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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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8-09-27T18:47:11.770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9月下作者:姚成龙[导读] 介绍了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状况,并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从多方面提出对策来推进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发展,并从立法的角度提出建议,以服务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苏州校区))

摘要:介绍了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状况,并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从多方面提出对策来推进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发展,并从立法的角度提出建议,以服务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农村金融;农业经济;小额信贷;风险防范

一.小额信贷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

(1)小额信贷

按照国际通行定义,小额信贷是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服务于贫困人口、无担保、无抵押。小额信贷可以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也可以由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提供。小额信贷在国际上产生于20世纪60-70年代,最初是用于消除贫困和发展农业生产。资金的发放主要是通过国家的金融机构或合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非正规的社会团体,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技术的改造。

(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

随着近几年我国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以及央行大力鼓励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信贷,小额度的持续信贷服务活动在农村金融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引入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小额信贷作为扶贫的手段。目前,我国农村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三类:一是农村信用社办理的农户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二是农业银行办理的扶贫贷款;三是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小额贷款和扶贫基金等组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已经成为亿万农民广泛接受和欢迎的两个重要的金融产品。这两个产品较好地适应了现阶段我国农户缺乏抵押担保物的现状,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

二.当前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存在的问题

(1)小额信贷面临的风险

在思想意识上,部分农民文化层次较低,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信用观念不强。在操作上,信用贷款是农户凭此借款的法律凭证,许多农户在实际操作中未意识到其背后的法律责任,存在转借、冒名的问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及面广,手续简便,在发放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借名、冒名贷款,给信用社资产带来风险。在收贷方面,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由于当前农业受自然气候因素、市场因素等的影响,加上分散和小的农户一般都没有投保,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此外,由于农户资金积累不多,抗风险能力较弱,所以造成大量信贷资金逾期、沉淀或呆滞,大量贷款无法收回,挫伤了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3)资金来源的持续性无法保证

小额信贷资金来源单一,一些小额信贷项目的资金是国外机构捐助的,一旦项目到期,小额信贷项目往往无法持续。项目所服务的农户一方面担心无法持续地通过小额信贷筹集资金,从一开始就降低了农户参与小额借贷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一旦农户认为项目无法持续,可能出现不归还贷款的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小额信贷无法持续经营的困境。

(4)小额信贷利率上限的存在

小额信贷利率上限的存在没有考虑小额信贷业务运行的特殊环境。小额信贷业务风险大、成本高,运行环境的特殊要求有比较高的利率做补偿。根据世界银行估计,小额信贷利率一般在年利率25%才可以实现盈亏平衡。小额信贷贷款额度小、频率大,相比商业银行需要更多的管理成本,以保证自身的可持续经营和独立性。小额信贷的客户通常是没有担保或者信用评级的,他们风险很高,因此需要更高的利率来弥补潜在的损失。2.4小额信贷效益差,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这里主要是指小额信贷的开展没有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农户单独面对市场,市场信息不足,承受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既没有走“农户+金融机构+公司”的产业化经营之路,也没有发挥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由于现阶段我国农村小农经济的存在,产业以一家一户经营为主,加之市场化不充分,信息不畅,这就造成得到小额贷款的农户的产品卖不出去,严重制约了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5)小额信贷组织的法律框架与有效监管缺失

目前我国小额信贷组织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界定小额信贷组织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系统的监管框架来对小额信贷组织实施有效的监管。作为临时性的制度安排,小额信贷公司要在国家工商局注册,其试点的整个过程以及试点方案的制定也由央行和当地政府进行审批和把关。这种临时性的制度安排存在着一些潜在的矛盾,也对未来的有效监管形成了一些障碍。

三.促进农村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对策分析

(1)加强对小额信贷的风险防范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培育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相关金融机构应积极投身到诚信的宣传中去,通过各种形式,在社会上营造出“诚信至上”的氛围。二是工作人员要使农户明确小额信贷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使农户在思想上增强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三是大力宣传有关法律知识,增强农户的法律意识,使之形成讲信用的自我约束力。四是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及时收贷。贷款的发放有一套自己的程序,要规范发放贷款的程序。五是健全农户贷款的担保机制。建立信用档案,筛选优良农户。

