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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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要求

一、施工组织设计

进场后项目部应立即编制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总工编制,报总公司审批。

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

(一)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程序

各项目部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验算结果。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组织编制,报总公司审批。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如下: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海外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如: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特种设备施工、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港口码头工程、航道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以及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但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对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的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也应编制临时用电专项安全方案。

对于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连续梁、拱、主桥墩柱等构件施工,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及项目部认为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要委托第三方验算,并附验算结果。

(二)专家论证审查工作的要求和程序

1、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者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开挖深度超过6米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3)桥梁工程中的连续梁桥、拱、高墩柱等构件施工等;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及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等;

5)大型临时工程中大型支架、模板工程、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6)其他工程。

如:(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2)30米以上高空作业工程;

(3)边通车(通车公路为高速、一级公路)边施工作业工程;

(4)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5)爆破工程;

(6)其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项目部视具体情况而定。

2、专家论证审查的要求和程序

1)项目部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总公司总工及安全负责人参与,对已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2)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意见,项目部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报总公司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3)专家组书面论证意见应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一同报工程管理部备存,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施工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

三、施工组织设计、临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十天。

四、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通过EAS系统审批后,项目部可将审批表邮寄(项目人员顺带)至总公司签字。签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天。严格杜绝代签名。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附后

项目名称(如:邳州张楼京杭运河特大桥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如:钢板桩围堰)

编制:(项目总工签名)

审核:(总公司安全主管签名)

审批:(总公司总工签名)

日期:年月日

项目名称(如:邳州张楼京杭运河特大桥工程项目)

编制:(项目总工签名)

审批:(总公司总工签名)

日期:年月日

项目名称(如:邳州张楼京杭运河特大桥工程项目)工程名称(如钢板桩围堰工程)专家审查意见

专家签名:

日期:

危险性较大工程名称(如钢板桩围堰工程)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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