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案件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
社 会 治安 防控 机制 、维 护社 会 主义 市场 经 济秩 序机 制、 打击 敌 对 势力 、 护 国家安 全机 制 和维 护稳 定 的 维 领 导机制 。加大对不 稳定 因素 的源头治 理 , 真研究 认 制 定 和谐社 区 、 和谐 村 庄 、 和谐 单位 的标 准 和具 体措 施 ,使 构建 和谐社会 的工作 真正 落实到 每一个 乡村 、
期望 的那样 “ 大改 ”但对 民行 检察 工作 的影 响无 疑是 ,
重大而深远的。 一方面, 这些修改 , 对检察机关民行监 督工作提供 了相对 明确 、 细致的规定 , 民行检察制 为 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 的机遇 ,而另一方面 , 新
的案 件 由中级人 民法 院以上 的人 民法 院审理 。 只有最 高人 民法 院 、 级人 民法 院裁 定再 审 的案 件 , 了 由 高 除 本 院再 审或者交 由其他 人 民法院再 审外 , 可 以交原 还 审人 民法院再 审。 、 当事人 申请再审 的时间 限制作 3对
人破产还债程序” , 外 内容主要集 中在再审程序和执 行程序 :
在新 的历史 发展 阶段 , 形势 和任务 对 民族 地 区的法律
族地 区的 目标 才能实 现 。 4 、民族地 区对 已发案 件被告人 的处 理上 应严格
贯彻工作提 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维护民族 团结 , 保持社会稳定 , 创造 良好的发展环境 , 就要充分认识
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 ,同时为构建和谐同仁 、 平 安 同仁 的需要 , 构成 犯罪 的刑事 案件坚决 不适 用调 对 解处理 , 对轻微 的刑事案件 , 在案件的调解方式上应
业 务实践 青 海鞭察
民事诉讼法修改
王
宏
20 年1月2 日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通过 了修改 《 07 0 8 民 事诉讼 法》 的决定 , 新法 于20年4 1 08 月 日起开 始施 行 。
新《民事诉讼法》视野下检察工作研讨——论《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
的具体 制度和 程序 , 为 全面 正确开 展 民事检 察工 作奠定 了坚 实的法 律基 础 。与此 同时 , 在 今后 的实施 过程 中 , 仍 会存 在一 些可 操作 性 的新 问题 。因此 , 对 于 民事检察 工作 来说 , 此 次修 改对检 察监督 提 出
VO 1 .2 8 . NO. 5 S e p. .2 01 3
● 专题 石 再讨
新 民事诉讼 法 视 野下检察 工作研讨
编 者 按 :新 《 民诉 法 的施 行 ,破 解 了长 期 以 来 制 约 民事 检 察 工作 的 瓶 颈 , 标 志 着 民 事行 政检 察监 督 制 度 的 逐 渐 完 善 。 现 有 的 民事 诉 讼 法 律 监 督 理 念 已经很 大程 度 上 滞后 于 司 法 实践 的 需要 ,应 当 由 事后 监
论 《 民事 诉讼 法 》修 改对 民事检 察 工作 的影响
刘 海 璇
“ 民者 , 国之根 本 也” 。 民事诉 讼法 是 我国 的基本法 律 , 是 广大 人 民群 众进 行 民事诉 讼 活动 、 维 护 自身 民事合 法权 益 的重要保 障 , 也是 检察 机关开 展 民事检 察监督 的基 本法律 依据 。随着 我 国市场 经 济 的迅速 发展 与社 会机 制 的不断 变革 , 原 ( ( 民事诉讼 法》已经无 法 满足 当前 的需 要 , 对 民事诉 讼法 进 行修 改显得 迫在 眉 睫 。因此 ,在 司法 实践 的不 断探索 和 专家学者 的不 懈努力 下 ,2 0 1 2 年8 月3 1日,
了更高 的要 求 ,可谓 是 机遇 与挑 战 并存 。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影响【摘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的法律地位,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民事检察工作影响巨大。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拓展和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对进一步规范民事检察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强化自身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将会产生巨大影响。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检察工作;影响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的法律地位,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民事检察工作影响巨大。
一、再审检察建议面临的机遇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的法律地位,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
检察建议写入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首先,有利于督促审判权的规范运作。
与抗诉相比,再审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更灵活、监督范围更宽广,检察建议入法扩大了检察机关监督权。
