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监督模式下恶意诉讼的检察监督
恶意诉讼行为及其防治
摘要恶意诉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达到超越正当诉讼目的以外的非法目的,恶意利用诉讼的合法形式,损害他人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这是诉讼领域中一种不正常的现象,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了对方人力财力的耗损,而且浪费了国家原本短缺的司法资源,同时也违背了诉讼法的价值,严重破坏司法公正。
而目前,我国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都尚未对其有明确的规定,以致在实践中难以对其进行有力的规制,尤其是诉讼法领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且争议不断,在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界定、特征及表现形式等基础理论方面均未形成定论,并且往往将之与滥用诉权、诉讼欺诈和滥用诉讼权利等概念相混淆。
就这一问题进行更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对正确理解和认识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理念及其不足,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具有十分积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意义。
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研究应当从基本问题入手,因而需要对恶意诉讼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明确恶意诉讼的真实内涵,并归纳出当前恶意诉讼行为的常见类型;同时,也需要关注恶意诉讼行为产生的制度背景、社会文化背景以及相关危害。
对两大法系有关恶意诉讼的解决机制进行的比较法考察,借鉴国外有关规制恶意诉讼行为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恶意诉讼行为防治课题的深入发展,由程序、实体法律责任综合构建的责任体系无疑是防治恶意诉讼行为的有效手段。
所以,对恶意诉讼行为的防治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着重于现有制度的完善,通过适度强化法院的职权作用、改革诉讼费用的负担规则和完善撤诉制度进一步发挥这些制度在应对恶意诉讼中的作用;其次,根据最新的司法实践情况,设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程序性罚款制度,创设诉讼担保制度、小额诉讼程序,并在这一过程中辅以科技手段,加快诉讼程序的进程,提高诉讼效率,最终减小诉讼程序被恶意利用的价值;最后,注重恶意诉讼相关制度约束建设的同时也不应忽视消解恶意诉讼的诚信诉讼文化的建设,通过两者的结合架起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防线。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研究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探讨。
这种监督方式的存在,旨在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分别从打击妨害诉讼犯罪、监督民事执行、提起公益诉讼等方面来探究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方式,并列举相应的案例予以说明。
一、打击妨害诉讼犯罪----以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为例妨害诉讼犯罪是指利用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挠、破坏司法活动的犯罪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此类犯罪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为了打击妨害诉讼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采取了多项措施。
例如,加强对诉前调解、庭审排班、文书制作等程序的监督,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于蓄意诋毁司法机关、滋扰法庭秩序、暴力威胁等妨害公正司法的行为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妨害诉讼犯罪,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
二、监督民事执行----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为例民事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监督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执行监督十分重视,采取了有效的措施,督促执行法院及时履行判决、裁定。
例如,加强对执行案件的检查和监督,及时跟进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情况,通过协商、仲裁等方式进行执行调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院还利用网络平台对司法拍卖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管,杜绝司法拍卖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利益。
三、提起公益诉讼----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为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有关公共利益所提起的诉讼活动,广泛涉及了环境保护、消费维权、知识产权等领域。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利用公益诉讼的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群众服务。
例如,该院曾对一家涉嫌违法排污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其停止排污、整改环保措施不足等问题。
通过该案的公益诉讼,不仅使企业重新做起了规范化的生产和运营,同时也保障了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诉权滥用的规制与防范——恶意诉讼及其程序规制
作者单位 :上 海市 高级 人民法 院
收稿 日期 :2 1 — 7 0 0 2 0 1
1 ・
( )恶意诉 讼概 念界 定 一 1 恶 意诉讼 的概 念认 识不 一 .
