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审查意见答复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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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X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X项。(由于不能主动增加权项了,因此这一句可以不要了。)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技术特征“”、“”,从而克服了“”缺陷。增加了技术特征“”、“”,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上述修改的依据来自说明书第[0000]段~[0000]段(或来自说明书第[0000]段和第[0000]段)、图*和图*。
2.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X公开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原权利要求4的全部技术特征,使其不具备新颖性,应当删除原权利要求4。
3.将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不一致的技术术语“”和“”统一修改为“”。
4.申请人主动将原权利要求2中存在的错别字“”改正为“”,以克服该形式缺陷、加快审查程序。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上述修改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或本申请存在的缺陷进行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不同意审查意见的说明(如:修改后的[如有修改]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理由如下:
说明书第[0000]段明确记载,本发明所述方法和设备用于*、*和*,说明书第[XXXX]段记载了******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该技术效果同样适用于除***之外的其它***。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技术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申请的方法和设备适用于任何(需要油炸的食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三、关于新颖性
1.根据单独对比原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N具备新颖性,具体陈述如下: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主题名称),包括**、**、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包括XX,和YY,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特征XX和YY。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括*、*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包括XX、ZZ,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技术特征XX和ZZ。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3)权利要求2—N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N也具备新颖性。
2.根据单独对比原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N+1-P具备新颖性,具体陈述如下:
(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N+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主题名称),包括**、**、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包括XX,和YY,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特征XX和YY。
(2)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N+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任何关于XX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要求N+1具备新颖性。
(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N+2-P是对独立权利要求N+1进一步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N+1具备新颖性,因而从属权利要求N+2-P也必然具备新颖性。
3.删除原独立权利要求4的理由如下:
本申请原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不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X公开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原权利要求4的全部技术特征,使其不具备新颖性,应当删除原权利要求4。
四、关于创造性(近区效问显启)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1)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特征数量最多)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将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可知,区别在于(1分)后者没有公开***这一技术特征(1分)。***具有**技术效果(2分),能够解决***技术问题(2分)。
(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应的技术启示(1分),无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而且,对比文件2和3中均不存在应用本发明的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1分),而是通过**的技术手段(1分)来解决**(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问题。(本段有时有有时没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1分)。
本发明通过区技手段,获得了**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1分)。
(显而易见与技术启示,共5分)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1分)。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必然具备创造性(1分)。(总结,2分)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15具备创造性。(14分)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中,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特征数量最多)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五、分案理由以及关于分案申请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说明(共5分)
(一)分案理由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第一主题(**装置或方法)和第二主题属于同一发明构思,并具有相同/应的技术特征,具体为“**”,第二主题具有确保**的技术特征,即“***”。因此,第一和第二主题之间具有单一性。(1分)如果将第三主题的内容撰写成第一或第二主题的从属权利要求,则该部分内容可以合案申请。但,针对第三主题相关内容而言,以分案申请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优于以从属权利要求的方式进行保护。(1分)
如果将第三主题单独撰写成独立权利要求,则由于该部分内容与第一、二主题之间不具有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与第一、第二主题不属于同一发明构思,因此关于第三主题的发明创造内容与第一、第二主题之间不具有单一性,需要以分案的方式提出申请。(1分)
(二)分案申请中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说明
根据单独对比原则,分案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主题,如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2均具备新颖性,这是由于对比文件1、2中均没有公开关于该**的任何内容。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2中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案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分案申请中的从属权利要求2-5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5必然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
专利代理人:***
(电话:***********)
意见陈述书总体表述共5分。
层次清楚、逻辑清晰(推理及论证严谨、合理等)、语句通顺。
无论新颖性还是创造性,都只需要论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说必然具有就行了。