通过检察建议恰当处理审判权与检察监督权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是尊重审判权运作规律,检察机关更能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其次,检察建议写入民事诉讼法,彰显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和检法两院的“共识”。
司法改革实践表明,再审检察建议(也叫“准抗诉”),是抗诉的一种辅助形式。
通过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便于减少办案环节,节约司法资源,增强监督效果。
再次,再审检察建议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和谐。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工作运用检察建议提出监督意见,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使检法两院之间、政法部门与当事人之间关系趋于一致,在短时间内实现和谐统一的办案效果。
二、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首先,立法过于原则、简单、抽象,较为笼统,缺乏详细的操作规范,削弱了监督效果。
新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摘要:执行难、执行乱已成为我国司法的一大顽疾,并引起了广泛关注,为回应现实,此次民事诉讼修改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将从体质上遏制执行难、执行乱问题。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争论画上了一个句号,但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回应了实践和民众需求,我们还必须将制度具体化,协调检法的理念和关系,从而使这项制度能够发挥出应有的功效。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一、问题的提出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空前活跃,随之带来的是民事纠纷的快速上升,原有的执行机制,执行人员远不能满足民事执行的需要,执行难问题越来越困扰我国。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执行难,执行乱仍然是一大司法顽疾,有人对某地中级及县区两级法院的执行情况做过调研,数据显示:我国法院生效案件的执行率大约为60%-70%,其中包括执行结案、执行终结、执行中止,而真正意义的执行也就是执行结案实际上不足50%。
[1] ,指的是执行人员怠于执行、消极执行、不当执行、错误执行、违法执行等,以及执行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2]是执行难的一大原因,执行难又导致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不信任,不配合,加剧了执行乱。
执行难、执行乱已引起了广泛关注,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对此问题的解决作出了不少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对执行人员的执法不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解决。
这些措施都有助于执行难、执行乱的解决,然而实践表现出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依然严峻,这促使我们从更广的思维思考执行制度的设计,执行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是实践中执行难题的一大关键。
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其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隆改后民事诉讼法209条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研究
、
述
法 律监 督的方 式给 予救 济 , 相 比旧民诉法 得到 了很 大的提 升 。 ( 二) 检察 机 关受理 民 事裁 判监督 申请 的 条件 I . 人 民法 院驳 回再审 申请 的。此 种情 形下发 生法 律效 力的 仍 为原 审 民事 裁判 。 当事人 向检 察机 关 申请 监督 、 检察机 关进 行
{ I } l J 占尊 ▲ 金
◆ 司 法 天 地
2 0 1 4・1 ( 上)
修改 后民事诉讼法 2 0 9条对 民事检 察工 作 的影响研究
李如君
摘 要
于
杰
陈
兵 Βιβλιοθήκη 修 改后 的 民事诉讼 法 已于 2 0 1 3 年 1月 1 日开始 实施 。 这 次修订 的 内容 涉及 面 广, 内容 丰富 , 特别 是加 强 了检 察机
r
理 民事监 督案件 的期 限, 三是 明确规定 了检察 机关对 民事监督 申 请 一 次性和 终局 性 的处理 原则 。第 二和 第三 个明确 的 内容 又可 以概括 为对于 民事监督 申请 , 检 察机关 要在有 限的 时间 内做 出正 确的处 理结 果 。 这 对 于 民事 检察 部 门来说 , 将给工 作带 来 巨大影
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 这一方面给基层 民事检察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另一方面也带了严峻的挑战。作为基层 民事 检察 工作人 员, 我 们应 当积 极应 对挑 战 , 及 时转 变监 督理 念 , 深 刻理解 、 精准把 握各 项修 改 内容 , 特别 是新设 帝 j 度 及其
背后 蕴含 的 法理 , 以积极 开放 的心 态应对 民诉 法的修 改 。
审查的也仍为生效的原审裁判。 响。 2 . 人 民法 院逾期 未对 再审 申请作 出裁 定的 。当事 人 向法院 ( 一) 对检 察机 关 办案模 式提 出新挑 战
民事案件经两审终审后,如何继续进行权利救济?