杨立新 教授认 为 , 意诉讼 指故意 以他 人受到 损害为 目的 , 事实根 据和 正当理 由而提起 民事诉 恶 无
讼 ,致使 对方 在诉 讼 中遭受 损失 。③ 汤维建 教授 认为 :“ 恶意诉 讼 ,指 当事 人故 意提起 一个 无根 据之
诉 , 谋取不 正 当利 益的行 为 。 ④ ”
恶 意诉 讼 及 其程 序 规 制 张 海 棠 徐 晨 平
诉讼 是法 治社 会 中人们 维护合 法权 益 的重要手 段 , 由于 受到 不法 利益 的驱使 ,一 些 恶意 “ 但 一 当事 人 ”利用 现行 民事诉 讼制 度相 关规 定的缺 失 ,异 化诉讼 功 能 ,“ 把法 律视为 侵权 方法 、把 法 院作 为侵
审 判 权 对抑 制 诉 权 滥 用 的 限 制 功 能 ,依 法 对 妨 碍 民 事诉 讼 的行 为 予 以 惩 戒 ,尽 可 能 防 范 或 化 解 " 人 滥 3事 -
用 诉 权 的可 能性 。 当然 ,规 制 诉 权 滥用 ,应 当在 “ 司法 能 动 ” “ 法谦 抑 ” 和 司 间寻 找 平 衡 ,在 充 分 保 障 当事 人 诉 讼 权 利 的 前提 下 ,将 “ 审慎 认 定 、 积极 防范 、严 厉 惩 处” 为规 制 的 重要 原 则 ,建 立起 一套 针 对 性 强 、 作
● 专 题 研 讨
诉权 滥用 的规 制与防范
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及其规制
民事恶意诉讼的现状及其规制摘要:诉讼是法制社会保护实体权利的特别程序制度,是人们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然而在公民用法律维权的同时,出现了“好讼”这种假象,即恶意诉讼。
由于我国法律上的缺失,恶意诉讼导致了很多严重的后果,因此寻找遏制恶意诉讼的路径和良策,更是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为此,应做好以下几点: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建立恶意诉讼民事侵权责任机制;建立刑事法律惩处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制度;构建国家诚信体系。
关键词:民事恶意诉讼;司法现状;法律规制所谓的民事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提起诉讼的事实理由或者缺乏法律依据,但为了实现某些非法目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恶意行为,故意提起恶意民事诉讼,给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行为。
在司法中出现以下后果:第一,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损害司法的权威,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第二,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极大降低了诉讼制度的性能和效用,对社会秩序构成了巨大的冲击[1]。
所以笔者鉴于这种危害性,分析了造成此现象的现状,并就此提出了自己的对策。
一、恶意民事诉讼的现状诚信是市场活动中由道德规范上升形成的重要原则,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再现,法律的遵守最终还是需要诉诸主体内心的自觉。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在这一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们传统的道德观念也受到各种思潮的冲击,一些不顾他人利益的现象不断的滋生和蔓延并造成社会诚信的缺失,又由于我国的诚信机制不完善,信用方面的法律制度还没有构建,缺少刚性的约束力,使得恶意诉讼大量的出现。
第一,起诉的门槛和惩罚力度低。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起诉条件很宽泛,惩罚力度也很低,这么宽限的法规制度给了恶意诉讼人可乘之机。
首先,对于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作了规定。
这条规定过于宽泛,法院只审查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以及理由,而对于被告、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是真是假,法院不予以追究。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工作规则。
它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尊重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督,确保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公正监督,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维护公正审判;(三)独立监督,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干涉;(四)全程监督,从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到结案阶段始终进行监督。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以下事项的监督:(一)协助民事诉讼的申请、受理和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协助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三)协助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四)其他与民事诉讼活动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出具法律意见,指导和纠正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二)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民事诉讼活动的改进;(三)依法提起诉讼,行使监督诉讼权;(四)参与庭审,发表意见和质询;(五)参与案件审查,审查和监督案件资料;(六)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第三章监督程序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发现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举报或申请,来进行监督。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应当听取和了解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适当的监督措施,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积极为其维权,推动其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民事检察向诉权监督模式转变的必要性
浅议民事检察向诉权监督模式转变的必要性摘要随着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行为监督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与重视。
