根本上禁止倾销行为而是防止倾销的滥用,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一般来说实施反倾销措施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
一是要存在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倾销产品的行为,即存在倾销;
二是国内产业遭受损害;
三是倾销和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如何确定存在倾销
《反倾销协定》规定,如果在正常贸易中一成员方出口到另一成员方的产品的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则该产品为倾销产品。因此,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一般分三个步骤: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确定产品的出口价格、比较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正常价值的确定。倾销的存在取决于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所以必须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确定正常价值的基本方法有三种,这三种价格确定方法依次递进,前一种价格不能确定时,才转由后一种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
(1)出口方国内市场价格。是指被指控倾销产品或相似产品在出口方国内市场上供消费而出售的价格。这是确定正常价值的首选方法,但这一方法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国内市场价格必须具有代表性。即国内市场价格能反映出口方境内市场的一般交易情况,不能把特殊情况下过高或过低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第二、该销售价格必须是基于一定交易规模的价格。即要求相关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量与其出口量达到一定的比例。《反倾销协定》规定:如果同类产品在出口方国内市场的销售量占争议倾销产品出口量的5%以上,则应该认为该销售量可以确定正常价值。如果低于5%,则不足以确定正常价值。第三、采用的国内市场价格是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以防止人为地干预价格而影响倾销的认定。第四、国内市场价格是用于出口方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价格。《反倾销协定》规定:同类产品是指同样的产品,即在所有方面都与该产品相同,或者在没有这种产品时,指具有与该产品非常类似特征的其他产品。对于产品在中间国而非原产地国出口时如何确定出口国价格作出规定:一般采用该中间国的国内可比价格,但若该产品只在转运时途经出口国或该产品不是出口国生产或出口国没有可比价格的情况下,也可采用产品原产地国的价格。
(3)结构价格。也称为推定价格,是指倾销争议产品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结构价格的适用情形同于第三国市场的可比价格情形,即如果不存在出口方国内市场价格或不能适用出口方国内市场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时。这一方法和第三国市场的可比价格在适用上没有优先次序,调查当局可以采用任意一种!!!结构价格的计算是反倾销调查机构依公平原则自由裁量的结果,是对产品的成本、费用和利润的估算。为防止进口方调查机构影响调查结果,《反倾销协定》对结构价格中产品的生产成本、费用和利润的计算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美国—挪威大西洋鲑鱼案是本方法适用的经典案例。
(1)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之间进行比较;倾销争议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这一方法是计算倾销幅度的常用方法
(2)逐笔比较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不计算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
(3)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逐笔比较,即计算正常价值的加权平均值而不计算出口价格的加权平均值。
根据《反倾销协定》第4条规定,在确定损害时,应依肯定性证据对倾销产品的数量及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和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影响两方面来考虑。这里应明确几个概念:1、国内产业,是指生产倾销产品同类产品的进口国国内生产者的总体或其产品的总量构成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进口国国内生产者。但是,如果该生产者与进口商或出口商有关联关系,或者该生产者本身即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则不属于国内产业的范围。2、反倾销领域中的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阻碍三种,对进口方国内产业造成三种损害的任意一种都构成损害,在其他条件符合时进口方即可采取反倾销措施。3、同类产品,是指与被调查产品相同的产品,即在所有方面与该倾销产品具有类似特征的产品,如果没有这种同类产品,则指那些虽与倾销产品不同,但在物理特性和功能上与倾销产品相同或最类似的其他产品。4、累积评估。如果倾销争议产品来自多个国家并符合下列条件时,调查机关应对所有该产品的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相加的总和进行评估:第一、来自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都应超过2%;第二、来自每个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的数量应高于进口方进口总量的3%,但是这些可忽略不计的数量总和占进口总量7%以上的除外;(不懂!)第三、进口方调查当局应考虑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和其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以确定累积评估是否合适。
(二)如何确定国内产业遭受损害
在确定出口产造成损害,只有倾销产品对进口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才会引起反倾销的实施。根据《反倾销协定》规定,损害是指倾销对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了进口国该类产业的建立。损害的确定包括:国内产业的确定、确定损害存在的因素。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在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入一国市场,并对该国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该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的情况下,该国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法是进口国为了本国利益对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世界上最早的反倾销法是加拿大1904年的《海关关税法》。《反倾销协定》是WTO协定中的多边贸易协定,是WTO一揽子协定的组成部分。凡成员方或请求加入者都必须遵守,因此具有广泛而强大的约束力,以下内容也将按照《反倾销协定》等WTO法律文件对反倾销进行介绍分析。
(3)实质阻碍。是指倾销虽未对进口方国内相关产业产生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但是,有关的一个新产业的建立过程受阻。实质阻碍在《反倾销协定》下是指倾销进口产品对进口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产业新建的实质阻碍,但是《反倾销协定》没有为实质阻碍规定具体操作细节或衡量标准。仅能以协定中关于损害确定的一般条款作为参考。
依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进口方调查局在考虑倾销产品的价格影响时,应注意倾销产品的进口是否导致进口方同类产品价格的显著降低,或者是否明显阻碍进口方同类产品价格的提高。大幅度削低价格是指倾销进口产品在进口方市场以大幅低于进口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销售,削低程度能够体现实际销售价格差异对国内产品竞争力及市场份额的影响。第三、倾销产品对进口方相关产业的影响。依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的审查应包括对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力、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大小;对现金流动、库存、就用、工资、增长、筹措资金或投资能力的实际或潜在的消极影响,《反倾销协定》非穷尽性地列举了这些因素或指标。