民事案件经两审终审后,如何继续进行权利救济?【摘要】民事案件经两审终审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再审后仍被驳回的,如判决书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院监督,由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关键词】检察院监督审判监督程序我国的民事审判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仍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再审依然没有支持当事人的申请的,当事人还能否再寻求法律途径的权利救济呢?笔者曾代理了一个系列案件,票据所有权确权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就上述问题如何解决进行了深入研究,并进行了实践。
委托人A银行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
B公司因丢失该票据提起公示催告程序,C公司申报权利。
在公示催告程序结束后,停止支付令解除,C公司的后手D公司向A银行申请票据到期支付,A银行向持票人D公司进行了兑付。
后B公司将A银行、C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进行了票据所有权确权诉讼,后又以A银行为被告提起票据付款请求权诉讼,期间还因执行问题提起执行异议申请和复议等。
本案先后进行了多个案由的多轮诉讼,涉及的案由及程序包括公示催告程序、票据所有权确权纠纷(一、二审)、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二审、再审、审监程序)、不当得利纠纷(一、二审)、执行异议(申请、复议),审理的法院包括河北省、天津市的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天津市检察院等,除了民事纠纷,因票据的丢失还涉及到了涉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
关于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原审两级法院均依据其他法院作出的关于认定票据所有权归属B公司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A银行应向B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两审败诉后A银行向天津高院提起再审,天津高院驳回了再审申请。
在此期间,A银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B公司支付了票据金额。
但是一张票据不可能存在两个票据债权人,为此,笔者为委托人A银行设计了以当初持票人即兑付了票据金额的D公司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以维护A银行的合法权益。
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及对策探析
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及对策探析[摘要]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对于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及时解决民事纠纷起着重要作用,也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监督的重要依据。
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地位,拓展了监督的范围、手段、方式,对今后的民事检察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监督权力;多元化监督体系引言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涌现,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求。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内容广泛,尤其对于民行检察工作带来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权力,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力度(一)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的范畴,进一步拓宽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近年来,我国民事案件逐年增多,生效的民事裁判不能有效、完整执行的情况比较突出,民事执行工作中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普通存在。
此次新《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将有助于规范执行秩序,更加有力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①(二)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监督方式,规定检察建议为检察机关监督手段之一新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改变了单一的抗诉监督模式,检察建议将成p由于之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检、法两家对调查权的认识有分歧,导致检察机关调查权难以行使。
新《民事诉讼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法律监督提供了重要的方法和手段。
(五)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为民行工作在公益诉讼方面的创新提供了依据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民诉法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新民诉法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作者:孙玲李璐臧小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8期摘要新民诉法拓展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了检察监督的方式、明确了检察监督的手段,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如何更好地应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和挑战,本文探讨的重点。
关键词新民诉法影响对策作者简介:孙玲,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一处正科级检察员;李璐,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科员;臧小昊,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38-02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拓展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了检察监督的方式、明确了检察监督的手段,将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如何更好地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积极应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将是今后一个时期内民行检察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
