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代理实务撰写经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看过96、98、00、02.04、06、07年的撰写虽然形式变了,但是实质都没有变。
现有技术,新颖性、创造性在所有的考试中都会涉及,而且分数不菲,
权利要求的修改分两种情况:
1、主动修改期间提出的修改不能超出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2、答复审查意见时的修改必须是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提出的,并且不能超出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首先申明,本文所讨论的仅仅是以何种思路应付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实务考试,少走训练弯路,少受实务工作干扰,少把考试当实务,以尽快跨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中的最大障碍,一句话,本文讨论的仅仅是考试问题,与实务无关,所以称之为“旁门左道”。
既然是应付考试,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要充分了解,在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中占如此大比重的实务考试究竟要考什么?
在2006年之后,实务考试所采用的技术题例为日常用品或简易机械,已简化到几乎没有任何技术复杂性的技术方案。任何人,都可以完全理解题例所述的技术方案内容,专利代理实务与技术知识的关联性已经降到最低。
专利代理实务考试的重点与参加考试者的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背景完全无关,其考试旨意仅在于专利代理所必须具有的对专利法律知识和审查指南各项实务操作规定的熟练掌握。仅就专利代理实务而言,因考试不允许对题例所述技术内容作任何修正和扩大化,因此,关于说明书的撰写和修改无需深究,同时也鉴于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代理实务中的首要工作是构建恰如其分的权利要求书,因此,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代理实务考试的唯一重点。
测试参加考试者对于权利要求书的构建所需的基本法律知识和基本业务能力,有多种考题形式。但不论何种形式,不论是申请时撰写,还是答复一通时的修改,还是应对无效宣告请求时的修改和答辩,通常只涉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和形式。《审查指南》中任何章节中有关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和形式要求规定,都是考试的出处。为了测试得更全面、更客观,试题的设计会根据《审查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的规定挖设陷阱,并将陷阱设计得尽量简单化,以使问题答案尽可能标准化。因此,要通过专利代理实务考试的第一个工作,首先是对《审查指南》中所有有关权利要求书的规定了然于心,并理出规定重点条目全面深入地理解。
总结以下所谓考试点,仅供参考。
对于权利要求书形式方面的要求,无需多言,如果在考试时在这方面还出现错误,这是“低级错误”,那是你活该不过。
关键在于权利要求书实质方面的要求。概括起来三句话:
1、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权利要求书应当经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专利保护的范围。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代理实务考试所有的问题都将和上述三句话相关联。
在阅读本文以下内容时,请确认你已经对上述三句话,
以及专利法所述的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等概念有了深刻理解和认识。
通常考试题例会提供一个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资料(一般以说明书的形式出现),和若干份现有技术资料(或者掺杂有抵触申请,这需要你自己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设置的问题环境无非是三个阶段
专利申请时;答复一通时;无效宣告请求答辩时。
要求处理的问题可以包括:
1、撰写权利要求书;
2、修改权利要求书;
3、关于所撰写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资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陈述。
无论上述何种形式,或者再改变成其它什么形式,万变不离其宗,那就是参加考试者能否准确地判断和构建符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各项规定的权利要求。对此,考试点通常会包括以下几点:
1、技术主题的确定;
2、必要技术特征的确定和表述;
3、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对并列的多个技术方案的概括和上位化;
4、在独立权利要求中,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剔除;
5、从属权利要求的设置;
6、符合单一性的其他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项的设置。
考试通常以前四点为重点,这也是代理实务的基本功。在实务考试中,这部分出了错,即使后面内容回答得再好,理由陈述得再完整无缺,也于事无补。以下分述之:
一、一项专利申请的技术主题的确定
这一考试点一般仅会在专利申请题境下出现。根据新审查指南的规定,在答复一通时,不允许增加未出现在原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即使它符合单一性要求;在无效答辩时,当然更不允许对原专利权利要求的主题进行增加或改变了。
关于一项专利申请的技术主题的确定,应当注意以下五点:
1、通常题例所给的说明书稿的发明名称,就是权利要求所应确定的技术主题,但该发明名称明显包含有该专利申请的贡献性技术特征描述或夸张修饰性用词,例如“高效节能型送风机”,此时应当将“高效节能”删除,仅以“一种送风机”作为权利要求技术主题。
2、在题例所给的说明书稿的发明名称为“用于……的……”时,且说明书稿也未就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还可有其它用途时,建议尽量保留该表述方式,将其直接作为权利要求的技术主题。
3、当题例所给的技术内容不仅仅涉及一个技术主题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技术主题之间是否符合单一性。如果具有单一性,则意味着你的权利要求书要包括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会有两个以上的技术主题描述。
4、当技术主题确定后,该技术主题相应的独立权项的类型也就确定了,或者是产品权项,或者是方法权项,这决定了你将采用产品结构特征还是方法特征语言来表征权项,否则将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的错误。
5、当题例所给出的技术方案仅涉及某种产品的一个非独立部件的改进,或者是一种方法中的一个非独立步骤,且该部件或步骤仅仅适用于该产品或该方法,则建议以该产品或该方法为独立权项的技术主题。
二、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确定
这是整个专利代理实务考试的核心的核心。它将任何题例环境下出现。对此问题,笔者认为至少应当把握两点:
1、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必须从本专利申请所述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在题例给出相应的现有技术资料的情形下,原说明书稿所描述的“本专利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不是其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需要根据现有技术状况,重新确定。而这需要重新确定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会隐藏在原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