民事检察监督模式关系到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的对象与理念,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基础概念。
在现行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加快民事检察监督模式向更有利于发挥监督作用的诉权监督模式转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诉权监督模式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民事诉讼模式与民事检察监督模式转变成为被广泛探讨的话题。
尤其是民事检察监督模式,在民事诉讼领域还是一个较为新颖的概念。
目前,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行为监督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与重视。
因此,继续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不断加快民事检察向诉权监督模式转变就显得极为必要。
一、民事诉讼模式与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相对于民事检察监督模式而言,民事诉讼模式是一个相对容易理解,也是民事诉讼法研究领域的核心概念。
民事诉讼模式主要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即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
这种相互关系实际反映的是审判权与诉权的配置关系,不同的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体现出了不同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
基于此点,民事诉讼法领域划分出两种主要的民事诉讼模式,即职权主义模式与当事人主义模式。
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审判权占据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导地位,法院在诉讼程序中起引导与决定性作用。
与之相反,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诉权占据主导地位,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请求权与选择权成为推动诉讼程序进行的更为重要的因素。
民事检察监督模式概念类似于民事诉讼模式概念,也是在审判权和诉权这对公权力与私权利博弈中产生的概念。
但民事检察监督模式概念又有其特殊性。
我国是实行民事抗诉制度的少数国家之一,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对生效判决进行再审性质的检察监督,在我国具有独创性。
因此对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的研究,并不具备国际视角与比较法意义,乃是对于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监督体系范围内的探索。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公正、公平、高效地运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民事恶意诉讼现象频发,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现状、成因及规制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内涵与现状1. 内涵: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占有、损害他人利益等目的,故意提起无事实依据或虚假事实的民事诉讼,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达到其他不良目的的行为。
2. 现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恶意诉讼现象日益严重。
其表现形式多样,如虚假合同纠纷、恶意债务追讨等。
这些行为不仅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三、民事恶意诉讼的成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在证据规则、诉讼费用、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不足,为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2. 诚信缺失: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为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择手段,故意提起恶意诉讼。
3. 司法资源有限:司法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审查,为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1)完善证据规则:建立健全完善的证据制度,提高虚假诉讼的认定难度。
(2)调整诉讼费用:对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增加诉讼费用,提高其诉讼成本。
(3)明确举证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对恶意诉讼的认定应适当减轻举证责任。
2. 加强司法监督:(1)严格审查起诉资格:对起诉资格进行严格审查,防止虚假起诉。
(2)加大处罚力度:对经查实的恶意诉讼行为,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建立诚信档案:建立诚信档案系统,对多次涉及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记录和公示。
3.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论诉权滥用及其规制
论诉权滥用及其规制一、诉权滥用的定义及表现形式虚假诉讼: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恶意诉讼: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提起与自己无关或者有利害关系的诉讼,扰乱法院正常审判秩序,影响司法公正。
重复诉讼:当事人在已经获得胜诉或者判决生效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新的诉讼,企图通过多次诉讼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种行为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了司法效率。
滥用管辖权:当事人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随意选择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法院管辖范围过宽,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抗辩权:当事人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故意提出抗辩,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这种行为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申请再审权:当事人在已经取得胜诉或者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申请再审,企图推翻原判决。