一、民诉法修改与民行检察工作相关的内容(一)扩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范围已经由“民事审判”修改为“民事诉讼”全过程;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还包括调解书;监督的程序不仅是普通的审判程序,还包括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程序;监督的事项不仅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还包括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情形及法官在履行职责中的职务违法行为。
(二)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一是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采用再审检察建议建议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实现对生效裁判的同级监督。
二是对于不能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的错误裁判和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新法第208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
事 检察 监督 作为 一项 重要 内容 。此 次修改 对 民事 行政 检察 工作 既是机 遇也 是挑战 。 深 入学 习和领 会 民事诉讼 法修 改的 内容 、 立 法 要义和 精神 内涵 , 把 握机遇 , 迎 接挑 战, 把 民事行 政检察 工作提 高到新 水平 , 是基 层 院民事行 检察 部 门面 临 的主要 问题 。 修 改后 民事诉讼 法 在强化 法律监 督方 面的 主要规 定 ( 一) 扩 大了检 察监 督 的领 域 , 增加 了监 督 方式 , 强化 了检察
制占 缸金
◆ 司 法 天 地
2 0 1 3 ・1 l ( 上)
民事诉 讼法 的修改对基层院 民事 行政检
察作 的影响
崔爱芹 林 斐
摘 要 民事诉讼法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则, 也是检察机关开展 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于2 0 1 3 年 1月 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拓展 了 检察监督范围, 增加了监督方式, 强化 了监督手段 , 优化 了监督结构, 规范了监督程序 , 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 求。本文拟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的主要规定、 对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进行研究, 提 出应对
一
、
监 督 的职能
1 . 检 察监督 从修 改前 民事 诉讼法 所规 定的对 民事 审判活动 的监督 扩大到 整个 民事诉讼领 域 , 而 且在第 2 3 5 条中重 申和强化 了人 民检 察 院对 民事 执行活动 的法律 监督 , 使 得检察监 督从事后 监督扩 展到 全过 程 的监 督 , 同时使得执 行监 督有法 可依 。 同时, 增加 了检察 机关 对损 害 国家利益 、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调解 书 、 审 判 监督 程序 以外 的其他 审判 程序 中审判 人员违法 行 为的监督 。 2 . 从监督 的形 式来看 , 除 了原来 的对生效 裁判 的抗诉 外 , 还 增 加了检 察建 议这 一监 督形 式 。修 改后 的 民事 诉讼法 第 2 0 8条 第 2款规 定 : “ 地方 各级 人 民检 察院对 同级 人 民法 院 已经发 生法 律 效力的判 决 、 裁 定, 发现 有本法 第 2 0 0 条规 定情形之 一 的, 或者 发现 调解 书损 害国 家利益 、 社会 公共利 益的 , 可 以 向同级人 民法 院提 出检 察建议 , 并报 上级人 民检 察 院备案 。 ” 该 条第 3 款规 定 : “ 各级 人 民检 察院对 审判程 序 以外 的其他 审判程序 中审判人 员的 违法 行为 , 有 权 向同级 人 民法 院提 出检 察建议 。 ” 由此 , 检察 建议 成 为与抗 诉并 列的法 定监 督方 式 。 ( 二) 赋 予 了检察机 关调查权 调查权 是检察 机关履 行法律 监督职责 的基本方 法和手 段 , 但 因为法律 没有 明确 规定 ,实 践 中检察机 关 的调查权 难 以发 挥作 用 。修 改后 的民事诉 讼法 第 2 1 0 条规 定 : “ 人 民检察 院因履 行法 律监 督职责提 出检 察建议 或者抗 诉的需要 , 可 以向当事人或 者案 外人 调查核 实有关 情况 。 ” 使得检 察机关 的调查权 有法可 依, 为更 好地 履行 法律 监督职 责提 供 了保障 ( 三) 增加 了当事人申请抗诉的规定, 明确了当事人中请抗诉 的条件 司法 实 践中 ,虽然 当事 人 申请是 检察 机关抗 诉 的最主 要来 源, 但是现 行 民诉法 并没 有赋 予 当事人 申请 抗诉 权 。 修改后 民诉 法第2 0 9 条规 定 :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当事人可 以向人 民检察 院 申请 检 察建议 或者 抗诉 : ( 一) 人 民法 院驳 回 申请 的; ( 二) 人 民法 院逾 期 未对再 审 申请作 出裁 定的 : ( 三) 再 审判决 、 裁 定有 明显错
浅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王 家鹏 , 等: 浅论 民事执 行 检察 监督
反映 , 执行环节的职务犯罪 案件 占到 了法 官犯罪 案件 总数
5 9
上建立起来 的 , 是 对传 统 文化 的扬 弃。可 以说 , 检 察机关
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方面 表现 出先 天 的优 越性 , 并深深 扎
的4 5 . 3 %。 ” _ 2 这严重危害 了法治 国家 司法 的公正 与权威 。
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 检 察 机 关 对 人 民法 院 的 民 事 执 行 活动是否有 权进 行监 督 至此 就有 了法 律上 的 “ 定论 ” 了。
关对 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正是依 法保 障法律得到 正确 、
统一的贯彻和实施 , 是具体 地落实宪 法原则 。宪法 作为 国 家 的总章程 , 往 往 只作 出原 则性 的规定 , 其他法 律 由宪法 产生 , 是宪法 的具 体化 。我 国三 大诉讼 法 , 都分别 规定 了
一
、
检察机关“ 介入” 民事 执行活动 法理
二、 民事 执行检 察监督 “ 入 法” 有 着现 实
的 迫切 需 要
近年来 , 在民事执行领 域暴露 出“ 执行 难” 、 “ 执 行乱 ” 问题 , 而“ 执行乱 ” 本身是造成执 行难 的重要原 因之一。执 行 中的问题 与地方保 护 主义 、 行政 干预 、 被执 行人 法律 意 识 不高 、 社会诚信 体系 不完 善等有 关 , 更要 指 出的是在 民 事执行 过程 中存在执行人 员违法执行 、 执 法不公和 民事执 行 中的职务犯罪这样一些 问题 。“ 2 0 0 6年底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民事行政检察厅组 织 的查办 法官 职务犯 罪情 况调查 中
充 分
检 察 机 关 何 以具 有 对 民事 执 行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的 权 力 ?