(2)稳步推进小额信贷利率市场化

现有的小额信贷除了农信社的贷款利率可以在基准利率2-3倍内浮动,央行特批的6省区试点地区可以在基准利率4倍内浮动,其余的只能按照商业贷款基本利率计算。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小额信贷机构应该制定适当的利率,以保证其短期和长期的持续经营。小额信贷的目标群体是低收入的农户和微小企业,他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是高度非弹性的。相对大幅度的利率上升将导致相对小幅度的贷款需求减少,因为小额信贷让目标群体可以借助相对正规的途径而不是非正规甚至非法金融市场筹集资金。

(3)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首先,依靠人民银行利用再贷款机制支持农村信用社。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等措施不断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投入,今后还要加大支持力度。其次,引导农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进入农户小额贷款领域。第三,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培育小额贷款组织,促进农村资金的回流。中国银监会在2006年12月发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允许新设诸如村镇银行等机构,明显放宽了

县域范围内农村地区银行类机构行业准入标准。监管部门正努力把各类金融活动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适。现有小额信贷形式的合法地位模糊,而且资金来源单一。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后,原本服务农村地区成熟的小额信贷机构可以考虑向村镇银行等信贷机构转化。原有限制小额信贷只贷不存的局面就可以改变,通过村镇银行这种渠适,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可以更加丰富,有利于推动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发展。

(4)促进小额信贷组织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可以有各种途径:在现有的商业银行进行小额信贷业务、将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改造成正规金融机构、让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和商业银行建立合作关系、专门成立一家专业小额信贷的正规金融机构。发展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需要有利于发展的政策环境,从利率、税收、技术多方而促进组织创新的进行。中国农村地区区域差别大,小额信贷为了实现有效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的目标需要不断地进行组织创新。小额信贷试点为建立多种形式小额信贷组织提供实践经验。

四.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立法建议(1)立法依据和基本目的小额信贷组织的运行是依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运行的。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国家政策在指引小额信贷组织运行的同时,应该由法律来进一步规范。同时,小额信贷组织属于什么性质、应该如何具体操作它、应当如何降低其经营风险,实践中对这些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和不同的做法,也需要通过法律来进一步规范。制定法律会有效地促进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制定小额信贷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小额信贷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使得农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不需要抵押和担保的情况下,从小额信贷组织贷款并从事农业生产,使农民逐步富裕起来。同时,也要辅助正规金融在农村的有效发展,遏制农村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等形式组织的不法行为。

(2)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小额信贷组织的资金来源问题。对于农村信用社推行的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由于其自身可以吸收存款,并且可以向银行进行再贷款,因此其资金来源问题基本可以得到解决。对于小额信贷公司,以后是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目前央行要求其“只贷不存”,因此它的运行只能依靠个人的资金来补充,同时依靠利率来调节。如果允许其成为金融机构,那么它也可以吸收存款并向银行进行再贷款来保证资金来源。当然,当赋予小额信贷组织以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的时候,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可以考虑由政府财政资金介入。但是,随着小额信贷组织的逐步完善和抵御风险能力的不断增强,政府应该逐步弱化对小额信贷组织的监管,而由市场对其进行调节,政府起到其应有的宏观调控作用即可。其次是小额信贷组织的贷款利率的确定问题。小额信贷组织自身的运营成本要高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因为它相对来说存在较大的风险,并且它的成本里而包含对贷款人的信用评定,有些还包含对农民进行相关的培训,同时由于贷款人相对比较分散,小额信贷组织机构的设置等,这些都增加了其成本。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对小额信贷组织的利率进行强制性的规定,但是规定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制定小额信贷法也可以采取这样的规定,但是应该对贷款利率的上限进行调查研究,规定出相对科学的数据。

(3)立法模式选择。

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可以由国家制定一部相对比较详细的法律,也可以由国家制定一个具有原则性指导性的法律,而由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规章和细则。同样的道理,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应该选择一种由国家制定一部相对比较完备、齐全、详细的小额信贷法。这样做有利于保证国家对我国金融进行统一的监管,也有利于控制金融风险,保证国家掌握经济命脉。现在,不管是理论界的探讨还是国家在实践中的做法,都体现出对于小额信贷的关注,随着小额信贷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它一定会对完善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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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丁洲锋,孙习祥,聂鸣.小额信贷支农探讨[J].宏观经济研究,2006(01):52-54+6作者简介:姚成龙(1988年3月—),男,2011年毕业于南京三江学院本科学历,江苏苏州人,现居住在苏州,在职研究生,专业为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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