这种行为浪费了法院的审查资源,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执行异议权: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企图阻止执行。
这种行为干扰了正常的执行程序,影响司法公正。
滥用上诉权:当事人在已经取得上诉受理裁定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提起上诉。
这种行为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司法效率。
1. 诉权滥用的概念与内涵故意滥用诉权。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但仍然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达到非法目的。
过失滥用诉权。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未能充分行使诉权,导致诉讼结果对自己不利。
恶意滥用诉权。
当事人出于恶意,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重复起诉滥用诉权。
当事人在已经获得胜诉判决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新的诉讼,企图通过诉讼手段达到非法目的。
不当利用诉权。
当事人利用诉讼手段,对非诉讼解决的纠纷进行干扰,影响正常的民事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了防止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诉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
民事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
判断原告主观意图
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原告提起 诉讼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例如,原 告是否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 证据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对相关事 实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原告所提诉讼 请求的真实性。
02 程序法规制原则
公正审判原则
01
02
03
审判独立
确保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独 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 外部干扰。
民事恶意诉讼的程序 法规制
汇报人:XX 20XX-01-24
目录
• 恶意诉讼概述 • 程序法规制原则 • 起诉与受理阶段的规制 • 审理过程中的规制 • 判决与执行阶段的规制 • 监督与救济机制建设
01 恶意诉讼概述
定义与特点
A
定义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故意提起 无根据或虚假的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完善外部监督机制
01
强化公众监督
鼓励公众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举报,设立专门的举报渠道和奖励机制。
02
加强媒体监督
媒体应积极报道恶意诉讼行为,揭露其不良影响,引导公众正确看待诉
讼。
03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相关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规范,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
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
01
完善赔偿制度
建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对受害 人因恶意诉讼遭受的损失进行赔 偿。
执行程序规范
执行申请
当事人申请执行民事恶意诉讼判决时,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执行 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执行审查
法院应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判决内容和执行依据,确保执行 行为的合法性。
执行通知
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 其履行判决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的制度。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依法对复杂、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从制度设置、监督方式、作用和不足等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
在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主要设置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制定监督检察工作机构,如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同时,通过设立办案检察官、侦查监察官等工作岗位,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领导和监督。
此外,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中,检察机关还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其次,检察监督制度的监督方式具体包括:(1)检察监督正式参与诉讼的方式。
当涉及到公益行为、行政行为等公共法律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起诉,对案件听证、证据审查等程序进行监督。
(2)检察监督办案的方式。
检察机关可以对一些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意见和监督要求,确保案件的依法公正进行。
(3)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的方式。
对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可以组成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共同审理案件并进行监督。