修复后民事诉讼法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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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是 由国家机关 、 社会 团体参与的保护 国家 、 集体 、 社会公共利益 的一项诉讼活动。 除了 民诉法原有的“ 机关 、 社会 团体 、 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 可以支 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 向人民法院起诉” 外。 新增加 了“ 对污染环境 、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 、 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疑 , 修改 后 的民诉法所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 , 给民行检察工作开辟了新的空间。 但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应挣 慎重态度 , 原则上不宜直接作为案件原告 向法 院提起诉讼 , 但可 以向有管理权或受害单位督促其履行职责。 今年以来 , 大通县院对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失火案, 督促管 理部门履职, 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 也得到了受损部门老爷山公园旅游管理处的积极响应 和法院的支持 , 被告人的家属也积极筹款 , 尽 自己的能力进行赔偿 , 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
事诉讼 法 中没 有相 关 的处罚 措施 。实 践 中 , 通 过打 官 司来达 到不 正 当 目的恶 意虚假 诉 讼越 来越 多 ,
如滥用反诉权 、 回避请求权等 , 故意拖延诉讼时间; 通过假离婚 、 假调解等虚假诉讼 方式 , 转移财产
或虚设债务等 。作为检察院只能以抗诉再审的方式纠正错误的裁判 , 仅属于事后监督和有限监督 。
上, 法 院系统 有诸 多断 章取 义 的规定 和做 法 , 排 斥 检察监 督权 , 如 由非诉 程序 产生 的裁 定 和支 付令 ,
检察机关不得抗诉 。 现行民诉法将检察机关监督范围从 审判活动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中, 我们认为
浅谈民事诉诉法修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
浅谈民事诉诉法修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则,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依据。
修改后民诉法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健全了证据制度,完善了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细化了审判和执行程序,强化了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对于妥善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准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以下,笔者将从几个方面浅议民事诉诉法修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一、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再审检察建议是针对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为减少诉讼环节、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而建议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
一般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针对发现的包括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管理、执法等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或者违法情形,提出建议予以纠正的一种监督方式。
违法行为调查则是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一种前期调查,构成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处理。
建议更换承办人是对审判中案件,如果发现有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情形的处理方式。
再审检察建议入法,必将导致相当一部分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表现,这无疑是减少当事人诉讼累赘的有效手段。
修改的民诉法规定的查阅法院卷宗、调查核实等手段,将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事实、做出判断提供更为扎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更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执行监督工作新修改的民诉法扩大了监督范围,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范围。
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
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新修改的民诉法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
但要注意的是,对民事执行权进行法律监督,涉及诉讼基本制度和权力配置问题,应谨慎对待。
一要妥善处理加强执行检察监督与解决执行难的关系;二要正确处理检察监督和执行的距离,正确处理检法关系;三要分析研究对执行领域的职务犯罪和对执行本身检察监督的关系;四要厘清监督的重点,民事检察监督应重点对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等。
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两年多来,对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本文分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基层民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剖析成因,提出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一、新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方法及手段进行明确和强化。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民事检察法律监督对象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民事诉讼;二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人大授权13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提起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职能之一;三是《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第207条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列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之中;四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五是《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增加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08和第209条规定,除抗诉这一传统监督方式以外,将检察建议也列入监督方式中,并对适用情形明确规定。
(三)增加检察监督的手段《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基层院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受理数下降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常山县检察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受案数逐年降低(见表一),究其原因是《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民事生效裁判的检察监督受理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加之当事人对民行检察工作缺乏了解。
民诉法修改对民事检察发展的影响和对策
民诉法修改对民事检察发展的影响和对策摘要: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民事检察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推动民行监督的多元化,由此也将带来民行检察工作重心和业务结构的调整。
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本文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涉及民事检察部分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作出具体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新民诉法;民事检察;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加强了民事检察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扩大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增加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程序、强化民事检察监督手段和充实民事检察职能。