WTO允许的三大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简要分析 (2012-08-01 21:42:04)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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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救济措施,是指对影响国际贸易的行为所采取的减轻或消除其影响的措施,是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是法律允许的救济措施。国际贸易救济措施重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三种。下面分别予以分析:
3、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间的比较。目的在于最终确定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大小。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要符合一定的规则,消除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差异等因素的影响,才能得出是否倾销结论,而不是简单将两者做一下比较即可。一般来说,应按照一下规则进行比较:第一,应该是在相同贸易水平上比较,通常为相同时间段的出厂价水平上的比较;第二,对影响价格的相关因素作出调整,调查机构应根据案件情况对产品的销售条件和条款、税收、贸易水平、销售数量和物理特征等因素加以考虑并作出相应的调整。涉及货币换算时应当适用销售之日的汇率。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方法有:
对三种不同的损害形式,应具体考虑一下因素来确定损害:
(1)实质性损害。 是指进口产品对进口方已经建立的同类产品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依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确定倾销产品对进口方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应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倾销产品的数量。依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调查主管机关应考虑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成员中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赋予调查机关自由裁量选择角度,是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通常,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绝对增长的认定通过与参考期间初期进口相比而作出,在进口方消费保持稳定的情况,进口数量的大幅度增加意味着市场占有率的上升。第二、倾销产品对进口方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2、出口价格的确定。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一般情况下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有以下三种:
(1)进口商向出口商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一般情况下,产品的出口价格为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商向出口商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即产品的实际出口价格。
(2)首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价格。《反倾销协定》规定,在没有出口价格或者由于出口商和进口商或第三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某种补偿安排使有关调查当局认为出口价格不可信的情况下,出口价格可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价格为基础来确定。
一、 反倾销
反倾销是三种国际贸易救济措施中被采用最多的救济措施。
倾销,Dumping,是指出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进口国一般都会对倾销行为采取限制措施,即反倾销措施。因为:第一、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在不同的国家的不同价格是不公平贸易的做法;第二、进口国一般会认为倾销行为有一定的企图,通过低价掠夺市场,会损害进口国相关产业;第三、倾销的低价往往是短期的,从长远看相关产品的价格会提高,会损害本国消费者的利益。
(2)第三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反倾销协定》规定:如果不存在出口方国内市场价格或不能适用出口方国内市场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时,可以用该产品向第三国市场的出口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这一方法主要用于倾销争议产品不在出口方国内市场销售或虽有销售但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这种第三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向第三国出口的产品必须是向进口国出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第二、产品向第三国的销售也是用于国内消费,其销售目的就是用于消费;第三、向第三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不得小于向进口国出口数量的5%;第四、在第三国的销售价格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不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非正常贸易的情况。
(三)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满足上述两项条件后,即在确定倾销和损害的存在后还要确定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证明进口方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否则进口方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依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在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必须要考虑到其他可能导致损害的因素,包括: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进口方国内需求的下降和消费结构的改变、外国与进口方国内生产国生产者之间的限制性贸易做法和进口方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等。这些因素的影响应予以剔除,不得归因于倾销的进口产品。
(2)实质性损害威胁。是指虽然倾销产品尚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但是,根据有关事实可以预见这种后果将会发生。该事实必须是真实、迫近和可预见的,而不是想当然凭空臆造的。在确定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时应考虑的事实包括: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增长幅度、进口商的出口能力的变化、进口产品的低价进入导致对进口产品需求的变化和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反倾销协定》也是非穷尽性地列举了这些因素或指标。
倾销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特征:第一、倾销的形式上表现为出口商以不正常的低价向另一国市场出口商品。第二、倾销产品价格的形成往往是人为的,如一国出口商自行压低其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价格,以非正常的价格,甚至是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进口国市场上销售其产品。第三、倾销往往以扩大出口、争夺国外市场为主要动机和目的。第四、倾销的实质是不公平贸易行为,这也是各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原因。
反倾销并不是要从根本上禁止倾销行为而是防止倾销的滥用,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一般来说实施反倾销措施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
一是要存在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倾销产品的行为,即存在倾销;
二是国内产业遭受损害;
三是倾销和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如何确定存在倾销