第三,检察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案件的监督,可以保障当事人的争议能够在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下解决。
其次,它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保证法律在民事诉讼中的正确运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此外,它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检察机关的参与和监督,可以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然而,当前的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一些地方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认识不足,对其所在的案件进行了过多干预,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其次,由于资金和人力资源的不足,检察机关难以对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规制恶意诉讼,加强检察监督
力量 , 切合法 的东 西也都 不 会再 有力 量 。因此 , 意诉讼 极大 一 ” 恶
首先 , 受害 人 为 了应 诉需 要花 费大量 的时 间、 金钱 和精 力, 严 损害 了司法 公正和 司法 权威 。 重影 响 了受害 人 的工 作和 生活 。 受害 人为 了维护 自己的权 益 。 不
检察监督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 ( 0)916 2 10 .522 90.6 . 0 0
现 代社 会最 重 要 的特 征 是法 治 。在现 代社 会 , 切 正式 的 、 有 承受社 会舆论 的压 力, 意诉讼 无疑 给受 害人带 来 了极 大 的精 一 恶 重要 的制度 , 形式 上 都是法律 的 , 种制度只有 取得 法律 形式 , 神 损害 。 在 一 或者合 乎特 定社 会 的法 律规 定 , 能成 为有效 的制 度形 式 。 诉 才 。
是恶 意 的, 观上 行 为人积 极起 诉 , 客 采用虚 构事 实 、 隐瞒 真相 、 提 的秩序 被破坏 , 公众会 逐渐 失 去对法 律 的信赖 , 从而产 生对法 律 供假 证据 等手 段 , 为人 的行 为使相 对人在 诉讼 中遭 到 了损 失 , 行 并且 该损 失与行 为人 的恶意 诉讼 行为有 因果 关系 。 和 司法 机关 的不信 任 , 响 司法 公信力 。 国著 名法 学家哈 罗德 影 美
权就 是 以法 律形 式 赋予每 个 公民 的权 利, 们维 护合法 权益 和 是人
( ) 二 恶意诉讼浪 费了司法资源
我 国《 民事诉讼 法》 对起 诉条 件 的规 定是 相当宽泛 的, 只要 原
解 决 争议 的重要 手段 。但近 年来, 一部分 人开 始将诉 讼作 为 自己 告 起诉符 合 ‘ 民事诉讼 法》 定 的形式 条件 , 规 即使 可能是恶 意诉 谋取 不正 当利益 或损 害他 人利 益 的一种手段 , 恶意 诉讼 。花 讼 , 民法 院也不 得不 启动 司法 程序 。而 一旦 受害人 败诉 , 害 进行 “ 人 受 上 几十 元 , 折腾 你 半年 ”“ 、 无理 乱告状 , 人先告 状” 恶 等等 民间普 人 向检 察机关 或法 院 申请 再审 , 又会 启动 再审程 序 。因此 , 即使 遍 流传 的话 语 就 是恶 意诉 讼泛 滥 的真实 写照 。本文 拟从 分析 恶
浅谈检察机关对恶意民事诉讼行为的监督
总 结 ,并 以发 文 书 定 期 通报
的 方 式 向 公 安 派 出 所 进 行 定 期 提 醒 、 纠 正 。 具 体 包括 一
解放 出来 ,开 拓 思路 ,创 新
工作 方 式 。 派 出基 层 检 察 室
要 积 极 配 合 公 安 派 出所 开展
定 期 限 内 (如 月 度 、 季 度
等 )公 安 派 出 所 立 案 、 侦
查 、 执 行 环 节 中 出现 的 一 般
机 关 内部 考核 范 围。 因此 , 这 种 监 督 具 有较 强 的 权 威 性
经 生 效 的 民 事 裁 判提 起 抗 诉 的 方 法 对 民 事诉 讼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 即 只 享 有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的 抗 诉 权 ,其 缺 陷在 于 事
逞 , 同 时 减 少 当 事 人 的 讼
累,稳 定 社会秩 序 。
醉酒型 危险 驾驶犯 罪的实践反思
魏娜
所 及 时 纠 正 。 对 刑 事执 法 过
程 中发 现 的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
如 讯 问 工 作 不 启 用 录 像 监 控 , 应 当严 格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向 该 派 出所 的 上 级 公 安 机 关
的监 督 范 围 限 定在 公 安 派 出
等 环 节 可 能 出现 的 问题 进 行
讨 论 , 从 源 头 上 规 范 公 安 机
所 的 刑 事 执 法 办案 活 动 ,主
要 包括 对 刑 事 立案 活 动 、侦
查 活 动 和 刑 罚 执 行 活 动 的监 督。 二 、 明 确 监 督 方 式 。 派 出基 层 检 察 室 对 公 安 派 出 所 的监 督 方 式 应 从 传 统 方 式 中
检察院监督民事虚假诉讼案例
检察院监督民事虚假诉讼案例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过程中,检察院监督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处理情况一直是令人关注的焦点。
尽管监督涉及的范围很大,却几乎包括了民事诉讼案件虚假事实和恶意诉讼情况。
今天,据报道,检察院处理民事虚假事实和恶意诉讼情况的能力有所改善,但仍然有待于改进。
针对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检察院的重要职能是监督案件的审理过程并完成结案,以确保司法公正。
为此,检察院逐步完善了监督机制,建立了以表彰和惩罚为重点的处理机制,加强了对恶意诉讼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第一,检察院加强了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罚。
在此,检察院实施了针对恶意诉讼者极限惩戒,包括除名、禁止参加法律服务项目,以及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理和罚款。
其次,检察院还将对提起恶意官司的案件依法受理的情况进行评估,并以表彰措施惩罚,以提高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能力,防止恶意诉讼。
此外,检察院还发挥其独特的作用,负责案件受理前的调查和审查,对虚假诉讼案件进行了重大改进。
根据《办理民事案件程序规定》,检察院不能受理虚假诉讼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并采取有效措施查处和约束。
此外,检察院还加强了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研究,以便采取更加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对策,以避免虚假诉讼案件滋生和蔓延。
同时,检察院还发布了一系列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公示和指引,从而推动虚假诉讼制度从源头上得到遏制。