一、将民事活动整体纳入检察监督范围新民诉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取代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扩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将执行活动与调解活动都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
(一)增加执行监督的规定新民诉法第235条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进一步强调民事检察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权。
根据相关统计,民事案件占法院总案件的85%以上,执行案件占民事案件达四分之一。
[1],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拆迁的司法化,拆迁的执行权集中于法院,因此城市化过程中的矛盾也必然随之向法院聚集,由于利益牵涉较大,执行容易成为司法腐败的重灾区,在实践中也有监督执行案牵出法院执行局整体腐败的案例,若缺乏相应的监督,不仅容易激化本已尖锐的城市拆迁过程中累积的矛盾,更可能导致司法公信力的崩溃,因此从法律层面加强对于执行人员和执行活动的监督的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但是新民诉法对于执行监督的规定只有235条一个条文的规定,仅明确了执行监督的法律地位,却没有相应的操作程序,在最高检与最高法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前,可由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共同探索总结实践经验,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适应实践的操作。
(二)增加对调解活动的监督随着法制的进步,由于法院调解效率高且具有法律效力,必然越来越受到公众的青睐,但是当事人对于生效的调解书不能提出上诉,即使违背了自愿原则也只能申请再审,而再审系法院内部监督,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引入检察监督,将调解书也作为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对象,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也有积极的意义。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制度就是在民事讼诉活动中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体而形成的法律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根据特定的民事案件而提起民事诉讼,是现代社会开展过程中,大局部国家从立法的形式上授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利。
在社会快速开展和进步的过程中,我国的各项经济活动也变得更加活泼,由此产生的各种经济纠纷也在不断增加,各种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导致办理的困难也在增加,检察机关面临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
在社会开展的过程中,人们也开始更加重视民事讼诉中检查监督制度的开展,关于民事检查工作的作用也表现得更加明显。
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介绍〔一〕民生监督监督制度的概念制度就是大家应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者行动准那么,同时也表示在一定的环境中形成的各种标准或者规那么,制度是一个比拟广泛的概念,就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范围中统一用来调节人们相互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章、道德、习惯、以及戒律等的总称,它是由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以及实施机制组成的。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就是指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它主要包括了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地位、监督程序和方式等。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和刑事检察监督制度一样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局部,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特点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监督性、强制性以及程序性。
监督性就是检察机关只能够通过法定的方式来监督人民法院在民事讼诉活动中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并不能对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实体纠纷进行裁判。
检察机关只是一个监督者的身份,当事人双方在进行民事讼诉活动时还是根据法官居中裁判、当事人平等对抗的模式来进行的。
我国宪法给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也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只是民事讼诉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者。
强制性表现为民事检查监督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来监督民事讼诉活动,这是一种专门和法定的权利,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就会表现出一定的强制性。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意义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意义核心内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该条法律明确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查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介绍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意义。
新《民事诉讼法》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意义(一)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诸如监督的效力不强、方法单一,等诸多问题;最大的问题之一是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实践中法检两家的认识和做法有所不同。
新《民事诉讼法》以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方式统一了实践中的分歧,解决了法检两家的矛盾,破解了检察院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无依据的难题,法院不得再以法律无规定为由抗拒检察院的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生效以后,与此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自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后自动废止。
新《民事诉讼法》还解决了旧《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与不能监督民事执行之间的矛盾。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第14条的同时在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效解决了旧《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与不能监督民事执行之间的矛盾。
(二)为破解民事执行难题提供了方法民事执行领域存在的执行乱、执行难、怠于执行、违反当事人意志强行和解、虚假和解等问题一直缠绕着我们挥之不去,严重影响司法权威。
此次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检察机关有权监督法院的执行工作,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的监督能有效弥补法院内部监督的失效和不足。
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的监督则是一种有效的可操作性的外部监督,对法院执行领域的沉疴不失为一剂良药。
(三)有利于制约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执行为其中的重要环节。
作为解决纠纷最后环节的民事判决如果得不到执行,胜诉方就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比如上访、非法拘禁对方、严重的也有可能通过黑社会进行解决,造成的社会矛盾有可能更多。
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浅谈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加强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是此次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新《民诉法》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作了许多重要规定,从监督范围、方式、手段等多方面赋予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更强大的监督权,为民事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对进一步规范民事检察工作有很大的作用,这无疑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