《反倾销协定》规定,如果在正常贸易中一成员方出口到另一成员方的产品的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则该产品为倾销产品。因此,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一般分三个步骤: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确定产品的出口价格、比较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正常价值的确定。倾销的存在取决于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所以必须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确定正常价值的基本方法有三种,这三种价格确定方法依次递进,前一种价格不能确定时,才转由后一种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
(1)出口方国内市场价格。是指被指控倾销产品或相似产品在出口方国内市场上供消费而出售的价格。这是确定正常价值的首选方法,但这一方法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国内市场价格必须具有代表性。即国内市场价格能反映出口方境内市场的一般交易情况,不能把特殊情况下过高或过低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第二、该销售价格必须是基于一定交易规模的价格。即要求相关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量与其出口量达到一定的比例。《反倾销协定》规定:如果同类产品在出口方国内市场的销售量占争议倾销产品出口量的5%以上,则应该认为该销售量可以确定正常价值。如果低于5%,则不足以确定正常价值。第三、采用的国内市场价格是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以防止人为地干预价格而影响倾销的认定。第四、国内市场价格是用于出口方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价格。《反倾销协定》规定:同类产品是指同样的产品,即在所有方面都与该产品相同,或者在没有这种产品时,指具有与该产品非常类似特征的其他产品。对于产品在中间国而非原产地国出口时如何确定出口国价格作出规定:一般采用该中间国的国内可比价格,但若该产品只在转运时途经出口国或该产品不是出口国生产或出口国没有可比价格的情况下,也可采用产品原产地国的价格。
(3)结构价格。也称为推定价格,是指倾销争议产品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结构价格的适用情形同于第三国市场的可比价格情形,即如果不存在出口方国内市场价格或不能适用出口方国内市场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时。这一方法和第三国市场的可比价格在适用上没有优先次序,调查当局可以采用任意一种!!!结构价格的计算是反倾销调查机构依公平原则自由裁量的结果,是对产品的成本、费用和利润的估算。为防止进口方调查机构影响调查结果,《反倾销协定》对结构价格中产品的生产成本、费用和利润的计算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美国—挪威大西洋鲑鱼案是本方法适用的经典案例。
(1)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之间进行比较;倾销争议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这一方法是计算倾销幅度的常用方法
(2)逐笔比较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不计算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
(3)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逐笔比较,即计算正常价值的加权平均值而不计算出口价格的加权平均值。
根据《反倾销协定》第4条规定,在确定损害时,应依肯定性证据对倾销产品的数量及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和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影响两方面来考虑。这里应明确几个概念:1、国内产业,是指生产倾销产品同类产品的进口国国内生产者的总体或其产品的总量构成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进口国国内生产者。但是,如果该生产者与进口商或出口商有关联关系,或者该生产者本身即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则不属于国内产业的范围。2、反倾销领域中的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阻碍三种,对进口方国内产业造成三种损害的任意一种都构成损害,在其他条件符合时进口方即可采取反倾销措施。3、同类产品,是指与被调查产品相同的产品,即在所有方面与该倾销产品具有类似特征的产品,如果没有这种同类产品,则指那些虽与倾销产品不同,但在物理特性和功能上与倾销产品相同或最类似的其他产品。4、累积评估。如果倾销争议产品来自多个国家并符合下列条件时,调查机关应对所有该产品的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相加的总和进行评估:第一、来自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都应超过2%;第二、来自每个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的数量应高于进口方进口总量的3%,但是这些可忽略不计的数量总和占进口总量7%以上的除外;(不懂!)第三、进口方调查当局应考虑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和其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以确定累积评估是否合适。
(二)如何确定国内产业遭受损害
在确定出口产造成损害,只有倾销产品对进口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才会引起反倾销的实施。根据《反倾销协定》规定,损害是指倾销对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了进口国该类产业的建立。损害的确定包括:国内产业的确定、确定损害存在的因素。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在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入一国市场,并对该国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该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的情况下,该国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法是进口国为了本国利益对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世界上最早的反倾销法是加拿大1904年的《海关关税法》。《反倾销协定》是WTO协定中的多边贸易协定,是WTO一揽子协定的组成部分。凡成员方或请求加入者都必须遵守,因此具有广泛而强大的约束力,以下内容也将按照《反倾销协定》等WTO法律文件对反倾销进行介绍分析。
(3)实质阻碍。是指倾销虽未对进口方国内相关产业产生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但是,有关的一个新产业的建立过程受阻。实质阻碍在《反倾销协定》下是指倾销进口产品对进口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产业新建的实质阻碍,但是《反倾销协定》没有为实质阻碍规定具体操作细节或衡量标准。仅能以协定中关于损害确定的一般条款作为参考。
依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进口方调查局在考虑倾销产品的价格影响时,应注意倾销产品的进口是否导致进口方同类产品价格的显著降低,或者是否明显阻碍进口方同类产品价格的提高。大幅度削低价格是指倾销进口产品在进口方市场以大幅低于进口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销售,削低程度能够体现实际销售价格差异对国内产品竞争力及市场份额的影响。第三、倾销产品对进口方相关产业的影响。依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的审查应包括对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力、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大小;对现金流动、库存、就用、工资、增长、筹措资金或投资能力的实际或潜在的消极影响,《反倾销协定》非穷尽性地列举了这些因素或指标。
WTO允许的三大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简要分析 (2012-08-01 21:42:04)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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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救济措施,是指对影响国际贸易的行为所采取的减轻或消除其影响的措施,是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是法律允许的救济措施。国际贸易救济措施重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三种。下面分别予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