从以上可以看出,检察院实施严格的监督机制,以防止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产生,加强司法公正,为实现健康发展的社会秩序打下坚实的基础。
然而,检察院面临的挑战仍有待改善。
首先,目前检察院受理案件太多,匆忙之下经常出现虚假案件、恶意诉讼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问题,严重影响检察院的正常运行。
其次,检察院的统计、监测系统尚不完善,无法及时掌握和研判有关案件的情况,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
另外,检察院缺乏审理能力和处理能力,针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能力也不足,无法随时追踪、调查和反馈有关信息。
总而言之,检察院在监督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处理情况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有不少存在的问题,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率将继续上升。
恶意诉讼的界司法认定
恶意诉讼的界司法认定恶意诉讼是当事⼈在缺乏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利⽤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损害他⼈利益或者加重他⼈负担,从⽽使⼰⽅减轻责任或获得不当利益的⾏为。
那么恶意诉讼的认定及表现形式是什么呢?店铺⼩编为您解答!恶意诉讼可以从构成要件⽅⾯进⾏界定:⼀.主观要件:违背诚实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公民和法⼈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的⼀项基本原则。
诉讼主体起诉的动因是维护⾃⾝合法权益还是恶意损害他⼈合法权益是认定诉讼⾏为是否违背诚实信⽤原则的标准,也是鉴别该诉讼⾏为是否为恶意诉讼的标准。
⼆.⾏为要件:缺乏正当诉由。
判断恶意诉讼的实质性标准是其缺乏合法合理的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诉由。
如(1)⽆诉权⽽伪造或变造证据以达到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诉讼;(2)不符合起诉要件或双⽅并⽆实质争议但为达到⾮法⽬的⽽故意提起诉讼;(3)采取不符合法律也没有合理理由的诉讼⾏为,以达到拖延履⾏债务的⽬的⽽提起的诉讼。
三.结果要件:构成对权⼒、权利双重侵权和实体、程序双重违法。
恶意诉讼通过欺骗享有公权⼒的法院和法官来实现侵犯他⼈合法权益的⽬的,⼀⽅⾯,既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还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另⼀⽅⾯,恶意诉讼为实现实体法上的⾮法利益,⼜通过滥⽤诉讼程序来实现其⾮法⽬的,不仅具有实体上赔偿的司法可诉性和违法惩罚性,还具有程序上的司法防范性和违法惩罚性。
也就是说,⾏为⼈必须是恶意地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地实施了起诉、抗辩或其他诉讼⾏为才能构成恶意诉讼。
根据启动恶意诉讼程序的当事⼈是否享有诉权,恶意诉讼可以分为没有诉权的恶意诉讼和有诉权的恶意诉讼。
前者是指⽆诉权⽽起诉民事案件企图追究对⽅民事责任的⾏为,主要是虚假诉讼;后者是指有⼀个正当的诉权,但是起诉后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法⽬的的不当诉讼⾏为,属于滥⽤诉权。
1.虚假诉讼,是指当事⼈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式提起民事诉讼的⾏为,是民事恶意诉讼最常见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上传时间:2004-8-112004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在北京召开了部分地方法院、新华社等有关媒体参加的滥用诉权问题研讨会,着重就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恶意诉讼问题进行了研讨,以期对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恶意诉讼现象的影响程度、恶意诉讼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估和判断,为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方向提供参考依据。
现将研究的主要情况综述如下:一、恶意诉讼的概念恶意诉讼主要是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概念,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
大陆法国家的实体法并无恶意诉讼的明确规定,并不把恶意诉讼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而往往是通过判例或者在程序法中对其作出相应的规范。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专门规定。
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曾对恶意诉讼作了规定,但在全国人大最后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又删去了该条规定。
不过,多数与会者认为,恶意诉讼,一般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
有权利的存在,就有权利被滥用的可能。
恶意诉讼也是滥用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律在设立一项权利时,既要设置该项权利的保护机制,又要考虑设置防止滥用该项权利的机制,保护权利和防止滥用权利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应当是平衡的。
建立防范恶意诉讼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以平衡现代社会两种重要而又对立的社会价值为目标,即保护个人不为不合法的诉讼所困扰的价值和鼓励从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帮助的价值。
关于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存在着不同观点。
大多数与会者认为,从目前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角度来讲,如果将恶意诉讼的范围界定得过宽,将必然会使其在寻求诉讼救济时缩手缩脚,抑止其诉讼积极性,因此将恶意诉讼限定在一个相对较窄的范围内实属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滥用诉权是与恶意诉讼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
关于两者的主要区别,与会者认为,狭义上的恶意诉讼应当是当事人在缺乏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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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权监督模式下恶意诉讼的检察监督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虽然不尽相同,但是其行为基础均产生于对诉权的恶意行使。