一、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一)新《民诉法》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1、扩大监督范围。
本次修改,检察监督范围扩大主要体现在监督阶段和监督对象两个方面。
在监督阶段方面,检察机关的监督阶段由“民事审判”扩大至整个“民事诉讼”,既包括庭审前的案件受理、证据交换等环节,也包括判决生效后的执行环节,即自民事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至案件的裁决、执行全部过程,人民检察院都有权予以监督;在监督对象方面,增加了对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虽然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如果有损“两益”,检察机关则有权以监督机关的身份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2、增加监督方式。
本次修法之前抗诉权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唯一法定方式。
新《民诉法》则将检察建议列为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另一法定方式,包括再审检察建议和一般检察建议。
近年来涉及民事审判的申诉、上访数量明显增多,需要监督的对象复杂多样,单靠抗诉一种手段根本不可能监督纠正所有的错误裁判和违法行为。
为了适应监督实践的需要,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创造性地探索了许多监督方式,如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等,尤其是检察建议,成为民事检察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监督手段和固定的工作内容。
但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常常不被法院所认可。
新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有了法律依据,检察建议的作用将得以充分发挥。
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影响
2 0 1 4・ 2 ( 中) ◆ 政 法 论 坛 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源自察监督工作的影响 李重托
摘 要 新民事诉讼法已于 2 0 1 3 年 1月 1日 正式施行,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幅度较 大、 涉及的内容众多, 其中, 对检察机关
的民事检察监督职 能的加强可谓是一个重点。新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范围、 方式、 手段以及具体程序等诸多方面进行 了修改和完善 , 使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更加细致明确, 检察监督程序也更具操作性。本文从分析新民事诉讼法对检察 监督的修改和完善之处着手 , 进而深入探讨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影响 , 以供改进 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参考。
督工 作 , 是所有 检察 机关 必须 正视 的重 要 问题 。
一
人 民法 院提 出检 察建议 , 并报 上级 人 民检 察 院备案 ” ; 与此 同时 ,
、
新民 事诉讼 法对 检 察监督 制度 的修 改和 完善
本 条第三 款对 审判人 员的违 法行 为, 也规 定了检察机 关可 以向同 级 法院提 起检 察建 议 ; 除此之 外 , 新 民事诉 讼法第 2 0 9条还规 定
( 四) 保障了当事人 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
新民事 诉讼 法对 当事 人 申请检 察 监督权 利 的保障 表现 在两
一是 明文 规定 当事人 可 以 向检 察机关 申请 检察监 督 , 二 对 审判 人员 的违法 行 为也可 以进行 监督 。 第三, 新 民事诉讼 法第 个 方面 : 2 3 5条规 定 ,“ 人 民检 察院有 权对 民事执 行活 动 实行法 律监 督” , 是 对检 察机 关办 理 当事人 申请 检 察监 督案件 的期 限做 出 了明确
浅谈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
现有的民行案件质量评价标准把再审案件 改判率作为一项重要指 体现了民行抗诉重在 “ 纠错 的指导思想。在高检院《 人民检察院民 不仅仅表现为量的增加 , 还表现 为判 断上更容 易了。再审事 由的具体 标 , 中可以看到。也就是说 , 由于原裁判确有错 化、 明确化 , 不仅强化了其 可操作性 , 同时也 恰当地平 衡了当事 人再审 事行政抗诉 案件办案规则》 抗诉的最终目的是将其 纠正 , 表现为对 原裁判 的改判或调 解 , 如果 诉权的保障需求和限制再审诉权滥 用需求之间 的关系 , 再审程序 的 误 , 使
3 民事 行 政 检 察 办案 结 构 面 临新 调 整 、
一
是再审检察建议在 办案中的 比例问题 。据统 计 , 几年来 延安 近
市所办理的民行检 察案件 , 6 %案 件是建议人 民法院再审的。再审 有 0 方便快捷 、 节约 司法资源 等优点 , 检察 机关继 请再审 的规定。民诉法从三个方面规 定或完善 了再审程序的 期间制 检察建议具有程序简单、 度。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民诉法第 14条规定 : 当事人申请 续坚持这种监督方式。随着民诉法修 改 , 8 “ 抗诉 范围、 抗诉条件 、 再审宙 再审 , 应当在判决 、 裁定发生法律 效力后二年 内提出 ; 二年 后据 以做出 级与期限的进一步具体、 明确 , 很多 粟件当依法 采取抗诉监 督方式 , 突 市院 、 省院的办 原判决 、 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或者变更 , 以及发现 审判人 员在审理该 出办案 主导地位。二是基层院办案主体地位受到影响 , 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 , 徇私舞弊 , 法裁判行 为的 , 枉 自知道 或应当知 道之 案压力受到考验 。民诉法因重点解 决了 申诉难 ” 问题 , 方便了当事人
案 件 质量 评 价 标 准 面 , 的 挑 战 ; 临新 办案 结构 面 临 新 的调 整 。
浅析《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
浅析《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时间相隔不到5年,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再次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本次修改法律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于2011年3月10日开始执行,检察系统欢呼这是一次里程碑式的进步,进而期许以此为阶,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能在抗诉制度、诉讼中的违法情形、执行监督、公益诉讼等四个方面加强检察监督的规定,从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加以确认,并进一步细化。
从本次法律修改的结果来看,检察权在民事诉讼方面的权力有所扩张,但并未达到检察系统的预期,可谓喜忧参半。
下面笔者就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进行粗浅的分析:一、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的扩展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由“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至此,相关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的表述相一致。
草案说明中,将本条法律修改的目的说的很清楚,“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同时新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遗憾的是,对于检察机关以何种程序和具体方式介入执行监督,并没有明晰的设定。
对于公民权利而言,民事法律的空白意味着授权,可以在空白处有相当的自由,但对于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而言,本质上,权力非依法律明文不得作为,这是一个法治国家必须应当遵守的一项原则。
没有具体的法律明文对监督模式或机制进行规制,势必只能是依据政策性文件,甚至是实践中自行摸索处理,为未来的立法进行铺垫。
第十四条修改后,结合新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意味着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扩及到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从案件受理、立案、审判、执行的全程,理论上所有的违法情形都纳入了监督视野,但是抽象的规定有权提出检察建议或有权监督,监督有无强制性则忽略不计,如上所述,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尤其是效力方面的规定,对法律监督而言,是否具有充足性,监督实效如何,对实务实践的指导意义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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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案件的影响
新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监督案件赋予了新的要求,但规定较为粗疏,运用体系解释等方法,对监督申请期间、逾期未作裁定、再审判决的明显错误等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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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应当受理的范围和不予受理的范围,以及设定了一些前置程序等新要求。
本文分析了新民诉法对基层民行检察监督案件受理工作的主要影响,并提出基层检察院在应对新民诉法实施中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案件;受理
一、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不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以上两个法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监督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条件和程序,即当事人先向法院提出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比较具体、详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案件受理的总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的来源、对生效判决裁定案件、审判人员违法活动及执行活动申请监督检察的情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应该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
(2)关于案件应当受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符合相关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案件。
条件包括符合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六条的法律规定,且受案的单位有管辖权,且案件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3)关于案件不予受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案件的情形,主要包括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案件;当事人未到同级法院进行再审申请的案件;当事人未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违法行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案件;法院正在进行再审申请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的案件。
以上规定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必须有当事人到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异议的前置程序,即法院自纠在先、检察监督在后的原则。
这一原则也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意旨,能够将矛盾化解在同一部门、同一系统内,节约司法资源,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活动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遇到的主要问题
1.部分法院不受理或变相不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异议申请,
造成检察监督案件受理大幅减少有些地方的法院因为抵触同级检察机关对其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为了使得民事案件无法进入到检察监督程序,这些地方的立案部门、审判监督部门达成默契,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不予受理或者在六个月期限内予以搁置,不予出具书面手续,使得案件当事人失去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期限,不能够申请检察监督,从而造成了检察机关受案的一个渠道被阻止。
2.省级、市级检察机关受案数量大幅增多,办案压力较大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必须进行上诉或者提出异议,使得生效的案件大部分发生在二审阶段,也就是当事人必须到省级、市级检察机关才能够申请检察监督,大大增加了这两级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和负担,也对案件质量产生了影响。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受理案件产生的影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
基层检察院要想受理当事人对同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请检察监督案件,此案必须经过法院再审程序,检察机关才能受理。
这就对基层检察院来说,由于部分法院的审判监督部门不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或者即使受理,也不给出具书面手续,导致了基层检察院根本受理不到同级法院判决的一审生效判决裁定案件。
使得受理一审案件数量大大减少,甚至为零。
2.民事申请检察监督程序繁琐、审查期限较长一审生效案件若想进入检察监督程序,当事人必须先到同级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待法院驳回申请或者审查终结后,当事人才能到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基层检察院的检察监督也有三个月的审查期间,若支持当事人申请,提请上级院抗诉,上级院还有三个月的审查期间,大大延长了当事人申请的时间,耗费了当事人的精力。
3.检察机关内部沟通不畅,受审部门配合不力新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部分基层检察机关的案件受理部门控申科、案件管理办公室与案件审理部门民行科的配合不力,使得很多来检察院举报中心、案管中心申诉、咨询、举报的案件当事人被受理部门人员挡在门外,没有及时与民行部门沟通案件能够受理,大大减少了民行案件的来源。
4.检察监督的宣传不够,民行检察工作影响力小有些来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由于同级法院对检察建议的不予采纳或者上级院没有支持基础检察机关的提抗请求,使得案件没有得到改判或者执行,当事人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也就对检察机关失去了信心和希望,造成检察监督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不是很强,也就很少有慕名而来申请检察监督的当事人。
三、基层检察院应如何做好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工作
(一)呼吁立法方面的改革,取得法律上的支持
当前对基层检察院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最大的影响因素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前置程序,要想使得基层检察院发挥其有利优势、多办案、办好案,畅通案源渠道,要考虑修改或者变更这一法律规定。
加强对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监督条件和限制,以及增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方式,切实维护当事人再审申请的
权利。
(二)创新案件协办机制,增加基础检察院办案数量
基层检察院可以通过协助上级院办理二审案件或者交办的其他案件,减轻省市级检察机关案件压力,增加本级院民事案件的数量,也有利于办案人员调阅案卷、取证工作,了解当地案件的实际情况,利于与当地法院的沟通和交流,容易化解本地区法律矛盾、减少因案件产生的上访等问题,从而达到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目的。
(三)加强沟通与协作,增加受案数量,提高案件质量
1.加强本院内部各部门的沟通与配合通过加强与控申、案管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对来源申诉、控告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由民行部门人员进行接待和解答,符合民事检察监督受理条件的案件,及时由相关部门受理,避免大量符合条件的案件被拒之门外。
同时,发现审判人员有职务犯罪线索时,要及时与本院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将案件线索移送自侦部门,形成法律监督合力,真正体现检察监督效果。
2.加强与上级院的沟通和请示对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提请抗诉的案件,加强与上级院沟通,取得支持抗诉,增加支抗率。
对疑难问题,及时请示上级院,避免错误认识产生的麻烦。
例如,在我们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没有收到理想的效果时,要积极向上级院汇报案件情况,取得上级院的支持,由上级院出面与法院的上级部门进行沟通,切实使得民行监督案件得到不断地跟进监督,体现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1]。
3.加强与同级法院的沟通和交流与法院的立案部门、审判监督部门达成共识,形成工作机制,畅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和增加检
察建议案件的法院采纳率、改判率。
(四)加大民事检察监督宣传力度,扩大检察监督影响力
通过提高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质量,使得案件得到改判和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民行职能进一步认识和了解,从而扩大民行检察知名度和公信力,使得人民群众在不服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认为法院审判活动、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时,能够首先想到检察机关的民行部门,主动来到检察机关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自己的案件问题。
[参考文献]
[1]刘家越.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规范分析及制度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