从根本上违背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诉权作为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诉权行使的监督理应接受包括检察监督在内的各方监督。
一、民事检察诉权监督模式
诉权与审判权,是民事诉讼中对立统一的两个概念。
诉权是公民权,是私权利。
审判权是国家权力,是公权力。
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反映了不同诉讼理念驱动下的诉讼制度的特征,关系到一个国家民事司法制度中诉讼模式与检察监督模式的定位。
民事检察监督模式概念类与民事诉讼模式概念对比,民事检察监督模式概念又有其特殊性。
我国是实行民事抗诉制度的少数国家之一,因此对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的研究,并不具备国际视角与比较法意义,乃是对于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监督体系范围内的探索。
从概念上对民事检察监督模式进行过多的探讨并无意义。
所以,在此仅对诉权监督模式的概念做简要阐释。
诉权监督模式区别于传统以审判权作为民行检察部门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唯一对
象的模式,进一步将诉权纳入检察监督的领域。
诉权监督模式的概念是相对于传统民事检察监督模式产生的。
与传统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相比,近年来民行检察部门越来越多地对当事人诉讼行为进行规制与监督。
这也是诉权监督模式产生的实践基础。
二、诉权监督模式对恶意诉讼检察监督的意义
从以上论述不难看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完成,我们正试图通过对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调整,着力构建一个相对合理的民事诉讼体制。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对恶意诉讼进行监督。
作为与民事诉讼模式转变相对应的改革过程,民行检察部门的诉权监督模式转变有其历史的必然要求。
这种转变也为民行检察部门探索对恶意诉讼的监督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诉权监督模式为民行检察部门打击恶意诉讼提供了法理基础
在我国,恶意诉讼作为一种司法现象,近几年才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在对恶意诉讼进行监督时都显得捉襟见肘。
但是民事诉讼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增加,已经在法律原则层面,监督恶意诉讼提供了依据。
在上一节论述中,笔者已经详细阐述了民行检察部门在民事法律监督过程中进行诉权监督模式转变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在恶意诉讼现象有明显扩张之势的今天,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对恶意诉讼进行规制依然不够。
在此类立法依然尚未完善的现实背景下,民行检察部门基于诉权监督模式开展对恶意诉讼的监督活动具备可行的法理基础。
(二)诉权监督模式为民行检察部门打击恶意诉讼提供了甄别视角
以往的监督模式下,民行检察部门对民事案件监督的重心往往落脚于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抗诉情形,
全部是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情形。
这也表明传统监督模式的窠臼是与现行的立法规定分不开的。
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民行检察部门在办案中考量的往往是案件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抗诉事由。
而在恶意诉讼案件中,法院在审判权行使中往往不存在明显问题。
如果民行检察部门只将监督思维落脚在法院的审判行为上就容易放纵对恶意诉讼的监督。
所以,通过诉权监督模式的监督视角,对案件中审判权和诉权的行使做出整体评价,是发现恶意诉讼并开展有效监督的基础。
(三)诉权监督模式为民行检察部门打击恶意诉讼提供了实践动力
新民事诉讼法在原则规定上为恶意诉讼的监督提出了诚实信用的要求。
但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开展对恶意诉讼的监督也是民行检察部门面临的一个新问题。
诉权监督模式则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基本的思路。
在诉权监督模式视角下,必然要求民行检察部门围绕诉权的正确行使和诉权的平等保护展开对恶意诉讼监督。
1、监督诉权的正确行使。
恶意诉讼本身就是一种对诉权恶意行使的行为。
从监督诉权正确行使的角度,必然要求民行检察部门对当事人诉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关注和监督。
在对诉权进行检察监督时,民行检察部门必须在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完善对诉权的监督方式。
对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进行监督,就要求赋予民行检察部门终结
诉讼程序的权利。
为了降低恶意诉讼的损害后果,对恶意诉讼的检察监督应尽可能从事后监督转为事中监督,将监督重心前移。
在对相关恶意诉讼的事实予以查实后,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检察建议方式建议法院终结诉讼活动,并限制当事人对相同事项的重复起诉。
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进行监督,就要求民行检察部门加强对恶意诉讼案件的实体纠偏。
因为恶意诉讼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在对此类案件展开实体监督时应当适度加强监督力度,拓展监督方式。
此外,应当进一步完善对调解案件的监督。
2、对诉权予以平等保护。
对诉权的平等保护就是要加强对恶意诉讼相对方及利害关系人的保护力度。
恶意诉讼在表现形式上所具有的合法性,导致实践中对其相对方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难于保护。
因此,在对恶意诉讼进行检察监督时,也应对相关人员予以倾斜性保护。
例如,可以适当放宽对恶意诉讼案件申请抗诉期限的限制,以保障利害关系人申诉权的行使;可以适当降低恶意诉讼相对方和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责任,以减轻其举证成本等。
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民行检察部门的监督模式从纯粹的审判权监督模式向诉权监督模式转化是大势所趋。
与此同时,在面对恶意诉讼这种严重阻碍司法体制有序发展的现象时,民行检察部门也应以诉权监督模式的视角更为积极地行使自身的监督职权,并以实践探索促进民事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
(作者单位:淮安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